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局关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意见讨论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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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关于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意见讨论稿

 

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卫生会计基础

工作规范的通知(讨论稿)

各区卫生局、局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范会计核算行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良好科学的会计工作秩序,加速会计工作科学化、现代化进程,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医疗卫生单位经济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现将《武汉市卫生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

 

武汉市卫生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会计工作质量考核体系,根据《会计法》、《会计人员工作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卫生会计基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包括以下内容:

会计机构、人员的设置及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全过程的基础工作规范,包括:

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设置会计账簿、记账、算账、对账、结账、查账、编制财务报告;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及会计档案管理规范等。

一、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管理规范

(一)各单位都要按《会计法》的规定,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确定会计人员名额编制,配备具有相应业务素质、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建立和完善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按规定可以不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二)各个岗位的会计人员在明确分工的前提下,要从整体出发,发扬相互协作精神,紧密配合,共同做好会计工作。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换,以便会计人员能够全面熟悉各项工作。

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会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工作。

实现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出纳员、程序编制人员,不得兼任计算机录入工作,不得进行系统操作。

(三)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管理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四)会计工作交接规范

1、会计人员变动的交接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全部移交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的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前的未了事项。

2、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应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应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3、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管人员要逐项核收:

4、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工作移交时,要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和特殊的财务问题及会计人员工作的情况,向接管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说明清楚。

5、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签章,移交清册应具备:

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姓名、职务、清册页数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持一份,存档一份。

6、会计人员因故临时离职的,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领导必须指定专人代理,办理临时交接手续。

超过半年以上的,应按照会计人员调动时办理交接手续的程序,办理会计工作交接

二、会计核算规范

(一)原始凭证规范

1、根据《会计法》第十一条规定:

各单位对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必须取得或填制合法的原始凭证。

2、原始凭证应必备以下内容:

凭证名称:

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的单位全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

3、从外单位取得的凭证和对外开具的凭证必须盖有“发票”专用章或财务印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人、经办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4、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各种收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应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分别加盖现金银行收付讫或转讫章。

发票必须有税务部门监制印章,收据必须有财政部门监制印章。

职工因公借款的借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上,记账时,应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原借款借据。

(二)记账凭证规范

1、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记账凭证。

2、记账凭证必备内容填制日期;凭证编号;应用会计科目、子目、细目;经济业务事项摘要;应借应贷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制单、审核、出纳、记账、会计主管盖章。

3、实现会计电算化单位,记账凭证增加科目编码栏。

4、填制记账凭证摘要应简明扼要,说明问题。

规范填写要求如下:

(1)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款项应写明收付对象、结算种类、支票号码和款项主要内容;

(2)财产、物资收付事项应写明物资名称、单位、规格、数量、收付单位;

(3)往来款项要写明对方单位和款项内容;

(4)财物损溢事项应写明发生的时间、内容;

(5)待决待处理事项应写明对象内容、发生时间;

(6)预提待摊事项应写明摊提期限及内容;

(7)内部转账事项应写明事项内容;

(8)调整账目事项应写明被调整账目的记账凭证日期、编号及原因

5、填写会计科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填写记账凭证应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填写会计科目、明细科目全称,对其名称、编号、核算内容及对应关系不得任意改变,不得用科目编号或外文字母代替或简化。

实现会计电算化的单位,要填制汉字会计科目名称,一级会计科目编码应符合会计制度要求;

(2)会计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各单位没有相应的会计事项,可以不设;如因核算需要,需合并某些会计科目或将明细科目提升为一级科目核算的,应上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3)填制会计科目分录的顺序为:

先填写借方科目,后填写贷方科目;

(4)填制记账凭证,会计科目应按规定填写,科目之间不得留空格,遇到相同会计科目的,要逐个填写科目全称;

(5)每张记账凭证只能反映一项经济业务,除少数特殊业务必须将几个会计科目填在一张记账凭证外,不得将不同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多借多贷、对应关系不清的记账凭证。

6、记账凭证所填金额要和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一致。

7、除结账与更正差错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8、附件张数按原始凭证汇总表的张数计算,不涉及汇总的按原始凭证自然张数计算。

9、记账凭证在填制时,如果发生错误,应重新填制,不得在原始凭证上做任何更改。

10、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发生填写错误时,有以下几种更正方法:

(1)红字更正法:

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填写一张与原分录相同的金额为红字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用蓝字注明“冲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更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

(2)补充登记法:

如果当年内会计科目没有填制错误,只是金额填制错误,可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

11、如发现跨年度的错误,应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12、如登记总账后,发现记账凭证汇总表有差错,但记账凭证和明细账没错,只是各科目之间“串户”,可用红字更正法或重编一张更正的汇总表,错误的科目金额用红字,调整的科目金额用蓝字。

三、会计账簿规范

(一)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单位应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

实现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每天必须输入打出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

