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计算机网络犯罪上的缺陷及防治对策论文大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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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计算机网络犯罪上的缺陷及防治对策论文大学论文

目录

引言1

一、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基本理论1

(一)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定义2

(二)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特征3

(三)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分类3

二、计算机网络犯罪给我国刑法理论带来的困扰4

(一)虚拟财产是否应当作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对象4

(二)网络故障双方当事人责任分担问题我国法律仍是空白5

(三)在计算机网络犯罪中,对当事人的知识产权如何进行保护也是我国理论界面临的一大问题5

三、我国在防治计算机网络犯罪存在的问题6

(一)我国刑法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内容规定的过于简单,不利于法律在现实中的适用6

(二)法律上,我国法律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量刑过轻,刑罚无法与犯罪分子所造成的损失成正比6

(三)在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监管处罚方面,我国仍旧是以行政手段为主,而这也不利于我国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7

四、完善我国计算机网络犯罪防治方法的建议7

(一)完善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立法,制定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单行条例来解决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7

(二)在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监管方面,可以单设一个机构来对计算机网络犯罪进行监管与处理7

(三)在加强我国法律管理的同时,我国还应当提高我国的计算机软硬件水平,从根本上杜绝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发生8

结语8

参考文献9

致谢10

 

我国在计算机网络犯罪上的缺陷及防治对策

【摘要】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人类已经进入了数字化时代。

人们通过计算机网络足不出户就可以获得大量的信息。

计算机网络技术在使人们在了解世界、满足自己需求方面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可以说,计算机网络技术是人类发展史上生产力发展史上最大的一次飞跃。

但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计算机网络技术在给人们带来极大的便利的同时,一些不法分子却借助计算机网络不断破坏现有的社会秩序。

由于计算机网络的一些特性,使得计算机网络犯罪出现了一些不同于其他犯罪的新特性,给人们在防治犯罪方面带来了极大地困难。

因此,本文对计算机网络犯罪问题进行了探讨。

笔者在对计算机网络犯罪进行简单介绍的基础上,着重对我国计算机网络的缺陷进行了总结分析,并针对这些缺陷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希望能够完善我国的计算机犯罪立法,是我国能够更好地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

【关键词】计算机网络犯罪;刑法理论;虚拟财产;防治方法

 

引言

随着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的发展,计算机的应用深入到社会的各个领域。

计算机作为信息时代的高科技产品,以其快速、便捷和高效给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巨大的变化。

但科技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在人们将各种信息传到网上,享受便捷的网络服务同时,计算机网络犯罪也慢慢地渗入到我们的生活当中,威胁着我们的人身隐私及财产的安全。

据统计,全球1995年因计算机犯罪损失150亿美元,2000年这一数字将高达2000亿美元,按照这样的发展速度预测,2010年全球因计算机犯罪而受的损失将高达5000亿美元。

防治计算机犯罪已成为当今世界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研究计算机犯罪,不光能保护社会及个人的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治安与稳定,而且,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形式,计算机犯罪对于完善我国的刑法法规,加深刑法理论的研究深度,都有很重大的意义。

一、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基本理论

计算机网络犯罪是一种依托于计算机网络的一种犯罪形式。

所谓计算机网络犯罪主要是指犯罪分子利用网络的特性,使用编程、解码等手段,在互联网上实施以网络或连结在网络上的计算机系统为犯罪场所或犯罪对象的触犯刑法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一)算机网络犯罪的定义

同计算机网络技术一样,计算机网络犯罪因其复杂性以及多变性国际上至今仍旧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

各国学者为了让人们更好地了解计算机犯罪,给出了许多不同的定义。

纵观各国学者的定义,发现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定义主要有三种学说:

1.广义说

广义说对计算机犯罪定义进行了扩大化解释,他们将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犯罪行为扩大到职业道德行为,认为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也是计算机网络犯罪的一种,如欧经合组织就将计算机网络犯罪定义为:

