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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考试重点总结

第一章报关与海关管理概述

第一节报关概述

一.报关的含义

•报关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或运输工具进出境手续及相关海关事务的全过程。

1、自理报关: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业务称为自理报关。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经海关注册登记后办理。

◆自理报关单位必须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才能申请报关权,直接报隶属海关审批。

2、代理报关:

(1)含义:

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代理其办理报关业务的行为。

即专业的报关企业为货物的收发货人进行报关。

一般称为报关行、报关公司

◆报关企业必须获得注册登记许可并且向海关进行注册登记后方能从事代理报关业务。

◆我国对进出境物品的代理报关人没有特殊要求,但进出境货物的代理报关人则必须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

(2)代理报关的分类:

按代理的方式可分为直接代理报关和间接代理报关。

直接代理报关,以委托人(被代理人)的名义报关纳税。

直接代理中,法律后果直接作用于被代理人即委托人 

间接代理报关,以报关企业自身名义报关纳税。

间接代理中,报关企业承担委托人相同的责任。

◆间接代理只适用于经营快件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委托方: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代理方(被委托方):

报关企业(报关行、报关公司)

•备好货物(做好报关准备)-----准备报关单证(规定地点、时限内先电子,后书面方式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海关放行(取货或装货)

•保税、减免税货物,采用最先备案,最后核销、结案。

(三)进出境物品报关的基本内容

对于行李物品、邮寄物品,自用、合理数量为海关监管的原则

(1)即:

对于行李物品而言,

所谓自用即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出租或出售(不是以盈利为目的);

所谓合理数量指根据旅行目的、居留时间目的所规定的正常数量或者按照规定的免税数量。

(2)对于邮寄物品,则是指的海关对进出境“邮递物品”规定的征、免税限制。

•不管如何,对于随身所带及邮政渠道进出境的货物要按货物办理进出境报关手续。

•2007年9月14日,音乐发烧友王进旅游归国,从北京首都机场进境,在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旅客行李申报单》时得知,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物品,需向海关申报。

王进随身携带在国外购买的CD120张,价值42000元人民币,于是他如实填写了申报单。

海关关员核对了王进携带的CD数量以及购买凭据显示的价格后,告知其应向文化部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凭该批准单向海关照章纳税后方可带进。

•王进反复解释这些CD并非用于商业目的,纯属个人爱好收藏,并且全部为古典音乐作品,绝无不良内容。

王进认为无需向文化部申领批准单,也不应该缴纳进口关税,但是未得到海关允许。

王进无奈只好颇费周折地拿到文化部批准单,办理了有关进口手续,缴纳了9960元进口关税及海关代收增值税。

•你认为王进需要需要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缴纳进口税费吗?

•王进知道有几个搞音乐的朋友经常从国外带回10多张CD,从未交过税,为什么偏偏自己要交那么大笔税款。

于是他请教了一位律师,该律师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后答复王进: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应当免征关税,既然王进携带进境的CD全部为自用,并非用于出租、出售,且作为音乐发烧友,一次购买120张CD带进境也属合理,因此,王进携带进境的CD属于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应当予以免征关税。

•这位律师同时告诉王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海关征税不服的,应当先向上一级海关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仍不服,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律师建议王进向首都机场海关的上一级海关北京海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情况

•     2007年10月19日,王进向北京海关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提出携带的全部CD都是供本人使用,应属海关法规定的旅客携带进境物品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应当不予征税,因此要求复议机关撤销首都机场海关的征税决定,退还已征税款。

复议机关经审查认定,王进进境携带CD120张,价值42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个人携带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0盘的,海关对全部进境音像制品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因此,首都机场海关要求王进按照进口货物办理所携带光盘征税进口手续于法有据,其征税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据此,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原征税决定。

•法律提示

•    海关对于旅客携带音像制品进境有什么监管规定?

什么情况下可以免税放行,什么情况下需要征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因此,海关确实是基于“自用、合理数量”来对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以及邮寄进出境的物品进行监管的。

•但是,数量标准怎样划分呢?

