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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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研究

 

引言

一、研究背景

食品是人类生存与发展必不可少的基本需求资源。

食品在人们的认识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性,我国自古就有“民以食为天”的说法。

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社会的发展,科技的日新月异,不仅食品的产量增大、种类变得更为丰富,现代食品工业又赋予了食品贮存、口味、外观等各方面的更多进步和变化,人们对食品的需求开始从“只要吃得饱”转变为“也要吃得好”,从基本的粮食需求转变为多种多样的丰富的食品的需求。

但同时,社会的进步、工业化的发展带来了环境污染、原料污染、各类药物、工业添加剂等一系列食品安全的隐患,加上食品本来具有的生物性和化学性方面的风险如病菌、重金属超标等风险,以及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人们认识的不断深化,越来越多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被发现和了解,加之近年来国内国际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影响范围大而后果严重,引起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重视。

人们对食品“吃得好”的需求内涵扩大,食品安全成为人们对食品的重要需求之一,其中水产品作为一种重要的食品来源,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水产品因其特殊属性存在着比其他食品种类更大的安全风险,近年来水产品安全事件也频繁发生,从多宝鱼、福寿螺事件到福尔马林添加等事件,水产品安全时刻牵动着人们的神经,更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加强水产品安全管理刻不容缓。

国内外在水产品安全质量管理方面的科技研究与实践过程中,可追溯体系逐渐引起了国内外社会的重视。

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针对水产品从生产到销售全环节的信息进行追溯性管理,并将其反馈给社会大众,一方面解决了水产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另一方面也通过全链条的随时随地的信息监管进一步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降低水产品安全事件风险。

这不仅是一个有效的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解决方案,更是一个水产品安全监管方面普遍的发展趋势。

为此,近年来世界上以发达国家为首的许多国家在探索了各种方法的基础上,陆续建立了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基本上以欧盟和美国等国家和地区最有代表性,有强制性的和非强制性的两种方式。

欧盟在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建设方面走在世界前列,采取的是强制方式,从2000年提出的“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控制的理念和全面管理的食品安全框架,到2002年颁布的《食品基本法》初步奠定了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基础,欧盟通过各项法规对水产品的各个环节进行严密控制,并通过水产品追溯标签制度和其他一些细则,全面切实地对水产品追溯体系进行保障。

美国则以FDA为首的部门对水产品质量安装进行全程追溯,并制定了相应的标签管理法规,对流通水产品的管理十分严格。

我国在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建设还处于探索阶段,从国家到各地方政府都予以了重视,并进行了部分地区的推广试点,尤其是在沿海省份和地区较多,如广东、福建等地区建设较早,发展较快,已初具规模。

我国尚处在建设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初级阶段,在这些地区的施行过程中仍存在很多问题:

第一,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或缺失。

在水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的探索时期,很多法律法规还不配套,不能跟上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的需要;第二,相关标准体系的缺失或不完备;第三,各地标准不统一,信息互通薄弱。

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信息的沟通,通过数据库的互联才能使全链条的追溯成为可能,否则跨地区的水产品流通将使链条中断,而信息沟通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信息标准必须统一;第四,技术设备不配套或不完备;第五,消费者相关认识不够,以及对相关信息的查询存在着系统不完备或者形同虚设的情况。

我国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建设尚在初期阶段,但是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特性决定了它要充分发挥作用必须建立全国统一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这就需要分步骤、有序地进行推广和实现,并逐步解决以上在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进行研究的必要性如下:

第一,水产品的特性及水产品行业的特点使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成为必要。

水产品因为天生的特性,导致其质量安全的影响因素是复杂多样的,主要包括化学污染、生物污染等因素。

水产品本身极易累积有害物质,并容易受到微生物的污染,加上水产品天生的生长在水环境中,对水质要求较高,而我国现在的的水质状况不容乐观,地上水资源受到工业污染的面积和比例都较大。

现在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水产品生长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如工业排废造成的水质污染、农业农药化肥等对水质的影响、生活排废造成的水质富营养化,以及工业事故造成的污染,如日本核事故泄漏的潜在威胁、渤海湾漏油事件对周围渔业区造成的污染等等;现在各种渔药、抗生素、激素及各类添加剂的滥用情况较为常见,也为水产品质量安全埋下了隐患;另外,由于水产品极易天然携带细菌、病毒、微生物等致病生物污染物,给人们的健康也带来了威胁,这也是影响水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

