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财务管理条例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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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财务管理条例修改版
第一篇:
社团财务管理条例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社团财务管理条例
一、总则
(一)为了保证我校学生社团经费着实用于全体社团成员,用于社团活动;为了保证我校学生社团经费使用科学,社团经费管理有章可循,根据我校学生社团特点制定本条例。
(二)本条例适用于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社团联合会下的所有正式社团。
二、细则
第一条学生社团经费
学生社团经费包括:
会员所交的会费、社团成员劳动创收和商家赞助等。
第二条社团经费所有
社团经费归社团全体成员所有,不属于社团的某一个人,社团经费只能用于社团的基本建设和集体活动,任何人不得挪用或侵占。
第三条社团经费管理原则
我校学生社团经费管理遵循“社联代管、合理运用”的原则:
1、社团经费由社联保管,各社团按需求自主支配;
2、社团支出超过100元必须经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批准后方可支出;
第四条会员会费
1、每年九月社团联合会统一组织各社团进行集体招新,报名入会和收取会费同时进行;新成立的社团,批准成立十天内招新并收取会费;
2、社团一次性收取会费每人最高20元;对于每一个社团成员,只在报名入会时交纳会费,入会后不再交纳任何费用;
3、社团不得隐瞒社员人数和会费总额。
第五条社团成员劳动创收
1、社团联合会鼓励社团开源节流,积极开展劳动创收,但禁止学生社团从事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纯粹的商业(销售)活动;
2、社团成员劳动所得均用于与社团宗旨相符的社团活动,不得在成员间分配;;
第六条商家赞助
1、社团获得商家赞助所得经费由社团负责人保管并入账;
2、若商家赞助为实物,依据本条例第七条进行管理;
3、学生社团所获得的赞助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不以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作为交换条件;对赞助商要有诚信,维护社团、社团联合会和我校的整体形象;
4、为方便社团争取商家赞助,社团联合会可为社团开具介绍信。
第七条实物资产
1、社团因活动需要购买实物资产,由社团负责人保管,上报社团联合会;
2、实物资产属于全体社团成员,任何人不得随意使用或造成损坏,再次购买同种实物要向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购买50元以上实物须向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
3、社团换届时,社团联合会负责实物损耗审查,再由原负责人移交新任负责人;
4、若发现侵吞或私自处理社团集体资产,或未如实上报实物资产的情况,社团联合会将撤销相关负责人社团内职务,全校公告,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校级处分。
第八条如果发现社团财务管理混乱、弄虚作假、隐瞒社团财产或社团负责人谋取个人私利等情况,社团联合会将追查主要负责人、会计或出纳的责任,社团联合会将撤销相关负责人社团内职务,全校公告,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校级处分。
第九条各社团依据本条例和本社团实际情况完善社团经费管理细则。
第十条社团会计或出纳换届时须接受社团联合会财务审核,圆满地移交工作。
第十一条社团联合会在全体社长大会上向全体社长宣布此经费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若某社团拒绝配合社团联合会实施此条例,社团联合会将取缔该社团。
三、附则
(一)本制度试行期间产生的争议,以共青团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和社团联合会的解释为准。
(二)本条例的最终解释权归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社团联合会所有。
(三)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社团联合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
第二篇:
社团财务管理条例[定稿]
社团财务管理条例
一、各社团纳新结束后,若要收缴会费,需向院团委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申请批准后方可收取。
二、各社团向成员收取会费总额的40%,需上缴社团联合会。
三、各社团不得擅自向成员收取除会费外的其他费用,如有特殊情况向社联提出申请。
四、各社团在购买物品时需向提前通知社团联合,在社联人员的陪同下进行购物。
五、若社团举行活动时经费不足,可向社团联合会申请使用该社团上缴的40%会费
六、各社团每月需定期与社团联合会汇报该社团财政开支情况。
七、各社团经费支出需定期向该社团成员公开。
八、社团联合会工作人员会定期对各社团持有物资进行清点、检查、备案。
九、社团联合会会定期把每个社团的财政开支情况公示。
附则
一、本条例适用于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一切学生社团。
二、本条例解释权归院团委所有,本条例未尽事宜由院团委另行研究制定并实施。
三、本条例自发放之日起执行。
四、如各社团成员对社团有意见或建议,可将此情况反应给院团委社团联合会,院团委社团联合会意见箱:
院团委社团联合会财审部
第三篇:
学生社团财务管理条例
学生社团财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学生社团的财务管理工作,促进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维
护广大学生社团成员的权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财务部门设立
第二条社团必须设有财务部,全面管理社团的财务工作,社团负责人不能兼
任财务部负责人职务。
第三条社团财务部至少有两名成员,分别负责账目记录和现金管理,不得兼
任。
第四条社团财务负责人上任必须经社联财务部考核通过后方可上任。
