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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雇员管理办法

中共广州市天河区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穗天办[2011]12号

 

中共广州市天河区委办公室广州市天河区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河区雇员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属各单位:

《天河区雇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联系人:

吕焰;联系电话:

38849289)。

特此通知。

 

中共广州市天河区委办公室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8月16日

天河区雇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天河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的管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雇员的合法权益,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效能和管理服务水平,在原《天河区机关雇员管理试行办法》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河区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聘用的雇员。

第三条雇员是为我区专业性较强的机关事业单位服务,并以劳动合同形式聘用,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职权,不占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服务于机关事业单位某项工作的专门人才。

第四条雇员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既要保证质量,满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特殊需要,又要严格控制数量,降低聘用成本。

第五条天河区雇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雇员管理领导小组”)是雇员管理工作的审核、监管机构,其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雇员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区雇员综合管理、协调指导工作。

区雇员管理办公室设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章雇员级别和招聘条件

第六条雇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职业道德,愿意履行雇员职责与义务;

(三)符合拟聘用岗位所规定的资格条件和任职条件;

(四)年龄符合相应雇员级别的要求,身体健康。

第七条雇员分为初级雇员、中级雇员和高级雇员。

(一)初级雇员是机关事业单位因承担阶段性任务或专项任务而聘用的专门人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或具有大专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2、两年以上实际工作经历;

3、年龄35周岁以下。

(二)中级雇员是机关事业单位紧缺的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专门人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具有研究生学历和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2、两年以上实际工作经历;

3、年龄40周岁以下。

(三)高级雇员是机关事业单位为提升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水平所特需的高层次专门人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具有研究生学历和博士学位,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两年以上实际工作经历;

3、年龄55周岁以下。

第三章招聘录用

第八条雇员的招聘录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实行统一招考,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择优录用。

中、高级雇员和因工作需要不宜公开招聘的职位或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职位,经区雇员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可通过其他方式选聘。

第九条公开招聘雇员的程序如下:

(一)需求申请。

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区雇员管理办公室提出雇员招聘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招聘理由、拟招聘人数、招聘对象范围、拟招聘雇员的专业和条件、岗位职责等要求。

雇员招聘原则上每年进行两次,于每年1月和7月进行。

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随时招聘。

(二)计划审核。

区雇员管理办公室对各单位申请进行核查、汇总后,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区雇员管理领导小组决策。

(三)发布公告。

区雇员管理办公室根据区雇员管理领导小组的决定制定招聘计划,在相关媒体上发布招聘公告。

招聘公告须明确招聘岗位及人数、招聘范围和条件、招聘各环节的具体要求等内容。

(四)报名。

每个职位的有效报名人数与拟聘人数应达到相应比例方能开考。

初级雇员应达到5︰1以上,中级雇员原则上应达到3︰1以上,高级雇员不受比例限制。

确因特殊岗位需要,初、中级雇员的开考比例经区雇员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调整。

(五)笔试。

笔试由区雇员管理办公室组织,主要测试应聘者的专业水平和职业技能。

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高层次人才,经区雇员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可免笔试,直接进入面试。

(六)资格审查。

按拟聘岗位数的一定比例确定面试人数,依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顺序确定资格审查人选。

资格审查由聘用单位在区雇员管理办公室指导下进行,通过资格审查者进入面试环节,未通过资格审查者取消面试资格,并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顺序依次递补。

(七)面试。

面试主要考察应聘者与所聘岗位的专业匹配性以及分析判断能力、口头表达能力等,可采取结构化面试,也可采取情景模拟、实际操作或专业技能测试等其他方法。

面试考官组由区组织人事部门、聘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分别派员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协助。

(八)体检。

为确保拟聘人员的身体条件和健康状况与工作岗位相适应,应对拟聘用人员进行体检。

根据笔试、面试的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顺序等额确定体检对象,面试成绩低于60分的应聘者不得列为体检对象。

拟聘用人员由聘用单位指定医院参照公务员招录体检标准组织体检,聘用岗位有特别要求的,应当事先在公告中说明。

如出现体检不合格者,可以根据笔试、面试的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顺序依次递补。

(九)考察。

对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由聘用单位负责对其德、能、勤、绩、廉以及适应所报考职位的相关情况进行考察,并写出考察材料,提出拟聘意见,报区雇员管理办公室审核。

