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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农村信用社会计科目

(财务会计)农村信用社会计科目

农村信用社会计科目

科目

科目名称

余额

方向

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1011

现金

核算信用社的库存现金的增、减。

1012

业务周转金

核算并帐制信用网点领交的现金以及信用社非营业时间和流动服务及备付费用开支等方面领取的业务周转金。

1013

在途外币资金

核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解入或解出外币现钞时不能当天入账的在途现金,或在途的汇划款项。

运送或汇出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到现金贷记通知或汇入行联行报单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按运送或汇划行(社)分别设置明细帐。

1112

准备金存款

核算信用社存放中央银行一般存款和准备金存款。

包括业务资金的存入、调拨、提取、解缴现金,同城往来资金结算等。

1113

存放中央银行特种存款

核算信用社存入中央银行的特种存款。

1114

缴存中央银行财政性存款

核算信用社在按规定应缴存中央银行的财政性存款。

1115

专项央行票据

本科目核算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用于置换信用社不良资产及历年亏损挂帐的专项中央银行票据。

信用社收到专项央行票据时,借记本科目,贷记XX科目(或抵债资产、投资)科目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兑付专项央行票据时,借记央行专项扶持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1116

央行专项扶持资金

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已兑付的到期专项央行票据款项。

收到已兑付专项央行票据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央行票据科目,本科目属过渡性科目。

1121

存放农业银行款项

核算存入农业银行的一般转存款,包括业务资金存入、调拨、现金解缴和提取、往来结算资金、一般性存款和定期存款等。

1123

存放其他同业款项

核算存入其他金融机构(除中央银行、农业银行)的各种存款。

1124

存放联社款项

核算信用社存入联社的结算资金、一般存款和定期存款。

非独立核算的信用网点,一般不能将业务资金存入联社,应通过存放社内款项科目核算。

7125

上存清算资金

本科目核算通汇社存放在全国特约汇兑中心用于清算特约电子汇兑汇差的资金。

清收汇差或缴存款项记借方,清付汇差或欠汇差记贷方。

1125

存放境外同业款项

核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存放在境外账户行或外资银行境内分行外汇现汇或国际结算的收付款项。

通过境外开立的现汇账户存入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取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按行别设置明细帐。

1126

拨付营运资金

核算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统一法人县(市)联社机构本部向下级分支机构拨付的人民币和外币营运资金。

机构本部拨付营运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准备金存款”或联行往来等科目;收回营运资金时,借记“准备金存款”或联行往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应按拨入机构和币种进行明细核算。

1127

存出保证金

核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因办理业务需要存出的各种保证金款项。

存出保证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准备金存款”或“存放联社款项”等科目;减少或收回保证金时,借记“准备金存款”或“存放联社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按保证金的存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7126

汇差清算保证金

本科目核算省辖往来通汇社存放在联行资金清算科用于清算省辖往来汇差的资金。

清收汇差或缴存款项记借方,清付汇差或欠汇差记贷方。

7127

县辖汇差清算保证金

本科目核算县辖往来信用社存放在县联社用于清算县辖往来汇差的资金。

清收汇差或缴存款项记借方,清付汇差或欠汇差记贷方。

1211

调出调剂资金

核算信用社与联社之间、联社与联社之间的调出款项。

应按往来单位设置明细帐。

1212

拆放银行业

核算信用社拆借给除农村信用联社和金融性公司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短期资金。

应按拆借的往来单位设置明细帐。

1221

拆放金融性公司

核算信用社拆借给其他非银行金融性公司的短期资金,应按往来单位设置明细帐。

1231

短期农户贷款

核算农村信用社发放的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以外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农户生产、生活短期贷款。

1232

短期农业经济组织贷款

核算农村信用社发放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从事农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和运销、农业科技等各种农村经济组织(包括个体经营)的短期贷款。

