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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核算办法

ⅩⅩ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核算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贷款业务的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反映贷款业务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ⅩⅩ农村信用社会计制度》以及《ⅩⅩ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操作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ⅩⅩ农村信用社辖属各信用社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贷款核算采取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实际利率法,是指按照贷款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的方法。

实际利率,是指将贷款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贷款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摊余成本,是指信贷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扣除已偿还的本金,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并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后确定的余额。

第四条 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按该贷款的实际利率与合同约定利率分别计算的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相差很小,也可以采用名义利率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第二章科目设置

第五条按照信贷业务的品种和类别设置以下一级科目:

农户贷款、农村经济组织贷款、农村企业贷款、非农贷款、信用卡透支、贴现资产、贸易融资、垫款等。

第六条按照信贷业务的品种和类别设置的各项一级科目,具体核算以下内容:

农户贷款,是指本社按规定发放给农户的各类贷款。

包括长短期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信用可循环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农户抵押贷款、农户质押贷款等。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以及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

农村经济组织贷款,是指本社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从事农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和运输、农业科技等各类农村经济组织的贷款。

包括长短期农村经济组织信用贷款、农村经济组织保证贷款、农村经济组织抵押贷款、农村经济组织质押贷款等。

农村企业贷款,是指本社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贷款,包括农村企业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企业支农贷款。

包括农村企业信用贷款、农村企业保证贷款、农村企业抵押贷款、农村企业质押贷款。

非农贷款,是指本社向非农性质的企业、各类经济组织及个人发放的各类贷款。

信用卡透支,是指本社办理信用卡业务中,持卡人消费或支取现金所形成的透支款项。

包括:

单位信用卡透支和个人信用卡透支。

贴现资产,是指本社办理商业票据的贴现业务所融出的资金。

贸易融资,是指本社对在国内外贸易中的进口商或出口商提供的贸易融资款项。

包括:

进口押汇、出口押汇、打包贷款以及其他贸易融资等。

垫款,是指本社按规定因办理承兑汇票、开出保函、开出信用证以及其他业务而发生的各种垫款。

包括:

贴现垫款、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保函垫款、信用证垫款、以及其他垫款等。

第七条各项贷款设置“本金”、“利息调整”、“已减值”三个二级明细科目。

“本金”用于核算发放各类贷款的本金余额。

“利息调整”用于核算发放各类贷款的本金与实际发放金额间的差额。

“已减值”用于核算已发生减值贷款的账面余额,包括已发生减值贷款的本金、利息调整和表内应收利息。

第三章初始确认

第八条信贷部门发放贷款时,将贷款合同、借款借据、费用发票等,连同审批人的批复等资料送交财会部门办理账务处理。

第九条财会部门重点审查贷款业务是否经审批人审批同意,借款借据与合同内容是否对应、要素是否齐全,填制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无误后,办理贷款业务账务手续。

第十条 对贷款发放前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贷款的新增外部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财会部门应在初始确认时将其计入贷款的账面价值,并计算实际利率。

会计分录为:

借:

贷款-本金(贷款合同约定的金额)

贷款-利息调整(如为借方差额,在借方反映)

贷:

XX存款等(实际发放给客户的款项)

现金等(实际支付的大额交易或营销费用)

贷款-利息调整(如为贷方差额,在贷方反映)

第十一条 财会部门在初始确认贷款时,应当计算确定该笔贷款的实际利率,经有关人员审批后,在贷款合同期限内保持不变。

财会部门在确定实际利率时,应当在考虑贷款所有合同条款(包括提前还款权)的基础上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贷款合同各方之间支付或收取的、属于实际利率组成部分的各项收费、交易费用及溢价或折价等,但不应考虑未来信用损失。

第十二条 财会部门计算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不大的,可以采用合同利率,并将营销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会计分录为:

借:

贷款-本金

贷:

XX存款等(实际发放给客户的款项)

借:

业务及管理费

贷:

现金或存放款项(实际支付的大额交易或营销费用)

第四章后续计量

第一节计息

第十三条对于贷款产生的利息,按日进行计息。

计提利息时,会计分录为:

借:

应收利息(合同本金积数×合同利率)

贷款-利息调整(如为借方差额,在借方反映)

贷:

利息收入(摊余成本积数×实际利率)

贷款-利息调整(如为贷方差额,在贷方反映)