水产品行业具有其特殊性,我国的水产品行业以生产者点多面广即生产规模小、分散、数量多、水产品鲜活销售为主,贮存和流通限制条件多,流通环节多,加工产品相对比例小,批量大、单体小,一般不包装等等,因为可操作性和成本问题一般不贴加安全信息和检验检疫标志,使水产品的安全信息在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形成信息不对称问题,其质量难以保证,出现问题也极难找到责任者。

水产品行业的监管难点和水产品相对其他农业产品的安全风险高都决定更要加强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尤其是要解决信息不对称和对各环节的监管盲点问题,因此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成为了必要的解决手段。

第二,我国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是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

水产品安全存在的种种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有可控的也有不可控的因素,而一般来说,水产品安全的保障方法就是调节控制可控因素,即通过一套完善的水产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管理,进行质量安全控制,保障水产品从养殖到加工,从市场到餐桌的整个过程中的各项指标在安全范围内,从而保障水产品不对人类健康造成危害。

从威胁水产品安全的种种问题来说,有效管理水产品安全的手段是防治养殖水域的污染、防止药物和其他添加剂的滥用以及控制水产品中的微生物数量。

这些主要通过监管体系的环环相扣实现,在养殖阶段主要监控养殖环境和药物,加工阶段主要监控微生物和添加剂,运输阶段主要注意控制微生物,流通阶段主要监控微生物、添加剂和药物各项安全指标。

而现在水产品安全面临的这一系列问题主要源自管理体系的不健全。

我国水产品安全管理面临的问题,主要在于监管体系有漏洞,而其中监管的薄弱,是最主要的原因之一。

我国水产品监管体系在水产品流通的整个流程中,在加工环节的监管相对较严格,而养殖和销售环节相对薄弱。

为了加强对水产品安全的保障,显然应该完善监管体系,其重要步骤在于完善监管流程的每个环节,其中加强对养殖和销售环节的监管是一个重点和难点。

这是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必要性的重要依据。

近年来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频发,为消费者的健康带来了不利影响、影响了水产品产业的发展、在我国对外出口贸易过程中也引起了一些纠纷,影响了我国水产品的对外出口。

总结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一些原因,除了水产品自身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人为因素:

第一,生产者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违背了法律和道德要求,添加了违法添加物,或是生产者质量安全管理能力不足,操作或管理条件不能有效保障水产品的质量安全;第二是政府对于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力度和规模不足,或是事件发生时不能及时快速地寻找到责任者和所有受害消费者,以至于没能阻止事件影响进一步扩大;第三是消费者对于水产品质量安全判断信息不足,既缺乏相应的知识,也缺乏相应的获取信息的手段。

以上几点都表明了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在解决以上问题以及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重要性和应用的必要性。

第三,我国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是提高水产品消费信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

对于市场经济中常见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是较为有效的解决途径之一。

信息不对称问题指的是生产者和消费者双方所能获得的信息不同,消费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能获取的信息,尤其是质量安全相关信息往往比生产者能够获得的要少,消费者对水产品的质量安全信息了解不足,直接影响了消费者对于水产品的购买选择,有可能带来劣质水产品被消费者选择并占据市场、驱逐优质水产品等现象,是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可将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快速有效地提供给消费者,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增强了水产品安全性的保障,并在可追溯的过程中加强了对水产品质量的监管,从源头上降低了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威胁,因此也就提高了消费者对水产品的消费信心,即使发生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也能根据信息自行判断安全风险,不会盲目对整个水产品产业产品失去信心,也就稳定了整个水产品行业的秩序,有利于维护整个市场经济秩序;而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建立也有利于在任何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迅速定位责任者以及相关产品流向信息,能够迅速召回问题产品,从而降低问题事件带来的影响面,降低风险,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正常秩序。

二、国内外研究与实践进展

水产品安全问题作为食品安全的一部分,与人类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并随着社会的进步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而关于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和研究由来已久,但是真正引起重视并有所完善是在资本主义工业革命之后,尤其是在19世纪开始美国加强了对食品药品的管理,食品安全才真正被进行了全面的监管。

在20世纪60年代后,食品安全标准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进一步规范,并在90年代因为食品安全事件的频频爆发而引起了更多新的关注,各方面的研究和新的技术、管理体系也大量应用到水产品工业中,取得了一定成效。

在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建设与实践方面,发达国际的研究起步较早,相关科技和成果都比较多。

