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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领导诚信为纲

 

卓越領導誠信為綱

“Ethics–TheCoreValueofLeadership”

 

董事誠信實務指南

 

香港廉政公署

本實務指南是由廉政公署轄下的香港道德發展中心和以下「卓越領導誠信為綱」公司董事培訓計劃各合辦機構共同編製:

監管機構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專業團體

香港律師會

香港特許秘書公會

香港會計師公會

香港董事學會

商會

香港工業總會

香港中國企業協會

香港中華廠商聯合會

香港中華總商會

香港美國商會

香港總商會

統籌機構

廉政公署香港道德發展中心

(以機構筆劃序排列)

「良好企管及誠信領導對企業的業務增長和整體巿場繁榮至為關鍵。

廉政公署感謝相關監管機構、專業團體及商會對編製這套指南的支持,合力向公司董事推廣可持續的良好企業管治及誠信領導。

香港特別行政區

廉政專員湯顯明博士

目錄

第一章引言4

第二章洞察有據10

甲.個案研究

個案2.1—合法回佣?

13

●收受利益

個案2.2—不健康的交易18

●提供利益

個案2.3—聰明誤20

●偽造文件

個案2.4—零贏騙局22

●串謀詐騙

個案2.5—掌握先機?

25

●內幕交易

個案2.6—創造佳績?

29

●利益衝突

乙.教訓與反思32

第三章評估有道36

甲.個案研究

個案3.1—造價計劃39

●與投資相關的舞弊行為

個案3.2—良方妙藥?

42

●與投資相關的舞弊行為

●管理層串謀貪污

個案3.3—移形換影46

●管理層串謀貪污

個案3.4—實則虛之49

●與投資相關的舞弊行為

個案3.5—企業毒瘤52

●僱員串謀貪污

●與供應商/承辦商的異常聯繫

個案3.6—山高皇帝遠55

●僱員串謀貪污

●與客戶的檯底交易

個案3.7—敢言者59

●與客戶的檯底交易

乙.教訓與反思62

第四章實踐有法66

甲.個人層面69

「GPS導航監測系統」

乙.企業層面77

「誠信方針」

5第五章求助有門82

甲.香港道德發展中心及廉政公署提供的協助85

乙.其他監管機構、專業團體及商會提供的協助88

參考書目94

附錄

附錄1《防止賄賂條例》(香港法例第201章)摘錄

附錄2《有關董事責任的非法定指引》

附錄3《上市發行人董事進行證券交易的標準守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規則》附錄10)

附錄4《股價敏感資料披露指引》

附錄5董事誠信評核清單

附錄6《企業管治常規守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規則》附錄14)

附錄7防貪錦囊–付款程序(撮要)

附錄8防貪錦囊–銷售收入的管理(撮要)

附錄9企業誠信管理評核表

附錄10董事會及其成員表現評核表(範本)

附錄11公司紀律守則(範本)

附錄12廉政公署分區辦事處聯絡資料

第一章-引言

「企業管治不單關乎規則、條例及制度的實施與建立。

良好的企業管治最終在於培育一套誠信的企業文化。

企業領袖及公司董事應實踐誠信管治,並應從這方向不斷自我提昇。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財政司司長

曾俊華先生,JP

*摘錄自香港特別行政區財政司司長曾俊華先生,JP在「卓越領導誠信為綱」2007董事論壇中所發表的演辭。

第1章

-引言

良好企業管治對公司的價值毋庸置疑。

要彰顯這個信念,公司董事的角色至為關鍵,既要確保業務持續增長,亦須維護股東的利益。

這方面的工作,在困難時期或誠信價值受到考驗的時候尤為重要。

儘管董事會集體負責公司的管理和策略發展,但不論是執行或非執行董事均應履行受信責任,以一己的專業在董事會和/或委員會履行其職責及作出貢獻。

董事亦有責任恪守高度的個人誠信標準。

然而,有些董事偶爾會忽略了這個基本角色和責任,甚至為了一己私利,捨棄個人誠信操守和商業道德,成為企業貪污、欺詐和其他舞弊案件的主腦。

有見及此,這套實務指南提出三大重點,旨在協助董事領導推廣誠信企業文化,有效駕馭層出不窮的誠信挑戰:

●第一-恪守個人管治,為企業的誠信營運領航;

●第二-持續監察,以評估企業所面對的誠信危機和風險;及

●第三-在董事會和機構內身體力行,推廣誠信文化,轉危為機。

這部實務指南提出「四有綱要」,即洞察有據、評估有道、實踐有法、求助有門,協助董事履行誠信領導角色。

「四有綱要」有助提高董事的誠信管治

洞察有據

透過不同個案研究,協助董事洞察其誠信領袖的角色,並加深認識有關法律和監管規例。

評估有道

因應董事會、董事和公司所面對的挑戰和危機,為董事提供評估和持續監察的方法。

實踐有法

提供實用指引,協助董事從上而下制定誠信管治框架和實踐方案。

求助有門

列出監管機構、專業團體及商會服務一覽表,讓董事求助有門。

這套指南的特點如下:

●臚列各監管機構和專業團體有關董事職責的法例、規則和指引。

●提供上述法例、規則和指引原文的網址。

●利用不同個案研究,闡釋公司董事在董事會和工作中所遇到的貪污、詐騙或舞弊情況,以及他們未能評估貪污風險的失敗經驗。

●列載多種供董事參考和應用的實用工具,如誠信評核清單、紀律守則範本等,簡單易用。

●提供循序漸進模式,協助董事處理誠信挑戰或管治危機。

 

如何使用本實務指南?

下面的標示助你從實務指南中快速尋找所需資料:

法例–解釋相關法例,如《防止賄賂條例》、《盜竊罪條例》、《證券及期貨條例》等

指引–詳述《上市規則》及其他為公司董事而設的相關指引,例如《有關董事責任的非法定指引》等

工具–提供實用工具,提升公司董事對本身角色的認知及協助他們履行不同的監督職責

參考–引用其他公司的實際經驗或提供更多參考資料

指針–參照本指南其他部分,包括附錄

第二章-洞察有據

「香港的競爭優勢在於擁有極高的企業管治水平及巿場質素。

為促進良好企業管理,香港的監管機構不斷完善條例與規則,同時切實執行。

這些條例與規則有助約束行為及提高警覺,從而建立深厚的誠信文化,但這只是邁向目標的手段而已。

結合誠信、操守、文化及個人因素的企業管治,才是最終目標。

我鼓勵上巿公司董事、巿場參與者及專業人士攜手擔當典範,實踐至高水平的企業管治,為提升香港金融巿場的質素貢獻力量。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

集團行政總裁

周文耀先生

第二章-洞察有據

董事會是公司的舵手,為公司的發展出謀獻策,帶領公司邁向成功之路。

過程中,董事會成員可能遇到各種挑戰和風險,包括貪污、詐騙、舞弊或其他會拖垮公司業績及摧毀公司聲譽的不道德行為。

要妥善處理誠信挑戰甚至轉危為機,公司董事必須實踐誠信領導、推行及維持有力的管治措施,以及秉持誠信操守。

不過,本港近年發生多宗案件,揭露了有些公司董事未有認識清楚自己應擔當誠信領袖及捍衛公司利益的角色。

部分董事亦忽略了法律和監管規定,結果干犯了貪污和相關的詐騙罪行。

以下的個案研究反映了他們的失誤,主要涉及六大範疇。

透過這些個案研究讀者亦可清楚理解相關的法例和指引。

關注範疇個案研究

收受利益個案2.1(第13頁)

提供利益個案2.2(第18頁)

偽造文件個案2.3(第20頁)

串謀詐騙個案2.4(第22頁)

內幕交易個案2.5(第25頁)

利益衝突個案2.6(第29頁)

 

甲.個案研究

個案2.1合法回佣?

