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106淮阳刘楼至项城李庄段改建工程PPP项目.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8202658 上传时间:2023-01-29 格式:DOCX 页数:84 大小:95.0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G106淮阳刘楼至项城李庄段改建工程PPP项目.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4页
G106淮阳刘楼至项城李庄段改建工程PPP项目.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4页
G106淮阳刘楼至项城李庄段改建工程PPP项目.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4页
G106淮阳刘楼至项城李庄段改建工程PPP项目.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4页
G106淮阳刘楼至项城李庄段改建工程PPP项目.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G106淮阳刘楼至项城李庄段改建工程PPP项目.docx

《G106淮阳刘楼至项城李庄段改建工程PPP项目.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G106淮阳刘楼至项城李庄段改建工程PPP项目.docx(8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G106淮阳刘楼至项城李庄段改建工程PPP项目.docx

G106淮阳刘楼至项城李庄段改建工程PPP项目

G106淮阳刘楼至项城李庄段改建工程PPP项目

 

PPP项目合同

 

甲方:

项城市公路管理局

乙方:

二零一九年六月

引言

背景和目的:

项城市,河南省辖县级市,位于中国河南省东南部,地处沙河、颍河、贾鲁河交汇处。

西连周口市、南接驻马店市,东与沈丘县相连,北与淮阳接壤。

全市土地总面积1.1959万平方公里。

漯阜铁路、郑合高铁、宁洛高速、大广高速等高速公路穿境而过,境内有项城火车站和多个高速公路互通口,有全市拥有国道3条,省道5条,里程145公里,基本形成国省道相衔接、布局合理、通城达乡的干线公路网络,交通条件十分便利。

作为带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先导行业,道路基础设施和市政基础配套设施进一步完善。

G106淮阳刘楼至项城李庄段改建工程是河南省普通干线公路网规划调整方案中G106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地处河南省东南部,黄河冲积平原南缘,路线整体上呈北-南走向。

项目起点位于淮阳县刘楼南与G106平交处(桩号K814+230),终点位于项城市李庄与G106平交处(K830+055),路线全长15.825km。

其中K814+230—K819+230段为沙颍河特大桥段。

在此基础上,依据项城市的城市发展规划、十三五规划和扶贫专项规划,提出了本项目的建设方案。

基于以上背景:

1.项城市人民政府经物有所值论证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决定以PPP模式建设G106淮阳刘楼至项城李庄段改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并授权项城市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作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

由项城市公路管理局行使本合同的权利,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2.甲方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本项目中标社会资本方(以下简称“乙方”),由政府出资代表和中标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在项目地成立项目公司。

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3.甲方与乙方签署本PPP项目合同,待项目公司成立后个工作日内,甲方与项目公司重新签署承继本PPP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或重新签订PPP项目合同,由项目公司承继本合同乙方的全部权利义务(专属于社会资本方股东的权利义务除外)。

为此,双方达成如下约定:

第1章总则

第1节:

术语定义和解释

第1条:

定义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合同:

1.甲方:

项城市公路管理局

2.乙方:

,项目公司成立前指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成立并签署承继合同或重新签署PPP项目合同之后,替代社会资本方成为乙方,履行本合同下的权利义务。

(专属于社会资本方股东的权利义务除外)

3.政府方:

项城市本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

4.实施机构:

指项城市公路管理局(即本合同“甲方”)。

5.政府出资代表:

指项城市国投资源开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6.社会资本方:

指…………………………………………

7.项目公司:

政府出资代表(指项城市国投资源开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中标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为完成本工程投融资、建设、运营管理、期满移交等而组建并依法注册成立的公司法人。

8.本项目:

指G106淮阳刘楼至项城李庄段改建工程PPP项目。

本项目下包含以下两个子项目:

子项目1:

G106淮阳刘楼至项城李庄段沙颍河大桥工程;

子项目2:

G106淮阳刘楼至项城李庄段改建工程;

9.本合同:

指G106淮阳刘楼至项城李庄段改建工程PPP项目合同。

10.PPP:

全称为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11.融资交割:

下列条件全部具备时,视为完成融资交割:

(1)在项目公司成立后50日内足额一次性到位项目资本金的30%。

(2)项目公司成立后6个月内,项目公司向实施机构提交所有融资金额(除项目资本金外的其余资金)相应的金融机构的授信文件。

12.开工日:

指取得本项目施工许可证后,监理单位对工程发布开工令所注明的日期。

各子项目开工日期以各子项目开工令为准。

13.建设期:

指项目开工日起至竣工验收通过之日的时间。

项目总建设期为3年。

14.竣工验收:

指由乙方负责,甲方配合监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竣工验收相关程序。

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本项目不得使用。

15.最终竣工日:

指实质上完成项目施工并合格地通过竣工验收后,在竣工证书中标明的日期。

16.竣工验收备案:

指乙方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和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行为。

17.运营:

指甲乙双方通过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乙方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18.运营期:

指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项目交付运营之日起至移交之日的时间。

19.性能测试:

即对工程项目的性能进行定性或定量的测试,以对项目功能进行综合评价。

20.履约保函:

指项目公司或项目公司提供的由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支行及以上分支机构为其出具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等义务的担保函。

21.移交日期:

指合作期届满之日后或项目提前终止之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约定乙方将项目全部资产及设施移交给甲方或者项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的日期。

22.缺陷责任期:

指项目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的期限,比照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最终竣工日起计算,各子项目缺陷责任期单独计算。

23.股权锁定期:

指限制社会资本方股东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的期间。

24.股权变更:

指通过股份转让、收购,增发新股等方式导致乙方股权结构或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情形。

25.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6.法律变更:

指在PPP项目合同生效日之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或有关政府部门发布的对任何法律法规的实施、修订、废止或对其解释的任何变动。

27.不可抗力:

指合同一方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情况或事件导致一方无法部分或完全地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8.中华人民共和国:

简称中国,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9.生效日:

指本合同经项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如果双方签署日期不一致,以较晚日期为生效日。

第2条:

解释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

以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合同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

在本合同中:

1.合同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合同或文件;

2.“元”指人民币元;

3.条款或附件:

指本合同的条款或附件;

4.一方、各方:

指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且包括经允许的替代该方的人或该方的受让人;

5.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6.年、月、日:

本合同中的年、月、日均指公历的年、月份、日。

7.日、天:

本合同中表述时间期限的日、天均指日历日(天)。

8.本合同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乙方权利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行政职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入相关法律规范属于乙方权利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适用该等法律规定;

9.要求在某一非工作日付款:

指该付款应在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10.本合同中的标题不应视为对本合同的当然解释,本合同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及同等的重要性;

11.建设包括场地勘察和调查、采购、交付、安装、完成、调试以及与建设过程有关的其他活动,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12.所指的维护应始终解释为包括修理和更换,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13.运营:

是指提供符合绩效考核的公共服务或产品。

第2节:

声明与保证

第1条: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1.本项目已经项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

2.项城市公路管理局(实施机构)已经获得项城市人民政府的授权和履行本合同的权利及义务。

3.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甲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会导致甲方违反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和合同性文件的规定,或者与之有利益冲突。

4.不存在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由甲方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本项目或乙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和/或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

5.甲方将在其权限内最大限度地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争取各种优惠待遇和/或优惠政策,并将其授予乙方,涉及到以本项目名义争取到的上级补助资金归甲方所有,若为项目专项资金,则可以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用于项目投资补助或支付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其中建设期实际到位并用于本项目建设支出的补助资金应计入投资补助,并相应核减社会资本承担的项目全部建设成本。

运营期实际到位则不可冲减项目全部建设成本,仅可用于抵扣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

6.为本合同实施之目的而应由甲方取得的审批和/或授权,甲方应积极申请取得或协助乙方取得。

7.本合同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甲方行使其法定权力,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对本合同项下的运营进行监管。

8.甲方对其所做声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2条:

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1.乙方已经取得了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内部、外部的授权和许可,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乙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会导致乙方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现行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乙方签署本合同前,不存在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由乙方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本项目或甲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或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

4.乙方具有足够的资金支持本项目或已满足本合同所需的人员、技术、设备,以确保本合同项下各项义务的履行。

5.本合同不限制甲方的法定权力,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对本合同项下的经营进行监管。

6.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所行使的权利转让及权利质押、抵押不包含锁定期内其在项目公司的股权。

7.乙方对其所做声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3条:

作虚假声明和保证的责任

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任一方在本条款所作的声明和保证被证明在做出之时在实质方面有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另一方有权就因此所受的经济损失获得赔偿,并终止本合同。

第3节:

项目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

第1条:

下列文件共同构成本合同文件,并应视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进行阅读和理解。

解释次序如下:

1.本合同签订后,各方就本合同的变更或补充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合同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变更或补充合同与本合同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变更或补充合同的约定为准;

2.本合同文本(本合同签订前如有其他与本项目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存在与本合同冲突的条款,以本合同内容约定为准);

3.谈判备忘录;

4.中标通知书

5.采购文件

6.答疑文件;

7.响应文件;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

9.以后可能的补充文件或条款。

第4节:

成本、损失及违约金性质的认定

第1条:

本合同下,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成本增加、损失及违约金不计入项目总投资或运营成本。

第2条:

本合同下,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成本增加、损失及违约金计入项目总投资或运营成本。

 

第2章合同主体

PPP项目合同是甲、乙双方依法就本PPP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作合同。

PPP项目合同中,项城市公路管理局作为本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经市政府授权,代表市政府签署PPP项目合同,成为PPP项目合同的甲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项目公司是为实施本PPP项目而专门成立的公司法人,独立于社会资本而运营。

本项目的项目公司由政府出资代表(项城市国投资源开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中选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成立。

本合同先由中选社会资本方作为乙方当事人与甲方签署,待项目公司成立后,项目公司与甲方重新签署PPP项目合同或签署承继本合同的补充合同的方式,成为PPP项目合同的乙方当事人,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社会资本方的各项权利义务。

第1节:

政府主体(甲方)

第1条:

主体资格

1.基本情况:

名称:

项城市公路管理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2.甲方因机构调整而灭失时,本合同的甲方由项城市人民政府重新授权确定合同实施机构主体作为当事人,甲方应将本合同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转让于项城市人民政府重新授权的合格受让主体,且甲方应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

项城市人民政府对实施机构的重新授权不得变更乙方的合同义务和责任。

第2条:

甲方权利

1.甲方作为项目实施和监管部门,有权监督和管理本项目;

2.甲方用于前期工作所发生的费用,项目公司在收到第一笔项目资金后,以现金形式支付给甲方或政府指定单位,收款方向项目公司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票据,以便项目公司入账。

前期费用详见第42条(前期工作费用及承担)。

3.可委派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

4.甲方对项目建设、运营及维护依法行使监督和介入权利;对乙方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项目合同的义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5.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的合作目标对项目的建设及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考核的权利;

6.乙方违约或因不可抗力发生紧急情况,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改变本项目公共产品的使用功能时或者其他适用法律规定的导致临时接管情形的,甲方有权依法临时接管项目;

7.合作期满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PPP项目合同的约定将项目资产完好、无偿、无任何纠纷、无任何抵押担保移交给甲方;

8.甲方并取得介入权的情况:

①道路对外担保等;

②转让、出租、质押经营权或处置、抵押项目设施;

②停业、歇业计划,会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③可能造成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经营活动,会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

④可能导致项目公司被相关部门做出歇业、停业等严重处罚的违法经营行为等。

⑤项目解除或其他重大情形。

9.对本项目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享有所有权和相关权益。

10.甲方有权通过政府出资代表对项目公司经营决策中影响公共利益与公共安全的有关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

11.本项目未来获得的政府专项补助(奖励)、贷款贴息等政策性金融优惠所带来的收益,建设期实际到位并用于本项目建设支出的补助资金应计入投资补助,并相应核减社会资本承担的项目全部建设成本。

