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规划服务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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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规划服务合同
理财规划服务合同
篇一:
理财规划服务合同
理财规划服务合同
本合同由下列各方于年月日于签署:
甲方:
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鉴于:
(1)甲方(以下简称“甲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依法存续的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专业理财规划服务;
(2)乙方(以下简称“乙方”)拟基于其自身财务现状委托甲方帮助理财;
(3)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委托,并指派专门的理财规划具体承办乙方委托的事务。
因此,基于前述,双方达成合同如下:
第一条委托事项
双方约定,甲方基于乙方的财务状况为乙方制定理财方案,协助乙方执行理财方案,并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对理财方案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二条理财服务费用
1、双方约定,乙方就甲方提供的理财服务向甲方支付理财服务费元人民币,并按照下列步骤分期支付:
(1)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元人民币;
(2)甲方向乙方交付书面理财方案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元人民币。
2、甲方为乙方制定理财方案、协助乙方执行理财方案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或查询
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陈述与保证
1、甲方声明与保证如下:
(1)甲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金融机构,有资格提供理财规划服务;
(2)甲方所指定的具体承罗理财规划业务的理财规划具有相应的胜任能力,已经通过国家理财
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执业证书;
(3)甲方及甲方指定的理财规划师勤勉尽责,以合理的谨慎处理乙方委托的事务;
(4)甲方及其指派的理财规划师保证对在业务过程中知悉的乙方的隐私或商业秘密不向任何个
人或机构披露;
(5)甲方及其指派的理财规划师与在理财方案中所推荐的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提供机构无雇佣关
系或其他任何具有经济利益的合作关系,如此后发生前述任何一种或数种关系,则甲方将及时向乙方披露。
2、乙方声明与保证如下:
(1)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交纳理财服务费;
(2)乙方向甲方提供与理财方案的制定有关的一切信息,并保证该信息真实准确;
(3)乙方为甲方协助其执行理财方案提供一切便利。
第四条权利与义务
1、甲方享有下列权利:
(1)收取理财服务费;
(2)甲方对其制定的理财方案拥有知识产权,除乙方自己使用外,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许可给
任何第三方使用,或在报刊、杂志、网络或其他载体予以发表或披露;
(3)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真实信息。
2、甲方负有如下义务:
(1)制定和向乙方交付书面理财方案;
(2)协助乙方执行理财方案;
(3)就理财方案的执行进(本文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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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规划服务合同)行跟踪,并根据具体情况适时加以改进;
(4)保守乙方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5)如实向乙方披露已经存在的或在业务过程中产生的冲突利益。
3、乙方享有下列权利:
(1)取得书面理财方案的权利;
(2)要求甲方协助执行理财方案的权利;
(3)要求甲方根据实际执行情况改进理财方案的权利;
(4)要求甲方保守隐私和商业秘密的权利;
(5)要求甲方披露冲突利益的权利。
4、乙方负有下列义务:
(1)依据合同约定及时交纳理财服务费的义务;
(2)向甲方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3)为甲方协助其执行理财方案提供便利的义务。
第五条违约责任
1、甲方的下列行为视为违约,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书面理财方案的,经乙方催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仍未交付的,
乙方有权宣告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交纳的理财服务费。
(2)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协助乙方执行理财方案,则乙方可以宣告解除合同,并有权拒绝
支付执行理财方案阶段应当交纳而尚未交纳的理财服务费,但无权要求退还取得本合同签署之日所交付的第一期理财服务费;
(3)如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乙方有权宣告解除合同,甲方应全部退还所收取的理
财服务费,造成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赔偿责任;
(4)如甲方在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未及时向乙方披露,则乙方可宣告解除本合同,已经交纳
