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简报第1期.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8197268 上传时间:2023-01-29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723.0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制简报第1期.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法制简报第1期.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法制简报第1期.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法制简报第1期.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法制简报第1期.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法制简报第1期.docx

《法制简报第1期.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制简报第1期.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法制简报第1期.docx

法制简报第1期

******有限公司

法制宣传简报

2016年第1期(总第13期)

法律事务部2016年1月25日

【本期主题】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

以法斗霾

2016年伊始,被寄予厚望的新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式实施。

从修订前的七章66条,扩展到现在的八章129条,条文增加了近一倍,几乎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经过了修改。

新大气法实施,如何与霾斗“法”?

且看6个关键词。

关键词1:

总量控制

污染物总量减排,是环境质量改善的前提和重要手段。

之前总量控制的“两控区”——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控制区,仅占全国国土面积的11.4%,显然不适应当下全国总量减排的需要。

新大气法将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由“两控区”扩展到全国,明确分配总量指标,对超总量和未完成达标任务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并约谈主要负责人。

新大气法进一步强化了对地方政府的考核和监督,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关键词2:

联防联控

同在一片天空下,面对严重的大气污染,任何一个人、任何一个地区都不可能独善其身。

实践证明,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大气污染不再局限于单个城市内,城市之间大气污染变化过程呈现明显的同步性,区域性污染特征十分显著。

为改变以往行政辖区“各自为战”,难以形成治污合力的情况,新大气法在总结京津冀等地联防联控经验基础上,设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专章作出详细规定,包括要求建立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规定重点区域应当制定联合防治行动计划,提高产业准入标准,实行煤炭消费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并在规划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等方面建立起区域协作机制等。

为进一步健全重污染天气的应对机制,新大气法还专门增加了“重污染天气应对”一章,规定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适时发出预警,依据预警等级启动应急响应,并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应对措施。

北京的红色预警正是这种机制的提前演练。

关键词3:

源头治理

目前,机动车尾气污染和煤炭消费量居高不下是我国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及原因。

为从源头解决机动车尾气污染问题,在提高燃油质量标准方面,新大气法增加规定:

一是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二是石油炼制企业应当按照燃油质量标准生产燃油。

另外,新法还规定,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行驶的机动车的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为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减少燃煤大气污染,新大气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同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

关键词4:

按日计罚

长期以来,环境违法成本低、企业宁罚不改现象普遍,广受诟病。

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取消了法律修改前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企业事业单位罚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封顶限额,同时增加了“按日计罚”的规定。

新大气法还规定:

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50%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1倍以上3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3倍以上5倍以下计罚。

取消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环保罚款50万元上限额度,变为按倍数计罚,是重典治霾的具体体现,必将对有关企业产生巨大的震慑作用。

关键词5:

信息公开

环境信息公开,是最有效的“防污剂”。

新大气法充分体现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整个过程完全开放,听取公众意见贯穿始终。

为了保障公民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的权利,新大气法明确要求,制定标准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省级以上环保部门约谈地方政府的情况、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建设单位新建项目的环评文件、重点区域内的大气监测信息和源解析结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突发重大环境事件监测信息等都要向社会公开;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保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

法律同时规定,相关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关键词6:

科技治霾

专家指出,创新驱动是解决环保制约瓶颈和污染问题的重要手段。

对此,新大气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新法速递】

2016年1月1日起,这些新规将影响你的生活!

2016年1月1日,将有一大批新法新规开始实施。

这些政策法规的正式施行,将在哪些方面影响你我的生活?

【全面二孩落地】

全国人大常委会12月27日表决通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全面二孩政策于2016年元旦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

【同一银行开卡不得超4张】

银监会对商业银行下发的《关于银行业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规定2016年1月1日起,同一客户在同一机构开立的借记卡原则上不超过4张。

《通知》还规定,同一代理人在同一商业银行代理开卡原则上不得超过3张;代理开立的借记卡,需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柜面办理卡片启用后方可使用。

【2000万困难、重度残疾人将享受专项福利】

截至目前,已有20个省份建立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受益残疾人超过800万人。

随着2016年1月1日这两项福利补贴制度(制度名称?

)的全面实施,这个数字将扩大到2000万。

【居住证条例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居住证条例》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居住证持有人可享有6大基本公共福利和7项福利。

6大服务(不一致?

)分别是:

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7项福利分别是:

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燃煤发电上网电价下调】

根据发电成本变化情况,国务院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下调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全国平均每千瓦时降低约3分钱,降价金额重点用于支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发展。

【试点地区买商业健康险免个税,免征限额每年2400元】

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通知,将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

通知明确,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我国调整进出口关税】

从2016年1月1日起,对国内需求较大的婴儿奶粉、箱包、服装、太阳镜等进出口商品的关税采取措施适当降低,同时适度扩大日用消费品的降税范围。

同时,2016年还将取消磷酸、氨、氨水等商品的出口关税,适当降低生铁、钢坯等商品的出口关税。

(建议删除)

【电子发票也可报销入账】

从2016年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它开具电子发票的系统同时停止使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汽车维修保养可不去4S店】

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

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实施】

该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社会保险服务相关机构提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是全国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标准化建设的工作指南,具有专业性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案例解读】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先批准再签订合同

 

Ø案情简介

某城市拟新建一大型火车站,各有关部门组织成立建设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等经市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计委、国务院审批并向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申请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立项。

审批过程中,项目法人以公开招标方式与三家中标的一级建筑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由该三家建筑单位共同为车站主体工程承包商,承包形式为一次包干,估算工程总造价18亿元。

但合同签订后,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公布该工程为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批准的投资计划中主体工程部分仅为15亿元。

