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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额度授信

第一章 额度授信

1.1概述

1.1.1定义

额度授信是指建设银行通过综合评价客户资信状况、授信风险和信用需求等因素,在信用风险限额的基础上核定信用控制量即授信额度,并通过对授信额度的分配支用、监控管理来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过程。

信用风险限额是建设银行按照有关客户信用评级办法的规定,测算出未来一段时期内本行能够承受的客户最大信用风险总量。

原则上授信额度不能超过信用风险限额。

1.1.2对象和条件

原则上建设银行应对所有企事业法人客户(包括单一法人客户和集团客户)进行额度授信,但以下情况除外:

1.仅申请办理低风险业务的客户;

2.其他建设银行总行认为不需要进行额度授信的客户。

1.1.3目标

一是控制集中度风险。

建设银行对单一客户的信用不能过于集中,应当设定最高额度,建设银行对客户办理的信贷业务余额不能超过这个额度。

二是提高效率。

对于不同的授信客户,在已确定的授信额度特别是公开授信额度内办理单笔信贷业务,可相应地简化手续。

三是增强竞争能力。

建设银行通过额度授信,可密切与优质客户的合作,有助于培养建设银行的客户群体,树立建设银行的良好形象。

1.2额度授信方式

额度授信的方式分为一般额度授信和公开额度授信。

1.2.1一般额度授信

1.2.1.1定义

一般额度授信是指建设银行通过对法人客户确定用于我行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以实现对单一客户从授信总量上控制信用风险的目标。

在一般授信额度内可办理各类贷款(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境外筹资转贷款、流动资金贷款、股票质押贷款、贸易融资项下的各类贷款等)、信用证、提货担保、保理预付款、保理担保付款、法人帐户透支、单位信用卡透支、承兑、保证、信贷证明、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等全部表内外形式的本外币信用业务。

一般授信额度是建设银行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1.2.1.2期限

一般授信额度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具体有效期由审批确定。

额度到期后必须按规定重新报批。

在一般授信额度内办理单笔业务的期限不受额度有效期的约束。

1.2.2公开额度授信

1.2.2.1定义

公开额度授信是指建设银行在对客户确定用于内部控制的一般授信额度的基础上,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客户,可以将部分或全部授信额度向客户做出公开承诺,即给予公开授信额度。

未进行一般额度授信时,不能对客户核定公开授信额度。

公开授信额度内不可办理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以及境外筹资转贷款。

1.2.2.2条件

建设银行公开额度授信客户原则上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经建设银行评定的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

2.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以及进出口

贸易融资客户不超过80%);

3.净资产不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进出口贸易融资客户不低于

1000万元人民币);

4.近三年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且无其他对银行(包括建设银行和

其它银行)的违约行为。

1.2.2.3期限

公开授信额度的有效期为一年。

在公开授信额度内办理单笔业务的期限不受公开授信额度有效期的约束。

1.2.2.4.《公开额度授信证书》和《取消公开额度授信通知书》

1.公开额度授信一般应向客户颁发《公开额度授信证书》(见附件2-1-1)。

2.公开额度授信客户在授信期间内发生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经办行要根据对客户进行重新评价的结果,调整对客户的公开授信额度,通过发送《取消公开额度授信通知书》(见附件2-1-2)取消原公开授信额度,同时换发新的《公开额度授信证书》:

(1)总投资超过客户投资前三年的税后利润之和的重大建设项目;

(2)兼并、收购、分立、破产、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重大体制改革;

(3)标的达到净资产的30%的重大法律诉讼;

(4)对外担保额达到净资产的30%的重大对外担保;

(5)重大人事调整;

(6)重大事故和大额赔偿等重大事项。

3.公开额度授信客户出现贷款逾期、欠息或造成建设银行被迫垫款的情况,经办行要限令其在3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要立即取消其公开授信额度,发送《取消公开额度授信通知书》并报审批行备案。

1.3操作程序

对客户进行额度授信(包括一般额度授信和公开额度授信,下同)的操作程序可分为受理、信用评级、提出授信额度建议、额度审批、额度使用及后续管理等六个环节。

1.3.1受理

对拟进行一般额度授信的客户,信贷经营部门应主动搜集客户资料。

为客户申报一般额度授信时,不得告知客户,不准客户参与申报材料的编制。

对于申请公开额度授信的客户,信贷人员应当向客户全面介绍建设银行的信贷政策和公开额度授信条件,并参照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1.1的规定受理客户申请。

1.3.2客户信用评级

对拟进行额度授信的客户,信贷经营部门应按照本手册第三篇第一章《客户信用评级》的规定对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测算信用风险限额。

1.3.3提出授信额度的建议

建设银行在原则上不超过信用风险限额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的建议:

1.客户的客观信用需求;

2.预计其他银行对客户的授信变动情况;

3.建设银行的信贷政策。

原则上授信额度的建议中应明确各信贷品种额度(包括贸易融资额度)和公开授信额度(如有)。

1.3.4额度审批

1.3.4.1合规性审查

参照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2.1.3.1的规定执行,其中,材料齐全性审查应重点审查是否同时具备以下材料:

1.以行发文上报的正式文件,文件内容包括对该业务的倾向性决策意见(含授信额度、授信期限)、给我行带来的相关效益、存在的风险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2.额度授信申报书;

3.客户信用评级报告;

4.经财政部门核准或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审计的近3年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以及申请授信额度前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及财务变动情况说明;

5.其他要求的材料。

1.3.4.2审批

1.各级行对授信额度的审批依据授权或转授权的单户授信总量审批权执行。

2.对客户核定的授信额度小于对客户的授信存量时,授信额度的审批按照对客户授信存量的审批权执行。

3.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授信额度的审批权在上述1规定的有权行基础上上移一级行:

(1)在特殊情况下,拟对不符合条件的客户授予公开授信额度的。

(2)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拟给予客户的授信额度超过按规定

办法测算的信用风险限额的。

4.对客户调整授信额度应按照拟调整后额度的审批权限审批。

1.3.5额度的使用

1.在额度有效期内任一时点,客户在建设银行的信贷余额不得超过一般授信额度(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一般额度授信客户办理额度内具体业务时按照相关信贷品种的要求执行。

3.在一般授信额度内对具体信贷业务的审批按信贷业务授权权限的规定执行。

4.如客户需使用公开授信额度,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建设银行提交申请,将信用需求的品种、金额、期限等通知建设银行,同时填写相关信贷品种申请书。

信贷经营部门审核后,报经主管行长签字同意后对客户办理发放等相关手续。

1.3.6额度授信的后续管理

对一般授信额度采取日常监测管理、定期分析评价,根据客户情况随时调整授信额度的管理方式。

1.各级行信贷经营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分支机构额度授信工作的管理,掌握对客户核定授信额度的情况,负责审批在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不变的情况下公开授信额度的保留或调整,负责督促经办行监测、分析客户经营财务状况的变化,以及他行对客户信贷投入的变动情况,负责监督经办行(部)在授信额度内按规定办理具体授信业务。

2.公开授信额度有效期届满时,若不需调整一般授信额度而继续保留或调整公开授信额度,经办行只需报上级行信贷经营部门批准即可。

原授信额度为经办行审批的,经办行信贷经营部门可自行确定公开授信额度。

3.各级行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减已核定的授信额度,但须报原审批行备案。

4.如果对单一客户的授信存量超过对其核定的授信额度,经办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将对该客户的授信余额压缩到授信额度之内。

如经办行认为确需通过增加授信的,必须按增加授信后的授信额度报有权审批行审批。

5.额度授信客户在发生具体信贷业务后,经办行应参照本手册第三篇第五章《信贷资产检查》的规定进行信贷资产检查。

1.3.7档案管理

额度授信与授信项下的具体单笔信贷业务资料应建立信贷业务档案。

档案资料的建档、归集、管理参照本手册第三篇第八章《信贷档案管理》的要求执行。

1.4集团客户的额度授信

对集团客户进行额度授信,除了执行本章前述规定外,还应执行本节规定。

集团客户额度授信是指建设银行对集团客户进行客户评价,确定授信额度并将授信额度在成员单位之间进行分配,经办行在分配的授信额度内为集团客户成员单位办理各项信贷业务。

1.4.1集团客户的界定

集团客户中的企事业法人具有以下一个或多个特征:

1.在股权上或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

2.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

3.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这里的主要投资者指直接或间接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指有权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如总经理、执行董事、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同等职位的个人。

4.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建设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上面所提到的“控制”是指:

1.一企事业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法人50%(含)以上权益性资本的。

2.一企事业法人或自然人虽然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持有另一法人的权益性资本不足50%,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1)持有后者50%(含)以上的表决权;

(2)有权任免后者董事会等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3)在后者董事会等类似机构会议上有50%(含)以上的投票权。

3.能够实际控制后者的其他情况。

对于未/不拟与建设银行发生信用关系集团客户总公司/总部或成员单位,可不纳入集团客户额度授信范围。

1.4.2对集团客户的额度授信

1.4.2.1组织形式

1.由管辖行、牵头行、成员行、经办行相互配合,共同完成。

总行、一级分行为跨一级分行辖区、一级分行辖区内集团客户额度授信的管辖行,集团客户母公司所在地一级分行为牵头行,其余成员单位所在地一级分行为成员行,各成员单位授信业务的开户行为经办行。

