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企业安全环保隐患问题考核办法煤炭板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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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企业安全环保隐患问题考核办法煤炭板块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问题管理考核办法

第二章煤炭板块

第一节煤矿技术管理考核

第一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未按规定组织会审、复审,审批记录不全,审批意见未修改,每项罚款500元;贯彻学习、考试记录不齐全,代签代考,罚款200元;现场执行与措施要求不符,罚款500元。

第二条开工前未编制设计、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内容违反有关规定,罚款2000元。

第三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未对职工进行培训和开展专项危险源辨识的,对单位罚款2000元。

第四条作业规程未按最新技术规定及时修订、补充的或作业规程内容修订后,未及时组织作业人员重新贯彻学习、考试,罚款500元。

第二节井工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考核

一、通风系统管理

第五条采煤工作面、井下炸药库、采区变电所、担负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充电硐室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否则立即停产整改,并对矿井罚款10000元,其中30%由矿长和总工程师承担。

整改完毕,经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

第六条采、掘工作面应当实行独立通风,严禁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同一采区内1个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1个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

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者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通风。

对于本条规定的串联通风,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巷道中装设甲烷传感器,且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

否则,该采煤工作面或掘进工作面必须停止生产或掘进,并罚款10000元,其中30%由矿长和总工程师承担。

待通风系统构成或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到位,经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和掘进。

第七条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者主要回风巷中。

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否则罚款10000元。

第八条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他主要用风地点的风量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否则矿井必须停产整改,并罚款10000元,其中30%由矿长和总工程师承担。

整改完毕,经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

第九条矿井严禁出现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的扩散通风及盲巷、盲孔、盲眼,否则罚款1000元/处。

第十条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否则罚款10000元。

第十一条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实际断面小于设计断面的2/3;其他巷道实际断面小于设计断面的4/5,罚款500元/处。

第十二条矿井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每季度应当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当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当进行1次反风演习;主要通风机外部漏风率每年至少测定一次;否则罚款1000-2000元。

第十三条高瓦斯或易自燃煤层必须设专用回风巷,否则,矿井必须立即停产整改,并罚款10000元,其中30%由矿长和总工程师承担。

整改完毕,经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

第十四条矿井的进风井口必须安设足够能力的暖风设施,保证井口以下空气温度达到2℃以上,否则罚款2000元。

第十五条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测定1次。

生产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改变一翼或者全矿井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否则罚款2000元。

二、局部通风管理

第十六条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开拓工作面及独头巷道,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及自动切换功能;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禁止采用局部通风机稀释瓦斯;否则罚款5000元。

第十七条采用局部通风的地点不得出现无计划停风,否则罚款1000元。

局部通风机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迎头的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罚款500元。

第十八条局部通风机必须设有风电闭锁装置且灵敏可靠;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否则停产整改,并罚款10000元。

第十九条正常工作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失电停止运转后,当电源恢复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通风机均不得自行启动,必须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否则罚款1000元。

第二十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切换到备用通风机工作时,该局部通风机通风范围内必须停止工作,待故障被排除,恢复到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后方可恢复工作,否则罚款1000元。

第二十一条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必须将人员全部撤至全风压进风流处,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示标志,禁止人员入内,否则罚款1000元。

三、瓦斯管理

第二十二条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罚款10000元。

第二十三条瓦检员班检记录漏填或填写不认真、不准确,罚款200-500元/次。

瓦斯检查员检查次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无空班漏检、假检现象,否则罚款2000元。

第二十四条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由公司相关部门追查处理,并罚款5000元,情节严重加倍考核。

第二十五条矿井排放瓦斯无措施、一风吹或排放瓦斯流经区域不停电、不撤人的,罚款5000元。

第二十六条掘进工作面迎头(瓦斯传感器位置)未按照要求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掘进机未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罚款200元。

第二十七条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生产指挥中心报告。

停工区内甲烷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否则罚款500元/处。

第二十八条采煤工作面隅角必须设置栅栏和警标,否则罚款200元。

第二十九条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启动,否则罚款5000元,并按照瓦斯超限事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者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

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的地点附近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甲烷浓度符合本规程规定时,方可开启,否则罚款10000元。

第三十一条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瓦斯检查范围,制定瓦斯巡回检查计划,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并根据采掘情况及时调整,否则罚款500元/处。

第三十二条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每次检查结果必须及时记入瓦斯检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告知现场工作人员,否则罚款200元/处。