在自动数据处理过程中,任何非法的违反职业道德的,未经批准的行为都是计算机犯罪。

笔者认为,广义的计算机网络犯罪概念并不能很好的将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特征进行很好的解释,广义的概念与其他的犯罪的界限也不是很清晰,这样就会在实践中很难去把握计算机网络犯罪,使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行为带有盲目性,因而是不可取的。

而且,现实中广义说也为广大国家所抛弃。

2.狭义说

狭义说主要是将计算机网络犯罪的行为进行了缩小,认为计算机网络犯罪就是对计算机本身及计算机数据进行侵犯的犯罪。

狭义说的主要代表学说是瑞典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规定,其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规定是:

未经批准建立和保存计算机私人文件;有关侵犯受保护数据的行为;非法存取电子数据处理记录或者非法修改、删除、记录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都是计算机犯罪。

”狭义说虽然明确了计算机网络犯罪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计算机网络犯罪,但其却忽视了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发展速度。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计算机网络犯罪也会不断出现新内容与新类型。

但狭义说却无法将这些新类型涵盖其中,因而也是不可取的。

3.折中说

综合广义说与狭义说,我们可以看出计算机网络犯罪概念争议的焦点就在于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范围上。

折中说在综合广义说与狭义说的基础上,将计算机及计算机资产作为网络犯罪的对象。

我国采用的就是折中说,我国学者将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概念定义为以计算机为工具或以计算机为资产为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

相对于广义说与狭义说,折中说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定义概括的相对准确。

笔者也赞同折中说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定义。

但折中说也有所不足,如无法很好的表述计算机同时作为犯罪工具又作为犯罪对象的现象,而这点就需要学着加以研究解决。

(二)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特征

作为伴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犯罪,计算机网络犯罪必然有关于计算机网络的一些特征,而这些特征也是其他一些犯罪不具备的。

综合起来,计算机网络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1.犯罪主体高素质化

计算机网络犯罪主体大多是具有高等教育或具备一定专业结束水平的人,因此,犯罪主体高素质话就是计算机网络犯罪的一项重要特征。

我们都知道,现在的计算机系统及人民的网络财产都有很高的防火墙等完善的安保措施。

因此,要实施计算机网络犯罪,作案人必须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

2.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手段有很高的隐蔽性

计算机网络犯罪大多是通过对应用程序等无形信息来实现的,而犯罪分子通常采用的方法也是通过系统的漏洞来实现犯罪的。

因此,隐蔽性也是计算机网络犯罪的一大特征。

3.计算机网络犯罪因其通过网络来进行犯罪

计算机网络遍及许多国家,因此,计算机网络犯罪一般都可以涉及许多国家和地区。

(三)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分类

计算机网络犯罪,由于设计领域非常广泛,因此现实中很难去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具体状况加以了解。

适当地对计算机网络犯罪进行分类,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计算机网络犯罪。

经过笔者的总结,本文将计算机网络犯罪分为以下几类:

1.对计算机系统、软件、计算机本身等进行破坏的技术型犯罪

传播网上病毒、对其他计算机进行黑客攻击等就是这种犯罪。

这种犯罪虽不一定会以非法获得某种利益为目的,但其客观上对他人的网络安全带来的损害,因而我国将其归为一类犯罪。

2.利用计算机网络来盗取他人财产信息,进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

现在许多银行都为了满足居民网络消费的需求,都开通了网络银行服务。

消费者可以通过用户名、密码等信息来进行网络购物。

可见,这些信息与居民的财产有着直接的关系。

侵犯了公民的财产信息,必然会使公民的财产安全受到极大影响。

3.计算机网络和一般刑事犯罪相结合的一种犯罪

随着计算机逐渐深入人们的生活方方面面,原来许多现实中做到的事情用计算机技术也可以做到。

而这种情形也可以被犯罪分子所利用来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这种通过计算机来做到一般犯罪目的的行为,不仅花费的成本更低,而且也更具有隐蔽性。