在自用、合理范围内一概免税放行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的规定,在海关总署规定数额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免征进口税;超过规定数额但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由进境物品的纳税义务人在进境物品放行前按照规定缴纳进口税;超过合理、自用数量的进境物品应当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也就是进境物品有3个数量标准:

•    其一,在规定的数额以内,又属于自用的,免税进境;

•    其二,超过规定数额但仍属于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超出部分缴纳物品进口税;

•    其三,数量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整批物品按照货物办理进口手续。

•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不应属于物品,不应再按进出境物品办理海关手续,而应当按照进出口货物办理相关手续。

基于以上理论,就不难理解前述《关税条例》中的有关规定了。

•那么,在旅客携带进境音像制品的情况下,究竟何谓“自用、合理数量”,何谓可以免税放行的“规定数量”呢?

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署令第161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可以免税放行的“规定数量”

•    个人自用进境音像制品在下列规定数量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验放:

•    1、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20盘以下;

•    2、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3套以下。

•“自用、合理数量”的范围

•    以下情形,个人携带进境的音像制品超出免税数量,但是仍属于“自用、合理数量”范围,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征收规定对超出免税数量的部分予以征税验放:

•    1、个人携带、邮寄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进境,每人每次未超过100盘的;

•    2、个人携带、邮寄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进境,每人每次未超过10套的。

•在上述范围内,虽然个人携带的音像制品超过了规定的免税数量,但是仍被视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海关按照进境物品进行监管,对超出规定数量部分征收物品进口税。

举例来说,如果一位旅客携带了80盘单碟发行的CD进境,那么除去20盘可以免税进境,该旅客需要对其余60盘缴纳物品进口税。

•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海关怎样监管

•    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从海关监管角度,就将被视为“货物”,需按照货物进口办理通关验放手续。

按照《监管办法》规定,下列情形海关对全部进境音像制品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手续:

•    1、个人携带、邮寄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0盘的;

•    2、个人携带、邮寄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套的;

•    3、其他构成货物特征的。

•    一旦个人携带、邮寄进境的物品超出了“自用、合理数量”,如个人携带的单碟音像制品超过了100盘,则这些物品的性质从整体上将被视为货物,海关监管方式也将对整批货物发生作用,而不再从中扣除免税进口数量和“自用、合理数量”。

此外,《监管办法》规定“其他构成货物特征的”是指即使数量未超过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但是如果具有贸易性质,如出售或者出租,海关也需对其全部按照进口货物办理相关手续。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自用、合理数量”原则适用的例外是禁止和限制进出境物品,即所有列入我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限制进出境物品表》的物品都应按照禁限物品进行管理,不能以自用合理数量作为能否放行的标准。

•1、进出境行李物品的报关

•世界大多数国家都规定旅客进出境采用“红绿通道制度”,我国也采用“红绿通道制度”。

如旅客不能确定是适用于哪一种通道,一律走红色通道。

(1)、“绿色通道制度”是指带有绿色标志的通道,适用于携带物品在数量上和价值上都没有超过免税限额,且无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出境物品的旅客。

(2)、“红色标志的通道制度”适用于携运有上述绿色通道适用物品以外的其他物品的旅客。

对于选择红色通道的旅客,必须填写申报单。

凭《申报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向海关申报。

•2、进出境邮递物品的报关:

•寄件人填写“报税单”,“报税单”和“绿色标签”随同物品通过邮政企业或快递公司呈递给海关。

第二节海关管理概述

(二)海关性质:

1、海关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直属机构,对内对外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

2、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

•监督管理对象是所有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

实施监督管理的范围是进出关境及与之有关的活动。

3、海关的监督管理是国家行政执法活动。

•国境:

指一个国家的地域管辖范围,也就是一个国家的所有领土。

•关境:

适用同一海关法或实行同一关税制度的领域。

包括领水、领陆和领空。

•我国关境小于国境,我国的单独关境区包括:

 港澳特别行政区、台、澎、金、马。

•台、澎、金、马是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四个岛屿的简称。

(三)海关任务:

海关的四项基本任务:

监管、征税、缉私和统计。

除了这四项基本任务外,还包括: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海关对反倾销及反补贴的调查等。

1、海关监管和海关监督管理。

A、海关监管是海关的最基本任务,是一项国家职能。

B、海关监管不是海关监督管理的简称。

监督管理是海关全部行政执法活动的统称。

(监督管理还包括哪些呢)

C、海关监管即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三大体系。

2、征税:

代表国家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增值税、消费税等、船舶吨税)。

•征税依据是《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简称:

《关税条例》)

3、查缉走私:

国家实行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

海关是打击走私的主管机关,海关缉私警察负责走私犯罪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工作。