对于短期贷款,如采用实际利率和合同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差别不大的,利息调整可按照直线法摊销,计入当期利息收入。

第十四条借贷双方约定按季或按月结息的,每季度末月或每月20日为结息日。

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

在约定的结息日,系统自动从客户约定的账户中扣收利息。

会计分录为:

借:

XX存款

贷:

应收利息

第十五条 客户账户金额不足,利息逾期的,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

表内应收利息和表外应收利息的复利,纳入表外应收利息核算,待实际收回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六条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从逾期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罚息利率以借款合同载明的为准。

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发生垫款后,视为逾期贷款。

未与借款人就垫款补签合同约定利率的,按照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收罚息;事先签订合同或补签合同约定利率的,按照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逾期贷款本金应当收取的罚息纳入表外应收利息核算,待实际收回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七条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从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罚息利率以借款合同载明的为准。

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分期偿还本金的,不论贷款部分逾期还是全部逾期,只对未按分期还款计划还款的部分计算罚息,未到还款期的贷款仍按合同约定的正常利率计息。

第二节逾期贷款

第十九条贷款利息或本金逾期超过90天,应将已入账的利息收入和应收利息予以冲销。

会计分录为:

借:

应收利息(红字)

贷:

利息收入(红字)

同时将应收未收利息在表外登记。

收:

表外应收利息

第二十条 贷款利息或本金逾期超过90天的贷款表内不计息。

资产负债表日,按照第一节的规定计算利息并在表外登记。

收:

表外应收利息

第二十一条 贷款利息或本金发生逾期的,会计部门应通知信贷部门催收。

对单项金额重大(XX万元以上)的贷款,信贷部门应对其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并将测试结果送交财会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贷款减值的账务处理参照第三节。

第二十二条 个人住房贷款,合同约定分期偿还本金的,借款人超过正常的还款期限,未按合同规定的分期还款计划偿还贷款,应将未偿还部分视为逾期贷款;借款人拖欠贷款本息额(不含应收利息复利)累计大于或等于合同约定的“分期还款额”的六倍时,应将尚未归还的全部贷款视为逾期贷款。

对借款人采取累进还款法,拖欠期限跨两个累进阶梯时,分别两个累进阶梯计算。

遇有利率调整,按调整利率前后不同的分期付款额分别计算。

第二十三条其他合同约定分期偿还本金的贷款,如项目贷款等,借款人超过正常的还款期限,未按合同规定的分期还款计划偿还贷款,应将未偿还部分视为逾期贷款。

第三节贷款减值

第二十四条资产负债表日,信贷部门应对贷款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贷款发生减值的,应当进行减值测试,计提减值准备。

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

(一)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二)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三)债权人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作出让步;

(四)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五)无法辨认一组贷款中的某项贷款的现金流量是否已经减少,但根据公开的数据对其进行总体评价后发现,该组贷款自初始确认以来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已减少且可计量,如该组贷款的债务人支付能力逐步恶化,或债务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失业率提高、担保物在其所在地区的价格明显下降、所处行业不景气等;

(六)其他表明贷款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第二十五条 信贷部门在根据以上客观证据判断贷款是否发生减值损失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这些客观证据相关的事项(也称“损失事项”)必须影响贷款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并且能够可靠地计量。

对于预期未来事项可能导致的损失,无论其发生的可能性有多大,均不能作为减值损失予以确认;

(二)信贷部门通常难以找到某项单独的证据来认定贷款是否已发生减值,因而应综合考虑相关证据的总体影响进行判断;

(三)债务方信用等级下降本身不足以说明贷款发生了减值。

但是,如果信贷部门将债务人信用等级下降因素,与可获得的其他客观的减值依据联系起来,往往能够对贷款是否已发生减值作出判断。

第二十六条 对贷款进行减值测试,分为单项金额重大和非重大的贷款。

对单项金额重大的,应逐笔进行减值测试,将该贷款的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在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时应考虑相关担保物的价值(取得和出售该担保物发生的费用应当予以扣除)。

第二十七条对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的折现率采用初始确认该贷款时计算确定的实际利率。

对于浮动利率贷款,在计算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可采用合同规定的现行实际利率作为折现率。

合同条款因债务方发生财务困难而重新商定或修改,在确认减值损失时,仍用条款修改前所计算的该金融资产的原实际利率计算。

第二十八条 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贷款以及单独测试未发现减值的贷款(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贷款),应当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贷款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

