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操作规范.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820622 上传时间:2022-10-13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43.4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操作规范.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操作规范.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操作规范.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操作规范.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操作规范.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操作规范.docx

《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操作规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操作规范.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操作规范.docx

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操作规范

 

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操作规范

 

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145-151)

2、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变更审批……(152-156)

3、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延续审批……(157-161)

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注销审批……(162-165)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

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

(二)性质:

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意见》[桂政办法〔2012〕59号];

(三)《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桂食药监办〔2014〕2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南宁市江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对购进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的来源,以及食品销售的流向有完整的台账记录,并妥善保存,做到来源可查,流向清楚;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并明示于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乳制品、罐头、果冻、冷冻饮品、速冻食品、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高风险食品。

乡镇(含乡镇)以上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鲜湿米粉;

(四)食品生产小作坊生产的食品不得进入学校食堂、超市、商场、批发市场及连锁店等食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

不得在中、小学校周边销售。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从事传统工艺加工生产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6、申请材料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表;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开办者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从业人员取得有资质的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4885852

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

申请材料不齐全

不符合法定形式

不符合规定

但可以整改的

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当场决定受理

申办人提交申请材料

现场核查、审批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一次性告知申办人补正的全部材料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办人领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证明

准予备案

告知申请人、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和再次现场审查期间不计算在承诺时限内

不可合合法定不予同意决定

作出不予备案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作出不予备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不符合规定无法整改的

符合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审批流程图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登记备案表

备案编号:

桂(A)食药监食坊(B)备字第C-D号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名称

开办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

固定电话

生产的食品名称

生产场所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序号

从业人员姓名

健康证号

健康证有效期

备注

1

2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请登记备案提交如下材料:

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表

2.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开办者身份证(明)

3.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

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

开办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办理登记备案意见:

□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给予登记备案。

□所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不予登记备案。

不予登记备案理由:

备案机关(盖章)

经办人(盖章):

年月日

注1:

本表双面打印,一式两份,应完整清晰地填写,备案机关、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存一份;

注2:

“备案编号”由负责办理备案的市(县)食药监局基层派出机构经办人填写。

编号格式说明如下:

A---备案所在的市(县)名简称。

如:

南宁市填写:

南宁;三江侗族自治县,填“三江”;

B---备案年份,填四位阿拉伯数字。

如:

2014;

C---备案登记流水号,填四位阿拉伯数字,每年从0001开始编,且同一家小作坊编号应是唯一的;

D---表示同一家已备案的小作坊,申请备案的批次。

如:

该小作坊第1次成功备案,就填“1”,第2次成功备案,就填“2”,以此类推。

C与D间用一居中横划分隔,以表示不同的信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承诺书

(范本)

为确保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作坊郑重承诺如下:

一、对购进的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以及售出的食品有完整台账记录,并妥善保存,做到来源可查,流向清楚;

二、从业人员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

三、不使用非食品的原料或者变质的或者来源不明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四、不添加非食用物质,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五、不生产销售腐败变质等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六、从事已登记备案的传统食品生产加工,不生产销售未登记备案的食品;

七、生产的食品仅在本乡(镇)、街道、村等行政区域范围内销售;不在中、小学校周边销售。

八、生产的食品不进入学校食堂、超市、商场、批发市场及连锁店等食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

本作坊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注: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所在地政府、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机关各存一份)

公示牌范本

规格:

高80*宽55cm

白底蓝字

南宁市江南区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

公示牌

名称:

南宁市张三烧卤坊

地址:

南宁市五一路北一里116号二栋一楼2号铺面

食品加工类别:

烧卤加工、肉制品加工(按实际列出)

原料:

鸡、鸭、猪肉、猪内脏(按实际情况列出)

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酱油、米酒、胡椒粉、米醋、苏打粉、番茄酱(按实际使用情况列出)

加工流程:

清洗→煮熟→烘烤→卤制→切割(按实际加工过程列出)

南宁市江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监督电话:

12331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

变更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三)名称: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变更审批

(四)性质:

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办法(试行)》;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南宁市江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对购进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的来源,以及食品销售的流向有完整的台账记录,并妥善保存,做到来源可查,流向清楚;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并明示于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乳制品、罐头、果冻、冷冻饮品、速冻食品、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高风险食品。

乡镇(含乡镇)以上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鲜湿米粉;

(四)食品生产小作坊生产的食品不得进入学校食堂、超市、商场、批发市场及连锁店等食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

不得在中、小学校周边销售。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从事传统工艺加工生产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六、申请材料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表;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开办者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从业人员取得有资质的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

/4885852

 

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

申请材料不齐全

不符合法定形式

不符合规定

但可以整改的

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当场决定受理

申办人提交申请材料

现场核查、审批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一次性告知申办人补正的全部材料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办人领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变更备案证明

准予备案

告知申请人、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和再次现场审查期间不计算在承诺时限内

不可合合法定不予同意决定

作出不予备案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作出不予备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不符合规定无法整改的

符合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变更审批流程图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登记备案表

备案编号:

桂(A)食药监食坊(B)备字第C-D号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名称

开办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

固定电话

生产的食品名称

生产场所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序号

从业人员姓名

健康证号

健康证有效期

备注

1

2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请登记备案提交如下材料:

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表

2.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开办者身份证(明)

3.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

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

开办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办理登记备案意见:

□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给予登记备案。

□所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不予登记备案。

不予登记备案理由:

备案机关(盖章)

经办人(盖章):

年月日

 

注1:

本表双面打印,一式两份,应完整清晰地填写,备案机关、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存一份;

注2:

“备案编号”由负责办理备案的市(县)食药监局基层派出机构经办人填写。

编号格式说明如下:

A---备案所在的市(县)名简称。

如:

南宁市填写:

南宁;三江侗族自治县,填“三江”;

B---备案年份,填四位阿拉伯数字。

如:

2014;

C---备案登记流水号,填四位阿拉伯数字,每年从0001开始编,且同一家小作坊编号应是唯一的;

D---表示同一家已备案的小作坊,申请备案的批次。

如:

该小作坊第1次成功备案,就填“1”,第2次成功备案,就填“2”,以此类推。

C与D间用一居中横划分隔,以表示不同的信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

延续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延续审批

(二)性质:

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办法(试行)》;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南宁市江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对购进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的来源,以及食品销售的流向有完整的台账记录,并妥善保存,做到来源可查,流向清楚;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并明示于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幼儿教育 > 幼儿读物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