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招招投标过程中若干问题的探讨与对策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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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招招投标过程中若干问题的探讨与对策研究

SoutheastUniversity

毕业设计论文

课题名称:

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专业:

工程管理

学生:

金晓宏

学号:

51004

指导教师:

何厚全

起讫年月:

2016年02月至2016年6月

学习中心:

网络大学园

设计地点:

网络大学园

 

二〇一六年六月

1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相关理论概述4

1.1招标人、投标人及相关定义4

1.2招标投标制度的基本原则4

1.3推行招投标工作的现实意义5

2招投标参与各方存在的问题7

2.1建设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7

2.2投标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7

2.3建设主管和监督部门存在的问题8

3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其危害性8

3.1建设单位问题产生的原因8

3.2投标单位问题产生的原因9

3.3建设主管和监督部门问题产生的原因9

3.4问题带来的危害性9

4对策和建议10

4.1建设单位存在问题的对策及建议10

4.2投标单位存在问题的对策及建议10

4.3建设主管和监督部门存在问题的对策及建议10

5结束语11

谢辞11

参考文献12

 

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工程建设领域引入了招投标机制,特别是2000年《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和2012年《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正式实施,有效的实施对我国建设市场逐步走向规,保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平竞争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各种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各种工程建设项目虽然都纳入招投标市场进行管理,但是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本文通过对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出了较为仔细的分析,并提出了有效的解决对策,希望能够对改善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环境,规招投标工作,保障工程招投标活动的顺利实施,促进其健康发展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以利于规国家基本建设领域的合理秩序.

关键词:

建设工程;招投标;问题;应对策略

Abstract:

Sincethe1980’sinChinabiddingmechanismisintroducedinthefieldofengineeringconstruction,especially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onTendersandBidsin2000andTheRegulationontheImplementationoftheBidding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in2012formallyimplemented,thetendering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regulationsontheimplementationeffect,effectiveimplementationofourconstructionmarketgraduallystandardized,protectingthelegitimaterightsandinterestsofbiddingandpublicinterestsofbothpartiestomaintainfaircompetitionplayedapositiverole.However,duetovariousmanagementmechanismandsupervisionmechanismisnotperfect,though,allkindsofconstructionprojectsincludedinthebiddingmarketmanagement,buttherearestillsomeproblemthatnot’sallowtoignore.Basedontheconstructionprojectbiddingprocessproblemstomakeamoredetailedanalysis,andputforwardeffectivecountermeasures,hopingtoimproveourconstructionprojectbiddingmarketenvironment,regulatethebidding,securityprojectbiddingactivitiesthesmoothimplementationandpromotetheirhealthydevelopmenthasplayedacertainrole,inordertofacilitateorderlyreasonablestandardnationalinfrastructuresector.

 

前言

我国自招投标制度实施以来,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是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在一些招投标活动中,建设单位为了获得一些符合自己的利益,视法律法规于不顾,采取违规操作,明招暗定,搞虚假招标的行为。

投标单位为了能够在竞标中获胜,也采取了违规行为,扰乱公平竞标市场秩序。

有些地方监督部门不能发挥其应在招投标过程中起到的监督作用。

各种监督管理机制仍不够完善。

这些问题如不采取相应的对策及措施,将会影响建筑行业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通过对我国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找出其结症所在,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改进建议,具有很好的现实意义:

(1)采取相应的对策,使建设单位从源头上杜绝腐败现象,提高人员素质,让法制深入人心。

(2)建立企业诚信库,杜绝恶性竞争,规投标人行为。

(3)加强过程监管力度,建立廉政准入制,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的发生,对于推动招投标制度在我国的顺利实施都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1建筑工程招投标的相关理论概述

1.1相关定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招标人是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

标。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主要有三类:

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

招标代理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围标也称为串通投标,它是指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手段和行为。

围标行为的发起者称为围标人,参与围标行为的投标人称为陪标人。

围标是不成熟的建筑招投标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

围标成员达成攻守同谋,通常在整个围标过程中陪标人严格遵守双方合作协议要求以保证围标人能顺利中标,并对整个围标活动全过程保密。

1.2招标投标制度的基本原则

1.2.1公开原则

即“信息透明”,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具有高度的透明度,招标程序、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评标标准、评标方法、中标结果等信息都要公开,使每个投标人能够及时获得有关信息,从而平等地参与投标竞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将招标投标活动置于公开透明的环境中,也为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提供了重要条件。

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开是公平、公正的基础和前提。

1.2.2公平原则

即“机会均等”,要求招标人一视地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歧视或者排斥任何一个投标人。