运营期实际到位则不可冲减项目全部建设成本,仅可用于抵扣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

12.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3条:

甲方义务

13.获取并按时提供项目用地;

14.负责本项目的设计;

15.协助乙方及时获得相关的许可或批准;

16.甲方应监督政府方出资代表按照《项目公司股东出资协议》、《公司章程》等合同、协议的约定,承担项目资本金(含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

17.在项目合作期间,甲方承诺将各期支付款项纳入项城市政府财政预算、中长期财政规划,并通过本级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决议通过;

18.在项目合作期间内,甲方应确保本项目始终纳入财政部PPP项目管理库,若由于非乙方原因导致本项目被清出财政部PPP项目库,甲方承诺积极按照政策要求与乙方协商进行整改,保证项目符合届时入库要求,若变更项目实施模式,甲方应与乙方协商由此造成的损失补偿办法或乙方股东的退出办法。

19.为项目公司就本项目的融资提供必要的协助,但不提供融资担保;

20.协调配套设施的建设和审批,匹配本项目建设进度及年度计划安排等;

21.按照PPP项目合同的约定对乙方进行基于可用性绩效和运维绩效的付费;

22.甲方负有向公众提供优质且价格合理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义务,承担PPP项目的采购、管理、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

检查建设进度、监督乙方履行PPP项目合同项下义务等;

23.甲方在合作期限内不能就PPP项目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与其他任何一方合作;保障乙方经营权的完整性,维护乙方开展经营业务的自主权,不妨碍乙方正常的运营;

24.受理与处理公众投诉。

第2节:

乙方

第1条:

乙方权利

1.社会资本中选后在项城市与政府出资代表(项城市国投资源开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项目公司,享受项目公司股东的权利;

2.项目公司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独家拥有政府通过PPP项目合同授予的经营权,在合作期内投融资、建设、运营及维护本项目,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获得相应的可用性绩效付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

3.项目公司有权依照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约定确定总承包商、专业分包商和设备材料供应商等项目参建单位,各参建单位应具备施工生产相应资质、资格条件,承包费用及价格应报请工程造价或财政评审部门;

4.在合作期内,经甲方同意,项目公司有权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可就本经营收益权及相关权益向任何第三方进行质押或设置其他担保权益或进行结构化融资,期限不超过项目的合作期限;

5.项目经营权具有完整性、持续性,不得随意变更、中断或终止,在因甲方违约或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终止时,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获得补偿;

6.在满足本项目总目标和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项目公司有权享有对人员、材料、设备的调配权,甲方不得随意干涉其日常经营的权利;

7.社会资本方派任董事长,并向项目公司董事会推荐总经理;

8.甲方违约时,项目公司有向甲方进行索赔的权利,甲方严重违约时项目公司有权要求提前终止并获得相应赔偿。

9.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2条:

乙方义务

1.社会资本按照《股东出资协议》、《公司章程》等协议的约定,承担项目资本金(含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

2.项目公司按合同约定承担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的费用和相应风险,并购买相应保险,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和移交并提供相关服务。

3.项目建设期内,项目公司负责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时间完成项目的建设并通过验收,该责任不因项目建设已经部分或全部由项目公司分包给施工单位或承包商实施而豁免或解除。

4.项目运营期内,项目公司严格按法律法规等规定及本合同约定进行运营,持续、安全、稳定地提供服务,并确保本项目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其中服务区物价不得超过物价局规定范围。

执行因政府要求或法律变更导致的运营标准的变更,其增加的费用由政府方承担。

5.项目公司负责根据合同约定的要求对项目设施进行维护和修理,该责任不因项目公司将部分或全部维护事务分包给其他经营维护商实施而豁免或解除。

6.在合作期限内,项目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PPP项目合同的约定提供产品和运营维护服务,经营标准满足国家、地方或行业相关标准。

7.项目公司积极地履行合同约定的项目融资义务,并将所获融资用于本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8.项目公司应对由甲方负责办理的前期手续予以积极配合。

