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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迁中的中国单位制度

变迁中的中国单位制度:

回顾中的思考

李汉林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以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从根本上深刻影响着整个中国经济、社会和政治结构等诸方面的变迁。

中国的单位组织,作为一种中国特有的制度、统治和结构方式,也经历着这种史无前例的变迁,深深地留下了变迁的痕迹。

在改革开放以前,单位是中国社会中的一个高度整合和低度分化的基本组织形态。

当时的中国社会,是一个由极其独特的两极结构所组成的社会:

一极是权力高度集中的国家和政府,另一极则是大量相对分散和相对封闭的一个个的单位组织。

在城市社区中,社会成员总是隶属于一定的“单位”——在学校属于学校单位,参加工作属于工作单位,退休以后不仅仍属于原工作单位,同时也属于街道单位。

在中国单位里,人们相互熟悉,没有陌生人——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一个“没有陌生人的社会”。

在这个社会中,人们之间彼此相互了解,甚至在日常的生活中朝夕相处、相互影响和依赖。

与此同时,由于资源主要由单位垄断分配的机制,个人与单位的关系变得异常的紧密。

人们从摇篮到墓地,生生死死都离不开单位。

在这里,单位社会的生活成为了人们社会生活的常态,人们社会行为的常态。

一方面,从制度上不允许人们割断与单位社会的联系,因为离开了单位,人们就会失去社会身份和地位,国家和政府也会失去像以往那样对人的控制;另一方面,失去与单位社会的联系,对个人本身而言,在目前的这种社会及社会化的环境中,也是一件并不轻松的事,它不仅会给人们的行为带来失落和迷茫,而且也会使人们逐渐失去自身社会存在的基础。

所有这一切,也就构成了单位作为制度的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前提和条件(李汉林2004;LiHanlin,1991,1993,1994,1995,1996)。

在孙立平看来,中国总体性社会的形成,是通过单位制这个组织中介而实现的。

具体地说,首先,借助严密的单位组织系统,国家的动员能力极强,可以动员全国的人力物力资源,以达到某一经济建设和国家发展目标。

其次,单位制的高度组织化,过去的“国家民间精英民众”的三层结构变为“国家民众”的二层结构,国家直接面对民众,因而可以将各种讯息直接传达到民众手中,但民众却没有有效的形式实现自下而上的沟通,社会秩序完全依赖国家控制的力度。

再次,单位现象使得全部社会生活呈政治化、行政化趋向,社会的各个子系统缺乏独立运作的条件。

由单位制而促成的总体性社会,克服了旧中国“一盘散沙”的总体性危机(孙立平,1993,1998)。

事实上,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国家与单位、单位与个人的关系总是处于这样的一种状况:

国家全面占有和控制各种社会资源,处于一种绝对的优势地位,进而形成对单位的绝对领导和支配;单位全面占有和控制单位成员发展的机会以及他们在社会、政治、经济及文化生活中所必需的资源,处于一种绝对的优势地位,进而形成对单位成员的绝对领导和支配。

在当时,所谓企业单位办社会,单位功能多元化的一个直接和突出的社会后果,就是在极大程度上强化了单位成员对其单位的全面依赖性。

如此,国家和政府对其社会成员,按照国家所倡导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取向进行整合和控制,根本不需要、也不可能直接作用于社会成员,而仅仅只需要通过控制其隶属的单位就能实现自己的行为目标。

换言之,国家和政府的社会控制主要是通过单位来实现的,而单位在单位成员中贯彻国家整合和控制的意志则主要是基于单位成员对单位的全面依赖性,通过单位办社会、单位自身功能多元化的过程来实现的。

因为,在任何依赖的社会情境中,人们只有以服从作为代价才能换取资源,进而获得社会身份、自由和权力(Simmel,1968)。

恰恰在这个意义上,单位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成为了我们国家与政府进行社会动员以及进行整合全社会资源的一种重要的、有时甚至是唯一的制度与统治手段。

