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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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甘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二、新闻报刊管理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实施主体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1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报纸、期刊的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报纸、期刊的出版业务,假冒报纸、期刊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处罚

1.《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报纸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报纸出版业务,假冒报纸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名称出版报纸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罚。

3.《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期刊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期刊出版业务,假冒期刊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期刊名称出版期刊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罚。

期刊出版单位擅自出版增刊、擅自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项目的,按前款处罚。

甘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轻微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未造成危害后果

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造成较轻危害后果

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造成较重危害后果

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

特别

严重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后果

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2

报纸、期刊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载内容的处罚

1.《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2.《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载内容报纸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处罚。

3.《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 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载内容期刊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处罚。

甘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轻微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未造成危害后果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造成较轻危害后果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造成较重危害后果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

特别

严重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后果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9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3

报纸、期刊出版单位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报纸、期刊的刊号、名称、版面,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的处罚

1.《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2.《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报纸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处罚。

报纸出版单位允许或者默认广告经营者参与报纸的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按前款处罚。

第三十七条 报纸出版单位不得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报纸的刊号、名称、版面,不得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报纸出版许可证》。

3.《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处罚。

期刊出版单位允许或者默认广告经营者参与期刊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的,按前款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期刊出版单位不得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期刊的刊号、名称、版面,不得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期刊出版许可证》。

甘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轻微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未造成危害后果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造成较轻危害后果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造成较重危害后果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严重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

特别

严重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后果

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9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4

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者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报纸,未依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

1.《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

(三)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

 

2.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报纸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一)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者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报纸,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二)报纸变更名称、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刊期、业务范围、开版,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三)报纸出版单位未依照本规定缴送报纸样本的。

甘肃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轻微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不予处罚

一般

造成较轻危害后果

责令改正

较重

造成较重危害后果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5

报纸出版单位报纸变更名称、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刊期、业务范围、开版,未依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6

报纸出版单位未依照规定缴送报纸样本的处罚

特别

严重

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后果,或责令限期停业整顿逾期未改正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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