的理财服务费甲方不予以退还,尚未交纳的不再交纳,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乙方有权要求赔偿。
2、乙方的下列行为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交纳其他任何一期理财服务费,则甲方有权拒绝履行约定的协助执行理财方案的义务;
(2)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交纳其他任何一期理财服务费,则甲方有权拒绝履行约定的协助执行理财方案的义务;
(3)如乙方不提供真实信息或不提供其他协助,则甲方有权拒绝制定并交付理财方案,并有权拒绝协助执行理财方案。
第六条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或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任何争议,均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如通过协商仍不能解决,则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解决:
(1)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特别提示与声明
1、甲方特别提示,甲方提供的仅仅是咨询服务,对乙方投资任何金融或实业工具均不做任何收
益保证,甲方已极尽合理之注意义务防止所指派的理财规划师向客户做出任何收益保证或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承诺,如理财规划师做出该种保证或承诺,均非甲方的意思表示,乙方不宜信赖其保证或承诺,凡信赖理财规划师的该种保证或承诺而造成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特别声明,本合同内容系双方逐一协商、谈判而达成,并非任何一方提出的格式合同。
因本合同的解释发生歧义时,按照合同的文义以对双方平等的方式予以解释。
3、乙方特别声明,乙方完全知悉并理解甲方提供的仅仅是咨询服务,对理财方案中建议的投资
方式和投资工具不做任何收益保证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承诺,如承办的理财规划师做出该种保证或承诺,则不信赖该保证或承诺,如信赖该保证或承诺因此而造成损失,或因市场变化等原因造成投资损失,均不追究甲方任何责任。
第八条其他
1、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签字:
篇二:
全方位金融理财规划协议书
全方位金融理财规划协议书
我,[客户名]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今授权[理财师名]__________,[公司名]_____________________之理财师为本人提供撰写“全方位金融理财规划书”之服务。
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评估,以决定本人是否需要该公司提供的持续金融理财服务。
在此次服务过程中,上述理财师应承诺:
*收集、分析和评估本人及家庭提供的所有家庭财务资讯;
*尽可能地了解本人及家庭的真实想法和期望,明确本人及家庭的目标;
*在本人及家庭财务资源不能满足全部需求的情况下,调整本人及家庭的预期;*为本人及家庭准备书面金融理财规划书,并使其与所示范的理财规划书样本的结构相一致;
*在服务过程中将恪守理财师的职业道德,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原则。
同时本人承诺:
*提供该理财师进行财务分析所需的资讯和数据;
*尽可能地让理财师了解本人及家庭的真实想法和期望;
*如有需要,安排资金到位;
*在理财师需要和目前为本人及家庭提供其他服务的专业人士(如律师、银行经理)沟通时,从中协调和安排;
*如期支付服务费用。
本人愿意为此次费用支付咨询服务费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预付40%,确认验收“全方位金融理财规划书”后,再支付60%。
在双方沟通顺畅的情况下,理财师将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完成并向本人解释“全方位金融理财规划书”。
授权人:
_________________(签名),日期:
_____________
受托人:
_________________(签名),日期:
_____________
篇三:
投资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
投资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签署并履行:
甲方:
乙方:
北京微企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证件类型:
□√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其它________联系地址:
北京朝阳区佳隆国际大厦B座2层
证件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平等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投资咨询、财务规划、投资管理等咨询服务,以及借款人推荐、贷后信用管理等服务达成一致,以兹信守。
第一条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出借人:
指自主选择出借一定数量资金给他人的自然人,即本协议甲方。
1.2借款人:
指有资金需求、经乙方筛选推荐给出借人并得到出借人一定数量出借资金的自然人。
1.3债权:
指在出借人与借款人借贷关系存续期间出借人对借款人拥有的全部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
债权以人民币计价。
1.4工作日:
指除中国的周六、周日以及国务院确定的中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之外的日期。
1.5提前还款:
指在出借人与借款人借贷关系存续期间约定了借款人的本息偿还周期和金额等相关还款计划,借款人可能在协议规定的偿还周期结束前,在某一期将剩余本金提前偿还给出借人,从而使出借人的资金比约定的计划提前收回。
1.6债权受让人:
指依照本协议约定条件支付一定对价后即享有原出借人对相应借款人享有的债权的受让人。
债权受让人受让该笔债权后,应享有和履行原出借人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1.7资金出借情况报告:
指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由乙方依据双方约定定期向出借人出具资金出借运行情况分析文件。
1.8个人信息:
指本协议项下的出借人为实现资金出借而向乙方提供的身份证件、划款账户等个人身份、资产的资料和信息。
1.9商业秘密:
指为完成本协议交易目的而为双方所知悉和相互透露的但并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方案、信用评估报告、公司执照、资产情报、协议、备忘录、个人信息、技术数据等信息资料和文件。
1.10贷后信用管理费:
是指为乙方平台所有资金提供方的共同利益考虑,以乙方名义向借款人收取并存入以乙方名义在第三方支付机构或银行单独开立的专用账户中的费用。
1.11逾期管理服务费:
指借款人未按《借款协议》规定的还款日还款,甲方授权乙方进行逾期本息的征收管理,借款人应向乙方支付的费用。
第二条资金出借方式
甲方可以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方式实现个人的出借需求。
如果甲方中途改变资金出借方式,须于下一个资金出借情况报告日前15个工作日签署《客户信息变更书》后方可变更出借方式:
□√对乙方推荐的借款人进行选择,决定是否出借;如果决定出借,须通过当面签署、传真签署、扫描签署、授权签署或通过乙方平台通过电子签章等方式直接与借款人签署《借款协议》,并按照《借款协议》约定及时付款给借款人;□×对乙方服务中的《借款协议》下的债权通过签署《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进行受让,将款项支付给所购买的债权的转让方,从而完成资金的出借,并自受让完成之日成为本协议甲方。
在此方式下,甲方授权乙方对甲方受让的债权信息及《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进行确认。
乙方可将《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的内容,包括转让债权明细通过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甲方。
如果甲方对债权全部或部分不认可的,应在乙方或乙方委托的运营商发出确认短信或电子邮件后5分钟内回复“不同意”,并表明所有拒绝的债权序号。
不论何种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网络故障、信息屏蔽等),甲方不得以未收到确认短信、电子邮件等理由拒绝履行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进行债权受让确认后,甲方作为债权受让主体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
甲方授权乙方,并且乙方同意,由乙方全程协助甲方完成既有债权的转让手续。
第三条各方权利与义务
A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甲方享有其所出借款项带来的利息收益;
3.2甲方有权定期查看乙方提供的资金出借情况报告;
3.3甲方同意,如果其所出借对应的借款人有提前还款的需求时,甲方允许借款人依据约定进行提前还款,而无需借款人再特别通知甲方;
3.4对于乙方基于推荐出借的需要而提供给甲方的借款人的个人证件及其他相关信用信息,甲方确保仅用于出借参考,不向任何乙方以外的第三方透露。
甲方有义务为借款人的信用信息及乙方的业务内容进行保密。
如果甲方擅自、不恰当地向他人透露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及信用信息或乙方的商业秘密,由此给借款人或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3.5甲方保证不会利用乙方服务进行资金非法转移、套现及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保证其所用于出借的资金来源合法,甲方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完全有权出借该笔资金;如果第三人对资金归属、合法性问题发生争议,由甲方负责解决,不得因此而牵连乙方,并保证及时赔偿乙方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3.6甲方变更账户信息、通讯地址、电话等相关重要信息,须及时通知乙方;因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而导致其自身在本协议项下各项权益受到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B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3.7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恪尽职守,以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为甲方提供服务;
3.8乙方有权向甲方依照本协议的规定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3.9乙方须对甲方个人信息包括资产情况及其他服务相关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3.10乙方对甲方的责任仅限于本协议。
甲方理解并确认:
乙方既不是甲方与借款人间借贷关系的当事人,也不是该借贷关系中借款人的保证人或连带责任人;乙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投资咨询服务仅供甲方决定是否出借资金时予以参考,无论甲方与借款人形成的借贷关系是否存在第三方担保,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视为乙方及其关联方对借款人偿还能力及《借款协议》的履行作出了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亦不应视为乙方及其关联方对甲方的本金和/或收益作出了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
