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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授信审查审批

第三部分:

授信审查审批

目的:

为授信审查、审批人员明确授信审查审批的基本要求,以进一步评估授信风险、完善授信方案并在书面授权范围内,依据规定的程序做出授信决策。

  适用范围和基本要求

(1) 这里仅指对“正常类授信客户”的授信审查、审批政策,对“问题类授信客户”贷款重组中承担债务的客户的授信审查和审批按照“问题贷款管理政策”办理。

(2)授信审查审批过程中,除按审查审批基本要点对客户、担保和总授信额度进行审查外,还须按各授信品种的审查、审批要求,对客户申请的具体授信业务品种进行审查。

(3)对循环性授信额度,授信审查、审批岗位主要对授信客户和授信业务的总体情况进行审查,对具体业务资料的审查可由授信经营部门、国际业务部门和放款中心等在放款等授信额度使用时审查;对一次性额度,授信审查、审批岗位一般应进行业务审查,如审查时尚无有效业务资料,应明确实际放款等授信额度使用时放款审查岗位的审查要求。

(4)对组合额度,在分析客户经营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客户实际需求和各授信品种风险程度,确定组合额度的品种及各品种的金额、期限、使用方式和使用条件等。

审查审批基本要点

授信客户背景状况

授信客户的主体资格、行业、产品、市场、沿革,所有制和集团客户关联关系,与银行的关系、在本行的授信业务状况。

行业风险分析

根据行业特点确定行业风险分析应选择的因素,对每个因素进行分析,包括风险化解的能力,并说明得出结论的原因。

主要因素包括:

成本结构、成熟度、周期性、盈利能力、依赖性、相对于替代品的脆弱性、监管要求等。

要在将绿色信贷政策纳入常规化管理的基础上,将经营食品、药品等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行业的生产、运输及销售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以及采矿企业的生产安全状况纳入授信评价和授信后监控的重要内容。

经营、管理风险分析

根据企业情况确定经营风险分析应选择的因素,对每个因素进行分析,包括风险化解的能力,并说明得出结论的原因。

主要因素包括:

总体特征(规模、成熟度、多样性)、目标分析、战略规划、产品—市场配合、供应分析、生产分析、分销渠道分析、销售分析、管理层评价等。

财务风险分析

目的是通过对财务数据进行确认、比较、分析,掌握授信对象财务状况,预测未来发展趋势,以考察其偿债能力。

(1)财务报表质量:

是否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是否有保留意见,以确定可信度。

(2) 重要科目及附注:

了解客户资产和负债的结构和质量以及或有负债情况等。

(3)销售和盈利能力:

A.销售:

主要是对净销售和销售增长率的分析,将销售额的增长或减少与整个行业和宏观经济走势做比较,分析产品或服务方面导致销售变化的原因,并判断价格和数量因素及未来的期望值,主要指标是净销售增长率。

B.盈利能力:

使用一系列利润率指标,对损益表的各个层次利润进行分析,重点是反映关键风险领域的利润。

主要指标包括毛利率、营业利润率、税前利润率、税后利润率。

(4)偿债和利息保障能力:

主要分析绝对额指标中的有形净资产和保障比率,包括息税前利润保障比率、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保障比率、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当期偿债需求、自由现金流量/借入资金等指标。

(5)资产管理效率:

分析所用的主要指标为周转比率,包括应收账款平均周转天数、存货平均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平均周转天数等指标,

(6)流动性:

分析所用的主要指标为流动性比率,如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比率等。

(7)长期偿债能力/再融资能力:

分析所用的主要指标为杠杆比率,目的是比较所有者所承担的风险比重和债权人所承担的风险比重,主要指标是总负债/有形净资产、长期负债合计/有形净资产、资产负债率等。

(8)现金流量分析:

现金流量分析以现金流量总结表为基础,现金流量总结表的编制原则是为便于银行分析企业现金的流入流出,以便分析偿还能力。

现金流量分析共分为8个层次:

主营业务收入现金流量、主营业务利润现金流量、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扣除财务费用后的现金净流量、扣除长期负债摊销后的现金净流量、扣除投资活动后的现金剩余(需求)、包含外部资金注入的现金变动。

主要分析内容为现金流入的质量、现金需求及偿债能力等。

(9)财务数据预测:

审查销售收入增长率、净利润率等指标预测的可靠性,并可根据审查岗位的分析,对预测数据作相应调整。

授信额度确定

(1)借款原因分析

发生贷款需求时,要对借款用途和借款原因进行分析,借款用途分析包括用途是否合理、是否支持主营业务需要、预计收入实现的情况等;借款原因分析主要包括:

季节性销售循环、长期销售增长导致的营运投资变化、营运投资周转效率变化导致的营运投资变化、盈利能力、固定资产替换和扩张、长期投资支出、分配红利、偿还债务(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和其他银行短期债务)、其他原因;分析工具是借款原因分析表。

分析借款原因时,还应根据客户经营情况、与其上下游客户的支付结算方式、其客户的资信情况以及各授信品种的审查审批要点,分析其申请的各个授信品种的原因和金额是否合理,如进口开证额度应考虑其年进口额、开证结算的比例、年进口批次、单笔最高进口额等,票据贴现应考虑其年销售收入、以票据结算的比例及周转率等。

(2)还款能力分析

短期授信的偿还能力:

现金循环、资产负债表和流动性分析、着重于流动资产质量和财务报表风险。

短期授信额度每年应有几周的清偿期,分析的主要工具为“季节性借款需求和还款能力分析表”。

长期授信的偿还能力:

基于现金流量和盈利性分析,包括预期授信期间内的财务预测和敏感性分析,如果客户的还款能力分析出现负值,意味着该客户将无法在该期间内凭自身的现金流量偿还贷款,原则上不应给予授信。

主要分析工具为“还款能力分析表”。

(3)确定授信额度

分析以下因素,在最小值之内核定授信业务额度及结构:

借款人申请的授信业务金额、银行分析得出的借款真实需求、还款能力、相关规定和法律限制、银行的信贷政策和组合限额限制、银企业务关系等。

担保分析

主要分析担保人的整体实力和其相应的还款能力:

(1) 授信客户采取的是何种担保方式,承担担保责任的主体是什么,以及担保人的评级情况或评估价值。

(2)结合对应的财务指标对担保能力进行分析。

(3)分析担保人的担保意愿。

对担保方的担保能力进行总的评价:

担保实力很强、担保能力不足、还是根本不具备担保能力。

授信对象评级和授信业务评级

客户价值分析

综合结论和授信安排

对授信分析报告的各方面内容进行全面总结,对面临的风险及化解能力进行综合评价,提出防范风险的措施及对授信方案的明确意见,结论中应包括以下方面:

(1)分析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2)授信额度的确定;

(3)授信对象评级和授信业务评级;

(4)授信安排,包括授信种类(品种、金额、期限)、方式(一次性或循环性)、担保方式、基于风险的拟执行利(费)率、对客户的约束条件、对借款人的监控重点等。

主要授信业务审查审批要点

一般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审查审批要点

流动资金贷款主要支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满足企业周转或临时性合理的资金需求,是自偿性贷款。

因此,必须审查申请借款的原因和用途是否正当合理;借款企业在授信期内是否有相应的经济效益和足够的还款来源。

确保借款不被挪用,是控制风险的重要条件。

因此,必须将借款用途和借款原因进行区分。

借款用途是指该贷款将被用来支付或购买什么,而借款原因是企业为什么会短缺现金。

授信准则和要求

一般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满足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周转或临时性资金需要,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审查审批要点

一般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我行主要授信业务品种,重点应按“审查审批基本要点”进行审查,同时应注意:

(1)应遵循审慎原则,以授信经营部门授信申报资料为基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宏观经济和行业政策、节能环保等政策以及交通银行信贷政策制度,通过财务分析与非财务分析等手段,根据不同流动资金贷款品种的风险特点,有针对性地审查影响流动资金贷款安全的因素,判断申请金额是否超过借款人实际需求,审慎分析评价关联交易行为和第二还款来源,有效识别贷款的风险与收益,提出贷与不贷、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金额、币种、期限、利(费)率、还款计划、财务指标约束条件和相应的风险规避措施建议等,并形成审查报告。