1233

短期农村工商业贷款

核算农村信用社发放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农村商业、工业企业短期贷款。

1234

短期其他贷款

核算农村信用社发放的期限在一年以的不属于农户、农业经济组织和工商业的其他短期贷款。

1235

进出口汇押

核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接受国外银行开来信用证项下的出口跟单汇票经本社(行)议付买单的款项,或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出信用证后按国外议付的通知经本社(行)偿付款后所垫付的款项。

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资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按客户及进、出口押汇设置明细帐。

1241

中长期农户贷款

核算农村信用社发放的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以外期限在一年(含一年期)以上的农户生产、生活等中长期贷款。

1242

中长期农村经济组织贷款

核算农村信用社发放的期限在一年(含一年期)以上的从事农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和运销、农业科技等各种农村经济组织(包括个体经营)的中长期贷款。

1243

中长期农村工商业贷款

核算农村信用社发放的期限在一年(含一年期)以上的农村商业、工业企业的中长期贷款。

1244

中长期其他贷款

核算农村信用社发放的期限在一年(含一年期)以上的不属于农户、农业经济组织、农村工商业的其他中长期贷款。

1246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核算信用社以农户贷款证的方式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1247

农户联保贷款

核算信用社对联保小组成员提供的贷款。

1248

助学贷款

核算信用社采用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方式发放的助学贷款。

1251

抵押农户贷款

信用社发放的各种抵押农户贷款。

1252

抵押农业经济组织贷款

核算信用社发放的各种抵押农业经济组织贷款。

1253

抵押农村工商业贷款

核算信用社发放的各种抵押工商业贷款。

1254

抵押其他贷款

核算信用社发放的其他抵押贷款。

1255

质押农户贷款

核算信用社发放的各种质押农户贷款。

1256

质押农业经济组织贷款

核算信用社发放的各种质押农业经济组织贷款。

1257

质押农村工商业贷款

核算信用社发放的各种质押农村工商业贷款。

1258

质押其他贷款

核算信用社发放的其他质押贷款。

1261

逾期农户贷款

核算农村信用社发放的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以外的农户逾期贷款。

1262

逾期农业经济组织贷款

核算信用社发放的农业经济组织贷款逾期后的贷款。

1263

逾期农村工商贷款

核算信用社发放的农村工商业贷款逾期后的贷款。

1264

逾期其他贷款

核算信用社发放的其他贷款逾期后的贷款。

1266

逾期农户小额贷款

核算信用社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逾期后的贷款。

1267

逾期农户联保贷款

核算信用社发放的农户联保贷款逾期后的贷款。

1268

逾期助学贷款

核算信用社发放的助学贷款逾期后的贷款。

1269

银行承兑汇票垫款

本科目核算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出票人无款或款项不足支付时,农村信用社垫付款项。

垫付款项时记借方,收回垫款时记贷方。

1271

呆滞农户贷款

核算农村信用社发放的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以外逾期二年后的农户贷款。

1272

呆滞农业经济组织贷款

核算信用社发放的农业经济组织贷款逾期二年后的贷款。

1273

呆滞农村工商业贷款

核算信用社发放的农村工商业贷款逾期二年后的贷款。

1274

呆滞其他贷款

核算信用社发放的其他贷款逾期二年后的贷款。

1276

呆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核算信用社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逾期二年后的贷款。

1277

呆滞农户联保贷款

核算信用社发放的农户联保贷款逾期二年后的贷款。

1278

呆滞助学贷款

核算信用社发放的助学贷款逾期二年后的贷款。

1281

呆帐农户贷款

核算农村信用社发放的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以外按有关规定列为呆帐的农户贷款。

1282

呆帐农业经济组织贷款

核算信用社贷款的按有关规定列为呆帐的农业经济组织贷款。

1283

呆帐农村工商业贷款

核算信用社贷款的按有关规定列为呆帐的农村工商业贷款。

1284

呆帐其他贷款

核算信用社贷款的按有关规定列为呆帐的其他贷款。

1286

呆帐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核算信用社贷款的按有关规定列为呆帐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1287

