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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计量规则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

招标文件

(20PP年版)

(下册)

交公路发〔20PP〕221号

自20PP年8月1日起施行

第101

第102

第103

第104

第201

第202

第203

第204

第205

第206

第207

第208

第209

第210

第211

第212

第213

第214

第215

第301

第302

第303

第304

第305

第306

第307

第308

第309

第310

第311

第312

第313

第314

第401

第402

第403

第404

第405

第406

第407

第408

第409

第410

第411

第100章总则

章通则

章工程管理

节临时工程与设施

节承包人驻地建设

第200章路基

节通则

节场地清理

节挖方路基

节填方路基

节特殊地区路基处理

节路基整修

节坡面排水

节护坡、护面墙

节挡土墙

节锚杆、锚定板挡土墙

节加筋土挡土墙

节喷射混凝土和喷浆边坡防护

节预应力锚索边坡加固

节抗滑桩

节河道防护

第300章路面

节通则

节垫层

节石灰稳定土底层

节水泥稳定土底基层、基层

节石灰粉煤稳定土底基层、基层

节级配碎(砾)石底基层、基层

节沥青稳定碎石基层(ATB)

节透层和黏层

节热拌沥青混合料面层

沥青表成处治与封层

节改性沥青及改性沥青混合料

节水泥混凝土面板

节培土路肩、中央分隔带回填土、土路肩加固及路缘石节路面及中央分隔带排水

第400章桥梁、涵洞

节通则

节模板、拱架和支架

节钢筋

节基础挖空方及回填

节钻孔灌注桩

节沉桩

节挖孔灌注桩

节桩的垂直静荷载试验

节沉井

节结构混凝土工程

节预应力混凝土工程

第412节

第413节

第414节

第415节

第416节

第417节

第418节

第419节

第420节

第421节

第501节

第502节

第503节

第504节

第505节

第506节

第507节

第508节

第509节

第510节

第601节

第602节

第603节

第604节

第605节

第606节

第607节

第608节

第701节

第702节

第703节

第704节

第705节

第706节

预制构件的安装

砌石工程小型钢构件桥面铺装桥梁支座桥梁接缝和伸缩装置防水处理圆管涵及到虹吸管涵盖板涵、箱涵拱涵

第500章隧道

通则

洞口与明洞工程

洞身开挖

洞身衬砌防水与排水洞内防火涂料和装饰工程风水电作业及通风防尘监控量测

特殊地质地段的施工与地质预报洞内机电设施预埋件和消防设施

第600章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通则护栏

隔离栅和防落网道路交通标志道路交通标线防眩设施

通信和电力管道与预埋(预留)基础

收费设施及地下通道

第700章绿化及环境保护设施

通则

铺设表土

撒播草种和铺植草皮

种植乔木、灌木和攀缘植物

植物养护和管理

声屏障

第101节通则

101.06工程量的计量

1•一般要求

(1)本规范所有工程项目,除个别注明者外,均采用中国法定的计量单位,即国际单位及国际单位制导出的辅助单位进行计量。

(2)本规范的计量与支付,应与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以及图纸同时阅读,工程量清单中的支付项目号和本规范的章节编号是一致的。

(3)任何工程项目的计量,均应按本规范规定或监理人书面指示进行。

(4)按合同提供的材料数量和完成的工程数量所采用的测量与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的规

定。

所有这些方法,应经监理人批准或指令。

承包人应提供一切计量设备和条件,并保证其设

备精度符合要求。

(5)除非监理人另有准许,一切计量工作都应在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测量、记录。

有承包人签名的计量记录原本,应提交给监理人审查和保存。

(6)工程量应由承包人计算,由监理人审核。

工程量计算的副本应提交给监理人,并由监理人保存。

⑺全部必需的模板、脚手架、装备、机具、螺栓、垫圈和钢制件等其他材料,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有关支付项目中,均不单独计量。

(8)除监理人另有批准外,凡超过图纸所示的面积或体积,都不予计量与支付。

(9)承包人应严格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采购检验工作。

沥青混凝土、沥青碎石、水泥混

凝土、高强度等级水泥砂浆的施工现场必须使用电子计量设备称重。

因不符合计量规定引发的

质量问题,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如本规范规定的任何分项工程或其子目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出现,则应被认为是其他相关工程的附属工作,不再另行计量。