国外的实践方面,欧盟作为先驱者,最早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法规对进出口产品进行可追溯规定,并逐渐拓展到水产品安全领域,带动世界上其他国家也根据自己的具体国情进行探索与实践,如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和水产品生产消费大国也通过政府、企业、第三方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建立起来了较为全面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

我国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相关研究起步较晚,研究并不深入,工作开展也较为零散和表面化。

我国相关研究主要起步于农产品可追溯体系的研究,最早出现在21世纪初。

从目前对国内相关研究的检索统计分析来看,国内对可追溯相关技术和理论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研究,主要研究范围涉及工业技术(如汽车工业等制造业)、农畜产品养殖与防疫、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系统和技术、企业物流管理、经济、法律、公共管理等各学科,涉及面十分广泛,其中关于农产品食品安全相关的研究占到了一定比率,可以算是各学科中比较重要的研究方向,但是其中的水产品可追溯相关研究并不多,在公共管理方向的研究更是十分缺乏。

详情见下面的表1。

我国对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实践方面,最初政府引起了一定重视但是相关举措不足,各研究机构和企业比较早地展开了实践。

最早的法律法规是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年出台的《出境水产品追溯规程》,是为了应对国外水产品安全的高标准高要求而制定的,虽然出发点并非是我国国内消费者的利益,但也是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建设过程中一个较好的尝试。

此规程针对出口水产品及原料的可追溯性进行了规定,模仿国外可追溯体系的管理方式,通过产品外包装和识别码等记录产品信息,并可通过这些被记录的产品信息进行不合格水产品的各环节追溯和产品召回。

2006年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于农产品需要对其相关产品信息和相应的检疫合格证明做出标示作出了规定,并准备逐步引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与产品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相结合,为在整体大农业框架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加强以及对水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的加强,提供了可追溯制度一定程度的法律基础。

由法律法规方面可明显看出国内对水产品安全的重视有所提高,由适应国际贸易需要转向适应国内消费者需要,相关举措开始加强。

国内部分地区如广东、福建、海南、浙江等地区逐渐开始试点建立水产品安全的可追溯体系,部分水产品加工企业也建立了自己产品的可追溯体系,其中广东省于2006年与国家科技部开展合作试点工作,共同进行水产养殖产品质量全程跟踪与溯源系统示范应用项目,并在此基础上用了四五年的时间建立起由广东省海洋局牵头负责,与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合作,在国内较为先进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

在科研方面,国内学者围绕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相关科技展开了研究,其中包括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标签的设计、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以条形码或者电子标签为载体,以EAN.UCC全球统一标识体系为基础研究编码技术,并建立起相应的蔬菜、肉类、水产品等食品农产品安全可追溯平台或管理系统等一系列尝试,在全国各地进行了试点应用,如北京奥运食品供应中食品可追溯平台的应用等,这一系列尝试都在实践中为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建立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三、研究目标与意义

(一)研究目的

第一,在公共管理学的理论框架下,运用政府职能理论和政府改革理论,以及政府治理工具等全面分析水产品安全管理中实行可追溯体系的路径和合理方案。

第二,在经济学的信息不对称理论的框架下,探讨可追溯体系对于水产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第三,通过剖析各方原因,借鉴国内外的有关经验对症下药,综合运用相关理论找到如何建立可追溯体系的合理化建议与举措。

(二)研究意义

第一,综合运用公共管理的有关理论,从各种角度进行分析,使水产品安全管理理论体系更加完整和完善。

第二,从政府公共管理角度进行的研究,借鉴了国内外经验教训,能够明确政府行为尺度,为政府的作为和不作为提供依据。

第三,在公共政策学的视角下,运用相关理论分析我国水产品安全政策问题,弥补相关政策研究的不足。

第四,在现实中为我国水产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健全和政策的有效实施提供思路,从而使工作顺利展开,取得有效成果。

四、研究思路与创新之处

(一)研究思路

本论文的论证思路分为三步:

首先,分析必要性。

即通过研究背景与必要性分析为什么要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

其次,分析可行性。

即其理论与实践上的可行性,通过对理论基础的分析与国内外实践的分析对其可行性进行分析。

再次,对如何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提出对策与建议。

即提出详细的、可行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可追溯体系的对策与建议。

(二)研究创新点

第一,本文从政府管理视角较为系统全面地研究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问题。

从这个角度对这个课题进行的研究在国内并不是很多,因此还有很多有待研究的空间。

第二,本文在构建我国可追溯体系的运行机制方面进行了系统的分析。

并详细的对构建我国整体的水产品可追溯体系提供了建议。

第一章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一、相关概念

首先,本文将对文中比较重要的相关概念进行初步的阐述,并论述本文对相关概念的界定,以期通过清晰的概念,使论文研究的论述更为准确。

(一)水产品与水产品安全

狭义上讲,水产品是指以生活在海洋和内陆水域中有经济价值的水生动植物为原料,经过各种方法加工制成的食品,原料以鱼为主。

水产品的安全可以概括为:

水产品中不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因素,从而导致消费者急性或慢性毒害或感染疾病、或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本文中所研究的水产品,是指经由养殖过程获取的可用于食用的水生动植物产品,一般以鱼虾贝类为主,既包括鲜活类原料产品也包括加工或半加工的产品。

水产品的安全则是指以上定义中包括的所有类型产品的质量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任何威胁或损害,并符合法定的各项质量标准。

(二)可追溯与可追溯体系的概念

可追溯性在国际上并无公认的统一定义。

ISO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中将可追溯性定义为“通过记载的识别,追踪实体的历史、应用情况和所处场所的能力”。

Moe将“可追溯性”定义为一种可追踪产品链中全部或部分的历史记录的能力,它可以是从最终的成品追踪到运输、贮存、发送和销售等环节(全程追溯),也可以是在生产链中某些环节的内部比如生产环节的追踪(内部追溯)。

欧盟则将食品行业的可追溯性定义为:

在食品、饲料、用于食品生产的动物、或用于食品或饲料中可能会使用的物质,在全部生产、加工和销售过程中发现并追寻其痕迹的可能性。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将食品的可追溯体系定义为食品市场各个阶段的信息流的连续性保障体系。

通俗地说,可追溯体系就是利用现代化信息管理技术给每件商品标上号码、保有相关的管理记录,从而可以进行追溯的系统。

本文中的可追溯体系,则是指能建立起一整套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在这个体系的管理与保障作用范围内,使产品从最初来源的环节一直到消费者手中期间的全过程中,每一个经过的环节,包括生产、加工、处理、运输、销售等过程中所有对其施加可能涉及质量安全的影响的人或事物的信息都会加以记录,并能在任何环节的节点都能上溯至前几个环节的所有相关信息,使所有相关主体都能方便快捷地了解到产品的全部信息,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与可靠。

二、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功能

第一,提高消费者信心。

通过解决或改善水产品供应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对所消费水产品质量安全情况的知情权与选择权等合法权益,提高消费者对水产品的安全性的信心。

第二,完善水产品监管体系。

通过建立完整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通过完备的数据库及流通链条的信息监管,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高水产品安全监管效率;另外,通过提高问题产品召回效率,并完善水产品安全风险预警,维护社会稳定与市场经济秩序。

第三,规范水产品市场秩序。

通过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体系,能够具体落实相关质量安全责任,结合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可以有效地提高水产品的安全性,规范水产品的市场管理秩序。

第四,提高我国水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也是适应逐渐变化的国际进出口贸易的要求,与国际标准接轨,提高我国水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第五,促进水产品产业整体优化。

通过鼓励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建立,可促使企业变革和再造生产流通流程,改善经营方式,通过综合运用可追溯体系信息,完善管理,并通过可追溯体系的建立,提高产品形象和社会认可度,实现品牌化经营和标准化生产;可促进小型生产者改变生产方式,实现组织化和集团化规模化生产经营方式,或者与大中型企业合作,更有利于水产品质量的提高和行业的规范化,生产者的组织化也为监管者提供了便利,更有利于管理,构成良性循环。

第六,为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实践提供借鉴。

通过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使企业、行业协会等组织构成水产品监管体系的一部分,为我国政府实现政府转型,实现新的管理模式,提供重要经验借鉴。

三、信息不对称理论与可追溯体系

简单地说,不对称信息是指某些参与者拥有但另一些参与者不拥有的信息,当市场主体的一方掌握了另一方所没有的、无法获得的信息或获得这种信息的成本较高时,就形成了信息的不对称。

美国经济学家GeorgeA.Akerlof在1970年所发表的《柠檬市场:

质量不确定性与市场机制》一文中提出著名的“柠檬”市场模型,从而开创了逆向选择理论的先河。

逆向选择带来的市场失灵问题通常被称为“柠檬”问题,即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大量存在,十分普遍。