呆帐农户联保贷款

核算信用社贷款的按有关规定列为呆帐的农户联保贷款。

1288

呆帐助学贷款

核算信用社贷款的按有关规定列为呆帐的助学贷款。

1289

贴现

信用社办理企业和其他银行机构商业票据的贴现业务在本科目核算。

信用社为客户办理贴现时,按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实付贴现金额贷记“活期存款”等科目,按票面金额和贴现利率计算的金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贴现票据到期,收到委托收款划回的款项时,借记“准备金存款”或其他往来科目,贷记本科目;未收到票据款项时,借记“活期存款”、“逾期贷款”(付款人账户余额不足支付部分)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信用社持贴现票据向其他银行机构转贴现、向中央银行再贴现时,贴现金额分别在“转贴现款项”或“再贴现款项”二级科目贷方核算。

待转贴现或再贴现票据到期后,借记“转贴现款项”或“再贴现款项”二级科目,贷记“贴现”科目。

本科目应按性质和贴现申请人进行明细核算。

7290

转贴现款项

核算信用社将未到期的已贴现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其他金融机构转让取得的金额,是资产类的减项科目。

转贴现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准备金存款”或其他存放款项科目,按贴现票据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和贴现票据金额之间的差额借记“金融机构往来支出”科目。

7291

再贴现款项

核算信用社将未到期的已贴现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央银行转让取得的金额,是资产类的减项科目。

再贴现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准备金存款”科目,按再贴现票据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和贴现票据金额之间的差额借记“金融机构往来支出”科目。

1290

待处理抵债资产

核算信用社通过依法收贷取得的待处理资产。

1291

呆帐准备

核算信用社按规定以风险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呆帐准备,是资产类的减项科目,余额在贷方。

7292

专项准备

核算超过应提呆帐准备资产1%的呆帐准备

1292

抵债资产待变现利息

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接收的待处理抵债资产计价价值中表外应收利息部分,在抵债资产处置变现以前在本科目核算,本科目属于资产类减项,故余额在贷方。

1293

买入外币票据

核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一定的贴现率买入融资申请人尚未到期托收的票据,包括银行汇票、本票等。

买入外汇票据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买入票据款项收妥或国外退票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本科目按客户设置明细帐。

1295

买入返售债券

核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规定进行债券回购业务买入债券所发生的成本。

买入债券时,按实际支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准备金存款”或其他存放款项等有关科目。

买入债券在当期到期返售的,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准备金存款”或其他存放款项等有关科目;按买入债券时实际支付的款项,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科目。

买入返售债券在当期没有到期的,期末应计提未到期的买入返售债券利息。

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科目;待该笔买入返售债券到期时,借记“准备金存款”或其他存放款项科目,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应收利息”科目(前期已记利息)和“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科目(本期应记利息)。

本科目按交易对象和债券种类设置明细帐。

1296

买入返售信贷资产

核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规定进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时买入返售信贷资产所发生的成本。

买入返售信贷资产时,按实际支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准备金存款”或其他存放款项等有关科目。

买入返售信贷资产在当期到期返售的,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准备金存款”或其他存放款项等有关科目;按买入返售信贷资产时实际支付的款项,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科目。

买入返售信贷资产在当期没有到期的,期末应计提未到期的买入返售信贷资产利息。

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科目;待买入返售信贷资产到期返售时,借记“准备金存款”或其他存放款项科目,贷记本科目、“应收利息”科目(前期已记利息)和“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科目(本期应记利息)。

本科目按交易对象设置明细帐户。

1321

应收利息

信用社各项贷款、存入中央银行、农业银行(定期)款项,应按季或年收息,对未到期跨年度应收未收贷款的利息,应计算应收利息,列入当期损益。

7321

待核销应收利息

反映信用社2000年12月31日前已经记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的核销情况,该科目余额只能减少,不能增加。

1323

应收再贴现款项

本科目核算农村信用社收到的中央银行退回的再贴现票据。

本科目按票据种类和贴现申请人设置明细帐。

中央银行退回票据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准备金存款科目,本科目应视同逾期贷款管理。

