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企业特种设备管理业务指导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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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特种设备管理业务指导书

**供电局特种设备管理业务指导书

1.业务说明

本业务指导书明确**供电局特种设备登记注册、操作人员管理、使用与维护、检查检验、故障处理、监督检查等过程管理要求。

按照特种设备的需求配置、采购、发放、注册、存放、培训、使用、检查、维护、检测、报废管理流程进行业务管理,规范特种设备管理工作。

2.适用范围

本业务指导书适用于**供电局及县区供电局(分公司、子公司)的特种设备管理。

3.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主席令第28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国质监令第13号)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质检总局令第92号)

《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锅[2004]31号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GB26859-2011)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201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

热力和机械(热力和机械部分)》(GB26164.1-2010)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工器具管理业务指导书》

4.术语和定义

4.1.特种设备类

指在电力生产中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特种设备,主要包括:

汽车起重机(随车起重机、汽车吊)、履带吊、通用桥式起重机、叉车、电梯、牵张设备、高空作业车、高空升降作业平台、绝缘斗臂车、压力容器(气瓶)等。

4.2.职能部门

本业务指导书所指归口职能部门是指**供电局生产设备管理部和办公室。

4.2.1局生产设备管理部

(1)是特种设备(不含电梯)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办理特种设备登记注册,建立本单位特种设备台帐。

管理的特种设备包括:

汽车起重机(随车起重机、汽车吊)、履带吊、通用桥式起重机、叉车、牵张设备、高空作业车、高空升降作业平台、绝缘斗臂车、压力容器(气瓶)等;

(2)负责指导生产部门按管理业务指导书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4.2.2局办公室

(1)是电梯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全局所有电梯的登记注册,建立本单位电梯台帐;

(2)负责本部及二级机构所有电梯的日常管理及维护工作。

4.3.监督部门

本业务指导书所指监督部门是指:

(1)**供电局安全监管部;

(2)县区供电局安全监管部;

负责对本管理业务指导书在各单位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4.人事部门

本标准中所指的人事部门是指负责培训取证工作的部门,包括:

(1)**供电局人力资源部;

(2)县区供电局综合部(人力资源部)。

4.4.1局人力资源部

(1)是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全局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

(2)负责组织开展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上岗操作前的培训取证和年审工作。

(3)建立全局所有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管理档案。

4.4.2县区供电局综合部(人力资源部)

(1)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

(2)负责组织开展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上岗操作前的培训取证和年审工作。

(3)建立本单位所有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管理档案。

4.5.生产部门

指各单位生产工作的实施主体,包括:

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变电管理一所、变电管理二所、输电管理所、试验研究所、信息中心、计量中心、物流中心、县区供电局配电部等。

(1)是特种设备(不含电梯)的使用部门,负责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特种设备的配置标准及需求计划并制定相应的采购技术条件书;

(2)负责本部门特种设备登记注册,建立本部门特种设备台帐。

管理的特种设备包括:

汽车起重机(随车起重机、汽车吊)、履带吊、通用桥式起重机、叉车、牵张设备、高空作业车、高空升降作业平台、绝缘斗臂车、压力容器(气瓶)等;

(3)负责本部门特种设备日常管理及维护工作;

(4)负责本部门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上岗操作前的培训取证和年审工作;

(5)负责本部门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

4.6.生产班组

指生产部门所辖的各专业班组,包括运行、检修、继保、调度、通信、信息、试验、输电、配电、物流、计量等专业班组。

(1)负责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本班组特种设备需求计划;

(2)负责在上级指导下完成所管辖的特种设备日常管理及维护工作;

(3)负责完成本班、站、所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

(4)负责完成上级交代的其它事项。

5.管理要点

5.1.需求识别、配置

5.1.1.生产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特种设备的需求计划并制定相应的采购技术条件书,并纳入相应的计划审批流程报批。

5.1.2.生产部门在制定需求计划时,需按照《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班组工器具配置标准》配置。

5.1.3.新建变电站在项目前期建设中应按标准配置和采购站端特种设备。

5.1.4.新型特种设备的引入,必须经过风险评估以及安全和人机工效方面的测试,并得到职能部门、监督部门、生产部门的许可。

5.2.采购

5.2.1.物流中心按照生产部门上报的特种设备物资需求单、采购技术条件书开展物资采购工作;

