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运管机构行政许可运行流程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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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运管机构行政许可运行流程表.docx

全区运管机构行政许可运行流程表

全区运管机构行政许可运行流程表

序号

许可事项

许可程序

责任部门

监督机构、投诉电话

和公示网站

1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含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

1.受理:

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

根据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为行政许可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的,依法招投标。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3.决定:

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

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制发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五市及宁东运管局;

各县(市、区)运管所

监督机构:

宁夏道路运输管理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

12328

公示网站:

“信用宁夏”网站

2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1.受理:

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

根据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

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予以许可的,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4.送达:

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制发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监督机构:

宁夏道路运输管理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

12328

公示网站:

“信用宁夏”网站

3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许可

1.受理:

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

根据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

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

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制发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监督机构:

宁夏道路运输管理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

12328

公示网站:

“信用宁夏”网站

4

道路货物运输许可(含危险货物运输许可、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货运经营许可、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1.受理:

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

根据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

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

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制发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五市及宁东运管局;

各县(市、区)运管所

监督机构:

宁夏道路运输管理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

12328

公示网站:

“信用宁夏”网站

5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1.受理:

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

根据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

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

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制发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五市及宁东运管局;

各县(市、区)运管所

监督机构:

宁夏道路运输管理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

12328

公示网站:

“信用宁夏”网站

6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1.受理:

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

根据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

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

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制发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五市及宁东运管局;

各县(市、区)运管所

监督机构:

宁夏道路运输管理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

12328

公示网站:

“信用宁夏”网站

7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1.受理:

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

根据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

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

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制发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五市及宁东运管局;

各县(市、区)运管所

监督机构:

宁夏道路运输管理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

12328

公示网站:

“信用宁夏”网站

8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银川市除外)

1.受理:

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

根据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为行政许可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

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

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制发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五市及宁东运管局;

各县(市、区)运管所

监督机构:

宁夏道路运输管理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

12328

公示网站:

“信用宁夏”网站

9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银川市除外)

1.受理:

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

根据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地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为行政许可涉及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

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

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制发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五市及宁东运管局;

各县(市、区)运管所

监督机构:

宁夏道路运输管理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

12328

公示网站:

“信用宁夏”网站

10

汽车租赁经营许可

1.受理:

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

根据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

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

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制发许可证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五市及宁东运管局;

各县(市、区)运管所

监督机构:

宁夏道路运输管理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

12328

公示网站:

“信用宁夏”网站

11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资格认定

1.受理:

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

符合条件的安排考试,对考试合格人员,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颁发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并依据有关规定,收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费,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

建立诚信考核机制和继续教育机制,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五市及宁东运管局

监督机构:

宁夏道路运输管理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

12328

公示网站:

“信用宁夏”网站

全区运管机构行政处罚运行流程表

序号

处罚事项

处罚程序

责任部门

监督机构、投诉电话

和公示网站

1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处罚

1.立案责任:

通过监督检查、群众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等途径发现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审查,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

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监督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监督机构:

宁夏道路运输管理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

12328

公示网站:

“信用宁夏”网站

2

外国道路运输经营者未经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国际道路运输常驻代表机构的处罚

1.立案责任:

通过监督检查、群众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等途径发现外国道路运输经营者,未经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国际道路运输常驻代表机构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审查,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

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处警告。

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监督机构:

宁夏道路运输管理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

12328

公示网站:

“信用宁夏”网站

3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1.立案:

通过监督检查、群众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等途径发现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审查,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

5.决定:

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

监督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市及宁东道路运输管理局;

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监督机构:

宁夏道路运输管理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

12328

公示网站:

“信用宁夏”网站

4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处罚

1.立案:

通过监督检查、群众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等途径发现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审查,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

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等内容。

6.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

监督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市及宁东道路运输管理局;

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监督机构:

宁夏道路运输管理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

12328

公示网站:

“信用宁夏”网站

5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处罚

1.立案:

通过监督检查、群众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等途径发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审查,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

5.决定:

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

监督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市及宁东道路运输管理局;

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监督机构:

宁夏道路运输管理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

12328

公示网站:

“信用宁夏”网站

6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1.立案:

通过监督检查、群众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等途径发现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审查,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

5.决定:

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

监督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市及宁东道路运输管理局;

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监督机构:

宁夏道路运输管理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

12328

公示网站:

“信用宁夏”网站

7

对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

1.立案:

通过监督检查、群众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等途径发现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审查,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

案件承办机关在作出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告知其听证权利。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有关听证规则进行听证。

5.决定:

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五市及宁东道路运输管理局;

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监督机构:

宁夏道路运输管理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

12328

公示网站:

“信用宁夏”网站

8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

1.立案:

通过监督检查、群众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等途径发现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审查,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

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等内容。

6.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

监督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市及宁东道路运输管理局;

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监督机构:

宁夏道路运输管理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

12328

公示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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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对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等情形处罚

1.立案:

通过监督检查、群众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等途径发现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形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审查,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并告知其听证权利。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有关听证规则进行听证。

5.决定:

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

监督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五市及宁东道路运输管理局;

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监督机构:

宁夏道路运输管理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

12328

公示网站:

“信用宁夏”网站

10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

1.立案:

通过监督检查、群众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等途径发现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审查,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

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等内容。

6.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

监督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市及宁东道路运输管理局;

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所。

监督机构:

宁夏道路运输管理局纪检监察室

投诉电话:

12328

公示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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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形的处罚

1.立案:

通过监督检查、群众举报、其他机关移送等途径发现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形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审查,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

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

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

5.决定:

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

监督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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