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治安案件证据规格大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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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治安案件证据规格大全
1、扰乱单位秩序
2、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3、寻衅滋事(寻衅滋事中的结伙斗殴行为)
4、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
5、非法携带管制器具
6、盗窃、损毁公共设施
7、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8、侮辱
9、诽谤
10、虐待
11、盗窃
12、诈骗
13、敲诈勒索案件
14、故意损坏财物
15、阻碍执行职务
16、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
17、违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
18、旅馆业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
19、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
20、卖淫、嫖娼
21、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
22、非法持有毒品、吸毒
23、殴打他人、故意伤害
24、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25、强迫劳动
26、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27、抢夺
28、赌博
29、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30、招摇撞骗
一、扰乱单位秩序
扰乱单位秩序,是指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违法行为的动机和目的;
3、问明作案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手段、方式、危害后果;
4、问明作案工具及来源、下落;
5、结伙作案的,问明的违法嫌疑人的数量、身份,预谋、结伙聚合的过程、相互关系、地位,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被侵害人(单位)陈述,问明行为人实施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行为的时间、地点、经过、起因、目的、手段、后果,物品损失,是否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违法嫌疑人的数量、身份及体貌特征,制作询问笔录;
2、其他证人证言,问明违法事实、情节、物品损失及其他后果,制作询问笔录。
(三)物证、书证
作案工具等物证和照片,扣押清单。
(四)鉴定结论
法医鉴定、损坏物品的物价鉴定。
(五)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1、提取现场的影像、视频监控资料;
2、现场制作的视听资料。
(六)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的痕迹物证等。
(七)辨认笔录
证人及相关当事人对违法嫌疑人的辨认。
(八)其他证据材料
1、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材料,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复印件等。
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指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实施违法行为的动机、目的;实施违反行为对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后果的明知和放任;
3、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人数、方式、经过、危害结果等;实施违法行为所使用的工具来源及去向;
4、结伙作案的,问明违法嫌疑人的数量、分工以及各违法嫌疑人之间的关系、相互印证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的基本情况;
2、发案时间、地点、人数、方式、起因、经过,危害结果等;实施违法行为所使用工具的特征等;
3、违法嫌疑人实施违法行为对公共场所秩序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后果。
(三)物证、书证
实施违法行为所使用的物品实物及照片。
(四)视听资料
监控录像、录音、电子数据等。
(五)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的痕迹物证等。
(六)鉴定结论
法医鉴定、损坏物品的物价鉴定。
(七)辨认笔录
证人对违法嫌疑人的辨认
(八)其他证据材料
1、违法嫌疑人(自然人)的年龄、身份证据材料,包括户籍信息,工作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三、寻衅滋事(寻衅滋事中的结伙斗殴行为)
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横行霸道,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结伙斗殴,是指结伙的双方都具有流氓意识,为夸耀自己的势力、争地盘、玩弄女性、争风吃醋等不同原因,蔑视道德法纪,故意不遵守公共秩序,互相冲撞磨擦,打架斗殴,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违法行为的动机和目的:
逞强争霸、显示威风;发泄不满、报复社会;开心取乐、寻求刺激、私仇等其他目的;
3、作案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手段、方式、危害后果,情节是否恶劣,造成社会、场所混乱程度;
4、作案工具及来源、下落;
5、结伙作案的,违法嫌疑人的的数量、身份及体貌特征,预谋、结伙聚合的过程、相互关系、地位,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
(二)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
1、被侵害人陈述,问明发案的时间、地点、经过、起因、目的、手段、后果,损毁(被强拿或占用)情况,违法嫌疑人的的数量、身份及体貌特征,制作询问笔录。
2、其他证人证言,问明违法事实、情节、物品损毁(被强拿或占用)情况及其他后果,制作询问笔录。
(三)物证、书证
作案工具等实物和照片;
(四)鉴定结论
法医鉴定,物价鉴定。
(五)视听资料
现场的影像、视频监控资料,现场制作的视听资料。
(六)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的痕迹物证等。
(七)辨认笔录
被侵害人、证人对违法嫌疑人的辨认。
(八)其他证据材料
1、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材料,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复印件等。