5.2.2.生产部门负责制定相应的采购技术条件书,并经相应特种设备的归口管理部生产设备部、办公室审核后报物流中心。

5.3.发放

5.3.1.物流中心在特种设备发放领用前,必须要求厂家按规定进行出厂试验并达到试验标准后才能发放到生产部门;国家与行业规定应进行型式试验的,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并达到试验标准。

5.3.2.生产部门新领用的特种设备需相关规程制度要求进行交接试验,送至试验研究所或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相应的检验证明,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4.注册

5.4.1.生产班组应设专人负责特种设备管理,并建立完善的《附录A:

特种设备清册》,记录特种设备相关信息,并在特种设备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

5.4.2.生产特种设备应实行分类定置管理,采用统一编号标识。

5.4.3.各单位(部门)除应建立本单位特种设备清册以外,还应按照政府规定对管辖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在政府技术监督机构进行登记注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6)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5.5.存放

5.5.1.特种设备的存放条件应符合特种设备说明书的要求及配备相应的设施。

5.5.2.存在安全隐患、淘汰或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应与合格的特种设备分开存放,张贴“不合格、禁止使用”等警告,并尽快处理。

5.5.3.生产部门应做好特种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及检测报告的存放。

5.6.培训

5.6.1.生产部门每年应组织生产班组收集有关特种设备使用、检查、维护等方面的培训需求,将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纳入单位(部门)年度培训计划中。

5.6.2.生产部门每年应对本单位员工(包括新员工)进行至少一次特种设备的使用、检查、维护等内容开展培训,确保其熟悉设备的正确操作步骤、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措施。

5.6.3.添置新型特种设备时,生产部门应组织培训。

5.6.4.局人力资源部应建立全局所有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管理档案;各县区局综合部(人力资源部)应建立本单位所有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管理档案。

5.6.5.局人力资源部、各县区局综合部(人力资源部)及时组织相关培训及取证、年审、换证工作;公布持证人员名单,确保操作人员持证操作。

将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中,并安排至少一次。

5.6.6.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核发的特种设备操作证,方可从事相应的操作作业和管理工作。

未取得相应特种设备操作证书,禁止从事特种设备操作作业。

5.6.7.各单位(部门)、生产班组保存好当年各种培训记录,生产班组特种设备培训内容记录在班组培训记录中。

5.7.使用

5.7.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向政府技术监督机构进行登记注册,使用单位(部门)必须获得政府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和合格标志。

使用人员在使用前应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5.7.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部门)应在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张贴操作规程;明确标注针对特种设备应标识的关键信息,信息包括:

极限参数、检验信息、操作程序(应包含正确操作步骤、风险控制措施、应急措施)等事项。

5.8.检查、维护

5.8.1.生产部门应定期开展特种设备检查维护工作,对在用特种设备每月进行一次例行检查,并填写《附录B:

特种设备月度检查表》,并按照设备说明书要求对在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作出记录(检查的内容见附录D--H)。

5.8.2.生产部门在特种设备例行检查、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将信息反馈设备管理单位和操作人员,对存在问题的特种设备应及时登记、标识和组织维修,维修记录应填入《附录J:

特种设备维修记录表》。

5.8.3.相关检查维护记录应保存备查。

特种设备检查记录、检验记录至少保存3年。

5.8.4.监督部门将特种设备的使用、培训、维护管理等情况纳入例行安全检查的监督范围,监督生产部门准按章执行落实,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

每年开展至少一次的监督检查。

5.9.检测

5.9.1.使用单位(部门)必须对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

在用起重机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叉车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其他特种设备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验。

5.9.2.使用单位(部门)必须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申请。

5.9.3.检验合格后及时更新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5.9.4.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5.9.5.特种设备检测记录应至少保存3年。

5.10.报废

5.10.1.损坏不能修复、试验检验不合格或到达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应作报废处置。

5.10.2.特种设备报废处理按《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逆向物资管理办法》执行。

 