在所有记账凭证数据已存于计算机内的条件下,可用总分类账户本期发生额对照表替代总分类账。

总账、明细账及银行余额调节表至少每月打印一次。

(二)启用会计账簿,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

2、账簿扉页上应附“经管人员一览表”,内容包括:

单位名称、账簿名称、账簿页数、启用日期、会计主管人员和记账人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经管或接管日期,移交日期;

3、账簿第一页,应设置账户目录,内容包括账户名称,并注明各账户页次;

4、启用订本式账簿,应按顺序编定页数使用,不得跳页、缺号。

使用活页式账页,应按账户顺序编号,并装订成册。

年度终了再按实际使用的账页顺序编定页数和建立账户目录;

5、总账按会计科目设立账户,明细账原则上按会计制度规定的明细科目分别设立账户。

(三)明细账开始使用时应填写:

1、银行存款日记账中开户银行或户名项应填写其开户行的全称。

银行账号项应填写银行账号的全部数字;

2、金额三栏式账应填写编号、明细科目和户名项;

3、实物类账应填写编号、品名、规格、单位、数量、单价等项;

4、固定资产账除按实物类账填写外,还应填写使用年限、预计残值(率)、月折额(率)、存放地点等项。

(四)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五)结出账户余额后,应在“借”或“贷”栏内写明“借”或“贷”字样,没有余额的账户,应在“借”或“贷”栏内写“平”字,并在金额栏内元位上用“0”表示。

(六)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属于本期调整的账项也要按规定全部结转有关账簿。

(七)结账时,应首先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余额写在最后一笔经济业务的余额栏内。

(八)所有账户,不论总账还是明细账作日结、月结、季结、年结时,要加计本日、本月、本季、本年的借、贷方发生额。

(九)编制会计报表前,必须把总账和明细账登记齐全,试算平衡,不准先出报表,后补记账簿和办理结账。

(十)年度终了,有余额的账户不需填制记账凭证或科目结转表,可在年结双红线下一行摘要栏内注明“结转下年”字样(金额不再抄写),以下空格从右上角至左下角划斜线注销。

如果次年度会计科目名称有变化,还应在摘要栏中注明“结转下年×××新账户”。

(十一)结转新账时,如有余额,可直接将余额转到新账账户的第一行余额栏内,日期填写1月1日,同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凡涉及债权债务及待处理事项的账户,填写“上年结转”时,还应在摘要栏填写组成余额的发生日期及主要经济业务内容,一行摘要栏写不完的,可以在次行摘要栏继续填写。

最后一行的余额栏填写上年度余额。

(十二)各单位必须坚持对账制度,做到账证、账账、账实相符。

1、账证相符:

月终,发现账账不符,就要对账簿记录和会计凭证进行核对;

2、账账相符:

总账资产类科目各账户与负债、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各账户的余额合计数是否相符。

总账各账户与所辖明细账户的各项目之和是否相符。

会计部门的总账、明细账与有关职能部门的账、卡之间是否相符;

3、账实核对:

(1)现金日记账的账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额每日核对并填写库存现金核对情况报告单,作为记录。

发生长短款,应即列作“待处理财产损溢”,待查明原因,经批准后再进行处理。

单位会计主管应经常检查。

(2)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账面余额与开户银行对账单核对。

每收到一张银行对账单,经管人应在三日内核对完毕,每月编制一次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会计主管人员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写出书面检查意见;

(3)有价证券账户应与单位实存有价证券(或收款单据)核对相符,每半年至少核对一次;

(4)存货、原材料等明细账的账面余额,应定期与实存数额相核对,对其他财产物资账户也要定期核对,年终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

(5)各种债权、债务类明细账的账面余额与债权、债务人核对清理,清理结果,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会计主管人员汇报。

并报单位领导人采取措施,积极摧办;

(6)出租、租入、出借、借入财产等账簿,除合同期满应进行清结外,至少每半年核对一次,以保证账实相符。

四、财务报告规范

(一)各单位必须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有关综合管理部门的要求编制月份、季度、年度财务报告。

(二)财务报告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三)如果不同会计年度财务报告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财务报告中加以说明。

(四)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它人篡改财务报告数字。

(五)各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的期限对外报送财务报告。

(六)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基本内容:

医疗卫生单位业务开展情况分析和设备资源利用情况;财务状况分析;单位效益分析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率分析;内部管理及成本费用控制情况分析。

五、会计监督规范

(一)内部会计管理制度规范

1、各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有关综合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单位内部管理和会计业务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设置;各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和标准;各会计工作岗位的人员和具体分工;会计工作岗位轮换办法;对各会计工作岗位的奖惩办法。

2、各单位应当制定账务处理程序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

会计科目及其明细科目的设置和使用;会计凭证的格式、审核要求和传递程序,会计记账方法;会计账簿的设置;编制会计报表的种类和要求;单位会计指标体系。

3、各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牵制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