2.重量

(1)凡以重量计量或以重量作为配合比设计的材料,都应在精确与批准的磅秤上,由称职合格的人员在监理人指定或批准的地点进行称重。

(2)称重计量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监理人在场;称重记录;载有包装材料、支撑装置、垫块、

捆束物等重量的说明书在称重前提交给监理人作为依据。

(3)钢筋、钢板或型钢计量时,应按图纸或其他资料标示的尺寸和净长计算。

搭接、接头套筒、焊接材料、下脚料和固定、定位架立钢筋等,则不予计量。

钢筋、钢板或型钢应以千克计量,四舍五入,不计小数。

钢筋、钢板或型钢由于理论单位重量与实际单位重量的差异而引起

(3)所有以延米计量的结构物(如管涵等),除非图纸另有标示,应按平行于该结构物位置的基面或基础的中心方向计量。

5.土方

(1)土方体积可采用平均断面积法计算,但与似棱体公式(Prismoidalformula)计算结果比较,

如果误差超过土5%时,监理人可指示采用似棱体公式。

⑵各种不同类别的挖方与填方计量,应以图纸所示界线为限,而且应在批准的横断面图上标明。

(3)用于填方的土方量,应按压实后的纵断面高程和路床面为准来计量。

承包人报价时,应考虑在挖方或运输过程中引起的体积差。

1.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的规定和地方政府的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2.在施工期及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条款要求办理保险,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3.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条款要求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在整个施

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并为其施工设备办理保险,其费用由

承包人负担。

101.10各支付项的范围

1.承包人应得到并接受按合同条款规定的报酬,作为实施各工程项目(不论是临时的或永久

性的)与缺陷修复中需提供的一切劳务(包括劳务的管理)、材料、施工机械及其他事务的充分支付。

2.除非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各支付子目所报的单价或总额,都应认为是该支付子目全部作业的全部报酬。

包括所有劳务、材料和设备的提供、运输、安装和临时工程的修建、维护与拆除、责任和义务等费用,均应认为已计入工程量清单标价的各工程子目中。

3•工程量清单未列入的子目,其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相关的工程子目的单价和费率中,不再另行支付。

101.11计量与支付

属履行第101节中各项要求的,除第101.09小节按下述规定办理外,其他不单独计量与支

付。

1.计量

(1)承包人按合同条款办理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按总额计量。

(2)承包人应缴纳的所有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和工伤事故保险

费、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费以及施工设备险保险费,由承包人摊入各相关工程子目的单价和费

率之中,不单独计量。

2.支付

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将根据保险公司的保单经监

理人签证后支付。

如果由发包人统一与保险公司办理上述两项保险,则由发包人扣回。

3.支付子目

子目号

子目名称

单位

101-1

保险费

-a

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建筑工程一切险

总额

-b

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第三者责任险

总额

第102节工程管理

102.04施工工艺图

1.承包人应仔细阅读图纸,发现疑问应及时向监理人提出,当图纸内有关施工说明与本规

范规定有予盾时,以图纸为准。

图纸及本规范均缺少有关的要求和规定时,由监理人参考国内

外已建同类工程及相应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或规定,同时报发包人同意后实施。

2.发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进行定线测量和编绘施工工图,以适应工程管理需要,并将施工工艺图的一般要求,作为合同图纸部分的补充,送监理人审查批准。

3.所有施工工艺图都应与规范的规定、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所标明的路线、纵坡、断面、尺寸和材料要求保持一致。

4.永久性工程的施工工艺图应包括:

由于施工需由承包人提供的补充设计,如细部布置图、

装配详图、安装图、设备表,以及规范中专门规定必须在某一工程项目施工前经监理人审查的

其他资料。

5.承包人应提供模板设计并为水泥混凝土和各种结构的特殊要求而使用的木笼、围堰、脚手架、临时支承系统、拱架模板以及施工用的临建工程的施工工艺图。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木笼、围堰、脚手架、施工装配图、便桥结构施工工艺图,应由专业工程师设计,并有其签字和盖章。

6.承包人应在相关工程开工前不少于28d,将此工程的施工工艺图报监理人审批,以保证

按时施工。

7.施工工艺图应符合A3的标准尺寸。

每张图和计算表都应标有项目编号、名称及其他注

解。

至少应向监理人提交3套图纸,其中一套用于修改或加填表加必要的注解后,退还承包人。

同样程序也适用于此后的提交手续。

8.提供施工工艺图所需费用,包含在图纸所属具体项目的合同价格之中,不再另行支付。

102.06材料

1•质量要求

(1)用于永久性工程的材料(含半成品、成品),都必须是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合格材料,并经

