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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规则

财字第1号

会计基础工作规则

一、总则

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统一会计核算标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制度》,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则。

1.1公司必须在注册登记所在地设置会计机构,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按规定的核算程序和方法进行会计核算。

1.2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即以每年的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会计核算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1.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凡经济业务须有经手人和负责人签署证明,各会计岗位按规定的职责权限开展工作;各种会计凭证、账簿、报表都必须定期审查核对,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并符合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1.4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

除法律规定和公司股东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泄露本单位的会计信息。

1.5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1.6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根据企业的需要进行轮换,会计人员必须服从调配。

二、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按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十三条基本原则执行,其中客观性、相关性、一贯性、可比性、及时性和明晰性原则是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权责发生制、配比、实际成本、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是对会计确认和计量的要求;历史成本、重要性、稳健性原则是对会计信息修正的要求,要根据企业经济业务的性质准确运用。

三、会计工作一般程序

3.1出纳根据已获批准的收、付款凭证,重点复核原始凭证的数量、金额是否与收、付款凭证一致,确认无误后办理货币资金收付款业务,并在原始凭证上加盖“收、付讫”戳记。

3.2出纳每日序时逐笔登记收、付款单,并据以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核对库存现金余额及银行存款对账单,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

办理完毕的收、付款凭证要及时传递,不得积压,务必日清日结。

3.3会计人员对每笔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进行认真审核,填制记账凭证,每日记账。

3.4会计人员根据成本核算规程,每月定期归集分配生产(或施工)经营耗费,计算经营成本和经营成果。

3.5会计主管人员每月编制期末结账凭证,并经审核后及时登记入账。

3.6会计主管人员月末核对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无误后,据以编制会计报表。

3.7出纳人员月末将银行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进行勾兑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会计主管复核签名。

3.8会计主管人员应在季末和年末撰写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分析报告。

3.9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及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四、填制会计凭证

4.1会计人员对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必须取得原始凭证,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须附上原记账凭证的复印件。

4.1.1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附:

验收单、报帐的付款用途、收款方收据。

4.1.2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4.1.3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 套写,并连续编号。

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4.1.4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必须通过税务局核验发票的网站验证发票的真伪。

4.1.5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怔附件:

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4.1.6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帐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帐凭证后面 ,并在其他记帐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4.1.7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同时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当事人需写明详细原因,如有证明人的需证明人签字,由经办单位会计负责人及单位负责人同时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4.2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也可以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4.3会计人员要严格审核会计凭证,做到正确使用会计科目,数字准确无误,复核完毕的记账凭证须由复核人员签名或加盖印章;对记载不正确、不完整、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应退回补填或更正。

不合法的凭证,应拒绝受理,并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4.4会计凭证的整理与保管:

4.4.1各种会计凭证应及时传递,不得积压。

登记完毕后,应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4.4.2对于各种记账凭证,应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填写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签名或盖章。

4.4.3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如收、发料单等,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该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4.4.4各种经济合同,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4.4.5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的,经本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负责人和股东批准,方可复印。

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应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分别签名。

4.5会计电算化月度已经结账并提交报表的,不允许采用反结账的方法对错误凭证进行修改,应于次月编制更正凭证。

五、设置和登记会计账簿

5.1会计人员要按照规定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固定资产卡片或固定资产台账、出租及开发产品台账等账册。

5.2每日的经济业务须及时进行会计处理,登记会计帐簿,按规定的报帐期结出余额。

结帐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核对无误后,全部登记入帐。

5.3实行会计电算化时,总账和明细账应于年终打印。

用计算机打印的账薄,必须连续编号。

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由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5.4手工登记账簿发生错误时,应当按规定的错帐更正法进行更正,不得随意处理。

5.5应当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货币资金、有价证劵每天核对,库存实物、往来账对帐每月核对确认。

5.5.1帐证核对。

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帐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内容、 金额是否一致,记帐方向是否相符。

5.5.2帐帐核对。

核对不同会计帐簿之间的帐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

总帐有关帐户的余额核对,总帐与明细帐核对,总帐与日记帐核对,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帐与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帐核对等。

5.5.3帐实核对。

核对会计帐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

包括:

现金日记帐帐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帐帐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帐单相核对;各种财物明细帐帐面余额与财物实存数额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帐帐面余额与有关债务 、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

六、编制会计报表

6.1编制会计报表的基本要求

6.1.1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真实、完整、准确。

6.1.2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

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

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6.1.3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公司的有关规定认真编写会计报表附注及其说明,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6.2会计报表分类:

6.2.1企业的主要会计报表有如下几种:

(1)资产负债表(年、月);

(2)利润表(年、月);

(3)现金流量表(年、季);

(4)资产负债对比表、利润对比表、固定资产变动表、财务比率指标、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明细对比表(年、月)、预付账款明细表、其他应收款明细表、预收账款明细表、其他应付款明细表;