收受利益

馬田是一間專營各類化工產品公司的四名董事兼股東之一,他有權決定所有採購事宜。

阿樂是化學著色供應商的銷售董事,面對著劇烈競爭,他一直急於爭取大量生意,於是與馬田及多個客戶達成秘密協議。

馬田認為收受回佣是行規,於是收受了阿樂的公司三萬元報酬,向其公司訂購紡織染料和著色物料。

事件最終為廉政公署揭發,並在法庭審訊。

不過,故事並未就此完結。

馬田在庭上辯稱,他的另外兩名董事事後已批准他接受回佣,用以補償他招待內地客人時花費的送禮和應酬開支;他聲稱這類應酬在內地是慣常做法。

法庭再查問馬田,他在甚麼情況下獲准收受回佣,他說只記起在一次往內地的火車旅程上得到二人批准,但並沒有書面記錄。

不過,第三名董事在庭上作證時卻稱,他對這個安排毫不知情;即使他知悉此事,也不會同意這樣做。

那麼,馬田是否獲得合法批准接受回佣呢?

他最終會否被定罪?

三思:

法例

‧根據香港法例第201章《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馬田身為代理人,應在接受利益前先取得主事人的批准。

即使不這樣做,他亦須在事後盡快取得批准。

馬田只是公司的其中一名董事,故僅為代理人,而公司則是主事人。

由於第三名董事對此事一無所知,因此馬田絕對未有得到公司的同意收取回佣。

就算馬田認為收受回佣乃行業的慣例,但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19條,專業/行業或業務之慣例不可作為利益收受的抗辯理由。

該兩名董事為馬田收受回佣一事辯解,聲稱這是彌補他給內地客戶「疏通費」的款項,其實,馬田這樣做等同在內地觸犯賄賂罪行。

本案中,馬田即使辯稱收取回佣作為補償已付款項乃行業慣例,另外兩位董事在事後亦予以批准,法庭仍拒絕考慮以此作為馬田免責的辯護理由,因他這種做法有違《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的精神與規定,而且兩位董事沒有詳細考慮有關批准,亦缺乏清楚的記錄。

(1)

‧馬田最終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入獄六個月。

(1)《防止賄賂條例》(香港法例第201章)

‧《防止賄賂條例》由廉政公署執行,旨在打擊私營和公營機構的貪污罪行。

該條例第9條旨在確保私營機構能公平競爭,維護市場廉潔。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9

(1)條,任何代理人未獲其主事人許可,索取或收受與主事人業務有關的利益,即屬違法。

條例的重點載列如下:

重點

‧任何代理人(例如僱員,包括董事)

‧未獲其主事人(例如僱主、公司)許可

‧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

‧以影響其執行或不執行與其主事人有關的事務

‧即屬違法

罰則

‧最高刑罰是罰款港幣50萬元及監禁七年

*利益包括金錢、饋贈、貸款、報酬、佣金、職位、契約、服務、優待及免除法律上全部或部分的責任,但不包括款待。

款待泛指供應在即場享用的食物或飲品,以及同時提供的其他款待。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19條,法庭不會接納「在該行業已成為習慣」,或習以為常的「行規」作為受授雙方免責的辯護理由,只會以收取利益一方是否有主事人的許可作為依歸。

‧此外,《防止賄賂條例》第9(5)條亦訂明,代理人必須在索取或接受利益前獲得主事人的許可,否則代理人須在收受利益後,於合理可能範圍內盡早申請事後批准。

同時,主事人在給予許可之前,必須仔細考慮申請的詳情;這樣,有關許可方為有效。

‧有關法例內容請瀏覽廉政公署網站:

http:

//www.icac.org.hk/tc/law_enforcement/acl/index.html

附錄1:

相關條文摘錄

權責

‧公司董事應恪守個人誠信,並竭力培育企業的誠信文化。

馬田身為董事卻抵受不住誘惑,收受他人的非法利益。

另外兩名董事甚至企圖濫用權力,替馬田收受回佣的行為辯護,並且認同他以此作為行賄內地客戶的補償。

他們都忽略事件所引致的嚴重後果:

包括為下屬樹立壞榜樣;破壞供應商之間的公平競爭;導致阿樂的公司提高收費以補貼非法回佣的支出,因而令本身公司的成本增加;公司聲譽受損等。

‧公司董事應確保管理層切實執行規則與指引,管制各級職員收受利益事宜。

他們亦應指示管理層在日常營運,包括跨境貿易,必須嚴格遵守公司的紀律守則和當地的法例。

指引

‧公司董事本身履行職責時,亦必須遵守相關規定和指引。

舉例來說,他們須按照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發出的《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1恰當地行事,亦有責任根據公司註冊處的《有關董事責任的非法定指引》*2,不濫用職權,謀取私利。

*1聯交所《上市規則》

‧《上市規則》*規管證券在聯交所上市的狀況。

規則3.08規定,聯交所要求董事須履行誠信責任及應有技能、謹慎和謹勉行事的責任,而履行上述責任時,至少須符合香港法例所確立的標準。

即每名董事在履行其董事職務時,必須:

-誠實及善意地以公司的整體利益為前提行事;

-為適當目的行事;

-對上市發行人資產的運用或濫用向上市發行人負責;

-避免實際及潛在的利益和職務衝突;

-全面及公正地披露其與上市發行人訂立的合約中的權益;及

-運用個人知識及經驗,以應有的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

*本指南提及的《上市規則》,泛指主板上市規則。

至於創業板上市公司,可參考相關的創業板上市規則。

‧主板及創業板《上市規則》請瀏覽以下網站:

.hk/regulatory_c.htm

Ø點擊「上市規則與指引」

Ø閱讀「免責聲明」及按指示選擇

Ø點擊相關《上市規則》

 

*2公司註冊處《有關董事責任的非法定指引》

‧一般而言,董事的責任源自多方面,包括公司章程、法庭判例和法規。

如某人不履行其董事責任,他可能需要面對民事或刑事訴訟,亦可能被取消擔任董事的資格。

法庭判例已列載和詳盡說明了大部分的重要原則,但往往流於複雜。

公司註冊處的《有關董事責任的非法定指引》,目的在於概述董事執行職能和行使權力時應遵守的一般原則。

‧指引說明董事責任的一般原則共11項,包括:

原則1:

有責任真誠地以公司的整體利益為前提行事

原則2:

有責任為公司成員的整體利益並為適當目的使用權力

原則3:

有責任不轉授權力(經正式授權者除外),並有責任作出獨立判斷

原則4:

有責任以應有的謹慎、技巧及努力行事

原則5:

有責任避免個人利益與公司利益發生衝突

原則6:

有責任不進行有利益關係的交易,但符合法律規定者除外

原則7:

有責任不利用董事職位謀取利益

原則8:

有責任不將公司的財產或資料作未經授權的用途

原則9:

有責任不接受第三者因該董事的職位而給予該董事的個人利益

原則10:

有責任遵守公司的組織章程大綱、章程細則及決議

原則11:

備存妥善帳簿的責任

‧指引可從以下網站下載:

http:

//www.cr.gov.hk/tc/publications/docs/director_guide_c.pdf

附錄2:

指引全文

 

第三章-評估有道

「普遍認為,公眾上市公司的董事局是遏止企業詐騙......的第一道及最佳防線。

」3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行政總裁

韋奕禮先生,JP

 

3摘錄自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行政總裁韋奕禮先生,JP在香港特許秘書公會2006企業管治會議上所發表的演辭。

 

第三章-評估有道

要推動企業邁向持續成功,關鍵要素之一是公司董事必須清楚認識自己所擔當的角色、擁有的權力、相關法例及規則。

此外,公司董事還須時刻監察業務運作,以評估及減低所遇到的風險,特別是可能發生的貪污及詐騙。

一方面,董事須持續辨別及評估董事會、其他董事及管理層面對的各種挑戰和風險。

另一方面,他們亦須定期監察,確保管理層以誠信履行職務,並設立完善的內部監控措施,保障公司及股東利益。

近年發生的多宗企業醜聞,暴露了有些公司董事未能有效監察其他董事會成員及管理層,最終令不同的持份者受害。

以下的個案闡釋了該些董事的缺失,根據犯案者身份及個案性質,可分為五大類:

個案性質個案研究

與投資相關的舞弊行為個案3.1(第39頁)

個案3.2(第42頁)

個案3.4(第49頁)

管理層串謀貪污個案3.2(第42頁)

個案3.3(第46頁)

僱員串謀貪污個案3.5(第52頁)

個案3.6(第55頁)

與供應商/承辦商的異常聯繫個案3.5(第52頁)

與客戶的檯底交易個案3.6(第55頁)

個案3.7(第59頁)

 

甲.個案研究

個案3.1造價計劃

與投資相關的舞弊行為

好時刻是一家上市公司,專營鐘錶設計、製造及批發。

公司由最初一間規模細小的工廠,一直發展至今成為上市企業,公司的創辦人兼主席阿倫努力經營並且竭力擴展業務,以期公司的股價更上一層樓。

他還特意向兩名財務專家求助。

第一位專家是一家海外銀行的高級董事,他為阿倫部署了推高好時刻股價的計劃。

阿倫以每股1.5元的行使價配售逾2,000萬股好時刻的股票,那位銀行高級董事隨之向客戶大力推薦該股票,為了促銷股票,他除了誇大公司的未來發展,還推出獎賞計劃吸引客戶。

股價上升,客戶更熱烈地討論,更多投資者趨之若鶩,紛紛購入股票,令股價進一步上揚。

當股價升至某水平,阿倫便將股票出售獲利。

銀行高級董事要求阿倫支付50萬元作報酬。

阿倫亦深明分析員在媒體發表某隻股票的評論所帶來的影響是不容忽視的。

於是他接觸第二位專家:

某經紀行的證券分析員,商討如何宣傳好時刻的股票。

該分析員建議撰寫一篇「買入好時刻股票」的分析報導以推高股價,但要求阿倫支付20萬元「撰稿費」。

亞倫急於求成,答允兩人的要求。

公司的股價大升近五倍,但公司的董事會卻沒有察覺到這些違法違規情況。

 

三思:

風險

‧賄賂財務專業人員,如銀行行政人員或分析員,以操縱價格或撰寫誇大/誤導的分析報告的方法,意圖影響股價。

後果

‧弄虛作假所帶來的好景並不長久。

事件最終被識破,三人同被定罪,被判入獄兩至三年不等。

錦囊

勤勉盡責

‧在這個案中,主席串謀外界人士不當影響價格及撰寫失實的分析報告。

假若執行董事和管理層在管理公司的日常運作時勤勉盡責,密切留意任何不正常的股價變動及配股情況、查找原因、覆核分析報告是否有根據等,便有可能及早揭發事件。

‧非執行董事及獨立非執行董事不會參與公司的日常運作,很多時只依賴管理層提供資料做決定。

儘管如此,他們亦應留心觀察公司的發展,凡事尋根究底,有需要時更須向管理層仔細查詢。

事實上,為確保適時向股東及公眾披露上市公司的準確資料,聯交所如發現上市公司的股價或成交量出現不尋常波動,即會聯絡上市公司。

之後,有關的董事會成員(大多是公司秘書)一般會逐一向董事查詢引致不尋常波動的原因。

不過,倘若公司早已設有內部程序,確保負責人已充分知悉有關情況,便無需進行查詢。

及後如有需要,董事會亦會因應情況發出聲明,表明他們是否察覺引致不尋常波動的事件。

因此,公司董事尤其是獨立非執行董事,務必知悉公司進行的新發展(如新投資),並密切監察公司股價。

聯交所的查詢有助提高他們的警覺。

為加強其監察角色,獨立非執行董事可要求管理層提供充份資料和數據。

在這個案中,審核委員會成員可向管理層提出問題,確保他們已採取相應的適當行動。

*2

‧為使獨立非執行董事能更了解公司的財政狀況,執行董事及管理層應向所有董事會成員,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傳閱每月的管理報告,內容包括收益表、資產負債表、現金流動表及預執表、有關人士交易摘要等。

此舉亦可提升日常管理的透明度。

*2建議審核委員會成員須敦促公司管理層考慮及跟進的問題:

‧有否發覺公司的股價有不尋常波動?

