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操作规范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操作规范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145-151)2、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变更审批(152-156)3、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延续审批(157-161)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注销审批(162-165)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审批操作规范 一、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 名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二) 性质:非行政许可二、 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意见桂政办法201259号;(三)自治区食品药品
2、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桂食药监办20142号;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南宁市江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行政审批条件(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对购进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的来源,以及食品销售的流向有完整的台账记录,并妥善保存,做到来源可查,流向清楚;(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并明示于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乳制品、罐头、果冻、冷冻饮品、速冻食品、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高风险食品。乡镇(含乡镇)以上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鲜湿米粉;(四)食品生
3、产小作坊生产的食品不得进入学校食堂、超市、商场、批发市场及连锁店等食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不得在中、小学校周边销售。五、实施对象和范围从事传统工艺加工生产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6、申请材料(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表;(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开办者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从业人员取得有资质的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咨询电话咨询电话:/4885852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
4、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符合规定但可以整改的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申办人提交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审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一次性告知申办人补正的全部材料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办人领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证明准予备案告知申请人、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和再次现场审查期间不计算在承诺时限内不可合 合法定不予同意决定作出不予备案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作出不予备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符合规定无法整改的符合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审批流程图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 记 备 案 表 备案编号
5、:桂(A)食药监食坊(B)备字第C-D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名 称开办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固定电话生产的食品名称 生产场所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序号从业人员姓名健康证号健康证有效期备 注12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请登记备案提交如下材料: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表 2.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开办者身份证(明)3.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开办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办理登记备案意见: 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给予登记备案。 所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不予登记备案。不予登记备案理由: 备案机关(盖章)经办人(盖章): 年
6、 月 日注1:本表双面打印,一式两份,应完整清晰地填写,备案机关、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存一份;注2:“备案编号”由负责办理备案的市(县)食药监局基层派出机构经办人填写。编号格式说明如下:A-备案所在的市(县)名简称。如:南宁市填写:南宁;三江侗族自治县,填“三江”;B-备案年份,填四位阿拉伯数字。如:2014;C-备案登记流水号,填四位阿拉伯数字,每年从0001开始编,且同一家小作坊编号应是唯一的;D-表示同一家已备案的小作坊,申请备案的批次。如:该小作坊第1次成功备案,就填“1”,第2次成功备案,就填“2”,以此类推。C与D间用一居中横划分隔,以表示不同的信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
7、安全承诺书( 范 本 )为确保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作坊郑重承诺如下:一、对购进的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以及售出的食品有完整台账记录,并妥善保存,做到来源可查,流向清楚;二、从业人员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三、不使用非食品的原料或者变质的或者来源不明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四、不添加非食用物质,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五、不生产销售腐败变质等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六、从事已登记备案的传统食品生产加工,不生产销售未登记备案的食品;七、生产的食品仅在本乡(镇)、街道、村等行政区域范围内销售;不在中、小学校周边销售。八、生产的食品不进入学校食堂、超市、商场、批发市场及连锁店
8、等食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本作坊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本承诺书一式三份,所在地政府、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机关各存一份)公示牌范本规格:高80*宽55cm白底蓝字南宁市江南区食品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公示牌名称:南宁市张三烧卤坊地址:南宁市五一路北一里116号二栋一楼2号铺面食品加工类别:烧卤加工、肉制品加工(按实际列出)原料: 鸡、鸭、猪肉、猪内脏(按实际情况列出)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酱油、米酒、胡椒粉、米醋、苏打粉、番茄酱(按实际使用情况列出)加工流程:清洗煮熟烘烤卤制切割(按实际加工
9、过程列出) 南宁市江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电话:1233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变更审批操作规范 一、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三) 名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变更审批(四) 性质:非行政许可二、 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三)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办法(试行);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南宁市江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行政审批条件(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对购进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的来源,以及食品销售的流向有完整的台账记录,并妥善保存,做到来源可查,流向清楚;(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10、应当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并明示于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乳制品、罐头、果冻、冷冻饮品、速冻食品、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高风险食品。乡镇(含乡镇)以上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鲜湿米粉;(四)食品生产小作坊生产的食品不得进入学校食堂、超市、商场、批发市场及连锁店等食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不得在中、小学校周边销售。五、实施对象和范围从事传统工艺加工生产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六、申请材料(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表;(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开办者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从业人员取得有资质的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明
11、)原件及复印件;(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咨询电话咨询电话:/4885852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符合规定但可以整改的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申办人提交申请材料现场核查、审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一次性告知申办人补正的全部材料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办人领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变更备案证明准予备案告知申请人、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12、),整改和再次现场审查期间不计算在承诺时限内不可合 合法定不予同意决定作出不予备案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作出不予备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不符合规定无法整改的符合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变更审批流程图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 记 备 案 表 备案编号:桂(A)食药监食坊(B)备字第C-D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名 称开办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固定电话生产的食品名称 生产场所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序号从业人员姓名健康证号健康证有效期备 注12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请登记备案提交如下材料: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表 2.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开办者身份证(明)3.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4.食
13、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开办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办理登记备案意见: 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给予登记备案。 所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不予登记备案。不予登记备案理由: 备案机关(盖章)经办人(盖章): 年 月 日注1:本表双面打印,一式两份,应完整清晰地填写,备案机关、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存一份;注2:“备案编号”由负责办理备案的市(县)食药监局基层派出机构经办人填写。编号格式说明如下:A-备案所在的市(县)名简称。如:南宁市填写:南宁;三江侗族自治县,填“三江”;B-备案年份,填四位阿拉伯数字。如:2014;C-备案登记流水号,填
14、四位阿拉伯数字,每年从0001开始编,且同一家小作坊编号应是唯一的;D-表示同一家已备案的小作坊,申请备案的批次。如:该小作坊第1次成功备案,就填“1”,第2次成功备案,就填“2”,以此类推。C与D间用一居中横划分隔,以表示不同的信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延续审批操作规范 一、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延续审批(二)性质:非行政许可二、 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三)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办法(试行);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南宁市江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行政审批条件(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对购进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的来源,以及食品销售的流向有完整的台账记录,并妥善保存,做到来源可查,流向清楚;(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并明示于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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