A.贷款审查分析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借款人基本条件和借款用途是否符合规定。

b.借款人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是否正常,发展趋势是否良好。

c.借款人申请支付贷款的商业交易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d.对提供担保的,担保是否合法、有效、足额、可靠。

e.借款人是否有充足的还款能力,还款计划是否合理。

f.内部评级相关信息、评级路径及评级使用报表是否准确,风险评级结果是否合适。

g.涉及集团客户的,还应审查分析集团客户整体的经营、财务状况以及关联交易情况,判断集团客户整体风险。

B.授信审查人员应撰写授信审查报告,在相应的信贷工具中填写审查意见,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对完全现金保证等低风险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可只填写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涉及授信方案时,可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和具体贷款业务品种的风险控制要求参照以下内容设定贷款使用条件和管理要求:

a.对客户办理具体贷款业务品种、额度、期限及保证金比例(若有)的限制。

b.按照贷款风险程度,确定贷款担保的条件。

c.确定交易对手名单、交易商品,必要时还须限定交易商品价格波动区间和应收账款账龄。

d.供应链融资核定下游经销商贷款授信方案须明确经销商借款直接支付核心企业。

e.明确借款人借款对应的特定还款来源,提出锁定还款来源、监管客户物流与现金流的具体措施,并落实借款的第一贷后管理责任人。

f.设定资产负债率等核心偿债能力或其他指标的控制线。

g.对客户对外担保的限制。

h.交叉违约要求。

i.股东分红约束。

j.资本出售限制。

k.兼并收购约束。

l.资本支出约束。

m.偿债优先条款。

n.贷后管理要求。

o.其他条件和要求。

(2) 对一次性额度,应审查直接的借款原因,应有与借款用途或还款来源有直接关系的购销等协议、合同或订单等文件,商务合同、订单或意向书等应真实、合法、有效,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属借款人正常的经营范围,并注意购销合同的产品数量、产品质量、产品价格和交货期等条款:

A.购销合同必须是将履行或正在履行付款义务的有效合同;

B.合同上标明的货物名称必须是借款申请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或是经营范围所允许经销的货物,如是特种货物,应有许可批文;

C.借款人申请金额不得高于购货合同规定的一次或分期付款金额;

D.销货的名称、数量、规格要与购货合同上的货物名称、数量、规格相符,购销差价合理。

(3) 有权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根据授信申报材料、审查报告等,依据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交通银行信贷政策制度等,分析贷款的主要风险和收益情况,以及风险规避和防范措施,决定是否批准。

不得违反程序、缩减程序或逆程序审批贷款。

(4)提出业务标准和审查审批要求。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查审批要点

(1) 审查汇票出票人(付款人)和持票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情况。

银票贴现申请人必须符合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受理条件。

原则上不准办理异地客户贴现业务,如需办理的,必须符合当地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严格掌握。

A.严格审查贴现申请人的资格,并核实贴现申请人与汇票上记载的持票人是否为同一人。

对一些自动上门的持票人,且汇票没有经过一次背书的贴现业务应重点关注;

B.注意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上记载的交易对手与申请贴现的汇票上记载的持票人的直接前手是否为同一人,如不是同一人,则不能接受其贴现申请;

C.对持票前来银行申请贴现的经办人员,应要求出示身份证件和所在单位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应复印留档,必要时还应向所在单位查实其授权的真实性;

D.审核汇票背书是否连续,是否符合票据法的规定,且背书章和银行预留印鉴是否一致;

E.如中途因各种原因我行将汇票退还持票人,持票人之后再将汇票移交我行时,应重新对该票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以防调包。

(2)审查承兑银行的资信情况。

原则上我行可接受的承兑银行范围为:

A.工、农、中、建四大商业银行地、市级及以上的分支机构;

B.经授权批准可以办理商业汇票承兑业务的系统内分支行;

C.全国性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地、市级以上(不含县级市)分行;

D.本行所在地的同城地方性商业银行分行。

(3)审查票据的贸易背景。

A.审查贴现申请人经过年审的营业执照,确定本次商业汇票项下的基础交易是否超出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

B.审查贴现申请人提供的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货运单据(如有应提交)原件,并从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和商业汇票三者的日期、金额,以及其他主要记载要素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来判断贸易背景的真实性;

C.对申请贴现次数频繁,金额较大,或短期内集中贴现的,或贴现日期非常接近的,应验证其商业汇票项下的交易量是否与其同期实际生产经营规模相匹配,并且应将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原件与该企业以前办理贴现时的留档复印件进行核对,防止其用一笔交易,重复申请贴现;