改革开放以后,由于经济体制改革这种纲举目张的作用,使整个社会中的利益主体由一元变成了多元,不同利益主体的意识和不同的利益诉求随之也变得愈来愈明确。

随着改革的深入,也使得非国家控制的经济资源与社会资源急剧扩张和迅速成长,并有了制度性的保证和空间。

在这个基础上,社会成员在职业选择、空间流动、价值观念和行为取向等诸方面也因此获得了很大的自由。

也正是在这样一种宏观背景下,中国的单位制度逐渐发生着一些根本的变化。

功能多元化的状况得到根本的改观。

很多不属于单位所承担的社会功能,被逐渐地分离了出去,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方式,被社会承担了起来。

即便一些单位仍然还承担着一些社会的功能,那么,已经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单位组织功能多元化”,而是把对职工提供的这种服务当作了一种激励,当作为一种特殊单位组织中的一种社会福利。

由国家统一集中管理、占有和分配各种资源的体制格局已经打破,并逐步松动和瓦解,单位对国家和上级单位的依赖性在不断地弱化;与此同时,随着社会化服务的发展以及人们需求满足和利益实现方式和途径的日益多样化,也使得个人及单位成员对单位组织的依赖性在逐步的弱化。

国家对单位成员的动员能力,国家对单位、单位对个人的控制和整合的能力,都随着单位对国家依赖性的弱化而弱化。

改革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资源分配的弱化、分散化和市场化的趋势,对单位组织的行为和单位成员的行为都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

不同单位的组织和不同单位组织中的成员,在资源、利益和社会地位获得等诸方面的方式和差异变得愈来愈大。

这同时也说明,单位及单位成员的利益、资源和地位的获得已经不仅仅是国家和政府分配的结果,它同时也可以表现为是市场交易的结果,是能力和需求相互在市场上交换的结果。

在改革以后的单位中,单位成员不再把单位看作为一种朝夕相处的“生活共同体”,而更多地把自己的那份工作看作是职位和工作场所(jobandposition)。

在这样的组织中,人们的参与行为已经不再以对这种组织的全面依赖作为基础,而更多地是把参与作为一种利益驱动的行为,并以此为基础,来构造自己对组织的认同。

在改革以前,不同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必须通过单位组织并且也只能通过单位组织来表达、综合和实现,国家对利益冲突的协调和整合也是在单位制度的框架内进行的;而在改革以后的单位组织中,由于依赖的基础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使得这种在单位制度框架内的表达和综合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弱化。

人们利益的实现,往往不仅仅是单位的一级组织和单位领导形成的决议和意见,而同时也表现为与单位领导在非正式互动过程中的协商,以及在这个基础上通过制度化的方式所形成的决议。

按照社会学理论,当一个社会系统在其行为的过程中不再仅依赖于某一个环境系统,而同时依赖于多个环境系统,与多个环境系统发生社会互动关系的时候,那么这个社会系统就能够在较大程度上支配自己的行为,进而从依赖的关系和情境中解脱出来,获得自身行为的自主权和较大的自由度(Luhmann,1981;1982)。

如果我们据此来思考在中国城市社区中产生的单位对国家、个人对单位的依赖性不断弱化这样两个基本事实的原因的时候,我们就会感到,这并不是因为依赖关系的消失,而主要是因为人们对环境的依赖由一元变成了多元,即资源、利益和社会地位获得的多元化。

正是在这种多元依赖的过程中,人们才获得了自身行为的自主权和较大的自由度。

我们在分析了单位制度发生的一些变化以后,我们还需要指出,还有哪些根本的东西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

从产权上看,这种类型的社会组织在名义上仍然是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在这种类型的社会组织中的任何一位领导者都仅仅只是国有或集体资产的管理者,而不是所有者。

尽管现在对经济组织有了推行股份制,实现藏股于民,还股于民的尝试,但占大头的仍然是国家或集体。

在这里,有两个问题始终没有得到圆满解决。

一个是产权模糊。

任何一级地方政府都可以代表国家,但同时又都不是国家法人;任何一个集体所有制组织的财产都可以属于这种集体组织的“大家”和成员,但具体到每一个成员的时候,却又谁都说不清具体什么东西,具体哪一部分是属于自己的份额和财产,所谓“看得见,摸不着”,反映的就是这种状态。

