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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办法未上会版

岳池中冶天泰建设有限公司

中冶天泰发〔2019〕号

岳池中冶天泰建设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管理层、各部门、施工总承包单位:

为提高公司工程管理水平,规范工程安全质量的管理,明确岳池中冶天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天泰公司”)管理层、各部门、施工总承包单位及相关责任单位的职责。

由工程部牵头制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办法》,并在中冶天泰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上通过了审议,现将管理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办法》

(此页无正文)

 

岳池中冶天泰建设有限公司

2019年4月8日

 

主题词:

关于印发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办法通知

抄报:

四川水投天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冶天泰公司综合部

2019年4月8日印发

附件1

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岳池中冶天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天泰公司)下属的岳池县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广岳大道-翔凤大道沿线人居环境整治、特色集镇建设PPP项目,工程安全质量规范化管理。

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提高施工管理水平,达到工程质量合格及竣工交验的目的。

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冶天泰公司下属的岳池县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广岳大道-翔凤大道沿线人居环境整治、特色集镇建设PPP项目安全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规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

第四条工程目标

1、工程安全管理目标:

(一)杜绝重伤死亡事故、杜绝灾害性事故;

(二)减少轻伤事故,年因工负伤频率不超过2‰;

(三)避免重伤事故,重伤率不超过1‰;

(四)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达标率100%;

(五)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率100%;

(六)特种设备定检合格率100%。

2、工程质量管理目标:

(一)杜绝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发生,确保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

(二)有效控制质量通病,观感质量及施工工艺达到设计和规范要求;

(三)整体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第五条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的依据:

1、工程合同文件。

2、设计文件。

3、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性文件。

4、有关安全质量检验与控制的专门技术法规性文件。

5、中冶天泰公司的相关制度和要求。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一条中冶天泰公司管理层职责

(一)工程副总经理职责

1.统筹项目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工作,对工程安全质量进行全程管理。

2.分管工程部,对施工总承包单位、职能部门等之间的协调工作。

第二条中冶天泰公司工程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进行工程安全管理,设计图纸要求进行工程质量管理;

2、监督检查项目安全管理状况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

3、组织开展建设项目安全大检查,组织工程安全工作会议,负责建设项目安全报表统计、分析;

4、参加项目的安全考核,根据有关规定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等;

5、负责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安全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6、负责制定、完善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7、负责工程项目的现场管理、质量控制等工作。

8、负责工程项目的工序验收、竣工验收、负责验收后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处理等工作。

9、负责并督促工程建设项目中各种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工程档案整理归档等工作,负责对已竣工的竣工验收备案。

10、负责制定、完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11、设计图纸内审制度:

①、工程施工前必须对设计提供的图纸进行图纸内审,由工程部按分类组织进行,具体由分管领导组织,工程部与相关技术人员、总承包单位和有关各方一道查阅熟悉图纸、了解图纸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图纸内审意见。

②、图纸内审应做好记录,由分管领导和工程部组织内审单位,内审提出的问题及时解决,并详细记录,写成正式文件(必要时由设计单位另出修改图纸),设计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代表和分包单位代表均应签名盖章认可,列入内审记录或者会议纪要。

③、在施工过程中,无论投资单位还是施工单提出的设计变更都要填写设计变更联系单,经设计单位和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和工程部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后续实施。

④、如果设计变更的内容对建设规模、投资、工艺、质量、安全等方面影响较大的,必须上报公司管理层审批后报送相关主管部门核准。

12、规范工程建设行为,杜绝随意变更,促进投资资金合理、合规使用,确需变更的严格按《岳池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岳府办发[2016]45号)执行,及时向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工程变更严格执行先批后建的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的工程一律不予认可。

13、督促总承包单位收到图纸后进行图纸与现场复核,收集相关意见,提交设计单位处理。

14、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施工总承包职责

1、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2、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4、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5、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6、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

7、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保证质量的技术措施;

8、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殊技术工种应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并报监理单位备案;

9、对分包单位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对其承担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10、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或设计图纸有差错的,应及时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报设计单位,经确认后施工;

11、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

检验应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2、按规定组织内部的质量检查验收工作;

13、每周向业主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告质量管理情况和工程质量状况;

14、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

15、对建设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负责返工或返修,并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合同的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16、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档案,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17、提前熟悉相关图纸,参加由中冶天泰公司工程部组织的图纸内审会议,提出相关设计图纸疑问并做好书面记录。

18、配合中冶天泰公司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及时提供需由总包单位递交的相关资料。

第三章、项目管理

一、项目安全管理:

 

(一)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等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对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总承包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三)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重点做好防汛和抗洪工作。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五)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

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做好扬程治理。

  (七)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八)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九)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十)施工总承包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十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十二)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十三)工程安全事故

1、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安全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安全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正常运行,需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的,统称为工程安全事故。

工程安全事故按对工程的耐久性、可靠性和正常使用的影响程度,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一般安全事故、较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事故、特大安全事故四类。

分类标准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2.当安全事故危及施工安全,或不立即采取措施会使事故进一步扩大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立即上报。

业主单位应立即组织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等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研究,提出临时处理措施,避免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3.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

二、项目质量管理:

(一)坚持技术先行,施工总承包单位需编制切实可行,可指导现场施工的方案。

严格按设计图纸和相关规范和经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并做好每道工序的技术交底工作。

(二)样板引路,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技术能力,对关键工序、常见质量问题部位等先做施工样板,待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再大面积施工。

(三)施工总承包须充分发挥质量保证体系和三级质检机构的作用,做到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控制好每个环节、每道工序的工程质量,通过过程质量控制来保证整体工程质量。

上道工序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严禁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四)严格控制进场材料和构配件质量,按照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自检和复检,未经验收或检验不合格严禁投入使用。

(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对实体工程进行检测,对不符合要求者,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复检和处理。

(六)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机构及其配备的人员应与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人员应责权统一,专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人员应具有相应资质并相对稳定;各级专、兼职质量检验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报监理单位备案。

监理单位应对有关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及检验程序,弄虚作假的人员,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撤换,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七) 施工质量检查与工程验收

1.工程项目施工中的质量检查一般包括施工准备检查、施工过程检查、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检查、质量监督检查和验收签证检查。

业主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制定质量检验及验收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2.施工单位要强化施工过程中各个环节、各个工序的质量检验,对各个工序实施班组、作业队、项目部三级检查制度,规范检验、记录、签字程序,上一工序质量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施工单位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提交监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3.监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自检报告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

对施工及检验记录不齐全、整理填写不规范的,监理单位有权拒绝验收,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施工单位应及时提供报验、报审的工程资料,确保现场施工与工程资料报审同步进行。

4.对于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施工单位一般应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接到通知后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邀请有关单位共同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工作。

对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进行验收时,勘测设计等单位应参加并签署意见。

监理单位签署验收结论时,应认真考虑勘测设计等单位的意见。

5.分部工程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进行一次系统的整体检查验收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组织进行联合检查验收。

责任主体单位均应在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上签字或签署意见,监理单位签署验收结论。

在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质量监督机构(业主单位协调)组织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并签署质量验收结论。

(八)工程质量事故

1、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正常运行,需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的,统称为工程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按对工程的耐久性、可靠性和正常使用的影响程度,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四类。

分类标准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2.当质量事故危及施工安全,或不立即采取措施会使事故进一步扩大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立即上报。

业主单位应立即组织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等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研究,提出临时处理措施,避免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3.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一条奖励与处罚: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有责任按相关要求进行施工,达到合格标准,此责任不属于奖励范畴。

若施工总承包单位获取“广安市标化工地”“优质工程”等其他荣誉,奖励标准由中冶天泰公司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协商确定。

(二)安全和质量管理体系不完善,安全和质量管理制度不健全者,按照1000元/月给予处罚,直到相应岗位人员到位并能正常履行职责为止。

(三)应报施工方案而没报施工方案或没有按照已经审批的施工方案组织实施,野蛮施工者,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给予1000元/次处罚,你并对已实施部分不予计量直至按照施工方案实施为止。

(四)对于施工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问题并提出安全整改要求拒不整改而强行施工者,给予1000元/次的经济处罚。

(五)凡进场材料没有严格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复检或复检不合格而用于工程的,给予施工单位给予1000元/次的经济处罚,并对该材料的使用部位暂停施工直至材料合格证明材料到位为止。

(六)对于没有严格执行报验制度及工序检验制度而强行封闭施工者,给予1000元/次的处罚,并对已经隐蔽部分进行破坏性检查,其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七)对于施工质量检查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并提出质量整改要求拒不整改而强行施工者,给予1000元/次的经济处罚。

对于需整改而未整改部位工程进度支付时不予计量。

(八)凡出现混凝土结构尺寸不符合设计要求及狗洞、麻面、露筋等质量缺陷的情况给予施工队伍200元/次的经济处罚,并按照要求的处理方案对质量缺陷进行处理,擅自处理者处以1000/次经济处罚。

(九)对于施工队伍间的交叉作业必须做好成品及半成品的保护,凡野蛮施工对其它队伍的成品及半成品造成破坏者,除对已经造成的破坏进行修复外,对其给予500元/次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的损失巨大者处理2000元-10000元/次的经济处罚。

(十)施工总承包单位若未按要求提供工程资料,中冶天泰公司可对其每延误一天给予500.00元的现金处罚,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相关责任均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

施工总承包单位若未按要求提供工程过程资料,现场真实性、完整性无法认可,该子项当月不予计量。

(十一)因施工总承包单位责任,政府职能部门或建设主管部门对其处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中冶天泰公司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倍进行处罚。

(十二)因项目涉及专业和子项较多,除上述处罚规定外,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处罚进行统一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职责和安全管理规定,违反其中一条,根据情况按单体工程造价0.02‰-1.0‰进行处罚,对不按要求整改的,翻倍进行处罚。

(十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收到中冶天泰公司罚单一周内以现金形式交至财务部,逾期未交者,延迟一天罚款200元,以此累加。

(十四)中冶天泰公司各管理层及相关员工对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工作为应尽责任,不做奖励。

对有突出业绩和由监管不力造成重大过失的具体奖惩办法由中冶天泰公司另行拟定,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一条其他

(一)本办法由中冶天泰工程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视实际情况可作补充和修正,修订版须按中冶天泰公司的文件管理程序重新下发,发布之日执行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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