按照这个原则,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容,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3公正原则

即“程序规,标准统一”,要求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以尽可能保障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做到程序公正;招标评标标准应当具有唯一性,对所有投标人实行同一标准,确保标准公正。

按照这个原则,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规定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等都规定了具体程序和法定时限,明确了废标和否决投标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必须按照招标文件事先确定并公布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打分、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和中标的依据。

1.2.4诚实信用原则

即“诚信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这是市场经济中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准则法制化的产物,是以善意真诚、守信不欺、公平合理为容的强制性法律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本质上是市场主体的民事活动,必须遵循诚信原则,也就是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应当以善意的主观心理和诚实、守信的态度来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能故意隐瞒真相或者弄虚作假,不能言而无信甚至背信弃义,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尽量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遵循平等互利原则,从而保证交易安全,促使交易实现。

1.3推行招投标工作的现实意义

(1)推行招投标制基本形成了由市场定价的价格机制,使工程价格更加趋于合理。

推行招投标制最明显的表现是若干投标人之间出现激烈竞争(相互竞标),这种市场竞争最直接、最集中的表现就是在价格上的竞争。

通过竞争确定出工程价格,使其趋于合理或下降,这将有利于节约投资、提高投资效益。

(2)推行招投标制能够不断降低社会平均劳动消耗水平使工程价格得到有效控制。

在建筑市场中,不同投标者的个别劳动消耗水平是有差异的。

通过推行招投标总是那些个别劳动消耗水平最低或接近最低的投标者获胜,这样便实现了生产力资源较优配置,也对不同投标者实行了优胜劣汰。

面对激烈竞争的压力,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每个投标者都必须切实在降低自己个别劳动消耗水平上下功夫,这样将逐步而全面地降低社会平均劳动消耗水平,使工程价格更合理。

(3)推行招投标制便于供求双方更好地相互选择,使工程价格更加符合价值基础,进而更好地控制工程造价。

由于供求双方各自出发点不同,存在利益矛盾,因而单纯采用“一对一"的选择方式,成功的可能性较小。

采用招投标方式就为供求双方在较大围进行相互选择创造了条件,为需求者(如建筑单位、业主)与供给者(如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在最佳点上结合提供了可能。

需求者对供给者选择(即建设单位、业主对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选择)的基本出发点是“择优选择”,即选择那些报价较低、工期较短、具有良好业绩和管理水平的供给者,这样即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奠定了基础。

(4)推行招投标制有利于规价格行为,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得以贯彻。

我国招投标活动有特定的进行管理,有严格的程序必须遵循,有高素质的专家支持系统、工程技术人员的群体评估与决策,能够避免盲目过度的竞争和营私舞弊现象的发生,对建筑领域中的腐败现象也是强有力的遏制,使价格形成过程变得透明而较为规。

(5)推行招投标制能够减少交易费用,节省人力、物力、财力,进而使工程造价有所降低。

我国目前从招标、投标、开标、评标直至定标,均有一些法律、法规规定,已进入制度化操作。

招投标中,若干投标人在同一时间、地点报价竞争,在专家支持系统的评估下,以群体决策方式确定中标者,必然减少交易过程的费用,这本身就意味着招标人收益的增加,对工程造价必然产生积极的影响。

(6)推行招投标制能够起到保护员工、廉政廉洁的作用。

一般来说,只要经过正常程序,不受有关部门、有关人员的压力而进行暗箱操作,那么中标单位在保证其品牌、口碑延伸而不偷工减料的情况下,其中标价格的利润空间已相当有限,这个时候如果有的人私欲膨胀要伸手的话,对方可能很难会再有很大余地来作为回扣给他,即使建设单位某些人不能很好地把握住自己,对方也不能满足他的贪心,这样,纵然这个人心中有怨气也只好作罢,反过来,正因为这一次的招标挽救了他,使他不能滑向深渊。

2招投标参与各方存在的问题

2.1建设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建设单位作为投资主体,在组织招投标活动中,采取一系列手段来保护自身利益,有些明招暗定,搞虚假招标,给投标企业带来极大损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少批多建,使用阴阳图纸。

有些单位报批的是一套规模小的图纸,建设的又是一套规模大的图纸,其主要目的是向有关部门少交各种税费。

(2)没有依法上报有关部门批准,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给投标单位串通投标提供了机会。

(3)在资格预审确定投标单位时,存在明显的倾向性和排斥性。

(4)招标文件不规,常出现下列一些现象:

招标文件工本费过高,而且售后不退,不开发票,给投标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巨额的投标保证金很难要回,经常一拖再拖;有些建设单位要求投标单位垫资,垫资愈多,评标分数愈高;评标只看报价,报价最低者中标,容易形成低价中标、高价索赔;评标办法不明确,投标单位只能按自己的理解去投标,结果是各家所报品牌不同,价格相差很大,质量相差很远。

(5)评标不公正、不科学,如评委专业结构不科学、业务水平不高,只能凭借自己的印象和关系来评标;询标不公正,对关系户只提优点,不提缺点,对其他竞争对手只提缺点,突出关系户各方面都优于其他竞争对手;评标过程不公开,暗箱操纵,不当场宣布评标结果;定标前谈判压价和违规分包,定标后在签合同时还要过分压价。

(6)标底泄露或标底不准,使真正具有实力的投标者,远离标底而淘汰。

(7)部分招标,半招半定。

招标时将工程项目分解,只招其中一部分,其他部分按设计变更或追加项目送给关系户来施工。

(8)部分项目该招标不招标、规避公开招标或者搞虚假招标,有些直接发包,或改为一对一议标。

(9)有些招标不符合法定程序。

2.2投标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投标单位作为竞争者,处于被动地位,一切都要响应建设单位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为了竞争取胜,也采取了一些违规行为,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目前投标单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为了参与竞争,多方找关系先入围,然后想办法得到标底,再拉拢评委打高分,这样,使投标费用很高,不中标就造成很大损失。

(2)现行招标办法要求投标单位不少于3家,投标单位就互相串通,彼此达成协议,出现陪标、大家轮流中标的现象或借机抬高标价,损害建设单位的利益,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削弱、限制了正当的竞争,使招投标流于形式。

(3)投标单位挂靠现象严重,有些投标单位不具备要求的施工资质和能力,就借用别的施工企业资质,中标后再转包或分包,获得工程利益,使工程项目质量得不到应有的保证。

(4)投标企业高估冒算现象比较普遍。

(5)投标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使工程质量无法保证。

 

2.3建设主管和监督部门存在的问题

目前建设主管和监督部门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建设主管部门作为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管理部门,本应严格执法,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但有些地方却大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排斥外地施工企业进入本地有形市场,设置各种障碍,如办理投标许可证、缩小公告发布围、缩短投标时间、交纳注册费、管理费、巨额保证金等,使外地施工企业望而却步,这样长期下去,造成当地施工企业技术水平落后,施工工艺得不到提高和发展。

有些部门仍然习惯于行政审批,对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指导和服务明显不够,甚至以审批代替监管,侵害了建设单位的招标自主权。

有些部门和地方行政领导通过打招呼、递条子等方式,为特定企业和个人说情,干扰正常的招投标活动。

(2)监督部门作为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主体,本应严格招投标各方的行为是否符合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但有些地方的监督人员却参与评标,成了评委,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使评标处于无监督状态,给其他评委作手脚、暗箱操作提供了机会,使招投标活动不能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其危害性

3.1建设单位问题产生的原因

建设单位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1)在报批报建中有意报减工程规模,减少各种税费的收取。

(2)以权谋私。

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人放松世界观的改造,经受不住权力、金钱的考验,以权谋私,违规参与招投标活动。

(3)招标投标的法制还不完善。

《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投标的一些环节缺乏强制性规定,尤其对资格预审和评标等关键环节规定过粗,标底的地位和作用没有明确,存在一些可以人为调控的因素,如利用资格预审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入围,利用评标办法中的人为因素操纵评标结果或控制中标单位。

(4)业主权利和义务不对等。

《招标投标法》给予业主的权力过大,对其缺少责任约束和追究制度。

3.2投标单位问题产生的原因

投标单位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1)经济利益驱动。

招投标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归根结底都是经济利益驱动,一些投标单位为了在竞争激烈的市场求得生存或者获取利润,不择手段,拉拢腐蚀建设单位、招标管理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使他们不按程序办事,为投标单位提供作弊方便等,这是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2)法制观念淡薄。

尽管国家针对招投标管理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集团公司也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制度,但一些单位和个人仍然知法犯法、知错犯错。

不遵守招标程序和规定,不约束自己的行为,吃拿卡要捞好处已习以为常,给关系户中标开方便之门已成自然。

这是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

(3)供求关系失衡。

当前,大部分产品供大于求,过度竞争必然导致无序竞争甚至是恶性竞争,投标单位为了在竞争中取胜,往往是不择手段地进行攻关,以达到中标的目的。

3.3建设主管和监督部门问题产生的原因

建设主管和监督部门存在的问题的主要原因

(1)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力量严重不足。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人员配备不足,使招标投标监管难以到位。