‧如有,有否找出導致這些波動的原因?

‧如有違常理,有否採取適當的行動跟進?

‧有否將調查結果摘要及所採取的行動通知董事會/審核委員會?

‧有否仔細閱讀最近由分析員發表關於公司的分析報告?

報告中有否不尋常地出現誇大或誤導字句?

‧如有,有否找出原因?

‧有否發現會計數字有不尋常的變動,例如:

-盈利及收入是否大幅增長?

-營運開支是否大幅減少?

-非經常性收入或開支是否大幅波動?

第四章-實踐有法

「董事必須在個人管治上言行一致,以身作則,並以誠實、公正的態度履行誠信責任......不單在言語上推動,亦要在行為上實踐......董事應關注公司職員及管理人員的誠信問題,協助建立誠信文化,帶領公司實踐良好企業管治。

」5

廉政公署

貪污問題諮詢委員會主席

史美倫議員,SBS,JP

5摘錄自廉政公署貪污問題諮詢委員會主席史美倫議員,SBS,JP於「卓越領導誠信為綱」2007董事論壇所發表的演辭。

第四章-實踐有法

縱使公司董事了解其職責、法律及監管責任,又以勤勉盡責的態度評估所遇到的風險,他們仍必須採取堅決行動,才可以在董事會及公司內建立及維持誠信文化。

總括而言,公司董事必須實踐以下的兩層管治:

‧第一-個人層面。

公司董事應帶頭確立誠信為管治基調,並言行一致地徹底執行。

他們必須拒絕所有不道德及不法誘惑,並挺身舉報有違誠信的行為。

‧第二-企業層面。

公司董事應協助董事會和公司建立誠信文化,密切監察管理層推行企業誠信計劃的情況。

 

甲.個人層面

所謂「上樑不正下樑歪」,公司董事身為高層決策人,必須為其他董事會成員及公司員工樹立榜樣,推動他們保持警覺,嚴防貪污、詐騙、舞弊及其他欠誠信的行為,並挺身舉報不法和違規行為。

否則,公司員工,甚至投資者或公眾會誤信公司容忍欠誠信的行為。

這樣不但極易引致貪污,更會損害公司的名譽、削弱投資者的信心。

要做到言行一致,絕非易事。

公司董事日理萬機,必定會遇到各種風險和道德兩難處境。

以下的一套實用工具「GPS導航監測系統」*8,希望能像汽車備有導航功能的全球定位系統那樣,為董事在誠信管治中導航,指引他們有組織、有系統地作出明智決定。

*8「GPS導航監測系統」

導航

Guideyourdecisionmaking

以四個指針導航,選擇最佳決定:

第一-法例規定

第二-規則與指引

第三-專業操守與個人價值觀

第四-持份者的利益

監控

Performyourguardianrole

實踐公司董事的監控責任,包括:

‧評估各決策的潛在風險

‧糾正或停止有問題的決策,並要求管理層解釋及提出補救

‧如發現任何不道德的事件、利益衝突、舞弊或不法行為,必須向董事會或相關執法部門舉報

測試

Sunshinetest

在處理董事會及公司事務時,衡量能否通過陽光測試,即是否能問心無愧地公開及討論所作的決定。

 

乙.企業層面

公司董事是企業的舵手,應該持續監察公司的財務和非財務表現。

因此,董事有責任監察管理層推行完善有效的誠信推廣計劃,藉以保障不同持份者的利益,尤其是股東的投資及公司的長遠發展。

以下的「誠信方針*9可協助董事引領管理層實踐職責:

*9「誠信方針」

方向正確-誠信領導

方正素質-員工操守

方法穩當-有效監控

方針清晰-紀律守則

方向正確-誠信領導

公司管理高層負責領導公司的日常運作,公司董事務必監督高層有否帶頭培育及維持企業誠信文化。

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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