监理人批准。

承包人在材料的订购或自采加工之前,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必要时应附有材料

的样品及其材质和使用的有关说明。

(2)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均应按规定进行抽检、试验,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严禁进入施工现场。

(3)凡本规范未涉及而工程又需要的某些材料应符合监理人指示的质量要求。

(4)没有监理人的批准,不得采用任何替代材料。

(5)监理人对料源送检材料质量的认可并不意味着这一料源的所有材料都合格,监理人有权

拒绝使用此料源不合格的材料。

(6)任何作业凡使用了未经监理人批准的材料,不论该工程正在进行或已完成,均应由承包人自费拆除并重建。

2.搬运与储存

(1)各类材料的搬运方式,均应保证其质量不受损坏、环境不受污染。

集料的车辆运送应防止运送,途中集漏失和离析。

(2)材料堆存以前,承包人应清理、整平、硬化、围砌全部堆存场地。

(3)材料采用分类堆放的储存方式,石灰、粉煤灰等粉质材料应有遮盖。

应保证其质量的完好并适应工程进度的要求,同时应不污染环境,又便于检查。

(4)除非监理人准许,材料不应储存于公路用地范围内。

3.取样与试验

(1)材料的取样与试验频率应符合本规范中各章节的规定。

所有取样应在监理人在场情况下

进行,除非监理人另有准许。

(2)试验应在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在现场的试验室进行,监理人另有规定者除外。

(3)试样取用的材料,其费用应包括在有关工程项目的单价内。

(4)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试验与取样提供方便,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102.07进度照片与录像

1.承包人应(间隔不多于1个月)向监理人提供表明时间和工程进度记录的彩色照片副本两

份或数码图片电子文件,并附有详细文字说明和足够的数据和记录,以表明工程的确切位置和

进度。

彩色照片的尺寸应征得监理人同意。

关键性的施工程序承包人应用摄像机拍制录像。

2.承包人应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相册,以供贴片之用,这些彩照及承包人拍摄的录像带应是发包人的财产。

3.承包人提供的工程彩照和相册以及录像带的费用应包含在相应的工程项目之内,由承包人支付,包发人不再另行支付。

102.08工程记录与竣工文件

1.承包人应自费保管工程进度、隐蔽工程、试验报告、障碍物拆除以及所有影响工程的记录(包括资料、设备的来源),以备需要评定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时查阅。

2.当分部工程完成时,承包人须按竣工文件编制要求,将上述原始记录、施工记录、进度

照片、录像等资料编订成册、并复印2份,提交监理人。

其中业主和监理人各保存一份,原始

资料由承包人保存。

3.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全部工程完工后

在全部工程的交工验收证书签发之前,承包人须按合同条款规定向发包人提交监理人认为完

整、合格的竣工文件。

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

102.09关于工程附近建筑和财产的保护

1.发包人负责对公路用地范围内地面以上的建筑物及其它的设施的拆迁工作。

但工程开工

之前,承包人仍应向有关部门调查公路用地范围内现有地上和地下公共设施的现状,并进行适

当的测量。

2.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施工现场附近不需拆迁的建筑物、地上或地

下的管线设施、水力设施、道路、铁路、河道、树木、光缆及通讯等其它财产免遭损坏,否则,

造成损失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3•若在施工期间新发现需拆迁的结构物或地下管线,承包人应及时探明具体位置和现状并查明该设施的所有者或产权管理部门,同时书面报告监理人并按监理人的指示办理。

4.承包人在靠近上述某个公用设施处进行开挖、拆除作业时,应事先通知当地有关产权管理部门,并应在产权部门的代表在场时进行作业。

5.在挖方及拆除作业时,承包人应采取支撑或防护等措施,避免损坏附近建筑物、影响财产的安全。

6.如果由于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施工造成上述建筑物或设施的损坏或影响,承包人应

自费负责赔偿或修复。

102.10线外工程

由于工程施工,破坏了沿线的原有道路、公共设施、排灌系统及其它设施。

对受干扰或被破坏工程和设施的重建、改建或移位,以及未包含在本合同或责任范围内的工程,均被列为线

外工程。

在合同执行期间,发包人如委托当地政府部门或其它人员进行线外工程施工,承包人

应通过监理人联络与线外工程施工的其他承包人在工程计划、施工程序、施工现场的占用等方

面进行协调,以确保尽量减少各方面的互相干扰。

承包人上述合作所发生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

价之内,不另行计量与支付。

102.11环境保护

1•一般要求

(1)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承包人有责

任采取有效措施以预防和消除因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对工程范围以外的土地及植被应注意保

