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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对职工的劳动保护,促进安全生产,维护公司的生产秩序,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公司的财产安全,根据《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在生产过程中,加强对各生产活动的管理,确实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安全生产的领导与实施,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卫生、促进生产的顺利进行。

(三)建立日常巡查机制,保证各项管理制度有效落实。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因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法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二、管理制度细则

(一)、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1、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的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不断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的员工,包括实习生及劳务派遣人员。

3、新进入公司的生产性员工(含劳务派遣、实习等人员)必须经过公司、生产制造部门和生产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4、工种变换和脱离岗位三个月后的生产性员工必须进行变换工种、复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岗。

5、办公室管理类员工必须进行一级安全教育,有选择地进行二、三级安全教育。

三级安全教育的具体教育内容如下:

5.1公司(一级)安全教育内容:

对国家的安全生产、环保、消防、治安和交通管理方针、政策要求的认识教育;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行认识教育;对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安全管理制度要求认识教育;对公司消防交通管理制度要求认识教育;工伤事故典型案例剖析;重大危险源风险和环境因素进行交底。

公司安全教育由生产制造部负责实施。

5.2生产制造部(二级)安全教育内容:

生产制造部概况(包括生产特点、危险区域、要害部位、设备分布);部门内部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认识教育和劳动纪律教育;生产现场工艺特点、设备状况、危险区域告知;防火、防爆、防触电和自我防护等基础知识;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上下班交通安全告知。

5.3生产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内容:

班组安全工作制度教育;班组作业特点、作业环境、设备状态、危险区域以及主要危险源和环境因素的告知;机械设备的性能特点、安全装置及其作用和维护的告知;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职责;正确使用和保管个人防护用品的培训。

劳动保护、工业卫生知识的教育,提高预防事故和防止职业病的能力。

班组安全教育由各生产工段长、班组长负责实施。

6、安全教育结束后,培训记录由生产制造部存档,作为新员工入职培训的内容之一。

7、外来施工人员及外来维修设备、设施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在签订安全协议的前提下,由使用部门组织安全培训和安全交底,教育培训材料与安全协议书一并交生产制造备案。

8、违章职工再教育:

对由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而导致事故或未遂事故的员工,除立即停止其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待岗、经济处罚)外,还应及时进行安全教育,使其充分认识自身的过失而吸取教训。

9、公司特种作业范围:

电工、起重机械操作工、厂内机动车司机等。

10、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资质安全培训: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书,方可独立作业。

11、已取得《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者,生产制造部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按期进行复证培训,复证不合格人员,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12、对严重违章作业和造成事故的特种作业人员,公司职能部门(安全委员会、生产制造部)将根据违章或事故情节,根据公司规定进行惩处,情节严重者可取消特种作业上岗资格。

13、经常性安全教育与培训:

13.1各生产单位应把经常性的安全意识教育贯穿于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并根据接受教育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和多种方法进行。

13.2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调换工种时,必须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和新岗位的安全教育,未经教育不得换岗操作。

13.3车间班组应建立安全教育班前会制度。

由班组长负责实施,在当班生产作业前(特殊情况除外),由当班组长集中当班成员,进行班前安全交底和当班作业安全预防措施的布置,并通报上一工作日安全检查、违章整改、考核情况。

13.4各生产单位要根据生产特点、生产条件、生产进度、季节气候变化、节假日前后等,进行适时的安全教育。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改善劳动条件的重要手段。

公司的安全检查主要由安全委员会负责。

1、安全生产检查类型

1.1定期性检查。

频率为每周不少于一次。

1.2经常性检查。

根据生产情况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检查中抓住易发生和可能发生事故的主要因素,变事后处理为事前预防。

1.3季节性检查。

根据季节变化,按事故发生的规律,突出重点进行季节安全检查。

如冬季防冻保暖、防火、夏季防暑降温、防雷、防汛等,做到提前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灭隐患。

1.4专业性检查。

以各类专业人员为主,进行专业性安全检查(如电气设备、机动车辆、起重机械、大型重要设备等)。

通过检查,发现潜在问题,研究整改对策,及时消除隐患,或进行技术改造。

1.5综合性检查。

对各部门进行全面综合性检查,使整改措施能引起各职能部门的重视,并得到及时解决。

1.6不定期的职工巡视安全检查。

发挥职工的主人翁精神,对安全管理差、事故多发部门进行巡视安全检查。

通过检查,进一步强化各级部门对安全工作的重视。

2、安全生产检查内容

2.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环保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有关指示和决定,各级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执行情况。

2.2按时完成公司布置、交办的工作。

2.3安全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

2.4落实并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2.5重要设备、特种设备的管理、检查、维护保养。

