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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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15篇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15篇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

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

下面是xx整理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欢迎阅读与收藏。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1  出卖方:

(简称:

甲方)

  购买方:

(简称:

乙方)

  村民委员会:

(简称:

丙方)

  为了互惠、互利、平等原则,经甲、乙、丙三方反复协商,甲方自愿将本社土地亩一次性卖给乙方所有,现达成买卖合同如下:

  一、甲方将本社土地亩卖给乙方亿有,每亩价额为元(大写:

万元正)。

  二、付款办法:

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

  三、甲、丙方将土地出卖给乙方后,乙方在所买的土地上有自主经营权,甲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自主经营权。

如甲、丙方阻止、干扰乙方自主经营,造成后果由甲、丙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违约责任:

  甲、乙、丙方任何一方违约,则按卖价总金额的两倍赔偿对方。

  五、本合同经甲、乙、丙三双自愿达成,无任何欺哄行为。

系甲、乙、丙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永不翻悔,经甲、乙、丙三方签字捺印后生效。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月日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2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之概念。

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城市土地的利用均是通过划拨方式进行的,即都是无偿划拨供应的,只存在单一的划拨土地供应制度。

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外资的进入,我国对外资企业开始实行土地有偿使用,收取土地使用费。

1990年,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出让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建立,由此开启了划拨土地使用权通过办理出让手续可再行转让的历史。

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释(20xx)5号文《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则根据司法实践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式作了全面的总结和规范,对今后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发展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含义及特点。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各种方式,除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外或完全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其特点有:

  

(1)取得的法定性。

即要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其用途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必须经过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

  

(2)取得的无偿性。

这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本质区别,即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者除缴纳补偿、安置费外无须向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即国家支付土地使用费;而出让土地使用权人则必须向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即国家支付包含土地使用费在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使用的无期限性。

依照法律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4)权利的受限制性,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能随意地处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

要处分,必须经过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

  二、未经政府部门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尽管我国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由于历史原因仍存在大量的划拨土地。

此类划拨土地的使用虽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但也不宜马上收回。

由于利用能力与现实利益趋使,许多划拨用地或明或暗的通过转让方式进入市场。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因此,以划拨方式出得土地使用权的,须经有批准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进行转让。

《条例》第四十五条还规定了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但同样规定政府审批是转让的前提。

未经政府部门批准擅自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所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

笔者认为,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无偿使用国有土地的方式,不需要支付使用土地的对价。

严格地说,现行法律规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并非真正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根据《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政府批准转让的实质是国家收回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然后再出让给受让方。

或经批准不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土地收益须上缴国家。

可见,划拨土地的使用权人依据转让合同取得的并非土地使用权的对价,充其量算作是对其交回土地使用权的一种补偿(含地上附属物的补偿),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之说及相关程序规定显得不伦不类。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变相转让,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土地市场的混乱,也是造成国家土地资产流失的一个巨大黑洞。

随着使用划拨土地的范围越来越小和土地市场的逐步规范,建议取消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之规定,规定禁止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凡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一律变成有偿使用,无力支付土地出让金的由国家直接收回或变更为租赁等其他使用方式。

根据《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意见,“转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为补偿合同,合同约定的土地转让价款应认定为对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的补偿。

”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确定为补偿合同可谓定性准确,把握到了此类合同的实质所在,有利于有关转让合同纠纷的正确处理。

  三、《解释》实施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分为三种情形处理。

  《房地产管理法》实施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但由于对人民政府的批准截止时间等事项没有详细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难题。

对此,《解释》作了规定。

  1、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转让无效,但在起诉前经批准并办理出让手续的则有效。

根据《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在起诉前,转让人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则转让人与受让人间的合同按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处理。

而实际上,这时转让的已不是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而是已转化为出让的土地使用权。

这里遵循的还是《条例》确立的“先出让后转让”的原则,只不过办理出让手续的时间宽延到了起诉前。

  2、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在起诉前经批准并由受让人办理出让手续的,转让合同按补偿性质合同处理。

该《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并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