护,并应保证发包人避免由于污染而承担的索赔或罚款。

(2)承包人生产、生活设施应符合环保要求,并接受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3)承包人应在施工期间加强环保意识、保持工地清洁、控制扬尘、杜绝漏洒材料。

由于扬尘、排污、噪声、材料漏失等对周围居民和环境造成的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负。

(4)沥青混凝料应集中场站搅拌,其设备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一级标准的规定。

搅拌场站必须设在离开居民区、学校等环境敏感点300m

以外的下风向处,且不能采用开敞式或半封闭式沥青熬化作业。

(5)施工中应充分利用挖方,尽量减少弃方或不弃方,以节省占地面积和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清表土中的腐殖土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收集并加以管理,争取全部用在绿化植对或植草中。

(6)工程施工必做到兼顾生态保护和环境域保护的原则,做到工程施工、生态保护、环境保持谨慎态护同步协调,避免出现施工后再治理、再补教、破坏生态环境现象。

2.文物保护

(1)公路工程施工时如发现文物古迹,不得移动和收藏,承包人应保护好现场,防止文物流失,并暂时停止作业,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监理人及当地文物保护部门。

在主管部门未结束处理前,不得重新进行作业。

(2)由于历史文物的发现和处量,致使承包人的工程进度延误和(或)导致费用的增加,则监

理人与发包人应根据合同条款第一条的规定协商解决。

(3)土方工程以及其他需要借土、弃土时,对现有的或规划的保护文物遗址,承包人应采娶避让的原则进行地点的选择。

3•防止水土流失和废料废方处理

(1)防水排水

a.在公路工程施工期间应始终保持工地的良好排水状态,修建必要的临时排水渠道,并与永久性排水设施相连接且不得引起淤积和冲刷。

b.因承包人未设置足够的排水设施致使土方工程遭受破坏时,其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c.雨季填筑路堤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实。

每层表面应筑成适当的横坡,确何不积水。

2.冲刷与淤积

a.承包人应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施工场子所占用的土地或临时使用的土地受到冲刷。

b.承包人应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从本工程施工中开挖的土石材料,对河流、水道、灌溉渠或排水系统产生淤积或堵塞。

c.公路工程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应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水土流答及水文状态的改变。

d.开挖或填筑的土质路基边坡应及时采取防护措施,防止雨季到来时水流对坡面的冲刷而影响排水系统的功能,减少对附近农田与水域的污染。

e.承包人不管出于任何需要,未经监理人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于拢河道、水道或现有灌溉或排水系统的自然流动,导致冲刷与淤积的发生。

3.废料废方的处理

a.清理场地的废料和土石方工程的废方处理,不得影响排灌系统及农田水利设施,不得向

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堆放地以外的地方倾倒;应按图纸规定或监理人的指示在适当地点设

置弃土场,有条件时,力求少占土地,并对弃土进行整治利用。

b.当设置弃土堆时,应按《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F10—20PP)第4.3.4条的规定执

行。

c.桥梁施工过程中的泥浆及废弃物等,应在工程完工时即时清除干净,以免堵塞河道和妨碍交通。

d.挖方工程及隧道工程的大型弃方场地,应采取以下水土保持措施:

(a)废方堆放点应统筹安排,堆放点应远离河道,尽量不要压盖植被,尽可能选择荒地。

(b)及时对弃方进行压实,并在其表面进行植被覆盖,可以种植草皮、灌木或树木,达到防止水土流失、美化环境的目的。

(c)尽可能对弃土方加以整治后用作耕地。

(d)遂道弃渣点应选择植被稀疏的荒地。

弃渣的下部和边角宜砌筑拦渣坝或墙,以防止水土流失。

e.承包人应将施工及生活中产生的废弃物及时处理,运至监理人及当地环保部门同意的指定地点弃置,应注意避免阻塞河流或泄洪系统和污染水源,并防止汛期淹没农田或村庄。

如无法及时处理或运走,则必须设法防止散失。

4.防止和减轻水、大气受污染

(1)保护水质

a.防止和减轻水、生活污水不得直接排入农田、耕地、灌溉渠和水库,严禁排入饮用水源。

b.公路工程施工区域、砂石料场,在施工期间和完工以后,应妥善处理减少对河道、溪流的侵蚀,防止沉渣进入河道或溪流。

c.冲洗集料或含有沉积物的操作用水,应采取过滤、沉淀池处理或其他措施,做到达标排放。

d.施工期间,施工物料如沥青、水泥、油料、化学品等应堆放管理严格,防止在雨季或暴雨将物料随雨水径流排入地表及附近水域造成污染。

e.施工机械应防止严重漏油,禁止机械在运转中产生的油污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或维修施工机械时油污水直排放。

f.承包人应将施工及生活中产生的污水或废水,集中处理,经检验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环保标准后,才能排放到河流或沟溪中。