2.6建立健全各种安全台帐。

2.7组织实施安全宣传、教育、竞赛等活动。

2.8事故隐患及整改措施。

2.9安全生产检查及整改。

2.10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11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2.12所使用的设备、设施、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并有专人负责保管。

2.13安全装置、安全标志完好清晰。

2.14消防设施、器材配备,保管完好。

2.15环保治理设施完好,三废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2.16生产场地清洁、卫生,物料摆放有序,易燃、易爆及危险品使用、保管符合要求,安全通道畅通。

3、为了使安全生产检查不流行形式,切实做到检查促进安全生产,各类检查都必须遵循“上下结合,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全面检查与重点突出相结合”的原则。

同时,参加检查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确保安全检查规范,保证检查质量,安全整改问题责任要明确,措施要具体并落实到人。

(三)、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1、为规范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分析处理,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或者有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分析处理。

3、事故报告

3.1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班组长或部门领导;部门领导接到报告后,应在10分钟内电话或口头上报公司安全委员会,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填表写《危险状况及事故报告》或《工伤报告书》报安全委员会。

3.2安全委员会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向公司主要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3.3发生事故的部门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3.4事故报告内容包括: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工种、伤害程度、事故简要经过和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等。

3.5对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时间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毁灭相关证据等行为,将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

4.1由安全委员会责成相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其职责为:

4.1.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4.1.2确定事故责任者。

4.1.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

4.1.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2事故发生部门应尽可能地为事故调查组提供方便,不得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4.3发生事故后,安全委员会必须立即组织通过事故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落实防范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使公司全体员工及时接受安全法制的知识教育。

4.4人身轻伤事故,一般设备事故、一般交通事故等由事故责任部门负责人组织事故调查处理,事故责任部门按照事故责任的大小,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初步处理意见,并报安全委员会。

4.5重伤事故由公司安全委员会组织,工会、综合管理部及相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4.6死亡事故由公司领导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对重大伤亡事故应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发布要求)进行调查处理。

5、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职业病原因的调查分析,必要时成立调查组。

对职业病的发病原因、病情、防范或应急措施等,提出书面报告上报公司领导。

6、工伤的认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条款执行。

工伤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配合综合管理部做好工伤认定的相关材料收集工作,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经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7、对发生事故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的处理,严格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及条款执行。

8、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四)、劳保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1、目的:

公司为员工提供劳保用品,并宣贯和监督员工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以减少和消除安全隐患和事故。

为规范公司劳保用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光大环保设备制造(常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备制造公司”)所有员工。

3、定义:

目前公司的劳保用品主要包括工作服、工作裤、劳保鞋、耳塞、防护眼镜等。

4、管理:

4.1穿戴要求

4.1.1所有员工凡进入车间区域必须穿戴劳保鞋。

4.1.2访客由公司相关人员接待,进入车间区域必须穿戴相关劳保用品。

4.2发放标准

员工类型

发放标准

工作服

劳保鞋

劳保手套

安全帽

其他劳保用品

一线员工

科室员工

4.3领取及归还

4.3.1劳保防护用品由生产制造部负责统一发放并做好记录,员工因特殊情况需提前领取当年计划内的劳保用品,必须另外申请并经过部门领导批准,使用计划外劳保用品由员工自行解决。

4.3.2公司客户等进入车间参观应由相关人员带领,至前台领用相应劳保用品并穿戴好,其他直接进入车间区域的访客可在生产制造部领用相应劳保用品,使用完后归还领用处。

4.3.3员工应保管好各自的劳保用品,并爱护使用,离职交接时需归还至生产制造部。

4.4处罚措施

员工在工作期间未按要求穿戴劳保防护用品,一经发现由安全委员会发出书面警告通知《惩处通知书》,并每发现一次在奖金中减发50元。

办公室人员在年终奖中减发,有季度奖的员工在当月奖金中减发。

(五)、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消防工作是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行为,更好地发挥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

3、生产制造部负责公司内部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司内消防器材的布局、检查、维护保养、报废及更新。

4、落实各级人员防火责任制,健全防火网络。

各部门负责人是所在部门的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对部门的消防工作负全面责任。

5、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及演练,包括对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对外来人员的教育等。

对特殊工种及防火重要岗位的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6、凡新建、改建、扩建及重大技改项目,消防设施或器材,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7、严格动火工作的审批。

凡在危险品库、油罐区、重要场所进行动火作业,应由实施作业人员提出申请,并经安全管理员审核,车间经理批准后方可作业。

(六)、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1、防止高空坠落、触电、物体打击、火灾、中毒等事故发生,确保危险作业人员的安全、健康,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

2、危险作业范围

2.1高空作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2.2带电作业;

