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重点小抄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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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重点小抄1

2Z201010 建造师管理制度 

  一、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概述

  

(一)1834年起源于英国

  

(二)2002年12月5日《暂行规定》,标志我国建造师制度的确立。

  (三)2007年3月1日《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该制度的具体的规定出台。

  (四)等级分为一级与二级。

  二、考试与注册概述

  

(一)何为注册建造师(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1.通过考试——建造师资格证书

  2.通过注册——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二)无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的人

  1.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注意,小型项目)

  2.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三、注册

  

(一)注册程序与管理机构

  1.具有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单位提出申请

  2.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

  3.具体审批程序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4.批准注册的,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5.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注册申请

  1.初始注册

  

(1)条件(四条件)

  ①有证书——资格证书

  ②有工作——受聘于单位

  ③符合要求——继续教育

  ④没有情形——无不予注册情形

  

(2)时间要求

  ①资格证书签发3年内

  ②逾期必须满足继续教育要求

  2.延续注册

  

(1)注册有效期满后继续执业的注册

  

(2)时间在原注册期满30日前

  (4)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3.变更注册

  

(1)变更执业单位

  

(2)变更后仍延续原有注册有效期

  4.增项注册

  

(1)增加执业专业

  如原注册为建筑工程,现要增加公路专业的。

  

(2)提供相应的资格证书

  (三)不予注册情形

  

(1)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受聘于两家以上单位;

  (3)继续教育不合格;

  (4)正受刑事处罚;

  (5)因执业活动受刑事处罚后,不满5年;

  (6)其它原因受处罚后,不满3年;

  (7)被吊销注册证书后,不满2年;

  (8)注册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发生过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

  (9)受聘单位不符合条件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

  (11)其他。

  (四)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况

  

(1)单位破产;

  

(2)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

  (3)单位被吊销或撤回资质证书;

  (4)解除聘用关系;

  (5)期满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8)其他。

  (五)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

  

(1)印章失效;

  

(2)撤销注册证书;

  (3)吊销注册证书;

  (4)受刑事处罚;

  (5)其他。

  四、执业

  1.执业范围

  

(1)任项目经理

  

(2)从事其他施工的管理活动

  (3)法律规定的其他业务

  (4)一级建造师,可担任特级、一级建筑资质的企业的施工项目经理

  (5)二级建造师,可担任二级、二级以下的建筑资质的企业的施工项目经理

  2.受聘单位的要求

  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3.对岗位的要求

  

(1)不能同时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目的项目经理

  

(2)工程施工管理以及质量合格文件,必须有建造师的签字与印章

  (3)除进行施工管理外,还可以从事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与服务

  

(二)权利与义务

  1.注册建造师的权利(8条)

  

(1)使用注册建造师的名称;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2.注册建造师的义务(7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执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3.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以下行为(9条)

  

(1)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4)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5)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6)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复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8)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1.由注册建造师取代项目经理资质

  2.过渡期为5年,2003年2月27日~2008年2月27日

  3.2008年2月27日后,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必须由注册建造师来担任。

  4.14个专业的工程规模标准不相同

  五、监督管理

  

(一)管理部门

  1.全国:

建设部+其它同等专业部门

  2.县级以上:

建委+其它专业部门

  

(二)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出示注册证书

  2.要求单位提供签署的文件

  3.询问签署文件人员

  4.纠正违反法规的行为

  (三)管理措施

  1.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查处

  2.撤销注册(5条)

  

(1)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了准予注册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4)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5)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3.建造师信用档案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

2Z10107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六大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基本与核心制度)

  将不同的安全责任落实到负责有安全管理责任的人员和具体岗位人员身上

  

(二)群防群治制度

  1.要求建筑企业职工遵守法律、法规与规程

  2.对于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对广大建筑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加安全知识和技能。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上级管理部门检查

  2.企业自身检查

  3.定期检查

  4.不定期检查

  (五)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三不放过)

  1.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3.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六)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1.追究的对象

  

(1)建设单位

  

(2)设计单位

  (3)施工单位

  (4)监理单位

  2.处理方式

  

(1)情节严重,责令停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

  

(2)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设单位安全责任(六大责任)

  

(一)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

  1.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2.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

  1.建设单位不得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2.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三)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

  建设单位提供用于安全生产的费用(编制概算时确定)

  (四)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

  不得明示或暗示

  (五)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

  1.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在申请时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2.办理开工报告的,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安全施工措施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

  1.拆除工程应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2.在拆除施工前15日前,报送资料至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报送备案资料内容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领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4.爆破作业,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七)法律责任

  1.未提供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法律责任

  

(1)给予警告

  

(2)责令限期改正

  (3)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

  2.其它

  