甲方应自行判断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自主决定是否出借资金,并承担由此而导致的一切损失或责任。
3.11乙方确保其提供的借款人真实存在,甲方出借后形成的民间个人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存在,否则乙方承担因该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而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3.12乙方确保向甲方推荐的借款人已经过适当谨慎的借款人信用分析和评估;
3.13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办理各项信息变更手续,及时报告甲方出借资金收益变化情况,在确定的报告日向甲方寄送其资金出借情况报告;
3.14乙方应就贷后信用管理费专用账户情况进行定期披露;
3.15在出借人与借款人借贷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人发生违约行为时,应出借人的要求和委托授权,乙方须采取合法合理的措施协助甲方进行及时催收和追讨;
3.16乙方为甲方提供资金出借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推荐、出借促成、借款人信用评估、回款管理、出借资金贷后管理及必要的催收服务、以及定期提供资金出借情况报告等服务,并有权据以向甲方收取相关的服务费用;
3.17乙方应妥善保存本咨询服务协议文本电子版,以备查阅,保存期限为本协议存续期间及本协议终止之日起5年。
第四条回款账户管理
4.1根据甲方与特定借款人之间的借款文件的规定,借款人有义务对甲方定期还本付息。
为便利、统一地回收本息,甲方委托并授权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主体代为划转借款人每期偿还的本息,并进行续出借。
4.2甲方指定将本协议附件《资金出借和回收计划》中约定的资金回收专用账户作为回款账户。
甲方须确保该账户为甲方名下合法有效的银行账户,甲方变更该账户时必须签署《客户信息变更书》并经乙方确认后方可变更,如因甲方未及时书面通知乙方该账户信息变更而引发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回款风险的处置方式
5.1当借款人发生违约时,甲方选择如下之一的方式处置回款风险:
□×甲方自行追讨,乙方提供协助,由甲方自行承担损失和风险,同时自行享有借款人违约所支付的违约金等费用;
□√由贷后信用管理费专用账户在借款人逾期还款后第31个自然日起进行借款人回款风险的共担,即甲方把对借款人逾期本息的追讨、受偿等全部权利转让给乙方,由贷后信用管理费专用账户向甲方垫付借款人逾期本息,甲方受偿按照如下情形之一办理:
5.1.1在贷后信用管理费专用账户当期余额足以支付当期(每月为一期)所有选择此方式的出借人所对应的发生逾期的借款人的逾期本息时,由贷后信用管理费专用账户将当期所有违约借款人的全部逾期本息金额支付给甲方及其他出借人,甲方和其他出借人在各自与借款人借贷关系存续期间约定的本息回收情况将保持不变。
5.1.2在贷后信用管理费专用账户当期余额不足以支付当期(每月为一期)所有选择此方式的出借人所对应的发生逾期的借款人的逾期本息时,则当期所有选择此方式的出借人按照各自对应的违约借款人的逾期本息金额占当期所有出借人对应的违约借款人的逾期本息总额的比例,对贷后信用管理费专用账户的当期资金进行分配。
甲方和其他出借人当期未得到分配的部分自动记入下一期,与下一期发生的新逾期款继续进行上述同样原则的按比例分配,依此类推。
甲方必
须参加连续期数的分配,并且任意一期逾期本息参与分配的总期数累计不得超过六期。
若甲方参与分配的某期贷后信用管理费专用账户余额为零,该期也计入甲方参与分配的总期数。
5.2乙方根据借款人的整体信用状况收取一定比例贷后信用管理费,并有权随时进行适当的调整。
贷后信用管理费汇入贷后信用管理费专用账户。
当贷后信用管理费专用账户内金额超过乙方平台上所有未偿还债权本金金额的一定比例时,乙方有权将超出部分转出该账户,作为乙方在借款人收到甲方提供的资金后,持续跟踪借款人信用信息情况,督促管理借款人与甲方合同履约情况的服务费用,归乙方所有。
5.3乙方按季度披露贷后信用管理费专用账户整体信息情况;同时,如果甲方在披露期内得到贷后信用管理费专用账户的补偿,将披露甲方的具体受偿情况;在甲方得到贷后信用管理费专用账户代偿全部本息或按照本协议5.1.2的约定甲方参与分配的连续的期数累计达到六期后,借款人其后所偿还的逾期本息由乙方划入贷后信用管理费专用账户。
甲方授权乙方人员或乙方指定的律师代甲方进行由于借款人违约行为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诉讼。
第六条债权转让
6.1甲方可在有需要时,向乙方提出将自己当时持有的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需求,乙方在接受甲方的书面申请后依照本协议附件《资金出借和回收计划》中约定的甲方意向理财计划为甲方寻找债权受让人,并协助办理转让手续。
6.2甲方债权发生转让时,如遇支付日(甲方出借资金期限届满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内支付甲方款项。
第七条资金出借及回收方式
7.1甲方选择本协议附件《资金出借和回收计划》中约定的理财计划作为资金出借及回收方式,具体操作方法参见上述附件。
7.2甲方需在签订本协议的同时准备好本协议附件《资金出借和回收计划》中约定的甲方出借款项。
乙方在协助甲方签署《借款协议》或《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后进行款项划扣,乙方将按本协议附件《资金出借和回收计划》中约定的甲方意向出借日期进行划扣。
7.3甲方在本协议附件《资金出借和回收计划》中所申请的意向出借日期仅为甲方的要约,甲方的实际出借日期以乙方针对甲方在上述附件中约定的甲方意向理财计划所提供的《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为准。
7.4甲方如认可对应《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载明的全部事项,则出借行为在甲方按《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所载日期将款项实际支付到债权转让人账户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