这就是计算机犯罪的第三种分类。

这种是犯罪将计算机作为一种工具来使用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如传播淫秽物品等。

二、计算机网络犯罪给我国刑法理论带来的困扰

计算机网络,使人们进入了一个数字化时代。

在这个时代,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也在不断发生改变。

生活的改变,导致人们的行为方式也悄然变化。

而这种变化却给我国的刑罚理论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这种困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虚拟财产是否应当作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对象

从上文我们知道,虚拟的财产信息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已经没有疑问。

但在计算机网络中,仍有一种财产备受我国学者的关注,即网络中的虚拟财产。

对于虚拟财产,学者对其是否作为我国犯罪的对象仍未达成统一。

有的学者认为由于虚拟财产是人们休闲时所创造出来的财产,不是在工作劳动过程中创造出来的,其在现在中也不能换取成人们生活的所需品,因此不能作为刑法的对象,但笔者却又不同观点,笔者认为,虚拟财产应当作为刑法的对象受到法律的保护。

我们知道,现在网络游戏、社区空间等已经深入到人们的生活之中。

这种电子休闲方式因为其能满足人们潜在的虚荣心以及猎奇心理等已为广大人们所青睐。

人们为了满足自己的心理需求,不惜花费大量的经历与金钱投入其中。

例如,在一款国产游戏中,玩家为了获得好装备而不惜将现实中的大量金钱投入到游戏中,其中投入金钱最高的玩家已经达到80万人们币。

其他的投入上万元人民币的玩家也比比皆是。

这类玩家的虚拟财产如果被盗,换算成现实的人民币的话已经远远超过盗窃罪的最低标准。

但由于我国至今还未对虚拟财产入刑达成统一的意见,因此现实中这类玩家的利益一旦遭受侵害则很难受到保护,现实中玩家花费的金钱等也就付诸东流。

这种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相挂钩,是虚拟财产可以入刑的最好依据。

而且,有的玩家为了将自己的账号经营好,其也花费了不少心血,也是玩家辛勤创造的成果,从马克思主义价值论上说,这种虚拟财产也花费了玩家的劳动时间,因而其也具有一定的价值。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虚拟财产应当作为犯罪的一种对象来获得保护。

(二)网络故障双方当事人责任分担问题我国法律仍是空白

我们知道,当前银行网络已经遍布我们的大街小巷。

银行网络的普及为我们日常的生活带来了方便,但法律关于网络故障规定的缺失却使我们在遇到银行网络故障时难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关于银行网络故障,最近流传的最广的莫过于许霆案了。

许霆因为贪心将因为银行网络故障多划给自己账户的十多万元据为己有而被判处5年的刑罚。

在本案中,法院是按照盗窃金融机构罪而对许霆进行判决的。

但笔者却对本案判决持不同的意见。

在本案中,许霆是因为银行的故障才能将多给自己的钱款取走,其行为并不符合盗窃及融机构罪的手段特征。

按照法律理论来看,许霆是因为贪心而将不属于自己的钱款取走,应当属于民法上得不当得利,许霆仅需返还财产即可。

且该案件最主要的过错应当由银行来承担,但该案却将过错全都归咎于许霆,这无疑是不对的。

许霆案之所以会被做出不利于弱势群体的判决,主要就是因为我国法律上对银行网络故障过错承担问题进行规定,加之长期的我国法院倾向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做法才做出错误的判决。

除此之外,对于因银行故障问题而致使公民财产受损问题法律规定同样也不完善。

现在随着计算机网络犯罪手段越来越高,银行网络受到攻击的现象也越来越多。

因此,当我们公民的财产因犯罪行为受到损失,且损失数额无法通过数据还原来进行确认时,对我们公民如何进行赔偿我国法律也是一项空白。

目前我国的银行的做法是按查出得最近能确认公民财产数额进行赔偿,但这种做法却并不能很好的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公民的近期存款数据信息很肯能因银行的过失无法得到查证,这明显不利于对公民利益的保护。