1324

应收转贴现款项

本科目核算信用社收到的同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退回的转贴现票据。

信用社收到的同行退回的转贴现票据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放农业银行款项”或“存放其他同业款项”科目。

本科目视同逾期贷款管理。

1391

其他应收款

核算信用社应收、暂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

包括各种应收的赔偿、罚金,按规定垫支的职工差旅费,存出保证金、应收、暂付上级单位和所属单位的项款以及其他应收、暂付的款项等,应按款项类别和单位、个人设置明细帐。

1392

委托及代理资产业务

核算信用社接受农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其他单位(人)委托办理的委托放款和代付业务。

1411

短期投资

信用社购入的各种能够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的有价证券、其他投资在本科目核算,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帐。

1421

长期投资

核算信用社购入的不准备在1年内变现的投资债券如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金融债券等。

本科目设置债券投资及应计利息两个二级科目进行核算。

1422

入股联社资金

核算信用社向县联社入股的资金。

1511

固定资产

核算信用社所有自用的固定资产原价。

信用社根据规定的资产标准,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订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依据、核算范围、计价办法及明细帐户设置按信用社财务制度规定办理。

1521

累计折旧

核算信用社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是资产类的减项科目,余额在贷方。

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需要查明某项固定资产的已提折旧,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卡片所记载的该项固定资产原值、折旧率和使用年数等资料进行计算。

1531

固定资产清理

借或贷

核算信用社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价值及其在清理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1541

在建工程

核算信用社进行各项工程,包括购建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全部在建工程支出。

购人的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1611

无形资产

本科目核算信用社的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置明细帐。

1621

递延资产

核算信用社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

如开办费、债券发行费用、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固定资产修理的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

应按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1623

广告费结转

核算信用社结转的广告费用。

1631

待处理财产损溢

借或贷

核算信用社在清查财产和经营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

本科目下设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和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两个明细帐户核算。

二、负债类

2011

活期存款

核算信用社吸收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的活期存款及信用卡存款,应按存款户及存款种类设置明细帐。

2012

财政性存款

核算信用社吸收的行政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等财政性存款。

2013

待结算财政款项

本科目在代理乡(镇)国库业务时使用,核算在代理国库业务过程中按日收纳、划分、报解、退付的各级预算收入款项;本科目下设置“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待报解共享收入”等专户;“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下按预算级次分设“省级”、“地级”、“县级”和“乡镇级”分户;“待报解共享收入”专户下分设“中央与地方”和“地方与地方”分户。

8013

县级待结算财政款项

2013的二级科目,核算要求按银发〔2004〕6号文件执行。

2014

地方财政库款

本科目在代理乡(镇)国库业务时使用,核算代理的地方各级财政预算的固定收入、共享收入分得部分、补助收入、专项收入、基金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退付和地方预算拨款、拨款的缴回、补助支出、专项支出和基金预算支出等款项。

本科目下按预算级次相对应的财政部门的收入、支出等设置明细帐户,存款时记贷方,退付、拨款时记借方,余额在贷方。

8014

县级地方财政库款

2014的二级科目,核算要求按银发〔2004〕6号文件执行。

2015

财政预算外存款

本科目在代理乡(镇)国库业务时使用,核算代理的各级财政预算外资金及自筹资金的收纳、支拨或上解。

存款增加时记贷方,存款减少时记借方,余额在贷方。

8015

县级财政预算外存款

2015的二级科目,核算要求按银发〔2004〕6号文件执行。

2016

财政预算专项存款

核算代理的县级财政预算专项资金的收入、支拨或上解。

本科目按存款类别设置明细帐,存入款项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支拨或上解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2017

银行卡

本科目核算信用社办理的单位或个人银行卡业务吸收的存款,下设借记卡、贷记卡两个帐户。

本科目应按持卡人(单位)设置明细帐。

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单位或个人办理借记卡业务存入的款项,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银行卡”科目“借记卡”帐户;支取款项时,借记本“银行卡”科目“借记卡”帐户,贷记有关科目。