6.流程步骤及说明

6.1.流程图

6.2.流程说明

流程节点编号

流程节点名称

涉及部门

涉及

角色/

岗位

工作指引

风险点描述

引用文件

条款

关键控制点

时间要求

输入信息

输出信息

信息记录

量化指标

备注

010

提出生产特种设备购置需求

**供电局各县区局及二级机构生产部门

生产班组人员

1.生产班组工器具管理员收集并提出特种设备购置需求,明确购置类型、需求数量、购置原因等内容,同时制定相应的采购技术条件书

该节点不得本地化

特种设备购置需求计划

020

审核

**供电局县区局及二级机构生产部门

专业专责、大修技改专责、部门负责人

1.专业专责汇总并审核生产班组提交的特种设备购置需求。

审核是否与工作实际需要相符以及是否满足《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班组工器具配置标准》的规定。

审核不通过,返回生产班组修改;

2.大修技改专责汇总并审核各专业专责提交的特种设备购置需求。

审核不通过,返回专业专责修改;

3.部门负责人审核本单位特种设备购置需求。

审核不通过,返回大修技改专责修改;

4.审核通过,提交购置需求计划报归口职能管理部门审核。

该节点不得本地化

需求计划送审后的5个工作日内

生产班组上报的特种设备购置需求计划

经生产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的购置需求计划

购置需求审核及时率

030

审核

**供电局职能部门

专业专责、大修技改专责、部门负责人

1.局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专业专责、大修技改专责、部门负责人审核各生产部门上报的特种设备需求计划。

审核是否与工作实际需要相符以及是否满足《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班组工器具配置标准》的规定。

2.审核不通过,返回生产部门负责人修改;

3.审核通过,如不需要省公司审批,则进入物资采购流程;如需要省公司审批,则进入下一环节。

该节点不得本地化

需求计划送审后的5个工作日内

经生产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的购置需求计划

经归口职能部分负责人审核通过的购置需求计划

040

向省公司提交特种设备购置需求申请

**供电局职能部门

负责人

1.向省公司归口职能部门提交特种设备购置需求申请

该节点不得本地化

需求计划审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

经归口职能部分负责人审核通过的购置需求计划

050

审核

省公司职能部门

部门负责人

1.审核**供电局上报的工器具购置需求计划。

2.审核不通过,返回**供电局归口职能管理部门修改。

3.审核通过,则进入物资采购流程。

该节点不得本地化

需求计划审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

经**供电局归口职能部分负责人审核通过的购置需求计划

经省公司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的购置需求计划

060

特种设备领用及注册

**供电局县区局及二级机构生产部门

生产班组人员

1.生产班组领用新购置的特种设备时应进行检查,确认特种设备完好可用。

2.生产班组应设专人负责特种设备管理,并建立完善的《附录A:

特种设备清册》,记录特种设备相关信息,并在特种设备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

3.特种设备应实行分类定置管理,采用统一编号标识。

4.各单位除应建立本单位特种设备清册以外,还应按照政府规定对管辖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在政府技术监督机构进行登记注册。

5.各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1.新购置的特种设备未进行检查。

2.未建立清册

3.未按照政府规定对管辖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在政府技术监督机构进行登记注册

4.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该节点不得本地化

特种设备领用后的10个工作日内

生产特种设备清册

生产特种设备清册录入及时率

070

贯彻、落实特种设备

管理的规定和措施

**供电局职能部门

部门负责人

1.贯彻、落实有关特种设备管理的规定和措施。

2.督促生产部门建立特种设备的档案,及时做好档案更新

080

监督有关生产特种设备管理规定和标准的落实

**供电局、县区局监督部门

部门负责人

1.监督有关特种设备管理规定和标准的落实。

2.监督特种设备的配置及使用,对生产特种设备未及时修复、更换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

3.每年开展至少一次的监督检查。

090

开展

培训

**供电局县区局及二级机构生产部门

生产班组人员

1.生产部门每年应组织生产班组收集有关特种设备使用、检查、维护等方面的培训需求,并组织培训。

2.生产部门应对新员工进行特种设备的使用、检查、维护等内容开展培训,确保其熟悉设备的正确操作步骤、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措施。

3.添置新型特种设备时,生产部门应组织培训。

4.各单位人事部门应建立本单位所有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管理档案。

5.各单位人事部门及时组织相关培训和取证、年审、换证工作;公布持证人员名单,确保操作人员持证操作。

6.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核发的特种设备操作证,方可从事相应的操作作业和管理工作。