第三十三条排放瓦斯工作必须在确认受影响区域的人员已撤退完毕,电源已全部切断(由指定人员负责),并设置警戒栅栏、警标和停电牌等,待公司救护队到位后,方可在现场负责人的统一指挥下排放瓦斯,否则罚款2000元。

第三十四条排放瓦斯结束后,送电前必须将高浓度瓦斯(指瓦斯浓度在3%及以上)淹没区域的电器设备开关盖打开,排除内部积聚的瓦斯后,方可人工复电,否则严禁送电,并罚款1000元。

四、瓦斯抽放管理

第三十五条地面瓦斯泵站必须有防雷电装置,其距进风井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50m,并用栅栏或围墙保护,瓦斯泵站和泵房周围20m范围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否则罚款500元。

第三十六条干支管与抽放钻场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瓦斯流量、负压、浓度与参数,否则罚款500元。

抽放钻孔、钻场等抽放工程必须按设计施工,设计参数需调整时,必须出具变更说明,抽放工程台账必须与实际相符,否则罚款200元/项。

第三十七条瓦斯抽放泵严禁无计划停机,瓦斯抽放泵一旦发生无计划停转时,必须立即向矿生产指挥中心汇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瓦斯抽放泵检修等需停止运转及调整抽放瓦斯系统必须经过矿总工程师批准,否则罚款1000元。

第三十八条井上下敷设的瓦斯抽放管路,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并有防止砸坏管路的措施;抽放管路要吊高或垫高,离地高度不小于0.3m,做到接设牢固、接头严密、拐弯处设弯头,管路分岔处设置控制阀门;定期检查抽放系统,抽放管路无破损、无泄漏、无积水,否则罚款200元。

第三十九条瓦斯抽放钻孔封孔必须严密,封孔长度符合设计要求,否则罚款500元。

第四十条抽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空区瓦斯时,抽采管路应当安设一氧化碳、甲烷、温度传感器,实现实时监测监控。

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否则罚款500-1000元。

五、通风设施管理

第四十一条严禁同时打开两道风门,主要风门必须闭锁或设专人看管,闭锁必须灵敏可靠,否则罚款500元/处。

第四十二条井下密闭施工时,必须切断与密闭内相通的导电体,否则罚款1000元。

第四十三条矿井进、回风井之间,主要进、回风巷之间和采区进、回风巷之间不使用的联络巷必须砌筑2道厚度不低于0.5m的永久性风墙;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正向联锁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采空区密闭必须砌筑永久防火密闭,否则罚款500元/处。

六、综合防尘和隔爆设施管理

第四十四条井下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否则罚款500元/处。

第四十五条井下主要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及进风斜井和掘进工作面必须设置净化水幕;采掘工作面回风巷至少安设2道净化水幕;水幕应封闭全断面,灵活可靠,使用正常;井下所有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运煤转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位置设置合理,符合AQ1020-2008规定,否则罚款200元/处。

第四十六条采掘工作面距离迎头50m范围内至少设置1道自动控制净化水幕,否则罚款200元/处。

第四十七条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

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工作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工作压力不得小于4Mpa;液压支架和放顶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者放煤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者除尘器,否则罚款200-500元/处。

第四十八条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用湿式钻眼、冲刷井壁巷帮、水炮泥、放炮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巷道必须定期清扫或冲洗煤尘,并清除堆积的浮煤,否则罚款200-500元/处。

第四十九条掘进机作业时,应当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4MPa,否则罚款200-500元/处。

第五十条所有防尘设施必须保证正常使用,否则罚款200元/处。

第五十一条隔爆水棚设置必须符合AQ1020-2008规范要求,隔爆设施应实行挂牌管理,并定期检查,水棚水袋水量必须充足,不得有破损,否则罚款200元/处。

第五十二条煤场应有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防止煤尘飞扬,否则罚款500元。

第五十三条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否则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立即整改,并罚款10000元,整改完毕,经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

七、防灭火管理

第五十四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建立健全防灭火系统,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否则采煤工作面不得生产,立即整改,并罚款10000元。

整改完毕,经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

第一百零一条穿化纤衣服入井者,罚款500元;带烟草或打火物品入井者(包括井口20m范围内),罚款1000元。

第一百零二条矿井受火区威胁的工作面,采掘前未进行评估验收确认消除风险而进行采掘作业的,罚款5000元。

第一百零三条地面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进风井口应当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并定期维修;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暖风道和压入式通风的风硐必须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并至少装设2道防火门,否则罚款1000元。

