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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我国结离婚率

近几年我国结婚、离婚率

时间

项目

第四季度

第三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一季度

年度总计

同比增长

2011

结婚登记

1247.1

841.4

580.4

317.6

2986.5

5.65%

离婚登记

211.1

146.6

94.6

46.5

498.8

10.45%

2010

结婚登记

1205

779.2

537.4

305.2

2826.8

5.60%

离婚登记

196.1

131

84.8

39.7

451.6

11.78%

2009

结婚登记

1145.8

744.7

503.95

282.5

2676.95

9.28%

离婚登记

171.3

117.8

76.4

38.5

404

13.45%

2008

结婚登记

1049.9

676.1

465.4

258.2

2449.6

9.32%

离婚登记

155.3

102.1

66.5

32.2

356.1

11.13%

2007

结婚登记

949.7

619

432.6

239.5

2240.8

离婚登记

140.4

93.8

59.6

26.64

320.44

 

  专家认为,快节奏生活下夫妻交流匮乏、婚姻观念变化以及离婚成本偏低等因素,对婚姻的消极影响不容忽视。

挽救“中国式离婚”,需要一系列的婚姻家庭社会救疗机制。

  离婚数据背后的辛酸与无奈

  日前公布的2011年一季度全国民政事业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我国共有317.6万对夫妻办理了结婚登记,46.5万对夫妻办理了离婚登记,意味着每天平均有5166个家庭解体,离婚率也达14.6%,我国离婚率连续7年递增。

  令人担忧的是,我国离婚登记数正呈逐年上升的态势。

据民政部门的民政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离婚登记数为320.4万对,而2008年—2010年三年间的离婚登记数分别为356.1万对、404.7万对、451.6万对。

  一连串数据背后,是许多家庭解体的辛酸和无奈。

  31岁的赵辰就是其中的一位。

“我和前夫是朋友介绍认识的,恋爱时性格上似乎很合得来,婚后才发现他脾气不小,他喊你第一声,你必须答应并且快速到他面前,不然就摔东西,买房子后,他爸妈也过来一起住,生活中的吵闹变本加厉。

后来,他越来越晚归,最终走到了离婚这一步”。

赵辰对记者无奈地说,“离婚不亚于一场战争,为了房子的归属,前后三次闹上法庭,最后的情分也没了。

  值得注意的是,离婚症候群在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表现得更为突出。

据2009年第3季度民政统计季报显示,北京、上海当季离婚率分别达20.6%、23.9%。

  离婚率攀升的症结何在

  顾晓鸣教授认为,表面上看,感情不和是离婚“盛行”的理由,但需要追问的是,为什么现代人在婚姻生活中的感情维系会越来越困难?

他认为,随着财富成为衡量成功与否的主要标志,无论是事业有成的还是正在为事业奋斗的,都在忙于工作及应酬,而忽略了与伴侣必要的沟通和交流,这才是家庭解体的最大“隐形杀手”。

  “由于忙于工作及应酬,夫妻间交流减少是必然的现象。

”上海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汤晓明说,“更危险的是,夫妻相处的时间缩减,而网络、娱乐等场所开放和发达,为结识异性甚至为‘外遇’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传统婚姻观的瓦解加剧了婚姻的解体。

中国正在通过几代人完成核心家庭的转变,即以亲子关系为轴心向以夫妻关系为轴心转变。

在“核心家庭转变”过程中,夫妻双方的感情越来越为个人所看重。

“不要说一线城市,在内地,人们的婚姻观都在发生变化,也促使着离婚由以往的被动式向主动式转变。

”江西省南昌市妇女联合会权益部专家邹细生说,“现在的夫妻越来越注重感情,而不是为了孩子或生存非要凑合着过下去。

  有专家则认为,在婚姻观转变的过程中,组织及社会舆论等传统约束逐渐丧失,而新的责任和约束又没有很好地建立,是造成我国社会离婚率不断攀升的症结。

  复旦大学社会学系教授于海认为:

“现在社会上有些人不以‘情人’、‘包二奶’为耻,反而作为成功的标志来炫耀,这不仅是道德滑坡的问题,而且反映了组织以及文化等社会约束机制的瓦解。

  离婚成本低也会促使离婚时的轻率。

汤晓明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处理并采用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但在离婚时,弱势的一方并不完全清楚对方的具体财产,法院虽有权调查财产,但受法规不健全、监管漏洞以及执行成本大等因素影响,调查被转移财产并非易事。