2.3禁火区内进行明火或易燃作业;

2.4爆炸或有爆炸危险的作业;

2.5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2.6上石棉瓦屋面作业;

2.7手进入无安全防护措施的冲压等“虎口”作业。

2.8其他对操作者本人,对周围其他人员和企业设施的安全,有重大伤害的作业。

3、审批手续

3.1凡进行危险作业均有实施人员提出申请,并经公司安全管理员审核、部门经理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3.2如因工作需要,将一般作业改为危险作业的,应按审批制度待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如情况紧急来不及履行审批手续的,施工现场应有专人负责,并立即通知安全委员会、设备等部门到现场检查,但二日内必须补办危险作业审批手续。

4、危险作业人员条件

4.1年满十八周岁以上。

4.2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3工作认真负责,经安全教育后具有本作业所需的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4.4作业前、作业中不准喝酒。

5、作业要求

5.1作业中要指派专人监护,负责现场施工安全。

5.2作业人员应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用具,防护用品、用具应完好可靠,符合安全要求。

5.3作业区域内应整洁,道路畅通,并有明显的标志和告示。

5.4作业完成后,应进行现场整理和清点,并向安全委员会、设备等部门报告。

6、委托外包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适用于本审批制度。

7、对违反和不执行本管理制度的部门和个人,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后果情况,对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七)、切削液、废油、废材料油排放规定

1、公司主要排放废液为切削液、更换的润滑油及废材料油等。

2、对于每种废液不允许直接排放入下水道或其它管道、沟渠等。

3、废切削液:

应将所更换的废切削液放置于车库东侧废液倾倒点指定容器内,然后由生产制造部统一定期处理。

4、更换的润滑油、残留材料油也必须回收于车库东侧废液倾倒点指定容器内;各操作人员必须将各种废油分类放置回油桶或容器。

最后由生产制造部统一找有关单位回收处理。

5、其他如修理等原因产生的废机油、润滑油、清洗产生的柴油,煤油等也需要回收于指定容器内。

操作人员分类放置回收油桶或容器;最后由生产制造部统一找有关单位回收处理。

(八)、气瓶安全管理制度

1、气瓶在使用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1禁止敲击、碰撞。

1.2瓶阀冻结时,不得用火烤。

1.3气瓶不得靠近热源。

可燃、助燃性气体气瓶与明火之间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0米。

1.4不得用电磁起重机操运。

1.5夏季要防止日光曝晒。

1.6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

1.7盛装易起聚合反应的气体气瓶,不得置于有放射性射线的场所。

2、运输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2.1旋紧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碰击。

2.2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加以固定,汽车装运气瓶一般应横向放置,头部朝向一方。

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箱高度。

2.3夏季要有遮阳设施,防止曝晒。

2.4车上禁止烟火。

运输可燃、有毒气体气瓶时,车上应备有灭火器材或防毒面具。

2.5易燃品、油脂和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或强氧化剂气瓶同车运输。

2.6所装介质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

3、储存气瓶应符合下列规定

3.1旋紧瓶帽,放置整齐,留有通道,妥善固定,气瓶卧放应放止垫塞,头部朝向一方,高压气瓶堆放不应超过五层。

3.2盛装有毒气的气瓶,或所装介质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必须分室储存,并在附近设有防毒面具或灭火器材。

3.3盛装易于起聚合反应的气体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

3.4严禁过量充装。

气瓶应尽量做到专用,使用单位需将气瓶改装其他气体时,必须取得充气单位同意。

3.5各种气瓶必须定期进行技术检验。

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介质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和严重损伤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盛装剧毒和高毒介质的气瓶,在按本规定进行定期技术检验的同时,还应进行气密性试验。

3.6各种气瓶应有二只防震圈。

3.7凡气瓶、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运输人员以及运输车辆必须持有公安消防部门的许可证,否则不准搬运和运输。

3.8空瓶与实瓶,不同种类的气瓶应分别放置,氧气瓶与氢气瓶严禁混放,乙炔气瓶严禁横放。

3.9气瓶按规定涂刷漆色,标记应清晰,安全标志齐全、醒目。

3.10气瓶仓库的电气设施应符合防爆要求,线路穿管敷设。

(九)、动力管线管理制度

1、动力管线包括电〔电力、通讯〕、汽、气、水等敷设在地下及架空的线路和管道,是公司保持正常生产安全运行的供能设施,因此必须加强对动力管线的管理工作。

2、动力管线由生产制造部归口管理,并设置专职管理人员。

3、动力管线的更改应列入计划,并贯彻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

4、动力管线的更改和加装,事先必须向归口管理部门申报,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后必须绘制竣工图归档。