D.从严审查关联交易及具有融资嫌疑的票据业务。

一是严格控制关联企业间的票据贴现业务。

要重点关注和从严审查关联企业之间的贴现业务,防止关联企业间虚设交易背景,滚动、频繁对开对贴,利用银行承兑汇票骗取银行信用。

二是对无法确认交易背景的大额关联交易票据业务不予办理。

对大额关联交易及具有融资嫌疑的票据业务,要跟踪了解商业汇票项下是否发生了实际货物转移,且货物流与资金和汇票的流向一致,对无法了解情况和确认真实交易背景的此类业务不予办理。

对回头背书贴现业务(指商业汇票经背书转让后,原汇票出票人即债务人,又成为该汇票的权利人,并申请贴现),也不予办理。

(4)审查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A.票面审查必须经过客户经理初审和票据审查人员复审,如有不同意见,应请当地人行帮助鉴别;

B.向出票人或承兑人书面查核票据的真伪。

贴现票据如系本行系统内的银行承兑汇票可直接通过我行电子汇兑系统或大集中核心账务系统向承兑行验证;如系跨系统他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应按人行的有关规定办理查询。

必要时还应实地与承兑行留存底联进行核对,以防被骗;

C.对经审验的商业承兑汇票和经查询回复的银行承兑汇票,在正式办理贴现前,授信经营部门最后还应与贴现汇票出票方的财务会计部门直接取得联系,对汇票上的主要记载事项,如出票时间、汇票号码、汇票金额、到期日、收付款单位、交易合同号码以及印鉴样式等再次进行核实确认,必要时应采取双人实地复查,以验证出票行为的真伪;

D.汇票的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及防伪技术要求和印制,均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比较特殊的是对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专用的汇票格式中会增加少数民族文字和外国文字;

E.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

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以上7项必须在汇票正面记载的事项缺任何一项,汇票无效;

F.正面签章要求:

所有签章应清晰、完整、无重叠(仅是边缘交错可以接受),禁止使用万次印章。

出票人、承兑人、保证人(这里是指为出票人、付款人、承兑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在汇票正面正确的签章应是:

-     出票人:

在固定的出票人签章位置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     承兑人:

在固定的承兑人签章位置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由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应加盖承兑银行的汇票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同时承兑不得附有条件,也不得部分承兑;

-     保证人:

为出票人、付款人、承兑人保证的,在汇票正面(通常在汇票下端)记载保证事项,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同时记载保证人的地址,以及保证日期;

-     对在本行开户的出票人、承兑人、保证人,应将其汇票上的签章和银行预留印鉴进行核对;

-     收款人及付款人:

不得更改;

-     金额和日期:

汇票的金额,以及出票日期和到期日均不得更改,书写方法应符合《支付结算办法》附一的规定;

-     其他:

变更收/付款人、出票日期、汇票到期日和金额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时,须有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G.背书必须无条件。

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H.背书必须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作成,且背书签章使用规范。

背书人应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固定位置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背书人为银行时应加盖汇票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必须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背书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I.背书应当连续。

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即汇票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为汇票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汇票的最后持票人。

更改被背书人记载,应由原背书人签章证明;

J.部分金额背书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背书转让给两人以上(即被背书人在两人以上),背书均无效;

K.背书记载事项中没有“不得转让”、“委托收款”、“质押”等不宜贴现的事项。

(5)      审查交易合同。

A.合同上的购销双方应与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上的购销双方及商业汇票的最后持票人相符;

B.合同主要条款完备、要素齐全、填写完整准确。

交易内容的数量、单价、金额之间符合逻辑;

C.合同的签订日期应不迟于商业汇票的出票日;

D.合同金额应不小于商业汇票的金额;

E.原则上合同应加盖购销双方的合同专用章和法定的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F.原则上合同付款方式条款中应明确使用商业汇票结算。

(6)审查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

A.审查发票原件,贴现申请人应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记帐联或存根联;

B.增值税专用发票抬头不带“省、市、自治区”字样,正确的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C.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印有两个号码,其中左上端为印刷的10位数发票代码,这10位数的前4位代表“地区代码”,第5和第6位代表发票印制年份的后两位数,第7位代表当年印制的批次,第8位代表发票使用的文字,第9位代表发票的联次,最后一位用于区分电脑版和手写版发票,如果是电脑版发票,第10位数字就是0,反之,手写版的就是1。

例如:

发票代码为310003114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表示这是“上海地区200三年第一批次印制的中文四联电脑版发票”;发票的右上端为铅字打印的8位数流水号,即发票号码。