 “比如,一方有1000万元财产,转移掉一半,其离婚成本就大大降低,离婚时就不会过于心疼,也为婚姻的后续挽救断绝了后路。

  善待婚姻,慎对离婚

  于海认为:

“一次离婚,从物质上看,损失可能不是太大,但从长远来看,成本实在是太高,尤其是对有孩子的家庭,单亲家庭对孩子的性格发展、家庭认知都会造成不小的负面影响。

  减少离婚悲剧的“上演”意义非凡。

为此,汤晓明建议,在生活中,夫妻双方要尽可能培养共同兴趣、爱好;在事业上,要努力尝试共同参与和帮助;同时,要学会相互宽容、理解对方。

  顾晓鸣认为,婚前的慎重有利于避免离婚的轻率。

包括要对夫妻角色观念的认知、性格互补及兴趣爱好等方面的详细了解。

  婚姻中出现问题不可怕,关键是要学会处理和化解。

有业内人士表示,“幸福的婚姻不是没有问题的婚姻,而是善于解决问题的婚姻。

  “婚姻中的问题处理是非常有讲究的,可以尝试去网络甚至通过学校开设专门的婚姻家庭课堂来学习新知识和技能。

”汤晓明说,“如我们的文化非常讲究‘面子’,如果一方尤其是女方在家庭中的收入要高一些的话,要注意另一方的心理感受,不能表现太强势,‘咄咄逼人’,否则另一方就可能会有一种被压迫的感觉。

如果率性而为的话,长期累积,就会危及到婚姻关系的维持。

  “婚姻不仅关系到个人,更是社会关系和社会制度的确立和安排。

”于海建议,“这不但需要婚姻双方从社会关系的角度对社会义务、责任有深刻的认知,而且要建立社会救疗机制,如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婚姻家庭心理咨询网络,把引导问题家庭参与心理咨询作为一项公益事业来抓。

  目前,兰州、上海已在试点“离婚劝和”机制,“婚姻家庭咨询师”也已在多个城市开展业务,这都是婚姻家庭社会救疗的有力探索。

  而法律救济也是社会救疗的重要途径。

汤晓明建议,婚姻法要进一步加强对弱势方以及无过错方的权益保护,如明确对无过错方的财产及子女抚养等问题上的偏向救济,变模糊的标准为明确可操作的标准,同时,要加强法院甚至考虑律师对家庭财产的调查权益,避免家庭共同财产被转移的情况,为无过错方提供必要的权益保护。

这样,离婚成本的提高不但会使离婚不那么轻率,而且会使结婚也变得更慎重。

(冯上斌、姚玉洁)

关键词:

离婚率/社会成本/经济成本/社会正义/社会和谐

内容提要:

目前的中国面临离婚率不断攀升之势,我们必须冷静分析其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

在保障公民个人离婚自由权利的同时,我们应当看到社会为离婚自由所付出和将要付出的代价。

离婚自由的边界是社会正义,对公民个人离婚自由权利的保护,应当符合社会正义,考虑社会成本。

维系和稳定婚姻与家庭关系,为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提供适当的争议解决机制和救济方法,不仅仅是个人的愿望,也是社会的责任,法律的使命。

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的离婚率进入快速车道,对此,应当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

和谐家庭是和谐社会的基础,所谓“家和万事兴”,“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

尽管我们不能说离婚率升高必然导致社会不和谐,但我们应当以史为鉴,以他国已经付出的社会代价为鉴,不可忽视离婚率升高对社会和谐与社会稳定的影响。

一、中国已进入离婚率快速上升阶段

进入新世纪以来,特别是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颁布以来,我国离婚数量持续走高。

从民政部每年的民政事业统计数据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离婚的绝对数量大幅度增加:

2002年我国离婚总量为117.7万对,2003年为133.1万对,2004年为166.5万对,2005年为178.5万对,2006年已经达到191.3万对。

与1978年的离婚总量28.5万对相比,27年后的离婚绝对值增长了162.8万对。

2005年结婚对数为823.1万对,与离婚对数相比,离结率为21.69%,与总人口相比,粗离婚率为2.73‰[1]。

这个数字与西方发达国家的离结率大多超过30%以上开始接近[2]。

而我国一些大城市的离结率早在几年前已经达到了30%,如北京市,2003年的结婚对数为9.3万对,离婚对数为3.1万对,离结率达到33.3%。

同年,上海市结婚对数为10.5万对,离婚对数为2.8万对,离结率为31.4%[3],也就是说,这一年在这两个大城市,平均每不到三对夫妻结婚,就有一对夫妻离婚。

面对新一波的离婚高潮,在有些人认为“简化了离婚登记手续,提高了工作效率,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使我们的离婚制度更加人性化,更受人民群众欢迎和拥护的时候”[4],我们还必须考虑问题的另一面,离婚制度的人性化是否仅指离婚自由,自由是否是法律正义的全部。

离婚率上升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它是一个社会政治、经济、民族文化、家庭结构、立法规定、司法控制、伦理道德观念、人口结构等多元因素交互影响的复合机制,是这些社会现象和社会道德观念的发展变化在婚姻关系中的综合反映。

笔者认为,现代社会离婚率的上升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社会聚合力的弱化,导致离婚率上升

城市化、工业化程度越高的地区,离婚率相对就会提高,也可以说离婚率的提高是都市化、工业化的社会效应之一。

60年代以后,西方欧美国家进入后工业社会阶段,离婚率大幅度提高。

而90年代以后,亚洲国家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工业化程度的提高,离婚率也随之提高[5]。

城市化程度较高,社会较开放的地区,人们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相对开放和多元,职业和地域流动也比较频繁,因人口迁移、两地分居所导致的家庭亲和力减弱,使夫妻关系甚至亲子关系均受到影响。

同时,家庭结构的核心化,以及生育率的下降,减少了亲属网络对夫妻冲突的缓冲作用以及大家庭的凝聚力,而这些都会弱化社会聚合力,增加夫妻关系破裂的风险,导致离婚率上升。

(二)婚姻观念的变化,导致离婚率上升

现代婚姻观念的变化是全方位,多角度的。

无论东方西方,传统的婚姻都是以娶妻生子、传宗接代为目的的。

但随着西方社会自由、博爱、平等的人文主义思想的传播,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甚至是避孕技术的产生,追求浪漫爱情和个人享乐主义的婚姻已经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传统的以单纯满足生理和传宗接代需要为目的的互助式婚姻。

在我国,“搭伙过日子”的婚姻模式正在逐渐退出历史舞台。

随着社会生活的多元化趋势,现代社会的夫妻双方更强调感情的融合,志趣的相投,生活的幸福,人们已经不再满足于高稳定、低质量的“维持会”式婚姻。

现代年轻人对婚姻质量的期望值远远高于上一辈,一旦婚后的现实与婚前的期望产生矛盾且不可调和,离婚就是必然的选择。

2003年婚姻法执行状况调查显示,以性格不和为由起诉离婚的仍是离婚的第一大原因,占离婚案件的60%[6]。

这与过去“生是夫家人,死是夫家鬼”的观念有天壤之别。

而在性格不和之后的潜台词可能有许多内容,诸如婆媳不和、经济纠纷、一方不顾家,甚至是性生活不协调。

既然婚姻的目的是享受爱情,享受快乐,当爱情变成亲情,婚姻生活被柴米油盐酱醋茶的琐事所充斥的时候,婚姻就被一些人视为爱情的坟墓,冲出围城就不需要其他理由了。

当这种观念为社会所接受,自然就会得出离婚率上升是社会进步的结果,是社会文明的体现,是人文主义精神胜利的结论。

而婚姻观念的变化必然会引起社会对离婚制约作用的减少。

在中国,自1980年婚姻法确立破裂主义离婚原则的20多年来,民众对于离婚的态度由过去的一概否定,逐渐演变为既有否定,又有理解和肯定,演化至今,已由否定变为肯定,甚至被一些人视为时尚了。