(1)情况

  1)建设单位向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提出不合安全生产法规的要求

  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工期

  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2)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20万元~50万元的罚款

  3)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4)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三、监理单位安全责任(三大责任)

  

(一)审查施工方案的责任

  1.监理单位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与专项施工方案

  2.审查的重点是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

  工程实行总承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由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二)安全隐患报告的责任

  1.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2.情节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3.施工单位拒绝执行的,向有关主管理部门报告

  (三)法律责任

  1.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法律责任

  

(1)注册执业人员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

  

(2)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3)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4)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其它法律责任

  

(1)情况

  1)未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的,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2)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3)并处10万元~30万元的罚款

  4)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5)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6)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施工单位安全责任(9条)

  

(一)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主要负责人,包括单位法定代表人,也包括其它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

  3.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

  

(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3)保证对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

  (4)定期和专项检查,作好记录

  

(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1.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2.项目负责人主要指项目经理,由具备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担任

  3.项目负责人职责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

  

(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3)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责任

  1.施工单位所属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应当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立安全机构

  3.安全机构职责

  

(1)落实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

  

(2)编制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及安全检查活动

  (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

  1.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工作人员以及施工现场专职管理人员

  2.责任

  

(1)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3)对违章行为立即制止

  (五)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1.由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六)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1.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3.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管理人员考核

  

(1)主要负责人

  

(2)项目负责人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

  

(1)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新岗位培训

  (3)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八)施工单位安全措施

  1.编制技术措施与方案

  2.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3.设置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

  4.施工现场安全防护

  5.施工现场的布置

  6.对周边环境采取防护措施

  7.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

  8.安全防护设备管理

  9.起重机械设备管理

  10.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安全措施里需注意的问题:

  1.施工现场暂时停工的,施工单位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施工承包合同中的责任方承担,或按合同约定执行。

  2.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3.对施工可能产生影响的毗邻建筑物,应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4.由总承包单位来支付分包单位职工的意外伤害保险

  (九)法律责任

  1.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法律责任

  2.违反施工现场管理的法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末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2)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声调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3)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4)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5)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3.违反安全设施管理的法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未;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贪污承担赔偿责任:

  

(1)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2)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3)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4)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4.管理人员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5.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的法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7.其它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用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3)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5)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五、勘察、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一)勘察单位安全责任

  1.确保勘察文件的质量,保证后续工作的安全

  2.科学勘察,保证周边建筑物安全

  

(二)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1.科学设计的责任

  2.提出建议的责任

  3.承担后果的责任

  (三)法律责任

  1.情况

  

(1)未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2)采用新材料新工艺,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2.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30万元罚款

  

(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3)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4)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它相关单位安全责任

  1.机械设备和配件供应单位的安全责任

  2.出租机械设备设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

  

(1)有产品合格证

  

(2)有检测合格证明(判定责任的关键)

  3.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全管理

  

(1)安装与拆卸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2)起重机械,由检验、检测机构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3)特种设备,由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出具证明并签字,由机构和人员对检测结果负责

  4.法律责任

  

(1)未提供安全设施和装置的法律责任

  

(2)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的法律责任

(3)违法安装拆卸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法律责任

2Z101080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6条)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并考核合格

  7.参加工伤保险,危险作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8.施工现场及用具符合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10.有预防、监控措施与应急预案

  11.有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及人员和设备

  12.其它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一)申请主体

  施工企业

  

(二)申请的主管部门

  1.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中央企业,直接向建设部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有效期3年,可延期3年,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与注销

  

(一)变更

  变更后1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二)注销

  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能领取施工许可证,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2.不得转让、冒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

  3.取得证书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六、法律责任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法律责任

  

(1)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50万元的罚款

  

(2)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法律责任

  

(1)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

  

(2)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10万元的罚款

  3.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法律责任

  

(1)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50万元的罚款

  

(2)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4.冒用或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法律责任

  

(1)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

  

(2)并处10万~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Z201020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一、法律部门

  

(一)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下列法律部门

  1.宪法

  2.民法:

包括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等。

  3.商法:

包括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

  4.经济法:

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

  5.行政法

  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包括安全生产法和消防法等。

  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8.刑法

  9.诉讼法

  二、法的形式——法的效力等级

  

(一)宪法——全国人大

  

(二)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法

  (三)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

  (四)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地方××条例

  (五)行政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地方政府××地方××办法、规定

  (六)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

  (七)国际条约

  (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特别行政区法

2Z201030 民 法  

  一、民法概论

  民法主要包括5部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物权法》。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它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它包括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3.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

  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3+4+2):

  3个主体: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4个客体:

财、物、行为、非物质财富

  2种法律关系内容: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①自然人

  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

  自然人的3种民事行为能力:

  第一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岁+16岁)

  第二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岁未成年+部分精神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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