贷记卡具备透支功能,单位或个人办理贷记卡业务存入的款项,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银行卡”科目“贷记卡”帐户;支取款项时,借记本“银行卡”科目“贷记卡”帐户,贷记有关科目。

单位或个人发生透支时,应将透支资金转入有关贷款科目核算。

8018

借记卡

2017的二级科目,核算内容同上。

8019

贷记卡

2017的二级科目,核算内容同上。

2051

定期存款

核算信用社吸收的企事单位存入的定期存款,应按存款单位及存款种类设置明细帐。

2111

活期储蓄存款

核算信用社吸收的城乡居民个人活期储蓄存款及定活两便储蓄存款,应按存款户及存款种类设置明细帐。

8111

个人结算户存款

核算个人银行结算帐户,具有活期储蓄功能。

2151

定期储蓄存款

核算信用社吸收的城乡居民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应按存款户、存款种类设置明细帐。

2311

借入银行款

核算信用社向农业银行借入的各种款项,应按借款行设置明细帐。

2312

借入中央银行款项

核算县联社及信用社向中央银行借入的各种款项(支农再贷款和紧急援助再贷款除外)。

8312

紧急援助再贷款

核算联社及信用社向中央银行借入的紧急援助再贷款。

2313

借入支农再贷款

核算县联社及信用社向中央银行借入的支农再贷款。

2314

央行拨付专项票据资金

本科目核算中国人民银行实际兑付信用社的专项央行票据时的资金额度。

信用社收到专项央行票据兑付款项时,借记准备金存款(或存放联社款项)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属过渡性科目。

2316

拨入营运资金

核算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统一法人县(市)联社各分支机构收到机构本部拨入的人民币和外币营运资金。

本科目为分支机构专用。

分支机构收到机构本部拨入营运资金时,借记“准备金存款”或联行往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交回营运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准备金存款”或联行往来等科目。

2321

同业存放款项

核算信用社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日常结算往来款项和同业存入信用社的各种款项等,应按往来单位设置明细帐。

2323

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

核算联社和其他信用社存入信用社的结算资金、一般存款和定期存款。

应按往来单位设置明细帐。

2412

调入调剂资金

核算信用社与联社之间,联社与联社之间的调入款项,应按往来单位设置明细帐。

2413

银行业拆入

核算信用社借入除县联社和金融性公司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短期或临时性资金,应按往来单位设置明细帐。

2415

卖出回购债券款

核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规定进行债券回购业务卖出债券取得的款项。

卖出债券成交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准备金存款”或其他存放款项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卖出债券在当期到期回购的,按卖出债券时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本科目,按回购债券时实际支付的款项,贷记“准备金存款”或其他存放款项等有关科目,按其差额,借记“金融机构往来支出”科目。

卖出的回购债券在当期没有到期的,期末应计提未到期的卖出回购债券利息。

借记“金融机构往来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到期回购时,借记本科目、“应付利息”科目、“金融机构往来支出”科目。

贷记“准备金存款”或其他存放款项科目。

本科目按交易对象和债券种类设置明细帐。

2416

卖出回购信贷资产

核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规定进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时,卖出回购信贷资产取得的款项。

卖出回购售信贷资产成交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准备金存款”或其他存放款项科目,贷记本科目。

卖出回购信贷资产在当期到期回购的,按卖出信贷资产时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本科目;按回购信贷资产时实际支付的款项,贷记“准备金存款”或其他存放款项等有关科目,按其差额,借记“金融机构往来支出”科目。

卖出的回购信贷资产在当期没有到期的,期末应计提未到期的应付利息。

借记“金融机构往来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到期回购时,借记本科目、“应付利息”科目、“金融机构往来支出”科目,贷记“准备金存款”或其他存放款项科目。

本科目按交易对象设置明细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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