审查发票时应注意:

10位数发票代码和8位数发票流水号应与该张发票密码区右端显示的代码和流水号一致。

根据发票代码的编号特点,其10位数字中,可能发生变化的是第6和第7位数字,其他数字相对都比较固定,审查时尤其要留意密码区显示的发票代码第6或第7位数与发票左上端的印制代码是否一致,以防申请人变造发票;

D.不同发票号码的发票密码区应不同;

E.对短期内集中申请贴现,且金额较大的申请人,如果其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时间大大早于发票的开票日期,对这类申请人的经营变化情况应着重进行了解,以排除其融资嫌疑;

F.发票上购销双方必须使用单位全称,如为增值税发票应加盖销售单位增值税发票专用章,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应提供由相关税务部门出具的书面说明,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无效。

发票购销双方地址、购销双方增值税纳税人税务登记号、销售货物和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及总金额,增值税税率和税额,以及发票开票日期等要素显示齐全,不得遗漏和涂改;

G.发票购销双方与交易合同的购销双方,以及商业汇票的最后持票人应一致;

H.发票载明的货物名称与所附交易合同的货物名称应一致;

I.发票总金额应不小于汇票金额。

每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税额不得超过100万元(不含本数),且税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企业,其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的申领必须经省级税务局长批准,因此,对频繁开出税额超过10万元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的申请人,应要求其提供由相关税务部门出具的批准其使用大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书面证明。

此外,应注意发票金额小写前要¥封顶,大写前要¤封顶。

J.原则上发票的开票日期应在交易合同签订日期之后,并且与商业汇票的出票日期不得相距太远;

K.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专用章上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号应与发票上销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即纳税人税务登记号,应由15位数字组成)一致;

L.由于对一家增值税纳税企业而言,不存在免征增值税的事项,只有先征后退,或享受零税率的情况,因此,只要是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内的交易,都应该提供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特殊性商品交易确实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的,须提交足以证明其真实贸易背景的书面证明材料,且范围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所列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商品和劳务。

同时,应提供普通商业发票,经我行审核后复印留存。

以上

(1)、(3)、(4)、(5)、(6)可在放款时由授信经营部门和放款中心审查。

(7)审慎核定票据业务授信额度。

票据业务授信额度必须符合企业实际经营规模,票据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基础。

在核定授信额度时,要充分考虑企业实际经营状况、他行已开承兑汇票和已有授信等情况。

不可片面追求存款指标或只关注额度是否充足、资金是否安全,忽视合规风险。

对于银票贴现业务,以在授信期内能够足额偿还本息为原则,并须在审核确保授信额度与客户经营规模匹配的基础上,核定授信额度,防止授信额度超出客户正常业务需求。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审查审批要点

     授信准则和要求

(1)授信对象仅限于生产经营正常、成长性良好,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无不良信用记录。

(2)贷款用途仅限于客户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性的周转占用,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3)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期限应根据客户生产经营周期或资产转换周期、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三年。

  审查审批要点

除按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审查审批外,还要注意:

(1)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较长,应根据情况在授信条件中增加保护性条款,要求借款人在贷款期间保持一定的偿债能力和流动性,如设定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现金流量等控制指标,或限制资产转让、股东分红等,并要求借款人定期向我行提供有关经营和财务信息。

(2)到期的中期流动资金贷款不得借新还旧,但可根据客户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展期一次。

          固定资产贷款审查审批要点

风险提示:

注意固定资产贷款以下特点:

期限长、周转慢;贷款需求金额一般较大;贷款所形成的资产通常具有不可移动性、不易变现、专用性较强等特点;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对外部环境、配套建设条件要求高;产品市场需求预测技术要求高,预测期较长等。

对固定资产贷款应进行严格的项目评估。

项目的立项依据,是固定资产贷款的前提条件。

特别应注意在项目资本金、项目用地和环境评估方面的政策风险。

严禁向没有进行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核定或者超越权限、化整为零进行项目用地规模核定的项目发放固定资产贷款

      授信准则和要求

(1)固定资产贷款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固定资产投资须经有权部门批准、核准或向有关部门备案;

(3)固定资产投资中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应符合国家规定及我行规定:

钢铁、电解铝项目不低于40%;水泥项目不低于35%;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化肥(钾肥除外)项目不低于25%;电力、石油加工、钾肥、保障性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不低于20%;其他行业项目一般不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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