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违法行为的动机和目的:
逞强争霸、显示威风;发泄不满、报复社会;开心取乐、寻求刺激、私仇等其他目的;
3、问明作案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手段、方式、危害后果,情节是否恶劣,造成社会、场所混乱程度;
4、问明作案工具及来源、下落;
5、结伙作案的,问明违法嫌疑人的的数量、身份及体貌特征,预谋、结伙聚合的过程、相互关系、地位,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
(二)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
1、被侵害人陈述,问明发案的时间、地点、经过、起因、目的、手段、后果,损毁(被强拿或占用)情况,违法嫌疑人的姓名及体貌特征。
2、证人证言,问明违法嫌疑人的的数量、身份及体貌特征,违法事实、情节、物品损毁(被强拿或占用)情况及其他后果。
(三)物证、书证
作案工具等实物和照片。
(四)鉴定结论
法医鉴定、物价鉴定。
(五)视听资料
现场的影像、视频监控资料,现场制作的视听资料。
(六)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的痕迹物证等。
(七)辨认笔录
被侵害人、证人对违法嫌疑人的辨认。
(八)其他证据材料
1、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材料,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复印件等。
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四、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
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是指违法过埃及有关危险物质管理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性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违法国家规定是指:
在生产制造方面,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和向县、市以上公安机关备案,擅自设厂、生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和培养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或者厂房建筑和生产设备不符合防火、防爆、防毒、防辐射等安全要求,又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或者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生产等。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与申辩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发案时间、地点、起因、手段和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过程;
3、问明作案动机和目的,以确定其主观故意;
4、共同作案的,问明其他人的情况,在案件中所处的地位,所起的作用,分清主次,区分责任,还要注意相互印证;
5、单位违法的,询问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是否明知在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过程中的相关的规定,为何没有执行相关规定,是否明知相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6、危险物品的种类、来源、管理以及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情况。
(二)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
1、被侵害人的陈述,问明侵害时间、地点、损害程度,是什么危害物质致伤的;
2、证人证言,问明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过程、细节、后果等情况。
(三)物证、书证
1、危险物质的实物和照片;
2、作案工具的实物和照片。
(四)鉴定结论
法医鉴定、物价鉴定、危险物质鉴定等。
(五)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的痕迹物证等。
(六)辨认笔录
被侵害人、证人对违法嫌疑人的辨认。
(七)其他证据材料
1、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材料,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复印件等。
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五、非法携带管制器具
管制器具是指弩、管制刀具等其他需要进行管制的物品。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关于管制器具的统一法律规范,但是对于管制刀具公安部于1983年发布的《对部分刀具进行管制的暂行规定》有明确的界定。
非法携带是指违反有关法规、规章携带上述物品的行为。
携带是指随身携带或者放入行李、包裹中托运,包括公开携带和秘密携带。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与申辩
1、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
2、携带管制器具的动机和目的;
3、违法事实情节:
情节是否恶劣;是否进入了公共场所;是否造成场所秩序混乱;
4、问明作案手段、危害后果;
5、涉案工具及来源。
(二)证人证言
1、违法事实情节:
情节是否恶劣;造成社会、场所的混乱程度;
2、作案手段、危害后果;
3、发现管制器具的情况,携带人的情况。
(三)物证、书证
管制器具的实物和照片。
(四)认定结论
管制器具的认定结论。
(五)辨认笔录
证人对违法嫌疑人的辨认。
(六)其他证据材料
1、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材料,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复印件等。
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六、盗窃、损毁公共设施
盗窃、损毁公共设施、是指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损毁”是指破坏物品、设施的完整性,使其失去正常的使用价值和功能的行为。
“油气管道设施”包括事由、天然气、煤气管道设施等。
“电力设施”包括发电、供电和变电设备以及输电线路等电力设施。
“电话设施”,是指公用电话的电话交换设备、通讯线路等设备。
“电信设施”包括电报设施。
是指传递国际互联网络信息的各种设施,包括光缆、网线等。
“广播电视设施”。
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电视转播太等节目发射设施、节目传送设施、节目监测设施等。
“水利防汛工程设施”包括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等防洪工程。