如出现考察不合格者,可以根据笔试、面试的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顺序依次递补。

(十)公示。

拟聘用人员名单由雇员管理办公室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拟聘人员经公示,没有投诉或者经查投诉不实的,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聘用备案手续;

拟聘人员经公示,被投诉查实不能聘用的,由区雇员管理办公室取消其雇用资格;对投诉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办理聘用手续,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十一)聘用。

经公示无异议的,办理聘用手续。

雇员与聘用单位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雇员劳动合同书》,报区雇员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一十条非本市户籍雇员如符合本市人才引进条件,经本人申请,聘用单位可为其申办户籍迁入手续,由区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办理人事代理。

第一十一条档案管理。

自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起,雇员的人事档案及行政关系由区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管理,实行人事代理。

在聘期内的劳动合同、工资表、年度考核表、奖惩材料、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及其它需要归档的材料,由聘用单位负责存入雇员个人档案。

第四章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雇员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及各自应履行的权利和义务;

(二)雇员岗位的主要工作职责或主要工作任务;

(三)聘用单位应提供的工作条件;

(四)雇员的薪金福利待遇;

(五)合同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聘用单位和雇员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雇员劳动合同分三种: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雇员首次聘用时原则上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首次聘用期限一般可定为2年,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计入聘用期。

劳动合同期满,聘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雇员续聘或解聘意见,报区雇员管理办公室备案。

再次聘用原则上只续订一次劳动合同,期限根据雇员的岗位任务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6年。

雇员在同一单位工作满8年后,原则上不再续聘。

如本人申请继续留在我区工作,经区雇员管理办公室考核优秀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特长推荐交流到区内其它单位另行聘用,并保持其待遇的连续性。

确因工作需要的紧缺专业人才,由单位申请,经区雇员管理办公室研究同意的,可与原单位继续签订聘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约定试用期。

合同终止或解除后,聘用单位应在雇员离开7日内报区雇员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雇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聘用单位:

(一)雇员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雇员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聘用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依法服兵役的、被招录或选调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

(三)聘用单位不履行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害雇员合法权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雇员在有效合同期内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或私自离开工作岗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雇员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所承担的任务未完成或尚无他人接替的;

(二)所从事工作涉及机密、绝密信息,并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

(三)与聘用单位在知识产权、科研成果归属问题上有争议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雇员违反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雇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雇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雇员本人。

第十七条《雇员劳动合同书》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雇员劳动合同书》的约定履行,履行合同中出现的争议,按劳动争议仲裁处理。

第五章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雇员薪金根据下列因素确定:

(一)按照略低于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二)岗位及工作任务的复杂性、重要性、艰巨性;

(三)雇员的学历学位、职称和工作效率、业绩、贡献等;

(四)岗位所需人才的社会工资水平。

第十九条雇员实行薪金制。

其薪金由基础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学历津贴、职称津贴)三部分组成,雇员按类别执行相应的薪金标准,详细标准见《天河区雇员薪金标准表》(附件1)。

必要时区雇员管理办公室根据广州市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情况提出调整意见,报区雇员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雇员取得学历和与岗位专业相关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资格的提升,经区雇员管理办公室研究同意,可享受相应的津贴待遇。

第二十条雇员享受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相关福利待遇。

聘用单位为雇员代缴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代扣个人所得税。

社会保险的参保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由聘用单位和雇员本人按比例支付,住房公积金(缴费)标准为雇员本人月总收入的7%。

第二十一条雇员试用期薪金按劳动合同约定薪金的80%计发。

第二十二条雇员薪金(含相关福利费)由财政解决。

聘用单位与雇员签订合同后,将雇员名单、薪金和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报区雇员管理办公室审核,由区财政核拨经费。

第二十三条雇员享受休假及国家规定的相关政策。

在雇员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休假,按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

第二十四条雇员可自愿参加聘用单位成立的工会组织,按规定缴纳会费,享受与机关职工同等的工会福利。

第二十五条聘用单位应根据岗位需要,组织雇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第六章考核奖惩

第二十六条雇员年度考核一般在年初进行,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新聘雇员工作时间满半年以上的,参加当年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不满半年的,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但不定等次。

第二十七条聘用单位应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建立以聘用岗位职责为基础,试用期考核、平时考核、季度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主要考核雇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实绩。

试用期考核作为雇员是否聘用的依据;平时考核、季度考核作为雇员年度考核的依据;年度考核作为雇员奖惩、培训、辞退以及续聘或解聘的依据;聘期考核作为雇员聘用期满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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