因此,该计划下达后,委托方(项目法人)要求建筑单位修改合同,降低包干造价,建筑单位不同意,委托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Ø案例评析

法院认为,双方所签合同标的系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前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未取得必要批准文件,并违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故认定合同无效,委托人(项目法人)负主要责任,赔偿建筑单位损失若干。

本案车站建设项目属2亿元以上大型建设项目,并被列入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应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并按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订立合同,不得任意扩大投资规模。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本案合同双方在审批过程中签订建筑合同,签订时并未取得有审批权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缺乏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合同金额也超出国家批准的投资的有关规定,扩大了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违反了国家计划,故法院认定合同无效,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其认定是正确的。

 

 

【文萃赏析】

我演的最好的一场戏

周星驰

母亲与父亲离异那年,我7岁,和姐姐妹妹一同被判给了母亲。

在1968年的香港,母亲带着三个孩子生活,其艰难可想而知。

为了维持生活,母亲一人打了两份工。

那时,我们都正是长身体的时候,所以不管多么困难,每个星期,母亲都要称点肉或买尾鱼给我们加餐。

每当吃这些丰盛的大餐时,我就专挑好的吃。

姐姐妹妹从不和我争。

我吃了两块,就开始胡闹,拣两块放到嘴里嚼两下,再吐到碟子里。

我嚼过的,姐姐妹妹哪还敢吃啊!

为了不浪费,母亲只好自己吃。

可是有一次,母亲真的生气了。

那次,母亲两个月没发工资了,好不容易从娘家弄来了一些钱,买了几只鸡腿,烧的金黄喷香。

菜一上桌我就一边用手抓起鸡腿肯,一边冲着姐姐妹妹做鬼脸,手一滑,鸡腿掉地上了,沾了灰尘。

母亲又是生气又是心疼,取过一根桑树条,狠狠地抽我,直到姐姐妹妹扑过来把我护在身体下面,母亲才松了手,搂着我们抱头痛哭。

哭了好一会,母亲把鸡腿捡起来,舍不得扔,用开水冲洗一下,自己吃了。

晚上,母亲抚着我在身上的伤痕问:

疼吗?

不疼了?

下次还调皮吗?

黑暗中,我眨着眼睛,嘻嘻的笑:

睡吧,妈妈,明天我还要上课呢。

2001年,我和母亲做客凤凰卫视时,说起了这件事,母亲笑容慈祥的说:

是的,那时他可真调皮啊!

全不知道这饭菜来的多不容易,一点也不珍惜。

“不,妈妈,我懂得珍惜,”我接过话茬,开始哽咽,“您想想,我要不是把鸡腿扔地上,您会舍得吃吗?

您全给了我们姐弟,自己成天吃咸菜啊!

于是我们才想出这办法,只有这样您才会吃啊。

听着这话,母亲变得激动起来:

“其实,我早该想到。

你样样乖巧懂事,怎么吃饭这么顽皮呢?

”母亲哽咽着掏出手绢擦眼睛。

虽然我演戏无数,但是我要说,我最好的戏,就是七岁那年演给妈妈的这场戏。

 

【法在身边】

“替考”入刑详细解读

2016年1月14日,北京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侯某、虎某代替考试罪(有罪无罪得经司法审判,,未经审判不得认定有罪?

建议删掉)一案,并对该案当庭宣判。

法院判处被告人侯某拘役1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虎某拘役1个月,罚金人民币8000元。

该案系《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北京法院审结的首例考研替考入刑案。

检方指控,2015年10月间,被告人虎某通过他人联系被告人侯某,让其代替自己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2015年12月26日上午,被告人侯某在某大学旧教学楼第43考场,代替被告人虎某参加上述考试中的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科目时,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

被告人侯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虎某于2015年12月2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后二人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庭审中,公诉人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发表公诉意见,认为被告人侯某、虎某的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侯某具有如实供述情节,虎某具有自首情节,建议法庭判处二人拘役一个月至两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侯某、虎某及其各自委托的辩护人对检方的上述指控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提出异议,被告人侯某、虎某亦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侯某代替他人参加、被告人虎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均构成代替考试罪。

检方指控侯某、虎某犯代替考试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

鉴于侯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虎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二人均能真诚悔罪,法院以代替考试罪判处被告人侯某拘役1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被告人虎某拘役1个月,罚金人民币8000元。

【法律解读】

“替考”是一种冒充身份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弄虚作假的行为。

“替考”行为破坏了考试的公平竞技规则,严重影响考试的公平性,与考试的宗旨和功能相违背,严重违反了国家相关考试管理制度。

考试作弊也属于一种社会不正之风,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使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形同虚设,属于一种严重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必须坚决杜绝和予以严惩。

以往对于考试作弊,最多只能依法给予一定行政处罚,不足以形成有效打击和震慑效果。

因此,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将“组织考生作弊”和“替考”等考试作弊行为作为犯罪规定到《刑法》之中,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面增加了“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新增了“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等罪名。

新增的《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代替考试罪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的犯罪行为。

依据这条规定,代替考试罪的犯罪主体包括代替他人考试者和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者两大类,替考者和被替考者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

本罪的行为内容包括替考者冒充身份代他人考试的行为,也包括要考试者让他人冒充自己身份替代考试的行为。

即无论是所谓的“枪手”的替考行为,还是本要参加考试者让他人替考的行为,都属于我国《刑法》要处罚的代替考试犯罪行为。

本罪的法定刑为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最高可以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

由于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

所以,只有从2015年11月1日以后实施的替考行为,才应该作为犯罪处理。

侯某、虎某二人代替考试案案发于2015年12月间,属于《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应当依法定罪量刑的行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表格模板 > 合同协议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