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8205005 上传时间:2023-01-29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6.7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规范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关于规范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关于规范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关于规范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关于规范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docx

《关于规范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规范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docx(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关于规范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docx

关于规范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

关于规范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

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维护正当竞争,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规范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商品住宅销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鼓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行为。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宅实行政府指导价,销售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其他商品住宅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销售价格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制定。

第六条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包括成本、利润、税金等项目构成。

商品住宅开发建设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规定计入成本,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在商品住宅销售价格之外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法规规定在销售价格之外代收代缴的费用除外。

法律、法规规定在销售价格之外代收代缴的费用,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销售商品住宅时应事先向购房人公布代收费用的依据和标准,否则不得收取。

面向部分购房人提供专门服务的经营性服务收费,不得纳入销售价格,应坚持公开、自愿的原则,在住房销售价格外明示,由购房人自愿选择,并以合同形式约定。

第七条新建商品住宅的销售价格,应以平均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

楼层差价、朝向差价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按各单体楼房楼层差价率、朝向差价率增减系数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房屋的平均价格是指整幢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

第八条新建商品住宅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明码标价采用价目表和明码标价书两种标价方式。

价目表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

具体标明商品住宅的座落位置、结构、本期销售总面积、销售基准价格、各套建筑面积、销售价格、价格有效时间等。

具体内容、格式、填写方式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明码标价书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销(预)售商品住宅时向购房者明示,成交时由购房者签字,购销双方各执一份。

明码标价书由省物价局统一式样,各市、县物价局监制(明码标价书式样附后)。

第九条明码标价书作为商品住宅买卖合同的附件。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销(预)售商品住宅前应将价目表和明码标价书个案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商品住宅买卖合同上的面积应与实际面积相符,不得短少面积。

商品住宅销售可以按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或按套计价销售。

商品住宅买卖合同上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相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所有权属购房人共有的规划范围内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商品住宅成本的房屋及设施,其所有权及使用权属于全体购房人所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擅自对外出售或出租。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买卖合同中不得设置不可预见费、待摊费用等不确定性费用的条款。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不得向购房人收取定金、保证金等预订性质的费用。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在销售价格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不得将应由其承担的费用转由购房人另行支付。

也不得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追加房价外费用。

第十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有关事业单位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收费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填写交费登记卡。

收费单位拒不填写或者不如实填写交费登记卡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有权拒交并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4年月12月1日起试行。

安徽省商品住宅销售

物价局监制

一、简况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联系人--------------。

所售楼盘名称-----------------------。

座落位置---------------------------。

预售许可证号--------------------。

二、标价内容

所售住宅为第---幢第---单元第---层第---号房。

该住宅类别---------,住宅层高--------米。

建筑结构------------。

该住宅销售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或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

其中:

应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平方米。

该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属政府指导价管理,经价格主管部门------------号文件批准。

整幢房屋销售的基准价格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该套住宅浮动幅度-------%,楼层差价率-------%,朝向差价率------%。

该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属市场调节价。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确定的整幢房屋基准价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该套住宅楼层差价率--------%,朝向差价率------%。

单位建筑面积售价------元/平方米。

总售价大写金额:

(人民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

以上销售价格已含下列与住宅相关的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设费用:

1、电力一户一表()2、防盗门()

3、单元电子对讲保安门()4、公共自行车停车库()

5、燃气管道预埋()6、有线电视线预埋()

7、电话线预埋()8、信报箱()

9、自来水一户一表()10、宽带线路预埋()

11、供暖管道预埋()12、机动车库、位()

13、其他()

该住宅交付使用日期:

------年---月---日。

成交日期:

-------年----月----日。

三、监督投诉举报电话:

12358

备注:

本明码标价书一式两份,成交后购销双方各执一份,以备查对。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章)购房者(章)

商品住宅销售明码标价书填写说明

一、座落位置:

指楼盘所在地点、应具体标明县、区行政区域,楼盘所在路段。

二、住宅类别:

指平房、多层、高层等。

三、建筑结构:

指钢混结构、砖混结构等。

四、填写在销售价格中已含与住宅相关的部分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设费用时,已列出的项目中,所售住宅具备的,应在括号内标明“有”,购房户要求列出其他基础设施、公共基本项目的,应作补充。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表格模板 > 合同协议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