第一百零四条井上、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设置位置符合要求;井上、下消防材料库配备的消防器材数量和种类符合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材料、工具不得挪作他用;否则罚款500元/处。

第一百零五条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时,井筒内必须装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和敷设消防管路,否则罚款500-1000元。

第一百零六条开采自燃、容易自燃煤层的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有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否则罚款500元。

第一百零七条凡开采自燃煤层,必须按照规定开展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每周至少预测预报一次,并建立火灾预测预报管理台账,否则罚款500元。

第一百零八条矿井必须开展自然发火监测工作,建立自然发火监测系统,确定煤层自然发火标志气体及临界值,健全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及管理制度,否则罚款5000元。

由于管理不善导致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罚款1000元/次。

第一百零九条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发现占用、堵塞消防通道,一次罚款1000元。

消防设施不得埋压、圈占、损坏、挪用、拆除、停用,否则罚款200-500元/处。

第一百一十条必须完善煤场防灭火系统,设置防灭火水源,铺设防灭火管路,配备防灭火装备,否则罚款500元。

第一百一十一条煤场所有机械设备必须配备可靠有效的灭火器,并定期检查和更换,否则罚款200元。

八、井下爆破管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矿井必须指定部门负责爆破管理工作,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否则罚款5000元。

第一百一十三条电雷管在发放之前必须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测试电阻值和检查编号,并将脚线拧结成短路,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及没有编号的雷管,否则罚款1000元。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班剩余的爆炸材料必须由当班班(组)长签字后退回爆炸材料库,严禁交给下班使用和乱丢乱放,做到领取、消耗、退回“三对口”,防止爆炸材料丢失,否则罚款1000元。

第一百一十五条井下爆破作业必须由爆破工担任,爆破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爆破作业资格证书,否则对单位罚款5000元,违章爆破作业人员罚款1000元。

第一百一十六条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否则罚款2000元。

第一百一十七条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其内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爆破工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否则罚款1000元。

第一百一十八条矿井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使用与其瓦斯等级相适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有水的炮眼应使用抗水型炸药,否则罚款1000元。

第一百一十九条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且钥匙必须由爆破工保管。

爆炸材料箱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严禁乱放乱扔,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否则罚款1000元。

第一百二十条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否则罚款500元。

第一百二十一条炮眼封泥应使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代替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否则罚款1000元。

第一百二十二条炮眼深度、装药量、炮眼内封泥长度和封泥质量、最小抵抗线等都必须符合爆破说明书的要求,否则罚款1000元。

第一百二十三条爆破必须使用专用爆破母线,严禁使用裸线和铝芯线;爆破母线的破口和接头必须用绝缘胶布包好;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严禁爆破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体相接触,否则罚款1000元。

第一百二十四条井下爆破必须使用性能符合要求的发爆器,严禁明火爆破;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或电力起爆接线盒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发爆器或电力起爆接线盒内;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否则罚款1000元。

第一百二十五条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装配引药以及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电雷管脚线末端必须扭结;装药时必须首先清除炮眼内的煤(岩)粉,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否则罚款500-1000元。

第一百二十六条在有瓦斯和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所有采掘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m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爆破前必须对机电设备、电缆、设施等加以可靠的保护,否则罚款1000元。

第一百二十七条爆破必须严格执行撤人警戒制度;爆破前,人员全部撤到警戒线以外,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道上担任警戒;警戒线外必须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可下达起爆命令;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发出爆破警号,至少等5s方可起爆;否则罚款5000元。

第一百二十八条爆破作业点爆破后,待炮烟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瞎炮、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处理完毕后,方可解除警戒,警戒人员由布置警戒的班组长亲自撤回后,方可恢复工作面生产,否则罚款2000元。

第一百二十九条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发爆器把手或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使用瞬发电雷管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电雷管至少等15min,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否则罚款1000元。

第一百三十条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且当班必须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否则罚款5000元。

第一百三十一条已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起爆;在特殊情况下,当班班组长和爆破工必须向下一班班长和爆破工在现场交接班,否则罚款1000元。