内部牵制制度的原则;组织分工;出纳岗位的职责和限制条件;有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4、各单位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

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审核会计凭证

5、各单位应当建立原始记录管理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

原始记录的内容和填制方法;原始记录的格式;原始记录的审核;原始记录人的责任;原始记录签署、传递、汇集要求。

6、各单位应当建立财产清查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

财产清查的范围;财产清查的组织;财产清查的期限和方法;对财产清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办法。

7、各单位应当建立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

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财务收支审批人的责任。

8、各单位应当建立财务会计分析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

财务会计分析的主要内容;财务会计分析的基本要求和组织程序;财务会计分析的具体方法;财务会计分析报告的编写要求等。

9、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10、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处理。

1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请求处理。

六、会计档案管理规范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资料,它是记载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一)会计档案的范围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各种辅助登记簿等);财务报告:

包括《会计制度》规定和主管部门临时通知编报的主要财务指标快报,月、季、年度会计报表,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上级主管部门对报告的批复及社会审计的审计报告也包括在内;其他会计核算资料:

凡与会计核算紧密相关的,由会计部门负责办理的有参考价值的数据资料。

如:

经济合同,财务数据统计资料,财务清查汇总资料,核定资金定额的数据资料,中心工作整理上报的资料,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所明确的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实行会计电算化单位的软件数据资料、程序资料等及存贮于磁性介质上的会计数据、程序文件及其他会计资料均应视同会计档案一并管理。

(二)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

会计年度终了后,应将装订成册的会计档案进行整理立卷。

各种会计档案应按会计档案材料的关联性,分门别类地组成几个类型的案卷,将各卷按顺序编号。

(三)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

1、当年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财会部门保管一年,期满后原则上应由财会部门移交给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

移交时应开列清册,同时要填写交接清单,并在账簿启用表移交日期栏填写×年12月31日,移交日后的签章项由账簿经管人签章,次行经管人员姓名项由会计档案保管人员签章。

没有独立档案部门的单位,应单独设房屋存放会计档案,并配备专用档案柜。

2、会计电算档案:

由计算机打印输出的凭证、账簿、报表,其保存期限与手工方式完全一致。

存贮于磁性介质上的会计资料在未打印成书面资料前要妥善保管。

同时,会计部门应明确复制备份数据的时间间隔,以及清除数据的时间间隔。

两者根据会计单位业务量大小和计算机存贮能力而定。

会计数据的备份应分别存于两个以上不同的存放点。

会计电子档案归档,年度终了,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将当年报表,账簿等会计电子资料备份并详细标注装合归档,并填写电子会计档案归档表。

包括年度数据备份盘,同期的操作系统相关程序应用软件及会计核算应用软件操作人员密码操作日志等其他会计资料,会计档案磁性资料保管期限与书面资料一致。

以电子形式存放的资料,根据保管期限由档案管理人员定期复制,切应标明清楚,双份归档,异地存放。

电子档案保管(保管的期限),借阅、销毁与纸质档案相同。

3、财会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有专职档案部门的单位,财会部门负责移交前的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保管等工作,期满后,负责向档案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没有专职档案部门的单位,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负责全部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保管、调阅、销毁等一系列工作。

4、年度终了,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有专职档案部门的单位,财会部门应填写“会计档案案卷目录表”一式二份,由财会负责人签字后,一份随会计档案存放,一份在档案部门接收签证后留在财会部门,以明确责任。

5、保存会计档案资料应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虫,磁性介质还要注意防尘、防热、防磁、防冻,要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6、机构变动或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由原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将全部案卷逐一点交,接管人员逐一接收。

(四)会计档案的借阅使用

1、会计档案在财会部门管理的,除填写“会计档案案卷目录”以外,还应分别建立会计档案清册和借阅登记清册,即应将历年的会计档案的内容、保管期限、存放地点等情况登记清楚。

使用会计档案借阅登记清册即将借阅人姓名、单位、日期、数量、内容、归期等情况登记清楚;

2、外单位借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正式介绍信,经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

3、单位内部人员借阅会计档案,应经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人批准后,办理借阅手续;

4、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在案卷中标画,不得拆散原卷册,更不得抽换;

5、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出外,特殊情况,须经单位领导批准;需要复制会计档案的,也应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进行复制;

6、经批准借阅会计档案,应限定期限,并由会计档案管理人员按期收回;

7、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规定的保管期限,应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五)会计档案的销毁

1、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意见,会同财会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经单位领导审查,以书面形式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销毁。

对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2、各单位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部门和财会部门共同派员监销;各级主管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有同级财政部门、档案部门派人参加监销;

3、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之前,应当按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项目逐一清查核对;销毁后,要在“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将监销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本单位领导;

4、会计档案销毁后,经办人也要在“销毁清册”上签章,归入档案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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