(三)在计算机网络犯罪中,对当事人的知识产权如何进行保护

也是我国理论界面临的一大问题

计算机网络的出现,使得数据信息成为一种新的资源。

因此,人们对各种数据信息进行创新,发明各种娱乐、软件等也应当是一种新的知识产权,应当受到保护。

最近学者也对这种新的知识产权进行了研究,但在这些知识产权案的种类上我国学者仍难以达成一致。

例如,现在有的游戏做的火爆以后,网上就会出现各种私服、外挂等程序。

这种私服、外挂等程序基本上是将他人创作的游戏完全拷贝过来的,给其他游戏公司的运行带来很大的不便。

而这种行为是否侵犯了游戏公司的知识产权,我国法律也并未明确规定,我国学者对这种现象的研究也几乎是一片空白。

笔者认为,我们应当将游戏公司的游戏看做是一种知识产权来加以保护。

一方面,游戏公司的游戏是游戏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创作出来的,其具有知识产权的创造性、创新性等特点,另一方面,游戏可以使游戏公司获得大量的经济利益,能够创造出许多价值。

因此,我们应当将游戏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加以保护。

据统计,去年我国因游戏而创造出来的价值就高达5000亿元,而且这个数字还在增长。

因此,如果不对有损游戏市场运行的行为加以打击,最终会不利于我国游戏产业的发展。

三、我国在防治计算机网络犯罪存在的问题

从上文我们知道,新兴的计算机网络犯罪给我国的刑法理论带来了不少新的挑战,而且有的挑战我国现在还无法进行很好的解决。

理论上的困扰给现实中我们去解决计算机网络犯罪也带来了很大的麻烦。

我国在立法上及司法应用上,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防治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我国刑法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内容规定的过于简单,不利于法律在现实中的适用

在我国的刑法中并没有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明确概念,我国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规定大多是一种以上关于计算机犯罪分类的第三种类型,即我国仅将把计算机网络作为犯罪工具的这一种情况规定在法律范围内,对其他的类型我国并没有规定。

而且,在我国法律上对计算机网络犯罪也只是进行了简单的描述,这种简单的描述根本无法适应计算机网络犯罪复杂多变的性质。

(二)法律上,我国法律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量刑过轻,刑罚无法与犯罪分子所造成的损失成正比

我们知道,无论是针对公民财产的犯罪还是针对计算机系统的犯罪,有时候计算机网络犯罪具有很大的危害性。

但无论在我国还是其他国家,计算机网络犯罪的量刑都普遍过轻,有的甚至不光不处罚,还给与犯罪分子奖励。

最著名的就是CIH病毒案。

在1998年,陈盈豪设计了CIH病毒,严重威胁了网络的安全。

但陈盈豪时候不仅不被台湾当局起诉外,还得到美国电脑商网虎公司垂青,高薪聘请他担任该公司的硬件事业部工程师。

目前,计算机网络已经和国家的经济、国防等安全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过轻的刑事处罚必然会使犯罪犯罪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而铤而走险,甚至威胁到我国的国家安全。

因此,我们必须加大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刑罚力度,使犯罪分子不敢妄为。

(三)在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监管处罚方面,我国仍旧是以行政手段为主,而这也不利于我国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

在我国,监管计算机网络安全,对计算机网络犯罪进行的处罚机关大多是行政机关。

用行政手段来监管,虽然适应了计算机网络犯罪本身复杂多变的特性,但行政人员缺乏刑法的理论指导,无法真正的将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任务落到实处。

除了以上的问题之外,我国还在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国际合作、网络技术的更新上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都制约着我国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解决。

四、完善我国计算机网络犯罪防治方法的建议

从上文我们可以知道,计算机网络已经和我国公民及国家的生活息息相关。

因此,如果我们不对计算机网络犯罪加以制止,会给我们的生活以及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秩序造成很大的冲击。