“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设施”包括水文监测站的各种设备、设施,气象测报的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传输设施、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员陈述和申辩
1、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
2、作案时间、地点、手段、动机、目的、预谋和实施过程;
3、窃取的公共设施数量、品种、规格和型号,应与被害人所述基本相符;
4、赃款、赃物的下落,进行销赃、窝赃、用赃的人员、地点;
5、作案工具的来源及下落;
6、有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7、是否明知盗窃的是公共设施。
(二)被侵害人(或被害单位负责人)陈述
被偷窃的时间、地点、经过;如何发现被窃;被窃公共设施的数量、特征、种类、购买时间及价值;公共设施的用途;公共设施被盗后会造成公共损害的程度,是否危及公共安全。
(三)证人证言
(四)物证、书证
1、赃款、赃物、作案工具的实物和照片;
2、证明被窃物品的价值的证据,购物发票、收据等。
(五)鉴定结论
物价鉴定
(六)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的痕迹物证等。
(七)视听资料
现场的影像、视频监控资料,现场制作的视听资料。
(八)其他证据材料
1、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材料,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复印件等;
2、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3、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七、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以监视、扣押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违法行为的动机、目的、起因:
如是否图报复、耍特权、逼取口供、索取债务等;
3、作案时间、地点、人员、经过,具体问明是否有预谋,各人的具体分工如何,实施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如捆绑、殴打、伤害、辱骂、威胁、恐吓、看守、监管、扣押等暴力、胁迫、欺诈方法,如何采取措施逃离的,为何采取这种措施,客观上造成什么危害后果:
监视他人的行为,限制他人外出,限制他人活动的地区,限制他人参加某些活动,规定他人外出要求向行为人“请假”等等;限制的起止时间,持续多久,对受害人造成的危害程度;
4、作案工具及来源、下落;
5、被侵害人身份、体貌特征及伤害情况;
6、结伙作案的,问明违法嫌疑人的数量、身份及体貌特征,预谋、结伙聚合的过程、相互关系、地位,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
(二)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身份及体貌特征;
2、侵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被限制的起止时间,对受害人造成的危害程度;
3、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造成何种后果,包括轻伤、轻微伤、精神上受到的压迫、失常或自残、产生的恐惧等;
4、作案工具及来源、下落;
5、在场人员的身份、体貌特征;
6、证人获得案件情况的来源,证人所处位置及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
(三)物证、书证
作案工具实物和照片等。
(四)鉴定结论
法医鉴定结论、损毁物品的物价鉴定。
(五)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案件现场的影像、视频监控资料;现场制作的视听资料。
(六)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的痕迹物证等。
(六)辨认笔录
被侵害人、证人对违法嫌疑人的辨认。
(七)其他证据材料
1、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材料,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专业或技术等级证复印件等。
有前科劣迹,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八、侮辱
侮辱,是指以暴力、辱骂或者其它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与申辩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问明作案的动机和目的,是否故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3、问明作案手段、危害后果,用何方式(包括用照片、大小字报、漫画、编造谣言等),对受害人造成的危害后果;
4、结伙作案的,是否有预谋过程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
(二)被侵害人陈述
1、违法嫌疑人的情况;
2、问明违法事实情节、后果;
3、问明违法嫌疑人侮辱行为的方式、内容、经过。
(三)证人证言
问明发案时间、地点、经过,违法事实情节,造成后果严重程度,违法嫌疑人侮辱行为的方式、内容、在场人员等。
(四)物证、书证
1、侮辱他人的照片、大小字报、漫画等;
2、字条、书信、病历等。
(五)视听资料
录像、录音等。
(六)鉴定结论
笔迹鉴定等。
(七)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等。
(八)辩认笔录
证人、被侵害人对违法嫌疑人的辨认。
(九)其他证据材料
1、违法嫌疑人的身份材料,包括:
户籍信息、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有前科的,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九、诽谤
诽谤,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假情况,损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与申辩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违法嫌疑人动机、目的、起因;
3、作案时间、地点、人员、经过,具体问明是否有预谋,诽谤的手段、方法、危害后果,具体问明诽谤的手段,如使用照片、大小字报、漫画、编造谣言等,造成的影响等;
4、作案工具及来源、下落;
5、被侵害人身份、体貌特征及伤害情况;
6、结伙作案的,问明违法嫌疑人的数量、身份及体貌特征,预谋、结伙聚合的过程、相互关系、地位及具体分工,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
(二)被侵害人陈述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身份及体貌特征;
2、侵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手段、危害后果,具体问明诽谤的手段,如使用照片、大小字报、漫画、编造谣言,造成的影响等;
