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县区镇街道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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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县区镇街道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应急预案

某某县区镇街道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

应急预案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XX区人群密集公共场所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特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XX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XX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XX市XX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XX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XX区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应急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健全机制、统一领导、分级处置、快速反应、分工协作、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

  1.4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1.4.1本预案所称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是指在公共场所活动中因突发事件引起的人群拥挤踩踏而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公共场所主要包括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大型集会、大型体育场馆、宗教活动区等大量人群聚集的场所。

  上述各类场所由于人群的高度聚集、流动性强、潜在危险性大而易于发生群死群伤事故。

突发事件又往往相互交叉、关联,某类突发事件可能与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4.2按照人群密集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级别(I级)、重大级别(Ⅱ级)、较大级别(Ⅲ级)、一般级别(Ⅳ级)等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级别(Ⅰ级)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

  公共场所因拥挤踩踏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事故。

  

(2)重大级别(Ⅱ级)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

  公共场所因拥挤踩踏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3)较大级别(Ⅲ级)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

  公共场所因拥挤踩踏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事故。

  (4)一般级别(Ⅳ级)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

  公共场所因拥挤踩踏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对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级别以上(含较大,下同)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的,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一律按照较大级别以上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应对。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XX区域内由区委、区政府负责处置的较大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或参与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以及需要区委、区政府协调处置的一般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

  1.6突发事件现状

  XX区自2007年8月成立至今,暂未发生拥挤踩踏事故,但随着经济总量的逐年增长,特别是2018年9月XX区正式挂牌成立后,外来人口不断增加,常住人口逐年攀升,大型商超的入驻增多,我区品牌活动“半程马拉松”、“微电影节”等影响力在全市不断扩大,参与人数不断增加,XX区可能发生拥挤踩踏事故的危险因素将处在高位。

  2组织机构与职责

  XX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是区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区应急委根据工作需要,下设区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区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应对工作。

  2.1指挥机构与职责

  2.1.1区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

  区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应急指挥部由1名总指挥、1名执行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组成。

  总指挥:

副区长、公安分局局长,主持区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应急指挥部全面工作。

  执行总指挥兼现场指挥官:

XX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履行现场决策、指挥、调度职责。

  成员单位:

区委区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XX公安分局、区人民武装部、区卫健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交通运输局XX管理局、区教育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应急管理局、XX公安消防大队、XX交警大队、各街道办(XX街道办、XX街道办、新湖街道办、凤凰街道办、玉塘街道办、马田街道办)为区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部领导成员,并在本预案框架下编制应对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的部门应急预案。

  2.1.2区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编制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应急预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承担本预案的修订和日常管理工作;

  (3)负责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抢险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应急演练;

  (4)及时确定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的等级与响应级别,按预案规定程序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和指挥有关力量和资源参与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抢险应急处置工作;

  (5)统一指挥、协调区有关部门(单位)处置发生在区范围内的一般、较大级别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配合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处置发生在区范围内重大、特别重大级别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

  (6)协调相关街道办、相关部门应急处置机构,指挥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

  (7)开展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2.1.3区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职责

  区委区府办公室:

负责协调市、区政府领导政务安排,向市、区政府及有关领导汇报我区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动态信息和处置情况;收集、汇总、上报突发事件信息,协助区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通讯终端、视频会议系统维护,保障区视频会议系统正常使用。

  区委宣传部:

负责宣传报道及新闻发布工作,关注社会舆情,随时了解灾害和处置情况进展,配合区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应急指挥部在电视、报纸等媒体上及时发布信息和预警信号,提醒民众做好减灾防灾准备。

  区民政局:

负责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及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做好灾民生活必需品的储备、调配工作;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储备救助物资等工作,做好有关善后处置工作。

  区财政局:

负责保障抢险救灾工程建设资金;负责筹措、下拨抢险救灾及善后恢复所需费用,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工作。

  区水务局:

负责保障应急期间城市公共供水、排水等水务设施正常运行。

  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负责区直属机关后勤物资(如抢险救灾车辆、生活用品、食物等)供应保障,做好抢险救灾期间区三防指挥部成员的后勤保障。

  区人民武装部:

负责联系武警、民兵预备役等驻XX区各部队,根据区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各相关单位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各街道办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XX公安分局:

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区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应急预案,统筹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抢险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和调用;指导检查督促各相关单位、承办方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防范措施;负责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现场安全保卫、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协助组织受灾群众迅速疏散;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区卫健局:

负责组织医疗救护人员、救护车辆参与现场医疗救护工作;协调医院做好受伤人员接待、治疗工作;及时上报伤亡情况和伤员救治信息。

  市交通运输局XX管理局:

负责救援人员、疏散人员用车的保障和调配;负责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做好受损道路(含桥梁、隧道)等交通工程的抢修与恢复工作。

  区教育局:

负责各学校、幼儿园的防拥挤踩踏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灾后学校、幼儿园恢复,对师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做好旅游景区的防拥挤踩踏工作,督促景区暂停营业或关闭,组织救护和转移滞留景区内的游客和工作人员,协调安置游客,并组织协调旅游设施抢险救灾及灾后恢复工作;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负责做好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现场的垃圾处理和环境卫生等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

协助做好踩踏事件救援工作,配合开展对踩踏事件的原因调查。

  XX交警大队:

负责制定交通管制应急方案;负责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现场交通疏导和交通管制工作,配合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抢险、组织受灾群众疏散等工作。

  XX公安消防大队:

负责组织人员搜救、抢险救灾等工作,会同拥挤踩踏事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进行现场应急抢险工作。

  属地街道办:

设立相应的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结合本预案,制定街道办应急预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先期处置、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协助区职能部门做好有关善后处理工作。

  承办单位、场地提供方:

做好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应急预案;事故发生时,第一时间向所在街道办和主管部门汇报有关情况,提供相关现场图纸和应急物资清单,迅速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扩大事发点警戒范围,并根据事件处置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2.2办事机构与职责

  2.2.1区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组成

  区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XX公安分局,负责区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XX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XX公安分局综合处分管指挥工作的副处长担任。

  2.2.2区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区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落实区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传达上级领导的有关指示,并按照本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响应的日常准备工作;

(2)负责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工作;(3)负责及时组织发布或配合上级单位发布关于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及其处置情况信息;(4)负责对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意见;(5)负责各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应急队伍以及其它成员单位之间的日常沟通和应急协调工作;(6)负责其它与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相关的应急管理工作。

  2.3基层应急机构

  区应急委统一领导本辖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和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建设。

  街道办具体负责本辖区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和先期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建设。

  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工作站应明确工作责任人,协助辖区街道办开展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监测预警、信息报送、社会动员、应急宣传教育等工作。

  其他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开展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

  2.4应急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2.4.1应急专家组的组成

  区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聘请有关领域的专家,成立区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应急专家组,建立健全专家决策咨询制度,为专家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服务。

  2.4.2应急专家组的职责

  区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应急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1)对事故的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处置办法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决策、指挥提供技术支持;

(2)对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评估;(3)参与应急演练及应急处置。

  3运行机制

  3.1预防、监测与预警

  3.1.1预防

  

(1)区各相关单位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将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的预防工作贯穿于各个环节,统筹兼顾和综合运用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提升城市防灾减灾能力,预防和减少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的发生,减轻和消除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引起的损失。

  

(2)大型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并周密制定活动应急预案和安全管理方案,报XX公安分局审定。

同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防止发生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

  (3)XX公安分局负责大型活动安全保卫方案的审批,监督、指导活动主办、承办单位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

  (4)各街道办要牢固树立“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观念,按职责划分加强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预防工作,切实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按照“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规范和完善以预防为主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机制,督促辖区内大型商场、超市、公园、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单位制订详尽的公共密集场所拥挤踩踏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3.1.2监测

  XX公安分局要加强对日常辖区各路段、大型活动场所的现场监控,区教育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有关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督促辖区各大型商场、学校、公园、体育场馆等各类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做好现场监控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人群密集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隐患。

  3.1.3预警

  

(1)确定预警级别

  可以预警的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按照其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范围,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为最高级别)、二级、三级和四级,对应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预警级别按照国家和省、市制定的具体划分标准执行。

  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对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信息进行评估,预测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级别。

  

(2)发布预警信息

  按照《XX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和《XX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可以预警的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的预警信息。

  三级以上(含三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市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单位)发布。