对离婚行为从厌恶、鄙视到宽容、理解,从双方势不两立到好离好散,这些观念上的转变,使离婚完全成为个人私事,而不再受到社会舆论和道德观念的制约,正是在这种宽容和多元化的社会环境下,当夫妻关系出现问题时,更多的人直接选择了离婚,而不是设法解决他们之间的问题。

(三)离婚立法的变化,在客观上导致了离婚率的上升

尽管有学者提出影响婚姻稳定的是整个社会风气,自由离婚法是反映而不是产生了这种风气;离婚只是死亡婚姻的葬礼,而不是死亡婚姻的原因[7]。

但西方国家的高离婚率出现在离婚革命之后已是不争的事实,正如美国学者L.魏茨曼所说:

“无过错离婚的重要规则之一,无须同意的后果是鼓励——或者至少大大地推进了——离婚。

此外,新法通过授权给寻求离婚的当事人可以单方面地做出决定的形式,大大地增加了离婚在事实上发生的可能性。

最后,无须同意规则与无过错制一起使离婚变得更容易,支付更少的费用,从而排除了离婚的另一重要障碍。

”[8]里奥拉·弗里德伯格通过对美国自无过错离婚以来各州的离婚率水平的比较后指出:

一个州所实行的单方离婚法律制度是离婚率升高的症结所在。

最严格意义上的单方离婚法律制度是指法律没有法定别居期的规定,在分割财产时也不考虑任何一方的过错。

这一制度使每千人中,离婚率增加了0.549个百分点。

这意味着,在同时期,当全国离婚率增长的平均水平为4.6%的情况下,该州的增长率为11.9%。

她估计,法律改革使1968年到1988年美国离婚率增长了17%[9]。

在中国,每一次婚姻立法的改革变动都会导致离婚率的上升。

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之后,1953年人民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高达117万件,在被封建婚姻束缚数千年的古老中华大地上出现了第一次离婚井喷。

1980年婚姻法首次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后,1981年离婚绝对数即大幅上扬,较1980年增长了4.8万件,1年间离婚增长率高达14.1%。

2001年4月婚姻法(修正案)颁布施行后,2001年较2000年离婚绝对数上升了3.7万对;2003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大大简化了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离婚的手续[10],这一方面保障了离婚自由,另一方面也给那些冲动型离婚或草率型离婚打开了方面之门。

2003年当年的离婚绝对数字就达到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顶点——133.1万对,2004年为166.5万对,2005年已经达到178万对,两年间增长了近45万对。

(四)妇女地位的提高,使她们有能力挑战传统的性别分工模式,导致离婚率上升

就世界范围而言,在离婚案件中,由女性作为原告的,约占60%~70%左右。

随着父权制家长社会的解体,机械化大生产的发展,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女权运动的高涨,为妇女走出家庭,走向社会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社会条件,妇女就业率大幅提高。

到1980年,女性受雇者人数占全部受雇者人数的比例,瑞典最高,为45.17%,美国为41.86%,英国为39.17%,日本为38.67%[11]。

中国妇女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获得了极大的解放,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真正的“半边天”。

2004年底,中国城乡女性就业人数为3.37亿人,占全部从业人员的44.8%;城镇单位女性就业人员为4427万人,占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总数的38.1%。

尽管妇女的广泛就业,使妇女的社会地位、经济地位大幅提高,但传统的性别观念与现实妇女地位的矛盾使得妇女在家庭中的角色并未发生实质性的变化。

这才是导致女性作为原告要求离婚者增多的重要原因。

因此,必须明确的是:

“女性劳动不管发展到什么程度,单单一个方面并不能促使离婚的发生、引起家庭崩溃。

即使女性(特别是有配偶女性)全部进入劳动市场,只要没有其他特别的理由,她们也不会解除婚姻,但当家庭条件阻挡她们进入劳动市场,与她们相对立时,她们首先就会想到离婚。

哈利斯也暗示过,对女性劳动来说,成为其障碍的家庭条件不管怎么说,首先就是传统的两性任务体系,也就是认为做饭和生儿育女等家务是女性专有的工作体系。

只要这个体系维持着,女性就会处于一边从事社会劳动,一边负责一切家务的困难境况。

当女性开始对这种家长制的任务体系产生疑问时,她们就会对自己的婚姻产生怀疑。

”[12]近年来,随着女性自我意识的增强,挑战原有的“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分工模式的要求愈加强烈,而对于重新建构两性性别关系,男性并没有充分的准备,这两者之间的矛盾,必然会导致离婚率的增高。