因此,我们需要尽快将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理论及立法方面尽快完善。

笔者认为,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计算机网络犯罪进行完善:

(一)完善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立法,制定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单行条例来解决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刑法作为我国的基本法,他必须具备一定的稳定性。

面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迅速变化,刑法无法做到将计算机网络犯罪准确地包含其中。

因此,在立法上,笔者建议刑法仅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一般特点进行规定。

而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具体内容,则可以通过制定单行条例等方式来对各种各样的计算机网络犯罪问题进行规定。

这样既保证了我国刑法的稳定性,又可以解决计算机网络犯罪的适用困难问题。

(二)在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监管方面,可以单设一个机构来对计算机网络犯罪进行监管与处理

计算机网络犯罪由于其犯罪主体一般都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水平,其作案手段也有很强的隐蔽性,一般的不具有计算机科技水平的人员很难发现犯罪行为。

因此,笔者认为可专门建立一支具有一定刑法理论以及具备较高计算机水平的网络警察。

这样,我们一方面可以及时发现计算机网络犯罪,又可以将对其定罪量刑进行很好的把握。

使得犯罪分子造成的损害与其应受到的刑罚相一致。

(三)在加强我国法律管理的同时,我国还应当提高我国的计算机软硬件水平,从根本上杜绝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发生

在计算机网络犯罪问题上,无论法律规定的多么完善,这总是一种事后的解决方法。

要想彻底解决计算机网络犯罪问题,最根本的还是要提高我国的计算机的软硬件水平,减少软件漏洞,提高计算机网络安全登记,从源头上杜绝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发生。

结语

计算机网络技术使人们进入了数字化时代,为人们的生活开辟了一块新的天地。

但相对的,随着计算机网络利益的逐渐扩大,计算机网络犯罪也伴随而生。

计算机网络犯罪已经对公民及国家的日常生活及秩序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防止计算机网络犯罪,本文在对计算机网络犯罪基本理论进行介绍的基础上,对我国现存的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理论以及立法缺陷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笔者相信,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完善,计算机网络犯罪问题也一定能够得到有效地遏制,从而真正将计算机网络拉动经济发展的功能发挥出来。

 

 

参考文献

[1]杨愚冠.《计算机与犯罪》[J].载《政法论坛》,1986年02期.

[2]孙铁成.《计算机网络的法律问题》[J].载《法学前沿》,1999年03期.

[3]田丰.《网络犯罪法律问题探析》.载《时代教育(教育教学版)》,2008年02期.

[4]寇松娜.《网络犯罪侦查难点及打防对策研究》.载《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年04期.

[5]陈爱民.《计算机的安全与保密》.载《计算机技术》,2002年05期.

[6]侯睿.《商业网络经济犯罪的防控对策研究》.载《青年文学家》,2009年01期.

[7]刘怀辉.《网络经济犯罪的侦查防控对策研究》.载《科技风》,2008年19期.

[8]常远.《计算机犯罪的回顾和预测》.载《法律科学》,1991年第3期.

[9]郭婉雯.《计算机(网络)犯罪》.载《澳门检察》,2000年10月创刊号.

 

致谢

在论文完成之际,我要特别感谢我的导师马绍红老师,由于我个人理论水平还有待提高,难免有许多考虑不周全的地方,但因为有了马老师的督促指导使得我的论文得以顺利的接近尾声了。

马老师渊博的专业知识、深厚的学术素养、严谨的治学态度、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诲人不倦的高尚师德对我影响深远,也是我永远学习的榜样,并将积极影响我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使我终身受益。

在此,谨向马老师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并祝愿她身体健康,全家幸福!

感谢所有关心、支持、帮助过我的良师益友。

最后,向在百忙中抽出时间对本文进行评审并提出宝贵意见的各位专家表示衷心地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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