母公司由总行直接经营的集团客户,由总行同时作为管辖行和牵头行。

(1)管辖行的主要职责

组织调查和公布集团客户关系树;组织牵头行和成员行开展授信工作;确定调查评价的方式;审批授信额度;确定、调整授信额度的分配方案;监督各级行在分配的额度内办理各项信贷业务。

(2)牵头行的主要职责

负责向管辖行上报授信集团客户名单;牵头对集团客户进行总体评价,提出一般授信额度建议;报送集团客户信用等级与授信额度的申报材料;提出一般授信和公开授信额度分配的建议方案;确定集团客户统一公开授信额度;监督所辖经办行在分配的授信额度内办理各项信贷业务;与管辖行、成员行沟通集团客户授信后出现的情况;协助成员行处理与集团客户成员单位间的关系;配合管辖行做好集团客户授信的相关工作。

(3)成员行的主要职责

直接或组织所辖经办行对集团客户成员单位进行客户评价,并协助牵头行对集团客户进行总体评价;监督所辖经办行在分配的额度内办理各项信贷业务;与管辖行、牵头行沟通集团客户成员单位授信后出现的情况;配合管辖行、牵头行做好集团客户授信的相关工作。

(4)经办行的主要职责

直接或协助成员行对集团客户成员单位进行客户评价;在分配的授信额度内办理各项信贷业务并对单独申请公开授信的成员单位确定公开授信额度;将集团客户成员单位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录入信贷管理信息系统;跟踪了解集团客户成员单位授信后出现的情况,并向成员行报告,重大事项同时报牵头行及管辖行。

2.成立专门的客户经理小组

客户经理小组由管辖行、牵头行和成员行为集团客户配备的客户经理组成。

客户经理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收集、整理集团客户的相关信息和需求,撰写集团客户信用评级报告、信用等级审定与授信额度申报材料,开展业务交流和信息沟通等。

客户经理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组长原则上由牵头行客户经理担任。

必要时由牵头行主管副行长或管辖行客户经理担任组长,牵头行客户经理担任副组长。

组长的职责是在客户经理小组中起牵头组织作用。

为保证小组成员之间联系渠道的畅通,组长应负责制定或委托副组长制定本客户经理小组联系表,并上报管辖行信贷经营部门备案。

客户经理小组组长有权根据需要召集或委托副组长召集小组成员研究与集团客户额度授信相关的问题,并集中撰写客户信用评级报告、信用等级与授信额度申报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1.4.2.2额度授信的发起

牵头行应对条件成熟需要进行额度授信的集团客户,及时列出名单上报管辖行,管辖行根据客户的重要程度及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牵头行和成员行,正式行文下发《集团客户额度授信工作通知书》。

《集团客户额度授信工作通知书》应明确以下内容:

1.集团客户母公司、成员单位名称及所在地,相应的牵头行及成员行;

2.对集团客户进行调查评价的方式,牵头行与成员行的工作内容及时间要求;

3.信用评级与授信额度申报、授信额度分配等工作的时间进度安排;

4.对成立客户经理工作小组提出要求;

5.对申请公开授信的,提出公开授信工作的要求。

1.4.2.3客户信用评级、审批授信额度

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开展额度授信工作:

1.关系相对紧密且母公司在我行开户的母子公司制集团客户

(1)一般程序(原则上应按照下列程序开展集团客户额度授信)

①先由各成员行分别对集团客户成员单位进行客户信用评级,并测算出信用风险限额,完成《客户信用评级报告》,并提出对成员单位的授信额度建议。

成员单位信用等级应报有权行信贷审批部门进行审定。

②牵头行在各成员行评价工作的基础上,对集团客户进行总体信用评级,测算集团客户整体的信用风险限额,完成客户《信用评级报告》。

③牵头行将额度授信申报材料报有权审批行进行审批。

原则上成员单位跨一级分行的集团客户的额度授信应由总行审批人会议审批。

报批材料中一般应包括授信额度在牵头行及各成员行之间分配的建议和授信额度的使用程序、条件等。

④管辖行信贷经营部门根据集团成员客户在我行的分布及资金需求状况以及牵头行对授信额度分配使用的建议,将对集团公司的整体授信额度分配到牵头行及各成员行。

(2)特殊程序(特殊情况下可采取以下程序)

对于组织结构复杂的优质集团客户,集团总部能有效控制下属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和资金运作,能够提供合并会计报表,且子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可按照有关规定对该集团客户采取“整体式”额度授信方式。