按贷款五级分类情况对贷款进行组合,在对按五级分类组合对贷款未来现金流量进行预计时,以五级分类贷款最近三年平均损失率为基础,采用迁移模型法(详见附件)。

第二十九条 外币贷款发生减值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先按外币确定,在计量减值时再按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反映的金额。

该项金额小于相关外币贷款以记账本位币反映的账面价值的部分,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节 减值贷款的账务处理

第三十条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贷款,确定贷款发生减值的,信贷部门应制作凭证,送交财会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会计分录为:

借:

资产减值损失

贷:

贷款损失准备-单项计提专项准备

同时将贷款转入已减值贷款。

借:

贷款―已减值

贷:

贷款―本金

贷款―利息调整

应收利息

第三十一条 组合计提减值准备的贷款,信贷部门应制作减值贷款清单,送交财会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会计分录为:

借:

资产减值损失

贷:

贷款损失准备-组合计提专项准备

同时,将次级以下的贷款转入已减值贷款,并按照合同金额将组合计提的专项准备分配到各笔贷款。

借:

贷款―已减值

贷:

贷款―本金

贷款―利息调整

应收利息

第三十二条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贷款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贷款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会计分录为:

借:

贷款损失准备-单项计提专项准备

贷:

资产减值损失

第三十三条 资产负债表日,系统根据已减值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利息收入,计入贷款的摊余成本。

会计分录为:

借:

贷款损失准备

贷:

利息收入

同时,将按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金额进行表外登记。

收:

表外应收利息

第三十四条已减值贷款部分收回的,直接冲减贷款的摊余成本。

会计分录为:

借:

XX存款等科目(实际收到的金额)

贷:

贷款-已减值

单项计提准备的已减至贷款部分收回金额超过摊余成本的部分,还应冲减已确认的减值损失。

借:

贷款损失准备

贷:

资产减值损失

第五章终止确认

第三十五条贷款合同到期,客户账户中资金足够还款的,系统自动划回款项,并进行账务处理。

会计分录为:

(一)收取利息

借:

XX存款

贷:

应收利息

(二)收回本金

借:

XX存款

贷:

贷款-本金

该笔贷款存在利息调整的,应将利息调整金额一并结转。

第三十六条收回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贷款时,信贷或资产保全部门填写业务联系单,送交财会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会计分录为:

借:

XX存款(实际收到金额)

贷款损失准备(账面金额)

贷:

贷款-已减值(账面金额)

资产减值损失(原减值贷款已确认的减值损失金额)

利息收入(贷方差额超过已确认资产减值损失部分)

其中,XX存款为实际收到的金额。

贷款、贷款损失准备为账面余额,资产减值损失为贷方差额。

贷方差额超过已确认资产减值损失部分,确认为利息收入。

第三十七条个人住房贷款,收取借款人贷款本息时,本着“先收息,后收本”的原则,按照逾期贷款利息、正常贷款利息、逾期贷款本金、正常贷款本金的顺序。

第三十八条贷款到期借款人无法归还,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以质押物、抵押物抵债的,资产保全部门在取得质押物、抵押物物权后,将财产权利凭证、法院判决书、抵债协议等原始凭证送交财会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会计分录为:

借:

抵债资产(取得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

贷款损失准备(账面余额)

营业外支出(如为借方差额,计入本科目)

贷:

贷款(账面余额)

资产减值损失(如为贷方差额,计入本科目)

贷方差额超过已确认资产减值损失部分,确认为利息收入。

第三十九条抵债资产公允价值,由信贷部门提供,由财务部门审核。

具体参照《抵债资产核算办法》。

第四十条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按管理权限报社员大会(或风险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作为呆账予以转销。

财会部门根据社员大会(或风险管理委员会)批准文件,对贷款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并予以转销。

会计分录为:

借:

贷款损失准备

贷:

贷款-已减值

同时表外进行登记。

收:

已核销资产—已核销贷款—本金

收:

已核销资产—已核销贷款—利息

付:

表外应收利息

第四十一条已确认并转销的贷款以后又收回的,财会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会计分录为:

借:

贷款-已减值

贷:

贷款损失准备

借:

XX存款

贷:

贷款-已减值

同时表外进行登记。

付:

已核销资产—已核销贷款—本金

第六章附 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XX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X年XX月XX日起实施。