  四级预警信息由区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评估后,报区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特殊情况需报区政府审定的,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后,由区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予以发布和解释,同时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区政府通过XX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XX区政府在线”网站统一发布预警信息,对上级政府和部门发布的可能影响我区的预警信息,应及时转发,并注明信息来源。

  区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警报器、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公开播送、派发传单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

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发布机关和咨询电话等。

  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预警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预警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区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及时收集和上报有关信息,公布信息接报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

  ②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准备。

  ③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装备、设备和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确保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④加强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

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

  ⑤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⑥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⑦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

  区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处置进展情况和应急专家组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同时抄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并通报有关情况。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期。

  3.2应急处置与救援

  3.2.1信息报告和共享

  

(1)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获悉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信息的公民、法人、承办单位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通过电话等各种渠道向区应急管理局、XX公安分局、属地街道办等有关单位报告。

有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及XX公安分局报告突发事故信息。

区应急管理局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向市委、市政府报送突发事故信息,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置等有关情况。

  信息报告内容包括首报、续报和总报。

对发生时间、地点和影响比较敏感的事故,可特事特办,不受报送分级的限制。

信息报告要简明扼要、清晰准确。

  首报内容:

  ①事发单位概况,包括事发单位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地址等;

  ②事发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

  ③初步判定原因、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人员伤亡情况;

  ④事件发展趋势、初期处置、控制措施等信息。

  续报内容:

应包括事态发展趋势、事故原因、已经造成的损失或准备采取的处置措施。

  总报内容:

应包括事故处理结果、整改情况等。

  

(2)信息报告时间和程序

  ①发生一般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涉事单位、属地街道办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报告区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在事发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简要情况、事发后60分钟内书面报告较详细情况给区应急管理局。

  ②发生较大以上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涉事单位、属地街道办及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报告区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在事发后10分钟内电话报告简要情况、事发后30分钟内书面报告较详细情况给区应急管理局。

  如因特殊情况难以在事发后半小时内书面报告的,可在接到事件报告后10分钟内先以电话形式将事件简要情况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在接报后1小时内将详细情况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同时说明延时报告的具体原因。

  ③对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的,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一律按照较大以上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信息报送的规定和要求报送。

  ④涉及港澳台、外籍人员,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和国际机构通报的,由区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⑤区各部门和各街道办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建立健全业务培训、信息报告、举报奖励等制度,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提供便利。

  3.2.2先期处置

  

(1)事发部门(单位)、属地街道办应当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在应急救援同时应注意并组织有关人员保护好现场;向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信息。

  

(2)事发地社区工作站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按照区应急委的决定和决策部署,进行宣传动员,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涉事活动主办、承办单位承担即时处置的责任,应当及时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3.2.3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区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分为Ⅰ级(一级,为最高)、Ⅱ级(二级)、Ⅲ级(三级)、Ⅳ级(四级),分别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事故。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I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上级政府或部门决定启动I级响应的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上级政府或部门决定启动Ⅱ级响应的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上级政府或部门决定启动Ⅲ级响应的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区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上级增援的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

  (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采取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市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或区委、区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响应的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街道办的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难以控制事态,需要区委、区政府增援的区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

  3.2.4指挥协调

  应急响应启动后,区应急委、区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属地街道办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启动Ⅳ级(四级)应急响应时,由事发地街道办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实际需要,区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2)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时,由区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区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①牵头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区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应急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或事故处置。

  ②协调区有关部门(单位)提供人力、物资、装备、技术、通信等应急保障。

  ③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或事故处置的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

  ④及时掌握事故事态进展情况,向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委报告。

  ⑤协助区领导综合协调、指挥处置事故,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区委、区政府、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和区领导批示、指示。

  属地街道办在区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采取以下措施:

  ①根据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工作,向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

  ②组织协调街道办有关单位做好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维持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③组织动员、指导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区有关部门(单位)在区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采取以下措施:

  ①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或事件处置工作,向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

  ②派出或协调有关领域的应急专家组参与事件处置工作,提供应急救援、处置事故、减灾救灾等方面决策建议。

  (3)启动I级、Ⅱ级应急响应时,区公共场所拥挤踩踏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区应急委领导下,配合市应急管理局、市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开展处置工作,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①根据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和市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②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维持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③组织动员、指导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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