未取得相应特种设备操作证书,禁止从事特种设备操作作业。

7.保存好各种培训记录。

使用前应完成培训,

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培训

培训资料

培训覆盖率

100

根据相关标准并结合实际存放

**供电局县区局及二级机构生产部门

生产班组人员

1.特种设备的存放条件应符合特种设备说明书的要求及配备相应的设施。

2.存在安全隐患、淘汰或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应与合格的特种设备分开存放,张贴“不合格、禁止使用”等警告,并尽快处理。

3.生产部门应做好特种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及检测报告的存放。

没有按特种设备存放要求进行存放,导致特种设备损坏、功能失效、丢失等

110

使用

**供电局县区局及二级机构生产部门

生产班组人员

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向政府技术监督机构进行登记注册,使用单位(部门)必须获得政府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和合格标志。

使用人员在使用前应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部门)应在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张贴操作规程;明确标注针对特种设备应标识的关键信息,信息包括:

极限参数、检验信息、操作程序(应包含正确操作步骤、风险控制措施、应急措施)等事项。

1.特种设备使用前没有进行检查和检测,没有查阅合格证是否过期

2.使用中没有遵照正确的使用方法、操作步骤和注意事项

生产特种设备使用记录表

120

开展例行检查、维护

**供电局县区局及二级机构生产部门

生产班组人员

1.生产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在用特种设备每月进行一次例行检查,并填写《特种设备月度检查表》,并按照设备说明书要求对在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2.生产部门在特种设备例行检查、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将信息反馈设备管理单位和操作人员,对存在问题的特种设备应及时登记、标识和组织维修。

3.相关检查维护记录应保存备查。

特种设备检查记录、检验记录至少保存3年。

4.监督部门将特种设备的使用、维护管理情况纳入例行安全检查的监督范围,监督生产部门准按章执行落实,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

1.没有及时进行例行检查和维护,相关检查维护记录没有保存。

2.对存在问题的特种设备没有及时登记和报告。

特种设备每月进行一次例行检查;特种设备检查记录、检验记录至少保存3年。

生产特种设备检查维护记录表

特种设备按期检查维护率

130

组织送检

**供电局县区局及二级机构生产部门

生产班组人员

1.必须对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

在用起重机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叉车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其他特种设备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验。

2.使用单位(部门)必须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申请。

3.检验合格后及时更新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4.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5.特种设备检测记录应至少保存3年。

1.要求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没有按期送检

2.特种设备缺少检验合格标签

3.继续使用检验不合格或超期未检的特种设备。

检测周期应按照送检周期定期进行检测

检测报告或证明

特种设备按期送检率

140

组织维修

**供电局县区局及二级机构生产部门

生产班组人员

1.对于例行检查、维护发现的外观损坏、功能丧失问题应及时组织维修,专业特种设备的维修应安排具有资质的人员进行。

2.送检特种设备经检测不合格的,应组织专业机构进行修复,并进行复检。

3.检修人员应在《附录J:

特种设备维修记录表》记录

4.对于损坏不能修复的特种设备,应作报废处置,提交报废申请。

附录J:

特种设备维修记录表

 

7.附录

附录A:

特种设备清册

填报单位:

序号

设备类型

设备双编

使用单位(部门)

规格型号

设备厂家

出厂日期

出厂编号

合格证编号

购买日期

注册使用登记证编号

注册登记发证日期

最近检验日期

下次检验日期

现在地点

运行情况

报废时间

填写人:

填写日期:

审核人:

审核日期:

批准人:

批准日期:

 

附录B:

特种设备月度检查表

填报单位:

序号

设备类型

设备双编

位置/型号

一月

二月

三月

四月

五月

六月

七月

八月

九月

十月

十一月

十二月

检查人员签名

检查日期

注:

1、检查设备状态良好,则在对应的月度中打“√”。

2、在该月检查中发现问题,则在本表中对应月份注明。

并将该特种设备对应的检查表(问题填入“检查结果”栏中)作为本表附件。

附录C:

特种设备需求表

填报单位(班组):

序号

名称

配置标准

需求数量

型号

备注

 

附录D:

起重设备风险管理及检查表

1、风险控制要求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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