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仍然还是处于一种虚置的状态,“归谁所有,谁来负责”这个根本性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彻底的解决。

另一个问题是权利、责任和义务的模糊。

一方面我们要求每一个组织的领导者和成员都要有负责的精神,“以厂为家”、“当家作主”,但是在具体的行为过程中,特别是在一些组织的重大决策的问题上,却总是被一些说不清、道不白的行政隶属关系束缚着,既当不了家,也作不了主;既使在一些问题上可以当家作主了,也不是为自己,而只是为那个含糊不清的国家与集体当家作主。

由于替“别人”当家,也就很难像为“自己”当家那样尽职尽责,于是,“公家的东西坏得快”的现象就会时有发生,甚至会变得熟视无睹,慷国家之慨的偏差行为也就会趋于不可避免之势。

在这种类型的社会组织中,社会集团购买力不断失控的状况从一个侧面说明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

由于这种类型的社会组织的产权仍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从管理正规化的角度出发,自然也就把他们纳入了正统的行政序列之中,这就使得每一个这种类型的社会组织有了各种不同的、或高或低的行政级别。

尽管在改革过程中对组织的行政级别问题作了若干的变动和革新,比如有的城市按企业组织固定资产的大小,生产产值和年创利税的高低来确定企业组织的行政级别和享受的政治待遇,从而改变以往完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来认定组织的行政级别的状况,但始终还是没有跳出按照正统的行政序列的方式管理国有或集体所有社会组织的传统思路。

由于这种类型社会组织行政级别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获取资源、利益和机会的大小和多少,所以,在行政级别上尽可能地实现趋升避降,这仍然是目前大多数这种类型社会组织的领导者在事实上所具有的强烈的内在冲动和行为动机。

这种类型的社会组织纳入了正统的行政序列、具有了行政级别这一事实同时还意味着,他们必须要隶属于一定的“上级单位”,必须要接受“上级单位”的领导,这种类型组织的领导也总是要受到“上级单位”的任免和管辖,上级任命仍然是作为合法化的主要形式。

为了实现趋升避降,必须以服从作为代价。

从另一方面来看,尽管改革开放以后,一些物资性的资源、利益和机会被逐步放开,国家管得愈来愈少。

但是,一些非物资性的短缺资源、利益和机会,比如像入党提干、晋职晋升、出国进修、政治与社会荣誉等方面的资源、利益和机会,仍然部分地或绝大部分掌握在“上级单位”的手中。

为了换取这些垄断性或半垄断性的资源、利益或机会,也必须以服从作为交换的代价。

这种类型组织的领导对“上级单位”是如此,其组织成员对该组织的领导也是如此。

只要上述这种状况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这种类型的组织就很难具有彻底的独立性。

改革开放以后,这种类型社会组织功能多元化的状况有了很大程度的改观。

基本的事实是,从全国一般的情况分析,在这种类型的社会组织中,所有制层次愈低,功能分化的程度就愈高;反之,所有制层次愈高的那些社会组织,特别是那些国家事业单位,功能多元化的状况基本没有多大的变化。

即便是那些功能多元化的状况有了较大改观的地方,也主要只是把那些非专业性社会服务功能小部分或大部分地转移出去,比如像医疗和退休保险,以及诸如像食堂、澡堂、理发、托儿所、幼儿园、学校一类的后勤保障服务功能。

另外的一些比较重要的社会功能,比如政治功能、对组织成员的档案管理和社会控制仍然留在了这种类型的社会组织之中。

从某种意义上说,组织功能分化的一个目的就是为了给组织成员创造这样的条件,那就是他们在获取各种资源、机会和利益的时候,不仅仅只是依赖于他们所工作的那一个社会组织,而同时可以通过其他的社会组织和社会途径满足和实现自己不同层次上的需要。

组织成员在行为过程中的自主与自由,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于他对他人或组织的依赖是否表现为一种多元的状态,也就是说,取决于组织成员同时部分地依赖于各种不同层次上的个人和各种不同形式和类型的组织。

