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检查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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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检查工作规范

辽宁省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检查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监督检查中小学、幼儿园(包括各类合法的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者场所,以下简称“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及时发现和整改治安隐患,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令第23号)、《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内保条例》)、《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公通字[2010]38号,以下简称《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国家标准GB/T29315-2012,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公安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等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辽宁省各级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及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校园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校园周边治安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学校是校园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主体,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是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校园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和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对属地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职责。

第二章检查标准及要求

第四条学校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是指学校依据《内保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落实各项治安保卫和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学校安全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学校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保卫人员的配备和履职情况,保安员配备及上岗执勤情况,物防、技防设施建设情况等。

第五条学校内部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校内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校内制定的安全制度、签订责任书,安全管理情况应当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二)制定并落实门卫、值班、巡逻及安全隐患检查制度;

(三)制定并落实物防、技防、消防设施和防护器材管理、维护、使用制度;

(四)按照要求开展保安全人员、教职员式、学生的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及相应的应急演练。

第六条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检查学校内部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校园安全防范管理制度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并纳入教育督导评估体系;

(二)定期组织专项督导,每学期至少深入学校开展1次全面的安全工作检查,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安全专项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三)指导、监督学校贯彻《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四)指导学校按照《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确保每名学生至少每月接受1次专题安全教育,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以安全为主题的家长会;

(五)加强教师队伍管理,落实《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将安全工作纳入新进教师入职培训内容;

(六)责任督学要对学校及周边安全情况实施经常性督导,发现危及师生安全的重大隐患,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

第七条保卫人员的配备和履职情况,主要包括:

(一)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聘用专职保安人员,实行由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和学校双重管理,日常管理以学校为主;

(二)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报当地派出所备案;

(三)治安保卫人员应当熟悉学校治安保卫、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掌握学校周边治安特点及工作重点;

(四)上放学重点时段,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在岗值守,学校应当组织教师和家长志愿者在学校及校门口开展护校工作。

第八条保卫人员配备及上岗执勤情况,主要包括:

(一)按照校园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职保安员。

寄宿制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每栋宿舍楼应当至少设1名专职或兼职宿舍管理员(女生宿舍楼宿舍管理员须为女性)加强住宿学生管理;

(二)校门口应当24小时有人值守,其他出入口开启时要做好车辆、人员进出登记,对学校重点部位及周边巡查每日不少2次;

(三)着保安制式服装,并做到文明执勤、言行规范;

(四)配备安全叉、橡胶棒、辣椒水等必要的防卫器材、应急处置装备以及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并熟悉器械、器材的使用;

(五)定期参加保安员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九条物防设施的建设情况,主要包括:

(一)学校应当设置不低于2米围墙或其他实体屏障,实行封闭管理,学校出入口设有校园警务室(门卫室),配备必要的防卫性器械和报警、通讯设备,并建立使用保管制度;

(二)学校视频监控室、财务室、实验室、计算机室等贵重物品和设备点,档案室、中考高考试卷保管室等保密资料存放点,有毒、有害、易燃等危险品存放场所的出入口应当安装防盗安全门,窗户应当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

水电气热等设备间应当设置消防设施和防护设施,指定专人负责看管;

(三)寄宿制学校宿舍区与其他教学区做到相对独立,设置值班室并落实相关值班制度,教学楼和宿舍楼通道等部位、地段应当安装路灯,亮化率达100%;

(四)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电梯、落地玻璃门、变压器、配电房及危楼、危墙、在建工地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

第十条技防设施建设按照国家标准进行,主要包括:

(一)学校大门外一定区域内由属地政府设置视频监控装置,监视及回放图像能清晰显示监视区域内人员活动和治安秩序情况;

(二)学校在大门口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采集及回放视频图像能确保特别是夜间清楚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进出车辆的车牌号;

(三)校园警务室或门卫室应当设置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并与属地接警中心联网;

(四)学校大门口应当配置简易隔离装置,在学生上学、放学的人流高峰时段,大门内外一定区域内通过简易隔离装置临时设置隔离区,作为学生接送区;

(五)教学楼、学生宿舍楼主要出入口、走廊,食堂操作间、留样间内和储藏室的出入口,操场等人员聚集场所应当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储存室、财务室、实验室等重要场所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的基础上应当安装入侵报警装置;

(七)学校应当设置安防监控室,对本单位的视频图像采集、报警、电子巡查及系统信息通过管理软件实现联动管理,视频图像采集系统和报警系统接入公安机关监控和报警平台,暂不能联网的预留接口,并符合相关信号采集与传输标准;

