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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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天津市教育学会科研课题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群众性教育科研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课题研究,应遵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的精神,深入研究我市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实践中的难点、热点问题,为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践服务,为基层学校和教师服务。

第三条天津市教育学会以国家和我市“十三五”时期教育工作的重大部署为依据,拟订学会教育科研课题研究规划,并发布课题指南。

天津市教育学会会员可根据教育改革发展实际,发起专项课题研究,在一定范围内开展有针对性的研究。

  第四条教育科研课题的申报立项,应遵循下述原则:

  1.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一致;

  2.与本地区、本单位、本学科领域的实际相结合,坚持正确研究方向,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实践性、有效性;

  3.有利于调动广大教育工作者、校长、教师的积极性,引导和推进群众性教育科研活动。

第五条天津市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课题面向全市择优立项,接受来自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教学研究部门、中小学校(包括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社会各界教育研究工作者的申报。

第六条天津市教育学会所属分支机构不再单独制定科研课题规划及指南,不举行分支机构级别的课题立项审批工作。

第二章组织

第七条 天津市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负责教育科研课题研究工作。

主要职责有:

指导、审核学会教育科研规划课题指南、课题管理办法;对课题的立项申请进行审议;组织学术咨询和成果鉴定等。

  第八条 天津市教育学会秘书处在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具体负责科研课题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有:

制定并发布学会教育科研规划课题指南,修订课题管理办法,受理课题申报,组织课题立项审批,颁发课题立项通知,组织教育科研培训,对立项课题进行过程管理,审核结题材料,颁发结题证书,组织课题成果宣传推广。

第九条 天津市教育学会委托各区县教育学会依照本办法进行申请立项课题的初选、推荐,对已批准立项课题进行日常管理,协助组织课题结题工作。

根据课题研究的需要,市教育学会委托分支机构进行课题指导、学术咨询、组织学术交流、科研成果推广等。

第三章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天津市教育学会每五年发布一次教育科研课题指南,规划执行期内除最后一年外,每年受理一次新课题申报。

第十一条天津市教育学会专项课题一般不受规划课题执行期限制,由学会根据需要设立。

  第十二条申报课题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

1.申报规划课题的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验,有参加区县级以上课题研究的经历;申报重点课题的负责人还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中的一条:

(1)有主持区县级以上重点课题的经历(须为第一或第二负责人);

(2)有与课题内容相关专业的硕士学位;

(3)在相关学科(专业)领域出版或发表过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学术专著或论文;

2.能够筹措课题经费并获得必要的研究条件;

3.能够切实承担起组织课题研究的责任。

第十三条申报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设有科研管理部门,能够提供开展研究的必要条件。

一般应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科研机构、学会单位会员、实验区等。

第十四条课题申请程序:

1.根据课题指南,以解决教育教学工作中的理论或实践问题为出发点来确定研究课题,按要求填写《天津市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立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

课题申报时需交纳200元申报评审咨询费;

2.课题申报须由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对课题申请人及课题参与者的课题研究能力和研究条件进行审核,并承担信誉保证。

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通过后,报天津市教育学会秘书处;

3.已经通过结题鉴定的课题若申请继续滚动研究者,亦须履行课题申请程序。

第十五条天津市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规划课题分为规划课题和重点课题。

申报的课题按照何种类别立项,由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

立项评审程序分为初评、复评、终评和公示。

初评:

天津市教育学会委托区县教育学会对所申报课题进行资格审查,并在合格者中择优推荐进入复评,同时将申报课题按学科(专业)进行分类。

复评:

由学会秘书处组织专家组对所属学科专业课题的立项申请进行审议,同时按一定比例推荐重点课题,并上报学会秘书处。

终评:

秘书处汇总专家组的复评结果,经学术委员会组织终审,确定立项课题公示名单。

公示:

对通过审批的拟立项课题在天津市教育学会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两周。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缴纳课题管理费500元并办理相关手续。

学会秘书处组织课题负责人及主要研究人员进行专题培训;课题负责人完成培训后,即可按照《立项通知书》要求组织开展课题研究。

课题的研究周期原则上为三年左右,最短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十六条天津市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规划课题原则上自筹研究经费。

第四章管理

第十七条 天津市教育学会秘书处在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对课题进行管理,并指导各区县教育学会的管理工作。

课题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

第十八条课题管理工作包括:

组织开题会议、收集学习资料、开展研究实验、中期研讨推动、经验总结交流、撰写研究报告、档案材料整理等。

组织开题: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原则上一个月内要组织开题,并及时将课题研究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本区县教育学会。

重点课题同时市教育学会秘书处。

日常管理: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课题的日常管理。

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课题的支持和对研究过程的检查和督促。

区县教育学会要对已立项课题的执行情况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对课题的管理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课题研究情况、档案资料、研究活动及简报、成果转化等。

