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合同标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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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合同标准合同
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合同(标准合同)
合同编号:
单击此处输入合同编号
城市名称市项目名称项目
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
单击此处输入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单击此处输入工程地点
甲方(发包人):
单击此处输入甲方名称
乙方(设计人):
单击此处输入乙方名称
签订日期:
单击此处输入日期
甲方(发包人):
单击此处输入甲方
乙方(设计人):
单击此处输入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单击此处输入工程名称工程的设计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经本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下列措词,用于本合同及其所有附件时,除非本合同双方另有明确约定,均按照以下定义进行解释:
一.1设计文件:
指由乙方提交的,满足本项目投资控制与质量要求,能作为下阶段设计输入依据及/或可以指导本项目施工实施的各阶段设计图纸、文件、计算书及说明书(含设计变更)、效果图、模型及存有AutoCAD2008等软件生成的电子格式文件的光盘及工程估算、概算等技术资料。
一.2设计审查:
政府部门或甲方组织的本项目的报建审查、方案及施工图评审等以审核设计是否满足政府报建要求、本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为目的的设计会议。
一.3期限:
本协议约定的期限按照小时计算的,从约定时开始计算;约定按照日、月、年计算的,从次日开始计算。
期限的最后一日是中国大陆内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点。
一.4时间:
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均以北京时间(东八区)为准。
一.5日、月、年:
本协议计算期限的日、月、年分别为日历日、日历月和日历年。
一.6中国大陆内:
指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
一.7中国大陆以外:
指中国大陆内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第二条合同签订依据
二.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二.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二.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三条项目设计内容
三.1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单击此处输入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单击此处输入项目地点
用地面积:
单击此处输入用地面积公顷(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件为准)
建筑面积:
单击此处输入建筑面积平方米
三.2乙方工作内容及标准:
三.2.1根据甲方提供的概念设计方案对本项目的总体规划设计进行深化、完善。
三.2.2根据甲方提供的建筑单体初步方案,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包括总平面规划、绿地系统规划、道路系统规划、用地竖向规划和说明书等“四图一书”)。
三.2.3负责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在审批过程中的修改工作,直至方案通过审批并取得规划管理部门的正式批文。
三.2.4完成管线综合规划设计(包括给水燃气工程管线规划、雨水污水工程管线规划、电力、电讯工程管线规划、工程管线综合平衡规划和文本说明)。
三.2.5负责提供本项目上述阶段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过程中的技术顾问工作,根据报批要求,制作一定比例的项目模型,以供甲方报建时使用。
三.2.6设计标准:
以上设计内容应根据本项目的规划要点,按照国家现行设计标准、规范、规程和技术条例以及本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进行各阶段设计。
第四条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的设计文件/资料及其质量要求
四.1本项目设计工作按以下阶段进行:
四.1.1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在接到甲方提交的基础资料和概念方案后单击此处输入天数日内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初步方案,并提交规划总平面、道路系统规划、竖向规划设计、综合管线规划方案与甲方讨论;
四.1.2乙方在接到甲方的反馈意见后单击此处输入天数日内深化、完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并提交甲方确认;
四.1.3乙方在接到甲方的确认意见后单击此处输入天数日内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包括总平面规划、道路系统规划、绿化系统规划、用地竖向规划、说明书等四图一书)一式叁份,征得甲方同意后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批文;
四.1.4乙方在接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批文后单击此处输入天数日内完成管线综合规划设计(包括给水燃气工程管线规划、雨水污水工程管线规划、电力电讯工程管线规划、工程管线综合平衡规划和说明书)一式叁份。
四.2本项目设计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规划行业设计规范、规定、规程、条例、标准等。
四.3本项目设计文件应符合行业及地方通用标准和惯例,符合《单击此处输入城市名称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要求。
四.4本项目设计文件应满足甲方提供的设计任务书中的技术要求。
第五条成果认定
五.1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完成各阶段设计图纸及相关文件,应以甲方书面认可的文件作为该阶段设计成果交付。
五.2乙方交付各阶段设计成果后,甲方应在5日内向乙方提出对该阶段设计成果的书面反馈意见或书面确认函,逾期将视为甲方同意该阶段设计成果。
五.3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进行设计文件的送审工作,并以有关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审批文件为该阶段送审工作成果。
因甲方原因暂停或终止该阶段送审工作超过30日时,甲乙双方应就该阶段送审成果的确认另行协商。
第六条设计费及支付方式
六.1设计费
六.1.1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的设计费包含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应缴纳的税费。
设计费按¥单击此处输入单价万元/公顷×本合同项目用地面积计算,总价为¥单击此处输入金额元(大写:
人民币单击此处输入金额元整)。
六.1.2设计费包括乙方人工费、设计成果制作费、办公通讯费以及乙方赴项目所在地或甲方指定地点工作经甲方确认的人次的差旅费等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设计服务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六.1.3乙方由于为本合同项目提供设计服务产生的经甲方确认的差旅次数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差旅总人次数时,其后的人次范围和差旅费用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六.2支付方式
六.2.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支付本合同设计费的20%作为定金,即¥单击此处输入金额元(大写:
人民币单击此处输入金额元整),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六.2.2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概念方案完成规划方案调整,并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四图一书)送审成果后单击此处输入天数日内,甲方应支付本合同设计费的20%,即¥单击此处输入金额元(大写:
人民币单击此处输入金额元整)。
六.2.3修建性详细规划批文批出后,甲方应支付总费用的40%,即¥单击此处输入金额元(大写:
人民币单击此处输入金额元整)。
六.2.4管线综合规划批文批出后,甲方应支付总费用的20%,即¥单击此处输入金额元(大写:
人民币单击此处输入金额元整)。
六.3甲方将在收到乙方提交的下列全部文件后10日内支付本合同4.2条所示相应阶段的设计费。
六.3.1正本发票(发票金额与每次支付的实际金额相等)
六.3.2在乙方提交其设计文件后,甲方出具的各相应阶段设计文件签收确认证明。
六.3.3每次支付前乙方向甲方提交书面设计费支付通知。
第七条甲方责任
七.1甲方应在商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本项目以下设计基础资料,并对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七.1.1设计委托时提交所在城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本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图附件)复印件一份;
七.1.2设计委托时提交所在城市国土部门批准的本项目《建设用地批准书》或《使用土地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七.1.3设计委托时提交有关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本项目各阶段审批要点、批文、批复等文件(含附图附件)复印件各一份;
七.1.4设计委托时提交有关市政工程设施和道路坐标、标高资料;
七.1.5每阶段送审前提交本项目场地1:
500地形图(每阶段均一式三份);
七.1.6甲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日以内,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日以上的,甲乙双方重新协商确定乙方提交设计文件的期限,但不能超过甲方延期提供资料的时间。
七.2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交设计任务书(含各阶段详细设计要求)。
七.3甲方应就本项目与地方职能管理部门进行必要的协调工作。
七.4甲方应保护乙方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本项目所有设计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甲乙双方所共有。
七.5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各阶段工作进度实施监督,乙方应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各专业设计人员的安排并取得甲方认可。
第八条乙方责任
八.1乙方应按国家及地方的技术规范、标准、规程、政府审批部门有关本工程的文件及甲方提出的《单击此处输入项目名称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任务书》(附件一)及其它设计要求进行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并对其负责。
八.2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各阶段设计;乙方在取得甲方上阶段设计确认的书面通知后方可进行下阶段的工作。
八.3乙方在规划报批全过程中为甲方提供咨询、协调等配合工作。
八.4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乙方的组织机构资料及承担本项目设计的人员资料,并取得甲方认可,并在本合同附件二《乙方设计人员名单》中明确。
八.5乙方指定项目负责人单击此处输入负责人姓名全面组织和协调本项目设计各项事宜。
八.6乙方指定报建特许人单击此处输入报建特许人姓名负责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八.7对乙方选派的负责人及各种代表,如发现不能有效地与合作单位配合或不能胜任工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无条件地更换相关合适的经甲方确认的人选。
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的书面通知7天内更换。
乙方如需更换设计负责人,须征得甲方同意,并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乙方未通知甲方而更换实际设计负责人,甲方有权拒绝更换,并向乙方索赔,每人次索赔额为设计费总额的0.5%。
若乙方坚持更换实际设计负责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及同期贷款利息,并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八.8乙方按本合同第4.1条及附件一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资料及文件并送达甲方指定地点。
若乙方未按要求送达,造成工期的延误与文件资料的遗失,均由乙方负责,甲方可按本合同9.8条进行违约索赔。
八.9乙方负责根据规划管理部门、各专业部门在审批过程中提出的修改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和调整,直至方案通过审批,并且不另行收费,甲方在合同期内以书面形式指示乙方就设计文件作小范围的修改,乙方应给予积极配合,不另行收费。
八.10乙方负责向后续设计单位和其他设计供方进行技术交底,对项目后续设计阶段提供顾问服务,详细解释图纸设计意图。
八.11乙方应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甲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乙方不得将本设计方案用于其它项目。
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八.12乙方应保证其向甲方提交的成果(包括阶段性和最终性成果)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甲方因使用乙方提交的成果被第三人指控侵权、提出异议或权利主张的,乙方应当积极协助解决,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九条违约责任
九.1合同生效后,因甲方原因而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应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并经甲方确认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用。
九.2合同生效后,乙方无故单方解除本合同及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甲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甲方一切的损失。
九.3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向乙方支付设计费,因甲方自身原因,每逾期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2‰的逾期违约金。
逾期超过30日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
九.4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所提交资料作重大修改致使乙方的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返工的工作量向乙方增付返工设计费,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但若甲方提出变更时,乙方提交的上阶段设计资料并未经甲方确认且需要乙方本阶段返工时,不予补偿。
九.5设计文件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及/或出现遗漏及/或错误,乙方应无条件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负责修改和完善,直至满足本合同约定。
若因此延误了工期,甲方可按本合同9.8条进行违约索赔。
九.6在合同履行期间,因乙方设计质量不能满足甲方要求或本合同约定而导致甲方重大损失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甲方根据乙方已进行并经甲方确认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用,乙方已完成的但质量未能达到甲方要求的工作,甲方有权不支付设计费。