9.项目公司应接受甲方或项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或机构在建设期及运营期进行监督管理,并配合合作期内监管事宜;为甲方的检查与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甲方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点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按甲方要求,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有义务对审计检查工作给予充分配合,提供必要的、完整的、所需查看的各种文件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接受政府依法进行的临时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

10.项目公司负责依法及时办理项目的工程报建手续,承担相应费用并计入项目投资总额。

11.项目公司应依法公开披露项目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政府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公众的监督;遵守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履行公共安全和保护环境的责任。

12.项目公司应和甲方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规定报政府相关部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13.项目公司全力配合项城市人民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协助甲方对项目公司的运营服务质量、资产运营维护情况等进行考核、评估的工作。

14.合作期内,除项目建设自身融资需要并经甲方书面同意,项目公司不得出让、转让、抵押项目的经营权,收益权以及项目任何其它资产。

15.项目公司应配置合格的建设经营管理团队,建立规范、科学的经营治理结构,并实现规范运行,创新管理机制,提升管理水平。

16.项目公司应购买并维持项目保险,并向甲方提供保险证明文件。

17.项目公司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18.项目合作期满后,项目公司须将本项目资产和经营权等权益全部完好、无偿、无任何纠纷、无任何抵押担保移交给甲方或政府其指定的机构。

19.项目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及本项目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3节:

项目公司

第1条:

股权结构

项目公司由政府出资代表(项城市国投资源开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在项目地组建,其中政府方占股10%,社会资本方占股90%。

第2条:

注册资本规模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项目资本金的30%,约为6634.73万元。

根据本项目工程建设需要,股东双方应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

第3条:

股权变更限制

1.股权锁定期

项目公司的社会资本方股东在运营期开始之后的3年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目的是为了确保在社会资本履行完其全部出资义务之前不得轻易退出本项目,但经甲方同意,社会资本方股东可以在下列情况下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①项目贷款人为履行本项目融资项下的担保而涉及的股权结构的改变。

②将项目公司及其母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社会资本的关联公司的。

锁定期过后,经甲方同意报项城市政府书面批准,且为了本项目更好发展之目的,社会资本方股东可依法将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有资格且有履约能力的第三方。

政府出资代表主要负责监管项目公司的运营,所以其股权变更不受此限制,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可将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项城市政府授权的其他出资代表。

2.违反股权变更限制的后果

一旦发生一方股东违反股权变更限制的情形,将直接认定为该股东的违约行为,情节严重的,守约方将有权因该违约而提前终止项目合同。

第4条:

项目公司组建的其他事项

1.项目公司设立董事会和股东会。

股东会和董事会由政府出资代表和社会资本方共同组成;董事长由社会资本方委派,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及股东会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公司设财务总监1人,由社会资本方委派;政府出资代表委派财务代表1人,查阅审核项目公司财务报表、财务账目、监管资金流向等。

2.项目公司注册地在项城市,基本户开户行在项城市辖区内的银行。

3.关于项目公司的其他未尽事宜具体详见《项目公司章程》。

第4节:

风险分配

第1条:

风险分配基本原则

为了在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合理分配风险,明确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本项目顺利实施,风险分配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如下:

1.承担风险的一方对于控制该风险有更大的经济利益或动机;

2.承担风险的一方对该风险最有控制力;

3.承担风险的一方能够将该风险合理转移;

4.承担的风险程度与所得收益相匹配;

5.承担的风险要有上限;

6.如果风险最终发生,承担风险的一方不应将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转移给合同相对方。

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政府和社会资本将复杂、难以控制的风险在双方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可以有效降低项目总体风险程度,确保项目成功实施。

按照风险分配优化、风险收益对等和风险可控等原则,综合考虑政府风险管理能力、项目回报机制和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等要素,在政府和社会资本间合理分担风险。

原则上,项目投融资、建造、财务和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项目的设计、法律、政策、征地拆迁等风险由政府承担,不可抗力等风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表格模板 > 合同协议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