第一百三十二条炮掘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罚款2000元。

第一百三十三条掘进工作面严禁边打眼边装药和装药后再打眼,否则罚款2000元。

一个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否则罚款1000元。

第一百三十四条间距小于20m的两个煤(岩)巷道掘进工作面严禁同时装药爆破,其中一个工作面爆破时,另一个工作面的人员必须撤到安全地点,否则罚款5000元。

第一百三十五条私藏火工品者交公安机关处理,对责任者罚款5000元,对单位罚款20000元。

第一百三十六条炸药或雷管箱不上锁或加锁不起作用的,罚款1000元;丢失炸药或雷管的,按事故性质追查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罚款10000元。

第一百三十七条代领、代交雷管、炸药的,相关人员罚款2000元/人。

爆破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的,罚款2000元。

雷管专用箱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否则罚款1000元。

爆破作业除上述规定外,如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其它相关规定的,罚款1000-3000元。

第一百三十八条井工煤矿爆炸材料的储存和运输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否则罚款1000元。

第一百三十九条井工煤矿地面爆破作业时,参照露天煤矿爆破相关规定执行。

九、井工煤矿小眼管理

第一百四十条溜煤眼、通风眼应按规定设置篦子、围栏的;小眼的上下口必须锁口,并有防止掉矸的措施;小眼上、下口附近必须悬挂牌板管理,否则罚款200-500元。

第一百四十一条行人眼未按规定挂设梯子及梯子安装不牢固的,不能满足行人安全要求的,立即停止使用进行整改,并罚款1000元。

第一百四十二条小眼施工无防坠措施的或未按措施施工的,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整改,并罚款2000元。

在小眼内部、周边作业没有使用保险带的,罚款1000元。

第一百四十三条随身携带工具或小型材料上下小眼时,携带人员必须走在其他人员最下方;多人携带材料时,必须单人上下,否则罚款1000元。

第一百四十四条严禁煤仓、溜煤(矸)眼兼做流水道,否则罚款2000元;煤仓与溜煤(矸)眼内有淋水时,必须采取封堵疏干措施,没有得到妥善处理不得使用,煤仓内出现水煤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处理,否则罚款1000元。

第一百四十五条检查煤仓、溜煤(矸)眼和处理堵塞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采用爆破方法处理煤仓、溜煤(矸)眼堵塞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否则罚款2000-5000元。

第一百四十六条长期未使用或废弃的煤仓、小眼、盲眼等必须进行封堵处理,否则罚款1000元。

第一百四十七条涉及受限空间作业,按照《神新能源公司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十、安全监测系统管理

第一百四十八条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按照AQ1029及《神新能源公司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图纸、台账、记录,否则罚款500元/项。

第一百四十九条传感器及报警仪位置、数量、安装及报警点、断电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罚款500-1000元。

第一百五十条未按规定对传感器、报警仪进行定期标校、调试、检测的,罚款1000元/台。

第一百五十一条严禁更改安全监控系统标校参数、人为干涉传感器工作状态;严禁提高监控断电值、报警值、缩小断电范围、缩小传感器量程范围,罚款5000元。

第一百五十二条分站或控制器处没有断电区域图、设备布置图的,罚款200元。

第一百五十三条传感器无牌板的或标记不清的,安全监控机房无气体超限应急处理流程图的,罚款200元。

第一百五十四条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设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2小时在线式不间断电源,否则罚款1000元。

第一百五十五条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双机热备,连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用主机应在5分钟内自动投入工作,否则罚款1000元。

第一百五十六条因监测系统管理不到位造成传感器误报警的,罚款2000-5000元。

安全监控系统不具备甲烷断电功能的,罚款5000元。

第一百五十七条安全监控系统工作不稳定的,系统软件死机率超过1次/72小时的,罚款500元。

第一百五十八条矿井擅自甩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风机自动切换等安全控制保护功能的,罚款10000元。

十一、救护队管理

第一百五十九条未按要求完成公司下达任务的,罚款10000元;接到任务,出动人员数量不符合《矿山救护规程》规定的,罚款2000元;接到任务出动不及时,罚款50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一百六十条救护队员值班期间违反《应急值守制度》规定的,罚款500-1000元,造成事故追究相关责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未经公司批准,擅自外出处理事故的,罚款20000元,对相关救护队员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十二、管理制度

第一百六十二条矿井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通风隐患排查,召开通风工作例会,并有通风工作计划和总结,否则罚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三条各种通风安全仪器仪表定期校正、检定,保证完好,否则罚款200元/台。

第一百六十四条矿井使用的自救器必须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仪器完好,否则罚款200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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