2.关系相对紧密且母公司在我行开户的总分公司制集团客户

由牵头行直接对集团客户整体进行客户信用评级,测算集团客户整体的信用风险限额,完成《客户信用评级报告》,并提出授信额度建议。

成员行及各经办行不再单独对分公司进行评价,但应根据牵头行要求,调查核实分公司情况,协助牵头行对集团客户进行评价。

3.关系相对紧密但母公司不在我行开户的集团客户以及关系相对松散的集团客户,管辖行信贷经营部门在了解集团整体情况的基础上,指导集团成员开户行对母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以及控股的合资公司分别实施额度授信管理。

4.特殊情况的处理:

(1)如集团母公司和各成员公司财务上已经并表,其额度授信采用统授统用方式的视同对单一客户的授信,依照对单一客户额度授信的要求进行。

(2)集团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企业额度授信根据不同情况办理:

①跨国公司母公司在境内的,授信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②跨国公司母公司在境外,但在国内设有总部的,可比照一般

程序对跨国公司中国总部及境内成员单位进行整体额度授信;

③跨国公司母公司在境外且在境内未设立总部的,可对跨国公

司境内在华企业分别进行额度授信,分别授信的授信额度加总后作为对跨国公司在华企业的授信额度。

1.4.2.4集团客户的公开额度授信

1.对集团母公司进行公开额度授信的,由牵头行信贷经营部门提出公开授信额度建议,报主管行长批准,并报管辖行信贷经营部门备案。

2.对将集团客户公开授信额度在成员单位之间分配的,经办行信贷经营部门应将集团公司公开授信申请及需公开授信的成员单位名单上报牵头行信贷经营部门,牵头行信贷经营部门提出集团客户公开授信额度及分配建议方案,经主管行长批准后,报管辖行信贷经营部门批复。

其中成员单位的公开授信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分配的一般授信额度。

3.对成员单位单独进行公开额度授信的,经办行信贷经营部门提出公开授信额度建议,报主管行长批准后,报成员行备案并抄报牵头行信贷经营部门。

1.4.2.5集团客户额度授信的后续管理

1.4.2.5.1额度的使用

信贷经营部门在授信额度项下办理具体信贷业务参照本章1.3.5的要求执行。

1.4.2.5.2建立集团客户信息报告制度

(1)重要信息报告制度。

集团客户重大的人事变动、涉讼事项、体制改革、产权变动、投融资项目、对外担保、事故和损失、资金流动、资产重组、关联交易和其他可能带来重要商机或影响建设银行信贷资产安全的重大事项,经办行客户经理应当在知悉后一个工作日内,直接报告管辖行和牵头行的客户经理。

(3)年度报告制度。

集团客户经理小组组长应通过小组成员收集汇总集团客户相关信息,在每年2月底前完成集团客户额度授信年度报告,正式行文上报管辖行信贷经营部门,同时抄报管辖行风险管理部门。

1.4.2.5.3信息管理

管辖行信贷经营部门应在信贷管理信息系统中建立集团客户成员单位的关联关系。

各经办行应将授信额度内每一笔额度的使用情况在业务发生当日逐笔登录信贷管理信息系统。

管辖行、牵头行、成员行应通过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集团整体及成员单位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确保对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量控制在授信额度内。

 

附件2-1-1

编号:

公开额度授信证书

(参考格式)

 

__________________:

按照《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过审查,我行决定授予贵方公开授信额度万元。

以上授信额度的有效期一年,自本证书生效之日起计。

对本公开授信说明如下:

第一,在以上公开授信额度的使用范围和有效期限内,在符合我行信贷业务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我行将及时、方便地安排你方使用有关信用;

第二,每次使用信用的期限要根据其具体用途按我行相关规定执行,不受上述“有效期一年”的约束;

第三,超出本公开授信额度的信用需求须经我行评估,按规定的授信审批程序发放。

第四,在本公开授信额度的有效期内,当贵方发生下列重大事项之一时,我行可以根据其产生的影响调整或取消授予贵方的公开授信额度:

(一)总投资超过客户投资前三年的税后利润之和的重大建设项目;

(二)兼并、收购、分立、破产、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重大体制改革;

(三)诉讼标的达到净资产的30%的重大法律诉讼;

(四)对外担保额达到净资产的30%的重大对外担保;

(五)重大人事调整;

(六)重大事故和大额赔偿等重大事项。

第五,贵方一旦出现贷款逾期、欠息或造成我行被迫垫款等情况,我行可停止贵方使用公开额度授信额度。

第六,本证书加盖公章后生效,仅作贵方便利使用公开授信额度之证明,不作其他用途。

 

中国建设银行行

年月日

 

附件2-1-2

编号:

取消公开额度授信通知书

(参考格式)

__________________:

按照《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我行给予贵方的《公开额度授信证书》的规定,鉴于贵方有下列行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我行决定取消号《公开额度授信证书》授予贵方的公开授信额度(币种金额)

万元。

特此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行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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