九.7乙方制定的设计工作计划无法满足本项目工程的总体进度要求,且经协调后乙方仍无法合理配合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
九.8因乙方自身的原因导致乙方不按双方约定的时限交付设计文件,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其该阶段设计费的2‰作为逾期违约金(甲方同意延期交付的除外),上述逾期违约金可由甲方在设计费中直接扣减;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超过15日的(甲方同意延期交付的除外),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该阶段设计费不再支付,乙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若甲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则乙方应按上述标准及方式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九.9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文件质量、提交成果的时间以及现场配合质量与数量不能满足甲方要求或合同约定时,在甲方通知送达后14日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且无免责事由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若甲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甲方亦可将所涉合同义务对应的工作直接委托本合同以外第三方完成,并从乙方设计费中扣除相应的费用,若因此延误了工期,甲方可按本合同9.8条进行违约索赔。
九.10乙方以任何形式向本合同以外的第三方转包设计任务及/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分包本项目设计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甲方选择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有权扣除乙方擅自分包部分的设计费,并有权向乙方追索与分包部分设计费等额的违约金。
九.11因乙方责任造成设计工作重大返工或重作设计的,乙方不得另行收费。
第十条通讯和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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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通讯是指本合同各方依照本协议约定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决定、指令、同意、证明等各类书面形式的函件。
10.2通讯应由专人、信誉卓著的特快专递、电子邮件及/或传真递送至本合同下列各方地址和指定的收件人:
甲方:
单击此处输入名称
地址:
单击此处输入地址
收件人:
单击此处输入姓名
电子邮件:
单击此处输入邮件
传真:
单击此处输入传真号
乙方:
单击此处输入名称
地址:
单击此处输入地址
收件人:
单击此处输入姓名
电子邮件:
单击此处输入邮件
传真:
单击此处输入传真号
10.3通讯由专人递送的,各方指定的收件人签收之日为送达之日。
由特快专递递送的,收件人签收后视为已送达;若接受通知一方通讯地址为本市的,自通知发出之日起第三日视为已经送达;若接受通知一方通讯地址为外市的,自通知发出之日起第七日视为送达;通知发出日期以寄出局邮戳为准,自送达之日生效。
由传真递送的,接收传真一方收件人应立即在接收到的传真件上签名确认,并将载有上述签名确认的传真件立即传真至发送传真一方,发送传真一方收到上述传真后,传真件载明的通讯视为已送达。
由电子邮件递送的,必须同时采取传真方式递送。
10.4本合同各方变更通讯递送地址、收件人、电子邮件及/或传真的,应得到另一方的书面确认,在得到书面确认前各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通讯送达地址、收件人、电子邮件及/或传真递送通讯。
10.5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均按合同载明地址送达。
若需要更改,更改方应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相对方,如更改方没有及时通知相对方,导致书面通知无法及时、准确送达的,更改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相关后果及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其它条款
十一.1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不正当使用,任何一方如泄露或不正当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十一.2若甲方要求乙方提供超过本合同附件一规定的图纸和文件份数,甲方应向乙方增加支付费用,具体数额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十一.3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的,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十一.4当乙方被判破产或被主管部门降低执业资质、取消执行资格,甲方代表可以随时循简易程序,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乙方无权获得任何赔偿。
十一.5假如乙方或其任何雇员于履行合同时,被发现触犯法律法规的情况,或损害到甲方的利益,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而乙方无权获得任何赔偿。
甲方因上述情况终止合同而需承担的所有费用,概由乙方负责赔偿。
十一.6按照本合同确定的各项原则订立的附件,包括附件一《单击此处输入项目名称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任务书》及附件二《乙方设计人员名单》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7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本合同有关条款确定。
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十一.8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不能履行的当事人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应证明,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9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按下列第单击此处输入选择方式种方式解决:
(1)提交单击此处输入仲裁单位仲裁
(2)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10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三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11本合同经甲方、乙方签章后生效,设计时间自甲方支付设计费定金之次日起计算,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即行终止。
十一.12其他约定:
单击此处输入其他约定
(此页无合同正文)
甲方(盖章):
单击此处输入甲方名称
乙方(盖章):
单击此处输入乙方名称
地址:
单击此处输入甲方的具体联系地址
地址:
单击此处输入乙方的具体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
签约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
签约代表(签字):
经办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电话号码
联系电话:
电话号码
传真:
传真号码
传真:
传真号码
开户行:
开户行
开户行:
开户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签约日期:
单击此处输入日期
签约日期:
单击此处输入日期
附件一:
单击此处输入项目名称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任务书
单击此处输入任务书
附件二
乙方设计人员名单
单击此处输入乙方设计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