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学滇池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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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滇池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云南大学滇池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保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增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进展,为国家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建设者和交班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一般高等学校学生治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那么》的有关规定,参照《云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方法(试行)》,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我院国家打算内招收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述处置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置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述。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峻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观察;

(五)开除学籍。

留校观察以一年为期。

学生留校观察期满,经本人提出申请,有明显进步的,按期解除留校观察;学生在留校观察期间,有显著悔改表现的,能够提早解除留校观察;坚持错误或还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违背学院纪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能够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熟悉深刻,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三)其它(依照过错的事实、情节、后果等)能够从轻处分的。

第七条违背学院纪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能够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

(二)对举报人或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冲击报复、要挟恫吓;

(三)有两种(含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实施违背本规定所规定的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的行为者,按其中处分较重的一条从重处分;

(四)在校期间曾受过一次处分的,再次违纪时,应当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五)勾结院外人员违纪;

(六)群体违纪事件的骨干;

(七)其它依照违纪事实、后果等应当从重处分的。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八条学生有违背宪法,反对四项大体原那么、破坏安宁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学生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等活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一)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经教育帮忙不悔改的,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混淆视听,造成混乱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峻后果的,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

(三)违背学生集体治理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成立学生集体及开展各类活动,出版非法刊物,或以合法学生集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严峻违背学生集体治理规定并造成严峻后果的其它行为的集体要紧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规,组织或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拒不同意教育劝阻,组织和煽动生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宁团结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对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背国家治安治理法律法规,公安机关给予罚款、警告处分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公安机关给予治安拘留的,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但尚未组成犯法,或组成犯法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恶劣阻碍的,给予留校观察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一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违背学院规定,阻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公开场合治理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一)在校园公开场合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乱挂、放或故意破坏学校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峻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教学区域无理取闹或高声喧哗,阻碍教学秩序正常进行,经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峻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撕毁学院重要通知、通告、文件的,给予严峻警告以上处分;

(四)从门、窗向外砸瓶子或其它物品,扰乱校园公开场合治理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峻警告以上处分;

(五)组织、煽动学生罢课的,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学生故意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置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一)故意违背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国家、学院及个人造成损失或不良阻碍的,给予严峻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毁校园建筑物或学院重要形象标志、标识及其它公共设施、设备或文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以盗窃、敲诈、敲诈、诈骗、冒领、侵占等手腕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除追回赃物、赃款或补偿损失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窃、敲诈、敲诈、诈骗、冒领未遂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金额不满200元的,给予警告处分;200元至499元的,给予严峻警告处分;500元至799元的,给予记过处分;8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观察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多次违纪者,从重处分;

(三)盗窃或损坏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或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

(四)为违纪者提供条件或包庇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明知是赃物而进行窝藏、转移、销售,尚不够刑事惩罚的,或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学生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峻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尽管未殴打他人,可是用言语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发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峻警告以上处分;

(二)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局势激化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严峻警告以上处分;

(三)殴打他人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人轻伤的,给予留校观察处分;致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扩大局势的,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

(五)持械斗殴的,给予留校观察处分;动用刀具斗殴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参与打群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策划、组织、纠集打架的,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

(七)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损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损害的,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

(八)在处置打架事件进程中,利用不合法手腕私下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干扰学院正常调查处置工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学生违背学习纪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达10学时及以上的,应当给予以下处分:

缺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缺课20—29学时,给予严峻警告处分;

缺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缺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观察处分;

缺课50学时及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背课堂纪律,干扰教师正常上课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学生违背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严峻警告以上处分:

1.携带规定之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教师要求摆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坐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终止信号发出、经监考人员提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进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5.在考场或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抽烟或实施其他阻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进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未经同意,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其他违背考场规那么但尚未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八条学生违抗考试公平、公正原那么,以不合法手腕传递、取得或试图取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偷看被发觉的;

(二)剽窃或协助他人剽窃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剽窃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进程中利用通信设备的;

(五)请他人代替考试或代他人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禁止销毁的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七)传、接与考试相关的物品或互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八)事前将试题答案写在桌椅、墙壁上或手脚等躯体部位和偷看的;

(九)为他人剽窃试题答案提供方便的;