(5)生产成本、开发成本、施工成本明细表(年、月)、存货月报表(年、月);

(6)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分项目列示)(年、月);

(7)销售台账(年、月);

(8)资金收支台账(月);

(9)应收账款、应付账款账龄分析表(年、月);

(10)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帐龄分析表(年、月);

(11)借款明细表。

6.2.2各类报表应按主管税务、工商、统计部门和公司规定的要求填写。

6.3会计报表的管理

6.3.1企业必须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使会计报表能准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6.3.2必须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会计报表,每月25日前将下月资金预算表报送公司主管领导和股东,年报在年度终了15天内报出,法定节假日时间可顺延。

报送税务等政府部门的报表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报出。

6.3.3季度报表和年度报表必须附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说明:

(1)存货计价方法,

(2)流动资产及流动负债增减变动情况,

(3)坏账准备提取比例,逾期3年以上未作坏账损失的应收账款,

(4)企业待处理财产损益主要内容及处理情况,

(5)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主要内容及摊销情况,

(6)企业对外投资的主要类型及投资收益,

(7)企业固定资产变动情况,

(8)提供抵押、对外担保等或有负债,

(9)房地产开发业务占用资金和效益情况,

(10)成本分析。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部分或全部说明,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提出财务建议。

七、会计档案管理

7.1公司财务部应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结合公司管理要求,对各种会计档案资料定期收集、整理和登记,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7.2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具体包括:

(1)财务会计报表;

(2)会计账簿类:

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会计凭证类:

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4)财务报告类:

包括验资报告、审计报告、查账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其他财务报告;

(5)财务计划;

(6)载有会计信息的其他载体(如磁盘、光盘等);

(7)重要合同协议:

包括借贷合同、公司章程、合(联)营合同章程、董事会决议、购销合同、基建技改合同等;

(8)其它类:

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属于会计记载范围内的重要备忘资料,分析资料,财务基础工作相关的资料。

7.3企业应按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的期限,及时对会计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和装订成册,发现问题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处理。

7.4建立会计档案的台账登记和使用制度,每月对整理和装订后的会计资料登记会计档案台账,并分类归档存放,以保证会计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调阅会计档案,要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7.5工作需要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7.6会计档案应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的期限进行保存。

7.7会计档案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经总经理、上级财税部门批准后才能销毁,销毁时,由公司有关部门共同监销。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要永久保存。

7.8财务部办公室内不能存放个人物品,所有钥匙需备份给部门主管,部分主管做相关的管理工作。

八、会计电算化管理

8.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以及公司管理的要求,制订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8.2采用统一的会计核算软件,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操作。

8.3各财务人员应做到当天的业务当天登记入账并备份,月末及时结账备份并打印会计报表,年终打印会计帐薄,及时运用计算机对数据进行综合分析。

8.4建立电算化的内控制度。

8.4.1建立健全岗位责任,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杜绝越权操作;

8.4.2防止已输入微机的原始凭证和会计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审核而登记机内的账簿;

8.4.3上系统操作人员离开系统前,应按规定退出会计软件;

8.4.4健全必要的防范计算机病毒的措施,保证会计数据的完整性;

8.4.5对使用中的核算软件进行修改,硬件设备的更换,要有审批手续,防止对数据和软件进行非法修改和删除,以保证数据的连续性和安全性;

8.4.6为保证会计资料的安全、保密,电算化系统必须设置专用密码,所有的数据资料必须每年年终进行一次双备份,存放不同的地点,并由专人专职保管,做好防潮、防磁、防火,并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九、会计工作交接

9.1会计人员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手续未办清的,不得办理离职和调动。

交接一般应在会计核算期间结束时(月末、季末、或年末)。

9.2如发现离职后的会计人员原经管的会计业务有违犯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等问题,应追溯原移交人的责任。

9.3会计人员办理移交前须做好以下工作:

9.3.1已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的凭证应填制完毕,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9.3.2整理移交清册,列明应移交的凭证、账表、财务章、现金、有价证券、发票、支票簿、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的内容。

9.3.3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主管会计交接由公司领导共同监交。

9.3.4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账簿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清查处理;

9.3.5会计凭证、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要查清原因,并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银行存款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各项往来清楚。

9.3.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电算化软件及密码,数据后备磁盘等资料。

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确保电子数据有效。

9.3.7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9.4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在清册上注明:

交接日、单位名称、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及姓名,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式三份,接收人、公司财务部及上级部门各存档一份。

9.5年度内移交的账簿应继续使用,不得别立新账。

9.6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事不能到职工作,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必须指定专人接替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9.7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9.8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十、附则

10.1凡违反本规则者,由该公司和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和纠正处理,并视情节处20—500元罚款,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廉江市和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本制度发至廉江市和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从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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