•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都有缉私权利,他们查获的案件要行政处罚的统一移交海关处理。

4、海关统计:

海关统计的原则:

(1)凡能引起我国境内物质资源储备增加或减少的进出口货物,列入海关统计,

(2)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进出境物品均列入海关统计。

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和物品,实施单项统计。

•海关统计以实际进出口货物为统计对象,以税号为依据而非产品。

不同于商务部统计,配合作用。

二、我国海关的法律体系

•我国对“海关法律体系”采取了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国务院和海关总署三级立法的体制。

•以海关法为母法,以国务院审定的有关单行条例和海关总署单独制定或会同国家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制定的实施细则和单行管理办法为补充的三级海关法律体系。

(一)海关法

•海关法于1987年1月22日通过的,并于同年的7月1日实施。

•在2000年7月8日通过了对海关法进行修改的决定,修正后的海关法实施的时间,是在2001年1月1日实施的。

(二)行政法规

主要有5个法规

《关税条例》、《稽查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统计条例》

(三)海关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例如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报关员记分考核办法》等

三、海关的权力

含义:

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督管理权。

它是公共行政职权。

•海关权力的内容:

行政审批权、税费征收权、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其他权力

1、行政审批权:

包括转关运输申请的审核,报名资格的审核等。

四、海关的管理体制及机构

(一)海关的管理体制

•管理体制:

①海关事务属中央事权;②采取集中统一的垂直领导体制,海关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限制;③海关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设关原则:

对外开放口岸、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

(二)海关的组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在组织机构上分为3个层次:

第三节报关单位

一、报关单位的概念

概念:

报关单位是指依法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报关单位实行注册登记管理。

报关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报关资格。

否则,不得从事报关业务。

向海关注册登记是法定要求。

二、报关单位的类型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1、概念:

是指依法直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2、包括两类:

(1)在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2)未取得外贸主管部门的备案登记但须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在进出口货物时,也视其为收发货人,机关、学校、科研院所,临时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的单位,船舶代理公司代理企业等等。

3、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经向海关注册登记后,只能为本单位进出货物报关。

办理的是本单位的报关,所以也叫自理报关单位。

(二)报关企业:

1、概念:

•是指按照海关规定准予注册登记,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报关服务的境内企业法人。

2、报关企业又分为两类:

(1)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运输工具代理业务,兼营进出口货物代理报关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

(即在实际的业务中所说的:

货代公司)

(2)主营代理报关业务的报关公司或报关行。

三、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

向海关注册登记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向海关报关的前提条件。

(一)报关注册登记制度的概念

指报关单位(包括两种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向注册地海关提供规定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准予办理报关业务的管理制度。

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单位有两类:

1、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直接办理注册登记,海关对一些不具备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单位,允许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期限为7天),但不是报关单位。

2、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1)是报关公司、报关行;

(2)是代理报关的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船舶代理企业。

考虑到两类报关单位的不同性质,海关对其规定了不同的报关注册登记条件。

3、他们的注册登记的程序有所不同: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程序:

•报关企业在办理报关注册登记之前,须向海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许可手续,然后再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手续。

即:

•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经营项目登记——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对于经向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有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不需要经过“申请办理注册登记许可手续”这个程序,可直接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

(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直接到所在地海关(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无需办理许可程序,直接颁发《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

1、提交材料

注册登记资料:

登记备案表、企业章程、营业执照等资料。

2、提交材料后,海关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简称“收发货人登记证书”)

•注册地海关给报关企业核发的是“报关企业登记证书”

•注册地海关给收发货人核发的是“收发货人登记证书”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另外一种类型是一些没有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但是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企业,海关允许对这样的企业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海关不核发“注册登记证书”,仅出具“临时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有效期是7天。

(三)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1)报关企业设立条件

境内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150万元、报关员5名、业务负责人具有5年工作经验,其他条件。

①具有境内法人资格条件

②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③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④报关员人数不少于5名

⑤投资者、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行为记录

⑥报关业务负责人具备5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

⑦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消注册登记许可记录

⑧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须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备

⑨海关监管所需的其他条件

(2)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程序

•向直属海关对外公布的场所申请(材料同条件对应)---隶属海关决定受理----20日内审查完毕报直属海关----直属海关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书面通知)

隶属海关对申请的处理有以下3种:

•不具备许可资格的,应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材料不全,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