5、需临时敷设动力管线时,使用部门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生产制造部审核批准后方可敷设。

敷设的临时管线必须符合安全和技术要求。

6、基建工程在施工中遇有影响动力管线安全运行时,基建单位必须停止施工,并立即向生产制造部联系,商定并做好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7、动力管线应有名称和编号。

8、动力管线的运行应符合管线的技术规范。

9、做好动力管线经常性的维修工作,按照维修保养周期的要求定期进行维修、保养和预防性试验工作,并进行长期的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管线的薄弱环节应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10、供水管道在冰冻季节前,必须做好防冻保暖措施。

11、敷设在地面上的动力管线必须有明显的规定色标。

12、各种动力管线系统均应有符合实际情况的管线图,管线图以公司平面图为底图进行绘制,并应符合技术规范,正确标明座标及有关的技术数据。

113、生产制造部对各种动力管线系统的管线图应每年整理一次,根据上一年的更改资料进行修改绘制新图,历年的管线图应归档保存。

(十)、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1、起重机械的购置

1.1必须在拥有技术监督部门发给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厂选购。

1.2起重机的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完善,并有产品合格证。

2、起重机械设备档案

2.1出厂技术文件,如图纸、质量证明书、安装和使用说明。

2.2安装后的位置、起用时间。

2.3日常使用、保养、维修、变更、检查和试验等记录。

2.4设备、人身事故记录。

2.5设备存在的问题和评价。

3、起重机明显位置应有清晰的金属标牌,内容包括:

3.1起重机名称、型号。

3.2额定起重能力。

3.3制造厂名、出厂日期。

3.4其它所需的参数和内容。

4、起重机操作人员、条件

4.1必须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

4.2必须经有关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能独立操作。

4.3工作认真负责,具有本专业所需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5、起重机操作人员应熟悉以下知识

5.1所操作的起重机各机构的构造和技术性能。

5.2起重机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

5.3安全运行要求。

5.4安全、防护装置的性能。

5.5机械和电气方面的基本知识。

5.6指挥信号。

5.7维护保养的基本知识。

6、起重机械应定期进行检查、修理、维护保养,严禁带病运行。

6.1新安装、大修、改造后的起重机;主要受力的金属构架经修复的起重机;主要性能和结构经过大的改变或发生过重大设备事故的起重机;已达到或超过使用寿命,为确定延期或降载使用的起重机必须经过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检验机构安全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6.2在用起重机定期安全检验每两年进行一次,应按时到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报检,检验合格后,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上的有效使用期限。

7、起重机械应防护装置齐全、良好,信号装置正常,电铃、喇叭等音响清晰,色标、信号灯明亮,安全标志、限载吨位醒目。

8、起重机工作环境中不得有易燃、易爆及腐蚀性气体。

9、吊运物品对起重机吊钩部位的辐射热温度不超过300摄氏度。

10、起重机严禁非操作人员操作。

11、起重机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12、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者,公司将根据情节,对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十一)、吊索具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加强公司装卸、运输过程中各类吊索具的安全管理,保护员工身体健康,控制和预防人身伤害事故。

2、吊索具管理职责

2.1生产制造部是公司各类吊索具的采购、使用、管理、报废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类吊索具的采购、使用、管理、报废进行安全监督和检查。

2.2采购部对采购的各类吊索具的质量负责。

2.3各使用部门负责在用的各类吊索具的使用、管理、检查、报废的安全管理。

3、吊索具的采购管理

3.1采购部负责吊索具合格供方的评定,并严格按合格供方资质范围,采购相应的吊索具。

3.2吊索具生产厂家必须提供必要的技术证明文件,如:

材料化验单、产品合格证等。

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供领用。

4、吊索具的使用管理

4.1禁止使用棉纱绳、棕绳作为吊索具。

4.2各吊索具的使用部门应建立吊索具的检查管理制度,在用的各种吊索具应登记,实行常态管理;要建立检查台帐,并有检查记录。

4.3各吊索具的使用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吊索具的管理,除主钩上、架子上,操作工手上有吊索具外,其他场所不得放有吊索具,确保在用的各种吊索具安全使用、定点摆放、可控在控。

4.4在使用吊索具前,须对所用的吊索具进行检查,发现缺陷、损伤应及时按规定予以报废。

4.5必须正确选择吊索具,合理使用,使用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使用部门的负责人应加强对本部门员工正确选择、使用吊索具的安全技术知识的教育。

5、吊索具的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报废按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5972—86《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中的条款执行。

(十二)、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1、压力容器操作工必须持“证”方可独立操作。

操作人员应熟悉设备及容器技术特性结构、工艺流程、工艺参数、可能发生的事故及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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