附件:

迁移率模型法

按贷款五级分类情况对贷款进行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并组合计提专项准备。

具体步骤如下。

一、根据贷款五级分类情况定义金融资产组合。

根据贷款五级分类情况,分别填写资产负债表日、上一资产负债表日的五级贷款余额。

表一:

贷款五级分类情况表

等级

年初数

期末数

正常

446,328

364,893

关注

37,599

43,465

次级

10,802

11,284

可疑

6,806

6,654

损失

1,318

8,964

合计

502,852

435,260

二、计算某一等级的贷款,在上一资产负债表日至本资产负债表日期间的迁徙情况。

表二:

贷款本期迁徙情况表

五级分类

年初数

本期迁徙情况

正常

关注

次级

可疑

损失+核销

正常

446,328

352,456

27,772

2,857

2,534

0

关注

37,599

11,119

12,621

4,480

2,641

1,541

次级

10,802

981

1,467

2,983

791

3,659

可疑

6,806

63

769

804

689

3,765

损失

1,318

274

836

159

0

0

合计

502,852

364,893

43,465

11,284

6,654

8,964

352,456:

年初为正常类贷款,期末仍然为正常类贷款的金额。

27,772:

年初为正常类贷款,期末为关注类贷款的金额。

其他依此类推。

三、计算某一等级的贷款,在上一资产负债表日至本资产负债表日期间的迁徙率。

表三:

贷款本期迁徙率

五级分类

年初数

正常

关注

次级

可疑

损失+核销

正常

446,328

78.97%

6.22%

0.64%

0.57%

0.00%

关注

37,599

29.57%

33.57%

11.92%

7.02%

4.10%

次级

10,802

9.08%

13.59%

27.62%

7.32%

33.87%

可疑

6,806

0.93%

11.29%

11.82%

10.13%

55.32%

损失

1,318

20.80%

63.40%

12.04%

0.00%

0.00%

迁徙率计算方法:

表三第二行第三列=表二第二行第三列/表二第二行第二列

表三第二行第四列=表二第二行第四列/表二第二行第二列

表三第三行第三列=表二第三行第三列/表二第三行第二列

其他依此类推。

四、计算最近三个会计期间内损失类贷款损失率。

损失类贷款回收率=∑三个会计期间损失类贷款回收额/∑三个会计期间损失类贷款核销本金额

假定为5%,则损失率为95%。

五、根据迁徙率计算每一类贷款最终发生损失的概率

(一)可疑类贷款迁徙路线及损失概率

可疑→损失:

55.32%×95%=52.55%

可疑类贷款损失率:

52.55%

(二)次级类贷款迁徙路线及损失概率

1、次级→损失:

33.87%×95%

2、次级→可疑→损失:

7.32%×55.32%×95%

次级类贷款损失率:

∑(1+2)=36.02%

(三)关注类贷款迁徙路线及损失概率

1、关注→损失:

4.10%×95%

2、关注→次级→可疑→损失:

11.92%×7.32%×55.32%×95%

3、关注→次级→损失:

11.92%×33.87%×95%

4、关注→可疑→损失:

7.02%×55.32%×95%

关注类贷款损失率:

∑(1+2+3+4)=11.88%

其中:

2+3=(关注→次级)迁徙率×次级类损失率

4=(关注→可疑)迁徙率×可疑类损失率

(四)正常类贷款损失概率

1、正常→损失:

0

2、正常→关注:

6.22%×11.88%

3、正常→次级:

0.64%×36.02%

4、正常→可疑:

0.57%×52.55%

正常类贷款损失率:

∑(1+2+3+4)=1.27%

表四:

贷款损失概率表

五级分类

正常

关注

次级

可疑

损失+核销

合计

正常

 

0.74%

0.23%

0.30%

0.00%

1.27%

关注

 

 

4.29%

3.69%

3.89%

11.88%

次级

 

 

 

3.85%

32.18%

36.02%

可疑

 

 

 

 

52.55%

52.55%

损失

 

 

 

 

95.00%

95.00%

六、计算组合计提专项准备期末余额

五级分类

余额

损失率

期末准备余额

正常

364,893

1.27%

4,634

关注

43,465

11.88%

5,164

次级

11,284

36.02%

4,064

可疑

6,654

52.55%

3,497

损失

8,964

95.00%

8,516

合计

435,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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