恰恰在这一点上,这种类型社会组织的功能分化还远远不够。

这种状况造成的一个起码的后果是,组织成员对其组织以及组织领导的全面依赖性还远没有从事实上解脱出来。

即使在今天,一些维系人们基本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所需要的主要资源,仍然主要通过单位的分配才能够得到。

资源的单位所有与个人所求两者之间供不应求的状况,仍然是目前中国单位社会的一个普遍的典型特征,也是单位作为一种制度的政治经济基础。

改制完成以后,人们似乎突然发现,在中国目前的这种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制度条件下,简单的市场化似乎仍然不能解决企业发展的根本问题。

就改制的国有企业而言,这里的一个根本问题是,中国目前的国有经济,乃至以国有经济形式存在的国有企业以及国家所有的事业和行政单位,除了具有和其他西方国家所具有的国有经济的一般特征以外,还具有中国所独有的制度性特征,那就是中国国有经济制度中所具有的政治功能。

在中国的国有经济制度中,任何一个单位都会有党的组织存在,都必须要努力地去贯彻党的指示,都必须要努力地去实现这种政治功能。

这样的一些单位,就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经济组织,其同时还体现着一种统治,或者说,是统治的一种制度化的形式。

在这里,国家与政府处于了一种两难的境地:

一方面,要维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统治,那么,党的组织就不能够和不应该从国有经济的基层单位中退出;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又强调经济组织在产权上必须是单纯的经济性质,因而从根本上要求国有经济不应该承担实现经济功能以外的其他社会功能。

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如何使国家所有的制度与自由的市场经济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就成为了当今制度选择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命题。

改制后的其他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在其经济行为的过程中,仍然要严肃面对和认真考虑这样的一种特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制度环境。

改革开放以后,除去“非单位组织”大量涌现以外,另外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是出现了大量的“社会团体”。

有人统计,到上世纪末,这种社会团体在我们国家已达20万以上(沈原,2007:

301)。

这种类型的社会组织,既不属于私人经营的典型的非单位组织,也不属于典型的单位组织,因为他们毕竟被冠之以“社会团体”或“民间组织”,与国家所有的单位组织始终保持着一种若即若离的关系。

一种有意义的分析认为,这种组织的不断发育,可能会导致传统单位组织的逐渐变形乃至创新。

当然,单位组织的制度路径与制度环境,仍然深刻影响着这种组织的发育和创新。

比如,体制等级的强约束,使相当一部分社团如果离开他们的上级组织,如果没有了挂靠单位,其组织的行为就会变得举步维艰。

沈原分析了中国青基会演变过程中的五种依赖,即体制等级、组织架构、运作网络、产权和社会信任依赖,说明了这种类型的组织发育过程的“形同质异”。

他们“从上往下”的出现和发育,只是国家体制的某种演化与变形,并没有在多大程度上改变现状,似乎是一种沮丧的结论,但毕竟看到了变迁的希望(沈原,2007)。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人们经济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高,出现了有房阶层。

小区中的业主维权和在维权过程中形成的相应的社会团体,似乎也在形成一种有别于传统单位组织的制度化与组织化方式。

通过这种方式,人们尝试着利益的表达、利益的综合和利益的实现。

这样的一种组织化和制度化的方式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国家、市场与社会之间关系在某种程度上的重建,也可能会形成传统单位演变的另外一种模式,但是,当制度化的环境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的时候,当主流制度化的传统和压力始终还深刻地影响与制约人们行为取向的时候,这种变迁的过程仍然会显得非常艰难和缓慢。

近三十年来,我们可以明显地观察到的另外一个事实是,由于大部分非专业性的社会服务功能从单位转移到了社会和社区,很多由于退休或下岗的单位人主动或被动地到了社区,从而逐渐在原本的陌生人中间创造着一种熟人的组织空间。