”该规定的法律依据应为《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弥补了《房地产管理法》对转让人与受让人订立的合同没有明确定性易产生争议的缺陷,将其明确定性为补偿性质的合同,并将受让人办理出让手续的时间宽延到了起诉前。

  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在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政府决定划拨给受让人使用,转让合同按补偿性质合同处理。

该《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将该划拨土地使用权直接划拨给受让方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

”该规定的法律依据应为《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而实际上,这时已不是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而是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重新划拨,当然,这里的受让人必须按法律规定具有划拨土地使用资格。

由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时,可能支付了相应的补偿、安置等费用,转让该土地使用权时可能有地上附着物或存在职工安置等问题,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支付补偿、安置等费用也符合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条件的法律规定。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注意的几个关键问题

  1、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

根据《条例》等规定,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是指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

设有区的市,其权利部门仍是市级主管部门而不是区级主管部门。

  2、政府批准的依据。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经过政府批准,那么有批准权的政府依据什么来批准呢?

根据20xx年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20xx年10月国务院国发(20xx)28号文《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以最高行政命令重申,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因此,如果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人协议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后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则很可能永远得不到政府的批准,如此则转让合同无效。

  3、取得批准的时限。

“起诉前”是该《解释》贯彻始终的一个“无效合同”补正为“有效合同”的时间截止点,就是说,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在起诉前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追认批准,则转让人与受让人签署的合同就有效。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3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位于,地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字第号,土地面积平方米,转让面积为平方米,土地规划用途为用地,土地使用权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经土地价格评估,甲方土地使用权价格:

元/平方米,评估用途:

土地使用权转让,评估使用年期年。

  甲方使用土地上的房屋建筑总面积为平方米,产权证号为字第号,为结构,经评估房屋价格为元。

  甲方土地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宗地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第二条:

甲方愿将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乙方,乙方支付人民币合计元。

  第三条:

乙方预付合同定金元,在年月日交纳,甲方将上述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交接给乙方时,支付元,余款元于年月日之前支付给甲方。

  第四条:

本合同签订后,如乙方中止合同,乙方交纳的定金不予退还。

若甲方中止合同,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给乙方。

  第五条:

本合同经鉴证后,作为附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变更土地登记,凡符合补交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条件的,由乙方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交纳相关税费后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第六条:

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批准之日起,该幅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或甲方签订的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责任依法随之转移给乙方。

  第七条:

办理房地产转让所需缴纳的有关税费,按照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向所辖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大丰市土地交易服务中心留档一份。

  第十条: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大丰市签订。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甲方代表人/代理人乙方代表人/代理人

  (签章)(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4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贵州省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总占地面积为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为平方米。

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该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详见所附宗地图及宗地图的经济指标),该地块的开发状况已经双方踏勘认可。

  第二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50年,让渡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甲方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的转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商住项目,乙方受让后按照规划进行建设。

  第四条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费以及乙方自愿承担该部分土地转让双方发生的所有税费。

  第五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总额为元人民币。

  第六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转让费。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60日内,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逾期30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

  第七条在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土地使用权转让款后10日内,甲方依照规定办理该部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第八条乙方同意从签订合同之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九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账号内。

开户银行:

  第十条乙方受让该地块后,受原土地出让合同的约束。

  第十一条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负责任。

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48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事件发生后7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二条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缴纳滞纳金。

  第十三条乙方在本合同签定后必须在一年内动工修建。

  第十四条如甲、乙双方违反以上任何一条款,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均可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起生效。

  第十七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后生效。

  第十八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交土管部门备案一份。

  第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甲方代表人/代理人乙方代表人/代理人

  (签章)(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5  转让方(甲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

  受让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一、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二、甲方同意将位于的国有土地,证编号为:

,宗地面积大写平方米(小写平方米)转让给乙方,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详见附图所示。

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并经龙口市土地管理部门核准。

  上述土地范围内的一切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乙方。

建筑物:

,;附着物:

,。

  三、乙方愿意以总价人民币:

元(小写:

元)。

  四、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转让地价款汇入甲方指定的帐户内。

开户银行:

帐户号:

,帐户名称:

  五、甲乙双方对上述土地己勘察核实,对现状无异议。

  六、由甲、乙双方按国家现行规定向市税务部门交纳土地交易有关税费。

  七、按该土地使用证确定的用途使用,转让后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八、在土地使用期限内,乙方如需要改变土地用途,必须报请龙口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后与龙口市土地管理部门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地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九、转让地块原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办理转让过程中因增值所补交的土地增值税及其他费用由双方方另行协商。

  十、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年,土地使用剩余年期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十一、双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天内,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到龙口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

  十二、乙方在本地块范围内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十三、土地使用期满,乙方有优先续约的权利,须于期满前180天向龙口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与龙口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付土地价款,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十四、甲方保证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及其房屋和附着物归其所有,且不存在租赁和抵押的情况。

  十五、甲方隐瞒该宗地存在争议、共有、出租、抵押、被查或不符合转让条件等情况,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六、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无条件给予补偿。

  十七、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自行签订补充合同。

补充合同经台山市土地交易中心监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九、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由主管的龙口市土地管理部门持有及分送有关部门。

  二十、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监证单位:

  20xx年10月21日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6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以下简称甲方)转让方:

xxxxxxx

  法定住址:

xxxxxxxxxxxxxxx;邮政编号:

xxxxxx

  法定代表人:

xxx;职务:

XXX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根据《xxx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将座落为,面积(号码:

XXXXXXXXXXXX)及界址图划定范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作商业用地。

  第三条本合同转让的土地是在原XXXXXXXXXX出让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转让,该地块使用期限约40年,即从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第四条转让地价(评估地价)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地价款总额

  第五条乙方同意在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半地价款总额50%即元人民币付给甲方作履行合同定金,逾期不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定金减半返还。

甲方收到全部款项后,将从《国有土地使用证》和转让地块移交给乙方。

  第六条本合同一式五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备查,送(市)县地产交易所一份,余下送有关部门。

  第七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通讯和付款,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自行收到起生效。

双方的地址和银行帐号应为:

  甲方:

  乙方:

  法定名称:

XXXXX有限公司法定名称:

  法定地址:

  电话:

  邮政编号:

  开户银行:

  帐号:

  任何一方若变更以上通讯地址和帐号,在变更后3天内应将新的地址和银行帐号通知另一方。

  第八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第九条本合同于年月日在XXXXXX签订。

  甲方(章):

  甲方法定代表(签字):

  乙方(章):

  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帐号:

开户银行:

邮政编号:

电话:

法定地址: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7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自愿、平等、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的农田总计面积平方米(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一次性转让给乙方使用,转让费为人民币元整。

该土地长米(米),宽米(米)。

东邻,西邻,南至,北邻。

  二、甲方对上述土地转让前所拥有使用权及土地尺寸数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虚假不实情况,则视为违约。

  三、上述土地转让的期限为无限期(即乙方永久使用)。

  四、付款方式:

乙方于年月日将上述土地的转让款一次性付给甲方。

  五、转让方式:

甲方于年月日将上述土地的使用权交付给乙方使用。

交付使用后,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对上述土地的使用用途及处理方式。

乙方使用上述土地过程中,如需甲方协助提供该土地使用证明等相关资料时,甲方须无偿提供协助。

  六、甲乙双方在协议履行期间,土地的增值或贬值均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七、违约责任:

协议签订后,双方应按照协议的上诉内容自觉履行。

如果一方违约,应赔偿对方一切损失。

  八、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做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识表示,双方签字并按手印后即时生效。

  十、本协议壹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省_________市(县)

  受让人:

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

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_________,宗地编号为_________,宗地总面积大写_________平方米(小写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让土地面积为大写_________平方米(小写_________平方米)。

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_________。

  第五条出让人同意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_________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_________通,即通_________。

  

(二)周围基础设施达到_________通,即_________通,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整,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状况如下:

_________。

  (三)现状土地条件。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之日起算。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包含政府基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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