承包人不得将含有污染物质或可见悬浮物质的水,排入河流、水道或灌溉系统中。

承包人的排水不得增加河流或水道中的悬浮物或造成河道冲刷、水流污染。

g.保护农田排灌系统。

当路线经过农田灌溉区域时,承包人在施工时应采取必要的临时措

施,以保证不影响或中断农田的排灌作业。

修建的临时设施保证施工不影响当地农田的高峰排

灌作业。

在软土地区施工时,应注意路堤沉降对水源和排灌系统的影响。

承包人应根据路线经过水田地区的情况,拟定需采取的措施,确定设计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后执行,但监理人的批准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2)控制扬尘

a.为减少公路工程施工作业产生的灰尘,在施工区域内应随时洒水或采取其他抑尘措施,确保不出现明显的降尘。

b.易于引起粉尘的细料或松散料应予遮盖或适当洒水润湿;运输时,应用帆布、盖套及类似遮盖物覆盖。

c.运转时有粉尘发生的施工场地,如水泥混凝土拌和要站(场卜大型轧石机场、沥青拌和机

站(场)等投料器,均应有防尘设备。

在这些场所作业的工作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劳保防护用品。

d.承包人应使施工场地砂石化或保持经常洒水,确保施工场地旁的农田作物绿叶无扬尘污染。

(3)减少噪声、废气污染

a•各种临时设施和场地,如堆料场、加工厂、轧石厂、沥青厂等,距居民区不宜小于300m,而且应设于居民区主要的下风处。

b.使用机械设备的工艺操作,要尽量减少噪声、废气等的污染;建筑施工场地的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1990)的规定,并应遵守当地有关部门对夜间施工的

规定。

c•如果承包人预防措施不力,并已对邻近区域的环境、卫生造成了危害,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及后果,应由承包人负责。

d.在居民集中居住区和靠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区,噪声大的施工作业,应按监理人规定的作业时间施工。

e.承包人应通过有效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将施工噪声控制到最低程度。

当施工工地距

离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区距离小于150m,承包人不得在夜间安排噪声很大(55db

以上)的机械施工,应按监理人规定的作业时间施工。

5.保护绿色植被

(1)承包人应尽量保护公路用地范围之外的现有绿色植被。

若因修建临时破坏了现有的绿色

植被,应负责在拆除临时工程时予以恢复。

⑵要保护公路两旁的古树名木和法定的树种,即使处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有可能时也要尽量设法保护。

(3)施工期间工程破坏值被的面积应严格控制,除了不可避免的工程占地、砍伐以处,不应再发生其他形式的人为破坏。

6•土地资源的保护

(1)妥善处理废方,山坡弃土应尽量避免破坏或掩埋路基下侧的林木、农田及其他工程设施。

沿河弃土应避免壅塞河道、改变水流方向和抬高水位而淹没或冲毁农田、房屋。

应重视弃土堆的复垦,有条件时,宜在弃土堆奇峰面绿化或整平成为耕地。

(2)取土坑应选在高地、荒地上,尽量不占耕地;当必须从耕地取土时,应将表面种植土铲除,集中成堆保存,并在工程交工前做好还地工作。

对于深而宽的取土坑,可根据当地需要,用作蓄水池或鱼溏。

在多年的经济作物区或重要的绿化带,不得设置取土坑。

(3)在河床开采砂砾材料时,必须注意防止河流状态的改变,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在行洪、排涝河道和航道范围内开采砂石、砂金,必须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批

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开采,涉及航道的,由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的,由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

道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

⑷采石场的位置,应结合环境保护的要求选择,其中包括噪声、爆破引超的地下振动、公共安全问题等。

采石场的位置,应征得当地政府及环境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办理必要的手续。

(5)对施工人员加强保护自然资源及野生动植物的教育,在雇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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