离婚率的持续上升将是今后中国离婚状况发展的大趋势。

除上述四个具有世界共同性的原因之外,笔者认为还有两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原因将决定未来中国离婚率的发展走向:

第一,逐步加快的城市化进程使更多的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出现更多的两地分居且婚姻观念、道德观念急速变化的农民工,这就势必把原是低离婚风险的农村人口转变为高离婚风险的城镇居民,对离婚率的继续上扬将发挥推波助澜的强化作用。

对此,我们应有高度的警觉。

第二,21世纪以来,我国第一代独生子女开始进入婚姻,他们在成长时期受到家长及家庭其他成员的高度关注和众星捧月,大多习惯于以自我为中心,不擅家务,不会处理家庭关系和夫妻矛盾,对待婚姻也比较随性,如果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婚姻家庭纠纷争议解决机制,80后人群具有高离婚率的潜在危险。

可以预计,按照目前的状况持续下去,如果法律和社会任其自行发展,未来中国的离婚率将持续走高,并极有可能很快逼近西方社会的离婚率水平。

二、离婚率上升的社会负面效应

在我们欢呼离婚自由解放人性,保护人权的同时,也应当冷静地看到高离婚率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及其所产生的社会问题。

当人类享受着无过错离婚带来的自由与宽松的社会环境时,离婚率不断攀升所面临的社会问题也正在引起各国学者越来越多的关注和研究。

(一)离婚妇女及其抚养的子女生活贫困化

离婚妇女及其抚养的子女生活贫困化是一个具有世界意义的普遍问题。

各种研究都证实,单亲家庭丧失了规模经济,所依赖或利用的收入、劳动和社会资本只有双亲家庭的一半,而且不再从双亲的劳动分工中获得好处。

2005年北京市社科院与北京市妇联对北京市城八区单亲母亲状况的调查显示,83.8%的单亲母亲与子女共同生活,65.1%的单亲母亲家庭住房低于北京市的人均面积(18.7平方米),不到30平方米。

在被调查的597个单亲母亲家庭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有332人,超过了总数的一半。

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月收入也大多在501—1000元之间[13]。

这一结果与外国学者的类似调查结果相同。

美国学者魏兹曼的调查发现:

离婚后一年中,男性的生活水平提高了42%,女性的生活水平降低了73%。

她认为,法官根据男女平等原则错误地推断妇女在离婚后有能力和其前夫获得同样多的经济收入,其结果是剥夺了离婚妇女特别是老年家庭主妇及有低龄子女的妇女在婚姻中应享有的经济利益[14]。

(二)离婚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

婚姻的本质或它的社会属性决定了离婚并不是一个个人行为,它不仅会给对方造成一定的影响,更会对未成年子女在心理、行为模式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美国一项对离婚与孩子关系的跟踪调查研究显示,父母离婚对子女的负面影响大于正面影响,而且这种影响是全方位的,包括心理、行为、学业、健康、人际关系、婚恋观念等等,甚至父母的离婚还会代际相传,增加子女自己婚姻变动的危险。

有证据表明,在单亲家庭中长大的女孩,比双亲而又稳定的家庭中长大的女孩做未婚妈妈的可能性高三倍;单亲家庭的孩子结婚后比双亲家庭的孩子结婚后的离婚率高两倍[15]。

我国学者的研究也表明,离婚家庭的孩子在各种心理状态上都比正常家庭同龄儿童差,他们容易形成抑郁、憎恨、易怒、自卑、多疑、嫉妒、胆小、孤僻、情绪不稳定等心理特征[16]。

在家庭破裂,夫妻行将离婚时,对子女最具有悲剧性的境遇是由子女决定随何方一起生活。

在行使对子女的监护权时,父母更多的是从自己的感情出发,很少考虑子女本人的愿望。

这个时期对孩子来说,是一个充满动荡不安的时期,他们不知道自己将和谁在一起生活,监护权的争夺战会给孩子的情绪带来无法分身迁就双方的极大痛苦。

当孩子被要求由自己决定随父亲或母亲一方共同生活时,孩子心灵所受的痛苦与挣扎十分巨大的,因为对他们而言,选择了父亲就要舍弃母亲,而他们并不愿意做这样的选择题。

因此,耶鲁儿童研究中心主任阿尔伯特·李尔尼特说:

离婚是威胁儿童的最严重和最复杂的精神健康危机之一[17]。

(三)离婚率与犯罪率有正相关的关系

就全球而言,未成年人的犯罪比例持续上升,而这与离婚率的升高密切相关。

美国芝加哥大学社会学教授罗伯特·桑普森的研究发现:

无论该地区的经济和种族组成如何,都可以根据离婚率预测任一相应地区的抢劫率。

桑普森研究了171个人口10万以上的美国城市,在这些城市的社区中,他发现离婚率越低,正式和非正式社会控制的程度越高,犯罪率越低。

来自美国威斯康星州的数据显示,父母离异的少年罪犯监禁率高出与已婚父母在一起生活的少年儿童12倍[18]。

中国的相关调查也反映出同样的问题。

如北京市海淀区少年法庭2004年1月—12月受理的未成年刑事案件中,来自单亲家庭的占少年犯总数的26.4%,来自继亲家庭的占少年犯总数的6.3%,两者相加为32.7%。

对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的100名少年犯的问卷调查也显示,他们当中来自父母离异家庭的为29%,单亲家庭的为7%,总计为36%。

正如美国儿童心理学家索克所说:

对孩子而言,父母的离婚带给孩子的创伤仅次于死亡[19]。

(四)高离婚率影响公众对婚姻的信心

在一个离婚已经成为司空见惯、习以为常甚至成为标准生活方式的社会里,不仅有更多不幸福的婚姻会以离婚告终,而且更多婚姻会变得不幸福。

由于人们对婚姻的持久与向往的预期大幅下降,他们对婚姻会做出不乐观的判断,这就会导致两个结果,一是人们更不愿意把自己——无论是时间、资源、梦想还是始终如一的承诺——充分投入在婚姻当中,使婚姻进入恶性循环,婚姻不幸福者不幸的程度提高,范围扩大。

二是结婚率下降。

尽管许多学者的研究都证明,婚姻是社会不可取代的结构,而婚姻家庭的幸福与否应当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指标。

但婚姻前景的不可预知性使更多的人愿意留在婚姻殿堂之外。

当婚姻不再是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时,它的神圣性和吸引力就大打折扣。

其结果必然导致非婚同居与非婚生子女数量的增加。

在美国,自70年代初离婚率大幅上升的同时,结婚率也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到1990年,成年人结婚的比例从72%降到62%。

60年代美国的单亲家庭只有9%,现在已经达到27%,只有50%的美国人将结婚作为自己的家庭价值观的一部分[20]。

自1996年以来,我国的结婚人数就不断下降。

2002年全国办理结婚登记的对数比2001年减少19万对;2005年全国办理结婚登记的对数比2004年减少44.1万对。

三、离婚成本的经济学分析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婚姻是人们为了满足自然属性并降低交易费用而实现效用最大化的一种组合形式。

对于建立在自由、平等基础上,富于效率的婚姻市场来说,婚姻意味着双方签订契约,交易成功[21],结婚双方均对交易有预期利益。

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婚姻的预期利益主要包括:

(一)分工协作以期比较利益和报酬递增。

通过夫妻分工协作优势互补,优化组合,可以促进资源的充分利用,获取规模经济效益,达到收益最大化,最终获得比较利益和报酬递增。

正如“烛光效应”,一人一支烛光要比两人一支烛光的成本高。

(二)获得性的满足和情感的寄托。

婚姻使性伴侣长期化、稳定化、使性生活安全化。

就世界范围而言,婚外性市场都存在合法程度不高,管理不善,交易成本高,风险大的问题,因而,无论正式或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均对婚外性行为有所制约,婚姻是获得性满足和情感寄托的主要途径。

(三)基于信赖利益获得生活保障。

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后,无论从法律上还是道德上,当事人都有责任相互扶养、相互扶助,相互关怀,患难与共,同舟共济。

这种基于婚姻关系所产生的安全感与信赖利益,是其他两性关系所无法替代的。

(四)互相提供信用,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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