3、作案工具及来源、下落;
4、其他证人的基本情况。
(三)证人证言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身份及衣着、体貌特征;
2、侵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手段、危害后果;
3、作案工具及来源、下落;
4、证人获得案件情况的来源,证人所处位置及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
(四)物证、书证
1、作案工具、照片、大小字报、漫画等实物和照片;
2、字条、书信、病历等。
(五)视听资料
录像、录音、电子证据等。
(六)鉴定结论
笔迹鉴定等。
(七)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等。
(八)辩认笔录
证人、被侵害人对违法嫌疑人的辨认。
(九)其他证据材料
1、违法嫌疑人的身份材料,包括:
户籍信息、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有前科的,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十、虐待
虐待,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超体力劳动、有病不治等方法,从肉体上、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尚不够刑事处罚,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行为。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与申辩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违法行为的动机、目的、起因;
3、与被侵害人的关系,作案时间、地点、人员、经过,具体问明是否有预谋,诽谤的手段、方法、危害后果,具体问明用何方式(打骂、捆绑、冻饿、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等),持续的时间,对受害人造成的危害后果;
4、作案工具及来源、下落;
5、结伙作案的,问明违法嫌疑人身份,预谋、结伙聚合的过程、相互关系、地位及具体分工,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
(二)被侵害人陈述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身份及体貌特征;
2、侵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手段、危害后果,具体问明用何方式,持续的时间,对受害人造成的危害后果;
3、作案工具及来源、下落;
4、其他证人的基本情况。
(三)证人证言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经济状况;
2、虐待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手段、危害后果;
3、作案工具及来源、下落;
4、证人获得案件情况的来源,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
(四)物证、书证
1、作案工具(棍、棒、绳子等)、发霉变质的饭菜、破烂衣物等实物及照片;
2、病历、字条、书信、日记等。
(五)鉴定结论
法医鉴定、精神病鉴定等。
(六)视听资料
录像、录音等。
(七)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等。
(八)其他证据材料
1、违法嫌疑人的身份材料,包括:
户籍信息、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有前科的,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十一、盗窃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与申辩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违法行为的动机和目的;
3、预谋踩点情况,作案的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手段、方式、危害后果;
4、窃取财物的数量、品种、规格和型号,应与被害人所述基本相符;
5、赃款、赃物的下落,进行销赃、窝赃、用赃的人员、地点;
6、作案工具及来源、下落;
7、结伙作案的,问明的违法嫌疑人的数量、身份,预谋、结伙聚合的过程、相互关系、地位,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
(二)被侵害人陈述
1、发现被盗的情况、被盗时间、地点、经过,作案手段;
2、钱物存放情况及被盗物品的数量、特征、种类、购买时间及价值,钱款具体金额、面值、张数,其他物品损失情况;
3、可疑情况及案件线索。
(三)证人证言
询问被侵害单位相关人员及其他证人。
(四)物证、书证
1、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赃款、赃物等实物及照片;
2、购物发票、字条、书信、日记、病历等。
(五)鉴定结论
估价鉴定。
(六)视听资料
录像、录音等。
(七)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等。
(八)辩认笔录
被侵害人、证人对违法嫌疑人的辨认。
(九)其他证据材料
1、违法嫌疑人的身份材料,包括:
户籍信息、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有前科的,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有效法律文件。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十二、诈骗
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少量公私财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证据规格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
1、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
2、作案的动机和目的:
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3、作案手段、危害后果:
用什么方法(如虚构事实、用假证件、迷信活动等),达到骗取受害人财物的目的;
4、作案工具、工具来源及去向;
5、分赃情况;
6、被骗取钱款、财物或其他物品的去向;
7、结伙作案的,是否有预谋过程以及各违法嫌疑人之间相互关系、相互分工、相互印证情况。
(二)被侵害人陈述
1、问明发案时间、地点、经过、作案方式;
2、被骗取钱款、财物或其他物品的特征、价值。
(三)证人证言
1、问明违法事实情节;
2、被骗取钱款、财物特征及价值;
3、行为人、受害人各自体貌特征。
(四)物证、书证
1、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赃款、赃物等实物及照片;
2、购物发票、字条、书信、日记、病历等。
(五)鉴定结论
估价鉴定等。
(六)视听资料
录像、录音等。
(七)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图、现场照片等。
(八)辩认笔录
被侵害人、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