(八)学校重点部位和区域可根据需要设置电子巡查装置及其它技术防范措施;

(九)学校应当设专人负责系统日常管理工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安防监控室保证有人值班,安全技术防范岗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安防与法律专业基础知识,并熟练掌握系统运行维护基本技能;

(十)学校各部位的视频监控应当不间断进行图像采集,保存时间应当不少于30天。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出现故障时,应当在24小时内恢复功能,期间应当采取有效应急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消防设施管理维护情况,主要包括:

(一)学校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到位,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三)校舍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护保养,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四)学生宿舍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施的,应当安装点式火灾报警探测器;

(五)检查中发现存在有消防安全隐患的,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公安消防机构。

第十二条学校周边治安管理是指公安机关为学校及其周边治安秩序而实施的工作措施,主要包括:

(一)城市学校设立警务室或在周边治安复杂地段设立治安岗亭,落实警备责任并认真开展巡逻守护工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及时应对处置学校的报警求助;

(二)完善城市学校“护学岗”、“高峰勤务”机制,上、放学时段,校门50米范围内应当有专门警力开展巡逻,维护校园周边治安秩序、道路交通秩序。

反恐防恐形势严峻、治安复杂地区学校上、放学时段,校门50米范围内应当有携带武器的民警或武警开展重点守护;

(三)将城市学校纳入网格化巡逻巡查,每日每校不少于2次

(四)学校200周围米范围内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定期梳理整治学校周边治安乱点,解决突出治安问题;

(五)组织学校与周边邻近单位干部、社区(村)住房、商业摊点经营人员及学生家长、志愿者开展群防群治工作;

(六)辖区公安机关应当定期派员到学校走访,加强校园周边高危人员排查管控,逐一登记建档,及时掌握其动态轨迹,有针对性地做好疏导、稳控工作;

(七)学校发生的治安案事件及时处置和处理,发生的刑事案件及时组织侦破;

(八)每学期至少对辖区学校安保工作进行1次全面督导检查,每月至少进行1次警情通报。

兼职法制辅导员每学期到学校开展1次以上法制安全教育,指导学校开展1次以上针对校园暴力事件、个人极端事件、地震、火灾或校车事故等防范处置或应急疏散演练。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落实学校周边治安交通管理情况,主要包括:

(一)按照行业标准《中小学与幼儿园校园周边道路交通设施设置规范》有关壹,在乡村以上道路学校门前两侧50-200米道路上设置限速和警示标志;在交通流量大的学校门前道路施划减速带、人行横道和交通信号灯;

(二)根据学校校门及周50米区域治安、交通环境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家长等候区域,设置隔离栏、隔离墩、减速带或升降柱等硬质防冲撞设施,确保师生出入安全,秩序井然;

(三)加强接送学生车辆运行路段、时段的巡逻管控,严厉查处接送学生车辆超员、超速、饮酒和醉酒后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车辆搭载学生等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交通违法行。

第三章检查形式和方法

第十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定期联合开展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监督检查,也可自行组织专项检查,要通过日常检查、重点抽查、明查暗访等形式,加强校园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责任倒查追究制度,确保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校园治安保卫工作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一)查阅、调取、复制与治安保卫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实地查看治安保卫制度、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查看、测试物防、技防、消防等治安防范设施的设置和运行情况;

(三)利用视频监控设备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根据需要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方法。

第四章检查的程序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民警在对校园进行监督检查时,检查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受检查校园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民警监督检查应当制作《检查记录》,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治安隐患,并交受检校园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核对签名。

受检校园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对记录有异议的,允许其作出说明;受检校园负责人或陪同检查人员拒绝签名的,检查民警应当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十八条校园违反《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予以警告。

校园在整改治安隐患期间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防范措施,确保安全.学校无故逾期事整改,造成师生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师生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依法对学校、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也可建议有关部门对学校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责令校园限期整改安全隐患时,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详细列明具体隐患及相应整改期限,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两个月。

《责令整改通知书》应当自检查完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受检查校园。

责令整改期限届满后,按有关规定组织复查。

对存在轻微隐患并或当场整改完毕的,可以口头责令整改,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对校园治安保卫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时,应当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警务信息综合应用系统平台,对存在安全隐患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全部通过内保行政案件办案系统进行网上办理。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治安隐患,同时抄送当地党委、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民警在对校园安全检查时,发现未经批准举办、不符合办学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长期在安全防范方面存在严重隐患,且不能在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有效整改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党委政府,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取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范由省公安厅治安部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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