信息不对称将影响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并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下降,经济学上普遍认为信息不对称是市场失灵的重要因素或者是市场失灵的一个表现。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由于买卖双方掌握信息不对称,通常卖方比买方拥有更多的信息,造成买方进行交易和选择时不能进行作为经济人的最优化选择,无法选择质量更好的产品,使更优秀的产品被相对劣质的产品淘汰,使更好的生产者和产品不能进行产品的优化和技术的更新,不能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其结果是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的发生,又称为逆向选择。

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交易主体买卖双方在产品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拥有信息优势的卖方有可能隐瞒产品质量相关信息,以获取更多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在此过程中无视或故意损及处于信息弱势一方的买方利益,这类现象被称为败德行为。

以上现象的最终结果将是市场调控失灵,无法达成资源最优化配置,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不利于市场的良性发展,甚至不利于市场经济的稳定有序发展和法制化建设等。

这就是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市场失灵。

一般来说,针对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解决,经济学家有两种倾向,通过市场完全竞争机制,用市场机制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也有学者认为,应该通过政府监管或者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来调控和管制市场失灵,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周波认为,“柠檬市场治理是市场自发力量的完美展现,市场竞争性越充分,市场治理的效果越显著。

就解决我国产品质量问题而言,通过提高市场竞争性加强市场治理是一条根本出路。

”并论述了信号显示机制、声誉机制、质保机制和第三方介入四种机制。

其中,信号显示机制有效地解释了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发挥作用的原理。

信号显示机制有多种类型,其中主动信息公开和强制信息公开较为受关注。

主动信息公开即卖方主动向买方告知产品质量相关的真实信息。

在质量信息低成本、可接受事后验证的条件下,如果卖方处于竞争市场,唯有主动公开信息,卖方才能和产品质量较低的竞争者区别开来,不公开信息将成为劣策略;如果卖方处于垄断市场,主动信息公开同样是最佳策略,因为它阻止了买方的逆向选择。

但局部而不确定的信息公开不如完整而确定的信息公开。

支持上述结论的条件是:

买方拥有足够的消费自主权,且具备充分的理性推测能力。

由上述理论分析可知,通过提升质量验证技术降低事后验证成本以及实施产品知识培训提高买方理性推测能力、强化市场竞争性确保买方选择自由,都对于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在水产品交易市场中,最终的消费者作为买家面临着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困扰,尤其是在消费生鲜产品时,消费者对其产地及环境、生产者、生产过程的添加物、流通过程、新鲜度等信息往往是不明确也无法获知的,这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风险和选择中带来的疑虑,尤其当水产品安全事件发生时,这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影响更加严重,不仅影响消费者的信息,也影响了整个水产品市场的信誉和实际生产、交易额;而平时水产品生产与销售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也成为不法生产者和卖家可利用漏洞,混在合格产品中,扰乱市场经济,不利于有序市场竞争秩序。

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是最直接的一种解决信息不对称的手段,既是商家主动公开信息的信号显示机制的一种手段。

信号显示机制如何在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中发挥作用详见下图1。

当通过法律或者行政手段强制进行的时候,也成为了政府监管的一部分。

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通过直接记录水产品从生产到销售全链条的各方面信息,并在销售最终阶段通过某种载体将这些信息全部公开给买家,通过这种手段,水产品销售中消费者面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得到最基本程度的解决。

当然这并不是最根本的解决手段,因为主动公开信息手段虽然给商家带来了声誉和更多被选择的机会这些好处,但是公开信息的多少和诚实程度仍然取决于商家自身,因此政府对商家所公开的信息也要进行一定程度的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的干涉,如规定不得作假以及规定基本必须公开的信息内容项目等,并认识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信号显示机制的限制条件,是要保证买家有足够的选择自由和相应的信息识别判断能力,降低验证质量的成本等,这就需要政府在实行可追溯体系的过程中,相应地进行可追溯信息最终显示结果的简单易懂的处理,进行查询方法的普及,提供查询方法的便利性,并进行安全水产品质量的识别知识的普及等。

第二章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现状

一、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现状

通过对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详细实践现状,可以更明确地了解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实践发展的过程如何,存在何种问题,对完善建立一个统一的全国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的必要性有更加充分的认识。

我国的实践与建设还停留在比较初步的阶段,主要是各地方政府和企业在试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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