•仅存在文字性、技术性或者装订的,应允许当场更正

(3)跨关区分支机构的许可(报关企业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规定)

•登记区域外(另一直属海关关区)报关,需设立分支机构,向拟注册登记地海关(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递交申请。

需满足下列条件:

•设立报关企业满2年的,并在近2年没有因走私而受罚的,允许设立分支机构。

每设立一个分支机构,需增加50万元的注册资本。

分支机构的报关员人数不少于3名。

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行为记录。

(4)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期限

•报关企业(含分支机构)许可期限为2年,期满后需办理延续手续

•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期限都是2年。

如果需要延续注册的登记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

(5)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的变更及延续

变更:

如果说报关企业要变更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法人代表等这些主要事项的时候,要以书面形式到注册地海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许可。

注册地海关进行初审,并上报直属海关。

直属海关再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延续:

•报关企业及其跨关区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期限都是2年。

如果需要延续注册的登记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

也就是在有效期届满40日前向海关提出申请并递交海关规定的材料。

准予延续的,延续的有效期为2年。

2、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报关企业,凭着直属海关签发的报关注册登记许可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经营项目登记,也就是说,可以经营的业务包括哪些范围。

登记之后,在90天内要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 提交有关的材料,符合要求的,注册地海关核发“报关企业登记证书”。

•注册地海关给报关企业核发的是“报关企业登记证书”

•注册地海关给收发货人核发的是“收发货人登记证书”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另外一种类型是一些没有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但是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企业,海关允许对这样的企业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海关不核发“注册登记证书”,仅出具“临时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有效期是7天。

(四)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的时效及换证管理

1、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时效:

(1)报关企业登记证书:

有效期为2年,

(2)收发货人登记证书:

有效期为3年

2、换证手续:

(1)报关企业应当在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期的同时办理换领“报关企业登记证书”手续,换证时间是在:

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届满40日前。

(2)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在“收发货人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注册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

(五)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的变更及注销

•1、营业执照内容发生变更的,如:

企业名称、性质、住所、法定代表人等。

在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注册地海关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办理变更手续。

•2、注销:

原企业消失、丧失注册登记许可的,失去进出口经营权的等情形。

四、报关单位的报关行为规则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行为规则

A、在全国范围内办理本单位的报关业务。

B、只能办理本单位进出口货物的报关业务,不能代理其他企业的报关。

C、可以自行报关也可委托报关企业报关。

D、本单位报关员报关。

E、报关单须盖本单位在海关备案的报关专用章

F、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其所属报关员的报关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报关员离职,报关员未按规定办理报关员注册注销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自报关员离职日起7日内向注册地海关报告并交回报关员证,予以注销。

未交回报关员证的,必须有单位在报刊上申明作废,并向注册地海关办理注销手续。

(二)报关企业的报关行为规则

1、报关服务的地域范围

A、可在依法取得注册登记许可的直属海关关区内各口岸从事报关业务。

B、跨直属海关关区报关的,必须设立分支机构,但必须申请分支机构注册登记许可并注册登记(在报关地直属海关)。

C、报关企业对报关分支机构承担法律责任

2、报关企业从事报关报务应当履行的义务

a、配合海关监管工作,不得违法滥用报关权

b、建立账簿和营业记录等档案,完整保留各种单证、票据、函电以备查。

c、代理报关必须有正式书面的代理报关委托协议并在报关时出示。

d、对委托人提供情况真实性、完整性合理审查。

(商业单证,许可、手册等官方单证)

e、不得出让其名义供他人报关

f、协助海关对涉违走私情事进行调查

3、其他规则

•A、报关单加盖报关专用章,一个口岸只有一枚对应章

•B、报关员离职7日内报告海关,

•报关企业对其所属报关员的报关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报关员离职,报关员未按规定办理报关员注册注销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自报关员离职日起7日内向注册地海关报告并交回报关员证,予以注销。

未交回报关员证的,必须有单位在报刊上申明作废,并向注册地海关办理注销手续

五、海关对报关单位的分类管理:

实行AA、A、B、C、D类管理。

AA类企业是好中之好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管理类别的设定

1、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2)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3000万美元(中西部1000万美元)以上;

(3)经海关验证稽查,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4)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进出口业务情况表》。

2、A类企业

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2)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3)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

(4)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5)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

(6)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

(7)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

(8)主动配合海关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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