在社区和街道,是党员的在那里过组织生活,不是党员的在那里的社区活动站进行联谊和社交。

在这里,一方面人们相互之间是陌生的,因为在很多的情况下,毕竟原来不是在一个单位工作;另一方面,人们又被一种熟悉的、属于“单位所有”的组织原则联系在了一起,从组织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上有了相当的认同感和亲近感。

在人们的印象里,这样的一种社区似乎是一种很松散的“社团”或“准组织现象”。

但是,在21世纪初发生的“非典”灾难,却彻底颠覆了人们的这种印象,使人们逐渐地感觉到被弱化的单位组织在社区中出乎意料地得到了强化,被弱化的单位社会控制在社区中也得到了强化。

这种“制度的意外”,恰恰说明了深深根植于人们观念之中的单位意识与单位行为惯性的强大。

也恰恰在这个意义上,今天不少的中国社区,仍然深深地打着中国单位社会的制度烙印。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比较容易得出这样的判断:

尽管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单位对国家、个人对单位的依赖性会逐渐地弱化,国家与单位两极构造所形成的中国社会的基本结构会松动和逐渐消逝,但是,这种以单位组织为主导的基本结构格局在短时期内还不会彻底改变,单位组织和非单位组织并存,两种社会组织行为规范并存,且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状态还会维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而这种状态可能产生的一个重要社会后果是,不同组织中的社会成员在相互比较的过程中会产生出一种不平等和不公正的感觉,从而使不同社会成员、不同群体和不同组织之间的矛盾趋于激化,导致社会失控,中国单位制度变迁与创新的社会环境也会随之恶化。

从社会学理论上说,一个社会的不平等和不公正并不是直接影响社会的整合与控制,也并不会直接导致冲突和影响社会的稳定,只有在人们的相对剥夺感、地位的不一致性和不满意度变得愈来愈高、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和行为规范发生动摇和混乱,以及政府不作为的条件逐步递进并不断强化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导致一个社会的不稳定,影响中国单位制度的创新与变迁,进而从整体上影响国家对社会的整合与控制。

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这种状况的发生,为了使中国的单位制度在比较的过程中顺利地实现创新与变迁,有必要在此强调要充分利用单位组织中现有的制度资源。

这种资源突出地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支部建在连上”是我们一种特有的制度文化,在几十年的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通过这样的一种制度安排,为坚持我们党的领导,实现有效的社会控制与整合,在我们这样的一个大国,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在制度创新和变迁的过程中,发挥党员的作用,发挥基层党组织这种宝贵的制度资源的作用,就会大大地降低改革引发社会危机与动荡的风险,大大地减少制度创新与变迁的社会成本,有助于缓解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有助于高效率地实现我们社会的整合与控制。

其次,工会、共青团和妇联这样的群众组织,按照“支部建在连上”的方式,直接深入到了中国社会基层组织的方方面面。

如何发挥这些组织的作用,使他们真正成为不同社会群体利益表达的制度化载体,从而在社会变迁的意义上实现制度创新,这对于正确处理好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实现社会的整合与稳定,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三,是要充分发挥意识形态的作用。

人总是要有信仰的,当人们通过意识形态的作用能够相信一种新的制度结构更合理和更公正的时候,当人们能够逐渐地相信这种新的制度结构可以给自己和他人带来更多的利益和好处的时候,或者说,当人们把这种规范和信仰最终当作了一种习惯逐步渗透到自己的行为方式中去的时候,他就会情不自禁地努力地为之奋斗,这样所激发的热情和带来的效益都会是巨大的。

恰恰在这个意义上,意识形态同时表现为一种特殊的生产力,一种能够激励人们创造、降低制度创新成本的生产力。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理解,可以说新的制度通过意识形态的过程使其得到合法化,而意识形态则通过制度而转变为一种特定组织中结构的一部分。

制度规范行为,组织中乃至社会上的整合与控制,在一定的程度上是能够通过意识形态的作用来实现的。

人们也是在意识形态宣传的帮助下实现对新的制度安排的内化与社会化。

意识形态不仅在制度变迁的过程以及人的社会化过程中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且,也成为了制度变迁与创新的过程中保持稳定与和谐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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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社会》200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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