(十)其他作弊行为。

第十九条违背学院学生公寓治理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公寓床位,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私接电源线、网络线或利用违禁电器,给予警告处分;经两次教育不改或造成严峻后果的给予严峻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公寓内利用明火的,造成严峻后果的,给予严峻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许可擅自闯入或过时滞留学生公寓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未经许可在学生公寓留宿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峻后果的,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

(六)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公寓留宿的,给予留校观察处分;

(七)其他违背学生住宿治理规定三次以上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的,给予严峻警告以上处分;

(二)剽窃、剽窃他人研究功效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造成严峻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泄露国家机密、学院科技功效、他人科技功效及其有关指标、资料等技术秘密,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参与赌博者,给予严峻警告以上处分;组织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在校园内打麻将,视为赌博行为。

第二十二条因酗酒而造成不良阻碍或不良后果的,除补偿有关损失外,给予严峻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利用运算机,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尚未组成犯法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峻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背行为道德标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一)侮辱、谩骂、威吓、造谣、诬告他人,视其情节给予严峻警告以上处分;

(二)涂改、伪造、冒领、盗用、转借证件、证明、学历和学习成绩的,由当事人承担一切责任,并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伪造各类有价证券或学生证、图书证等学生个人有效证件的,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

转借学生证、其它证件或证明产生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私刻公章、擅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获奖证书、成绩的或擅自涂改、伪造他人签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查阅、存储、传播淫秽色情电子出版物或观看淫秽书刊、音像制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有猥亵、窥视、滋扰他人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峻或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置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新生在复查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休学期间有严峻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其他违背学院纪律或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职责和程序

第三十条负责违纪学生处分部门的职责:

(一)系学生教育治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系教管领导小组)负责学生违纪证据的搜集、资料整理上报;

(二)教务部负责违背学习纪律和考试纪律学生的处置;

(三)学生工作部负责违背日常行为标准的学生的处置;

(四)捍卫部负责与政法机关联系和调查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学生事宜;

(五)院学生申述处置委员会负责受理受处分学生的申述事宜。

第三十一条违纪学生处分程序:

(一)系在发觉学生违纪行为后,应当依照职责分工将学生违纪行为上报学生工作部、教务部、捍卫部。

系教管领导小组负责在发觉学生违纪行为后的10个工作日内调查清楚学生的违纪事实并经讨论,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处置意见应当做到程序合法、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二)对给予警告、严峻警告、记过处分的,由系教管领导小组做出处分决定,经系主任批准,并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三)对给予留校观察、开除学籍处分的,系将处分意见连同窗生本人检查、旁证和调查材料等一并上报相关职能部门。

职能部门收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复查审核学生违纪材料、违纪事实等,提出处置意见。

留校观察处分由职能部门上报主管院领导同意后生效;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因考试作弊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职能部门上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生效;

(四)对触犯法律、法规的,由系、捍卫科调查清楚后,提出初步处置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交学生工作部,由学生工作部按规定处置;

(五)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六)对学生作出的处分,由学院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应包括:

处分事实、理由、处分依据、申述权及申述期限;

(七)处分决定书的送达。

对给予警告、严峻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班、系负责送交学生本人;对给予留校观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工作部、教务部送达。

由学生本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拒绝签字的,由送达的工作人员纪录在案;因特殊情形不能签字的,由系或部记录在案。

处分决定无本人签字,一样有效。

同时依照治理范围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八)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处分决定书》报校本部和省教育厅备案;

(九)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院规按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十)学生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对受开除学籍以下处分的学生,学院依照其悔改表现和本人申请决定可否将处分决定书归入学院文书档案。

第三十二条学生依法享有申述的权利。

学生申述期间,处分决定不断止执行。

学生申述程序:

(一)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能够向学院学生申述处置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述。

(二)学生申述处置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述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述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述处置委员会提交院长办公会议从头研究决定。

(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能够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述。

(四)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述期内未提出申述的,学院再也不受理其提出的申述。

第五章附那么

第三十三条本方法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括该级别处分。

第三十四条学生违纪情形,将作为考核各系学生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学生申述的具体方法按《云南大学滇池学院学生申述治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违背本规定,涉嫌违法犯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惩罚。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经2006年9月21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方法在具体适用中的问题由学生工作部、教务部负责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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