第五条社团财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财务知识和技能,应当积极参加学生社团
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财务部组织的财务例会和各种财务培训。
第六条财务负责人换届上任后应尽快整理本部人员名单,到社团联合会财务部
报到并登记备案。
第七条社团财务部人员在学年中期产生变更后,财务负责人必须及时上报社团
联合会财务部以备登记备案。
第八条社团财务人员任职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上任日期以其到社联的报到日
期为准),否则取消其一切评优资格。
第九条社团财务部换届时,必须做好财务交接工作.包括账目和经费的交接。
必要时还应对下一任接班人做一些简单的培训。
第三章社团账目
第十条社团须建立经费收支账目(账簿)(见附表11),并且在每月下旬做好
财务简报,于月末将之与账簿一并交到社联财务部,经审核后向会员公布。
第十一条社团将每年所收会费的30%上交社联,作为社团公共支出(制作统一
的会员证,购买颜料、纸等宣传用材料等);其余70%交由社联设立
专门账户进行管理,社团开展活动如需使用,可报经社联财务部批准
后支取,支取时应填写《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财务日常收支记录表》(见附表12)。
第十二条社团会员的会费须按平等、自愿的原则收取,所收会费标准须提前报
社联审批同意后方可收取。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社联财务部定于每月中旬召开财务例会,进行社团财务工作的总结与
安排,财务负责人须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财务实行定期检查制度,每月由社联财务部工作人员和由社联抽取的
社团财务负责人组成财务小组,负责进行社团财务账簿和财务简报的
检查,并填写《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财务检查考核表》(见附表13),根据表上内容实行相应加分减分。
第十五条自检查日期公布起,社团上交财务资料的时间期限为两天,超时上交
者,将给予通报批评一次;累计三次不交者,取消该学生社团财务部
负责人评优资格。
第十六条被抽取参加财务检查的社团财务负责人必须积极配合财务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社团财务检查实行10分制,累计三次少于6分者,不能参加当年的社
团评优。
第五章财务例会
第十八条学生社团财务例会由社联财务部主持召开,与会人员包括社联财务部
成员和各社团财务负责人。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例会的召开,目的是总结前一阶段各学生社团的财务工作情
况讨论财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加以解决。
部署下一阶段学生社
团财务工作计划和重心,提高社团财务工作的效率,实现学生社团联
合会与学生社团财务部的良好发展,。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财务例会在每月末召开,届时社联财务部会以通知的形式告
知各社团财务负责人开会。
第二十一条会议开始前由社联财务部的成员负责签到,各社团财务负责人应该
积极配合。
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社联财务部请假,或者让其财
务部成员代替,缺席的扣4分,请假,迟到,早退的扣2分,达三次
者取消评估资格。
第二十二条会议纪律:
1、按时到会,不迟到,不早退;
2、会场中应准备好纸和
笔,记录会议要点。
3、保持会场安静,不得相互交谈影响会场秩
序;
4、会后鼓励积极发言,提问或者建议。
第六章财务报账
第二十三条社团报账时,须持详细的账目清单和经社团负责人、社团财务负责
人及经手人签字的有效凭证票据到社联财务部,在进行检查合格后,
方能报账。
第二十四条社团每次活动必须具备完整的活动申请、策划、财务预算和活动总
结,否则不予报账。
第二十五条每次活动结束后,应尽快整理好相关材料,上交社联活动部,以便
及时报账。
第二十六条社团经费为社团成员集体所有,若社团解散,其财务资料和所剩经
费必须清理完毕后上交社联,由社联负责处理。
第二十七条社团内部若有任何挪用、私吞会费的行为,一经查实,将由学生社
团理事会给予通报批评。
在整顿未完成之前,不得开展任何活动。
情节严重者,将由学校相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社团财务负责人若有做假账现象,一经发现,当月的财务检查考核
记为0分,同时取消该社团财务负责人评优及社团评优资格
第二十九条每月的财务例会社团财务负责人必须按时到场,如有事不能到的,
必须事先请假,并委托本社团财务部其他成员代为参加。
第三十条每月的财务例会社团财务负责人无故不到者,将进行通报批评,累计
3次不到者将取消其财务负责人评优资格及其社团评优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属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所有。
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
二00九年九月
第四篇:
社团管理条例
论坛管理条例
为方便社团对各部及社员服务和管理,加强社团建设,更好地协调社团工作,使大学生论坛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促进社团文化高质量发展,特制定**管理条例。
1任何人收到短信或其他形式的通知,必须回复通知者。
2社团或各部召开会议,不能出勤者需向部长或主席团说明原因。
3未能完成规定任务的部负责下一次活动会场布置,由宣传部分配任务。
4大一社员按出勤率及活动贡献可以参加下届执委评选。
5大二执委未能完成任期内工作离职者,按开除处理,社团不负责开加分证明;负责任部长将于大三聘为下届理事。
6社团各部如果自行举办部内活动,必须告知主席,否则不能以社团名义进行。
7社员对于社团活动有建议或意见可以告诉所在部负责人。
8本条是各部具体职责
秘书处:
与相关副主席一同负责账目管理,保管资料,活动物品采购,设计活动策划及安全预案,活动总结。
评论处:
社团活动监督,全社团社员出勤\活动参与总结,协助宣传部。
宣传部:
展板设计以及会场布置,可协调其他部帮助。
文学部:
负责社团刊物出版和其他文字性工作,管理社团qq
群。
文艺部:
社团礼仪及主持的选拔和培训,晚会节目选拔。
外联部:
联系活动赞助,活动维持秩序,对外协同社团各部联系其他高校。
(注:
遇学校推荐优秀学生干部,社团选拔,均以上述为参考原则)
第五篇:
社团管理条例
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检查;