中期报告:

课题组应按立项时间提交中期研究工作报告,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区县教育学会(教科室);重点课题中期研究报告同时报送市教育学会秘书处。

课题研究的重大活动,包括开办网站、培训学校(辅导班)、大型论坛,编辑发行文集、(电子)资料和开展涉外(包括我国港澳台地区)活动等,应提前一个月经由区县教育学会报市学会秘书处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课题重要的阶段性成果也应及时上报。

课题组不得自行刻制印章,一般由所在单位代章。

如违反以上规定,将撤销课题,并通报课题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上级部门。

第十九条 经费管理:

课题申报时须说明经费来源、数额及用途,如系财政拨款或企业赞助需提供相关文件。

经费的筹集和使用要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相关部门单位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有下列变更情况之一者,课题组须提出书面请示,所在单位同意,经区县教育学会审核通过,报天津市教育学会秘书处审批、备案。

1.变更课题主要负责人或管理单位;

2.变更课题名称或研究内容做重大调整;

3.变更成果形式;

4.课题完成时间延期;

5.因故中止课题;

6.联系人、通讯地址、电话等情况变动;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天津市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撤销其课题。

1.违反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者;

2.有剽窃行为或弄虚作假者;

3.与研究设计不符或学术质量低劣者;

4.获准延期但到期后仍不能完成者;

5.借“天津市教育学会总课题组”等名义开展活动者;

6.借课题研究之名,谋取不当利益者。

天津市教育学会将建立黑名单制度,被撤销的课题名单在学会网站等相关媒体予以通报,被撤销课题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课题。

第五章成果鉴定与结题验收

第二十二条课题研究任务完成,应组织的课题结题鉴定工作。

报请成果鉴定的课题必须准备的文件包括:

1.结题文件目录

2.主件:

2.1结题申请书

2.2结题鉴定书

2.3课题重要事项变更书

2.4研究(实验或调研)报告

2.5研究工作报告

3.附件:

3.1课题立项申请书

3.2立项批复

3.3开题报告

3.4课题组研究活动记录

3.5课题组年度工作小结

4.附录:

4.1课题组取得的各项阶段性成果

4.2被决策部门采纳或在教育教学中应用推广情况介绍

4.3媒体宣传报道

4.4其他佐证材料。

第二十三条 规划课题鉴定由课题组自行组织,可采取通讯方式或会议方式,天津市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和区县教育学会监督。

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组一般应由5名专家组成,并设一名组长。

鉴定专家由天津市教育学会和区县教育学会协商,由课题组聘请。

重点课题结题鉴定专家由天津市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指派。

组织课题结题鉴定,须提前一个月报区县教育学会,由区县教育学会汇总报天津市教育学会正式批准。

课题组成员不能担任本课题的鉴定专家。

课题鉴定所需费用由课题组承担。

第二十四条课题鉴定程序:

1.会议鉴定

(1)课题组通过区县教育学会向天津市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提出结题申请;

(2)确定鉴定专家组成员,按专家人数准备好成果鉴定的必要文件;

(3)课题组接到同意进行结题的批复后组织评审会,向鉴定专家进行陈述、答辩,最后由专家组评议并签署鉴定意见。

(4)专家鉴定后将结题所需材料报送区县教育学会,区县教育学会汇总盖章后报送到天津市教育学会秘书处。

2.通讯鉴定

(1)课题组通过区县教育学会向天津市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提出结题申请;

(2)确定鉴定专家组成员,按专家人数准备好成果鉴定的必要文件;

(3)收到同意进行结题的批复后,将研究报告等相关文件送到鉴定专家手中,专家将个人鉴定意见寄交组长,组长综合多数人的意见形成最终鉴定意见并签字后,反馈给课题负责人。

(4)专家鉴定后,课题组将结题材料报送到区县教育学会,盖章后,由区县教育学会报送到天津市教育学会秘书处。

第二十五条结题验收。

在专家组鉴定的基础上,天津市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审定,由天津市教育学会向课题组颁发《天津市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结题证书》。

第六章成果推广与使用

第二十六条天津市教育学会将对课题成果进行评选,并采取积极措施,对优秀课题成果进行宣传、推广,以充分发挥其在教育教学实践中的作用。

1.推广方式包括:

推荐报刊发表、利用网络及其他媒体宣传;报送有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现场会、学术研讨会、专题培训或实验推广等多种形式。

2.天津市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规划课题与重点课题的研究成果归天津市教育学会与课题组共同所有,天津市教育学会有权将课题研究成果应用于学术推广等相关活动。

3.课题研究的成果在正式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课题类别。

4.每个规划期结束后,天津市教育学会将评出一批优秀课题研究成果予以表彰。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天津市教育学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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