(2)招标投标管理、监督体制没有理顺。

我国现行招标投标管理体制,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由多个部门负责。

这种多头管理的格局容易引发矛盾和相互推卸责任,造成监管不力。

(3)招投标市场规不够健全。

招投标市场的信息服务、场所服务、集中办公服务等基本功能还不健全,相关的制度也不够完善,这些都制约了招投标市场对遏制腐败行为作用的发挥。

3.4问题带来的危害性

(1)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违法招投标不但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而且造成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失控,国有资产流失,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

(2)给工程质量带来极大隐患。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相互制约的关系,被个人或小集体经济利益所取代,使得双方对工程质量与安全的责任约束降到了极限,偷工减料,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就很难避免,甚至出现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一气,掩盖质量问题的情况,给工程埋下结构安全和质量隐患。

(3)违法招投标为腐败现象、不正之风和违法违纪案件的产生提供了条件。

4对策和建议

4.1建设单位存在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建设单位存在问题主要对策有以下几方面:

(1)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负责制,有效解决串、陪标现象。

作为招标一方的代表,多为建设单位的领导人,负责招标的人由于得到了种种好处,不可能对工程质量、造价问题有足够的认识,从而施工方可以邀请一些同行,对其实已经“定”下来的工程进行招投标,这也是“陪标”现象的“症结”所在。

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应对招标负责人实行其对工程质量的终身负责制,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则可以对其进行惩罚。

这样就可以预防一些行政干预的因素,避免了招标投标中的“陪标现象”。

从源头上杜绝了工程腐败现象形成,减少“豆腐渣”工程。

(2)管理人员素质有待加强。

定期举办管理人员的培训,研究招投标管理工作遇见的新问题、新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解决问题的办法和举措,让招投标制度及法制建设深入人心,落到实处。

4.2投标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投标单位存在问题主要对策有以下几方面:

(1)建立完善投标人权益救济机制。

建议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成立专门的受理招投标纠纷、投诉,健全和完善投标人权益救济制度,疏通行政和司法保障渠道,及时查处和纠正投标人中标却得不到工程承包权等严重侵害投标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从机制和制度上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

(2)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在招标投标监管环节中全面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将市场主体的业绩、不良行为等全部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

将企业的信用情况纳入工程招投标管理中,招标办针对此和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联合下文出台专门的文件。

将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与评标直接连接起来,使违信用者无从立足;同时,通过设立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投标中违法违规行为,达到监管的目的。

通过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可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的宏观职能,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建设效益。

4.3建设主管和监督部门存在的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建设主管和监督部门存在问题主要对策有以下几方面:

(1)理顺招投标监督管理体系。

建议市成立招投标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把分散于其他政府部门的招标管理职能进行整合,集中统一负责综合管理和监督招投标工作,重点是国有投资项目尤其是政府性投资项目。

(2)切实加强招投标活动的过程监管。

进一步完善招投标信息公开制度,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将招投标全过程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重点审查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公平性、公正性,监督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是否违法、违规操作;(3)加强对招标代理的管理。

禁止任何形式的挂靠、出借、借用资质的行为,对代理违反资质管理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从严处理。

定期开展从业人员业务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

(4)建立廉政准入制,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

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准入制度,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等有关单位组成廉政工作业绩评价体系,对有关工程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的廉政建设、廉政业绩情况进行调查评定。

(5)完善招投标法律法规。

现建议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加强地方行政性法规的立法研究,加快完善招投标法律法规,从根本上规招投标秩序。

(6)加大打击和预防违法犯罪的力度。

检察机关要与纪检监察、建委、城建、财政、审计、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大综合监管力度,形成执法合力。

5、结束语

本文所提出的目前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虽然是个别地方的现象,但在行业乃至全国影响极坏,不利于我国在世界围投标竞争,希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完善规章制度,把招投标工作更好地纳入法制化轨道,真正实现通过引入竞争,达到降低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的目的。

对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和避免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偷工减料的行为具有重要作用与意义。

谢辞

非常感谢我的导师-何厚全老师在我毕业论文写作阶段给予我倾注的心血,从论文的定题、资料的收集、到写作、修改论文定稿,给予我耐心的指导和无私的帮助。

在以后的工作道路上我也会谨记老师的教诲用心工作,不辜负老师的期望。

参考文献

[1]何忠山.招投标的历史与运作实践[J].《信息导刊》,2005,第二十三期:

10-15.

[2]运东.我国现阶段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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