(三)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四)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五)协调各社团间的活动时间
第二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登记管理部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所在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四条:
学生社团应当定期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具体注册办法由各自行制定。
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
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由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五条:
各社团开展大型活动前,必须至少提前十天把活动计划送交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学生社团以学校名义跨校进行交流活动,必须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六条:
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
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
登记管理机关有权对违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负责的社团负责人;
(三)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七条学生社团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学校拨款、会员费、校友捐款、及校外单位赞助等方面。
第八条学校社团的活动经费,一般由学校团委拔给。
承担全校性大型活动时,可向相关主管部门审计给予适当支持。
第九条各社团向校团委申请经费,必须在活动前提交详细活动计划和经费预算,经校团委同意,方可开展活动并在活动结束后凭正式发票报销。
第十条各社团收取会员费,必须将收取标准和总数上报给校团委备案,在使用上必须合理地具有完备的手续。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活动费只能用于社团活动方面,不得挪作他用,否则主管部门可视情节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拘罚另外情节严重,涉案金额大者,可扭送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第十三条:
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大会,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和备案。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首次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产生。
学生社团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为了鼓励学生社团朝着积极健康的方向发展,学校对在社团活动中成绩显著的社团和成员给予表彰。
第十七条对社团及成员的表彰形式主要有:
口头表扬、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有关条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以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对社团的处罚形式主要有:
口头批评、通报批评、停拔活动经费、整顿审查、吊销许可证、勒令解散等。
第二十条对社团成员的处罚形式主要有:
口头批评、通报批评、学校处分等。
第二十一条对整顿审查的社团,在规定期限内有显著进步的,可解除审查;屡教不改者吊销许可证和勒令解散。
第二十二条:
湖经校团委和湖经校社团活动管理中心每年对各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评定星级,对社团负责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中心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与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二)不接受本条例规定、各登记管理部门的规定和指导;
(三)财务制度混乱;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六)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
(七)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团活动管理中心有权将其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而未予以制止的。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五)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30人的(特殊团体经管理中心批准,可以考虑降低人数要求)
(六)社团整个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七)未经审核登记而以社团形式活动者;
(八)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者。
第二十五条社团所受处分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注册负责人及主要负责人所在班级并建议作出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社团成员所受奖罚均建议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年级、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