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大校发143号教师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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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大校发143号教师工作规范

 

辽大校发〔2004〕143号

 

辽宁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教学是高等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学质量是高校的生命线,对于学校的生存与发展至关重要。

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增强教师责任意识和规范意识,使教师明确各个教学环节工作中的职责和质量标准,进一步规范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不断推进教学改革的进程,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切实提高我校的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二教师

第二条教师是教育的主要承担者,是学校办学的主要力量。

教育目标的实现,教育内容的贯彻,都离不开教师的辛勤工作。

有了高水平的师资队伍,才有可能培养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

教学是教师最主要的工作,因而承担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努力提高自己的素质,积极完成本职工作。

第三条培养人才是学校的根本任务,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在教学思想上要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承担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神圣职责。

教师要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努力做到:

1、遵纪守法,爱岗敬业,乐于奉献。

教师要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教育事业,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宪法、教育法和教师的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教师要遵循教育规律,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积极承担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改革及学生课外活动辅导等各项教育教学任务,认真履行各项教育教学职责,积极参加科研工作,不断提高自身的教学水平。

2、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全面关心学生,爱护学生,严格要求学生,要注重培养学生的科学知识、科学思维和创新能力等综合素质,引导学生自觉掌握宽厚的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培养学生良好的学风和科学作风。

严于律己,举止文明,以身作则,树立良好的教师形象。

3、严谨治学,实事求是,娴熟运用科学的教学方法。

发扬优良学风,刻苦钻研业务,自觉学习教育理论和教育方法,不断更新教育教学理念,积极参加教育思想研究,深入进行教学改革,不断更新与充实教学内容,努力探索提高教育质量的新途径、新方法。

注意因材施教,并根据学科特点,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辅助教学,以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

4、尊重同志,团结协作,积极承担学校、院系分配的教学任务,并认真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为保证本科教学质量,充分利用优质教学资源,教授、副教授每学年必须为本科生主讲至少一门课程。

第四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担任课程主讲任务:

1、不具备主讲教师资格(主讲教师资格:

具备教师资格,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者。

2、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考核不及格且经进修后评估考核仍不及格者。

3、教师新开课或开新课前,经试讲被认定为对教学内容未能很好掌握或缺乏认真准备者。

4、因各种原因在师生中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五条新留来校教师任课资格

1、经岗前培训合格,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或已具备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的条件;

2、必须具备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或讲师以上职称;

3、认真学习高等教育理论,努力掌握教育教学基本规律,遵守教师行为规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5、已系统学习过拟讲授课程或相关课程,熟悉与所授课程相关的学科知识和实践技能;

6、掌握本科教学工作各环节的规范性要求,能够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进行教学。

第六条新留来校教师开课

1、由开课教师所在单位组织同行教师和督导团专家于新留来校教师首次任课前对其进行试讲考核。

2、学校统一组织新留来校教师进行教学规范培训,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

教务处负责为新留来校教师系统讲解备课、课堂教学、辅导答疑、作业、课程考核、实验与课程设计、实习与毕业论文(设计)等各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使新留来校教师知晓教学工作的全过程。

最后,新留来校教师还将参加考试。

3、新留来校教师开课前,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填写教学日历,并完成全部的备课工作,认真撰写教案,做好充分的教学准备。

4、新留来校教师试讲合格拟首次任课时,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辽宁大学新留来校教师首次任课申请表》,经所在教学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和教务处备案。

三备课

第七条教学计划。

教学计划是高等学校实现高级专门人才培养目标和基本规格要求的总体设计蓝图和具体实施方案,是安排全校教学工作的基本依据。

各教学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教学计划,认真落实教学任务。

为保证教学计划执行的严肃性,院系不得随意更改教学计划。

确需调整的,必须充分论证并写出论证报告,经主管院长(主任)签字,院系盖章,报教务处审批。

第八条教学大纲。

课程教学大纲由课程教学小组或任课教师依据专业培养目标和课程基本要求,按学校要求的统一规格制定,并须经教研室集体讨论,院(系)教学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教学大纲是实施课程教学的基本文件,教师必须按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基本内容授课。

如因课程结构调整、知识更新等原因确需改动教学大纲,须由教研室主任提出书面申请,报院(系)主管院长审核、批准。

第九条教学日历。

由课程教学小组或任课教师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制定,应列出每次课堂讲授的内容、进度、方式等,一式三份,在报院系主管教学院长(主任)后于开课前交教务处备案。

基础课的授课计划可以集体制定,教师应严格按教学日历把握授课进度。

第十条教案。

教案是教师课堂教学最基本的教学文件,它包括每堂课的教学内容、讲授方法、作业内容。

教师首次开课,要提前准备好教案,再次开课要修改和补充教案。

教师应参照学校统一设计的教案模式撰写教案。

教案一般应有:

(1)课程教学基本情况描述:

课程名称、学时数、适用专业、先修课程、课程性质、所用教材等;

(2)该课程应讲授的内容体系,各章节主要内容、难点与重点及学时分配;(3)如何讲授该课程,如何调动学生主动学习、努力探索的积极性,采用什么课件、挂图和模型;(4)要求学生做哪些作业、大作业、课程论文,做哪些实验及实验要求;(5)考核方法及成绩记载方法,各部分所占比例,等等。

第十一条教学记录。

任课教师要记录学生出席(大班课可记录平均出席率)、回答问题、作业等情况,并作为考核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

第十二条相关课程。

任课教师备课过程中,必须认真思考本课程与相关学科的联系;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学习态度、学习方法和接受能力;了解先行课程的教学情况和后续课程的安排,处理好课程之间的衔接,使专业课程更具有连续性;注意要讲授内容的知识结构和讲授层次的合理性。

第十三条任课教师必须在备课过程中下功夫,不仅要依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还必须准备好教学日历、教案、教学记录等与授课密切相关的资料。

任课教师要认真钻研教材,大量阅读参考文献资料,抓住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基本要求,明确重点、难点和疑点。

备课应注意补充、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需要时还应同时做好利用现代教学手段和方法辅助教学的准备工作。

四课堂教学

第十四条课堂教学是课程教学过程的最重要环节。

教师应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坚持“教学相长”、“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任课教师要认真对待每个学生、每一堂课,努力提高授课质量和课堂效率。

第十五条课堂教学既要注重知识的科学性,又要注重理论阐述的准确性,并突出学科知识体系上的系统性,结构上的严密性;既要条理分明,又要注意表达的生动性;既要提供本学科的最新信息,又要反映相邻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既要体现专业知识的连续性,又要注意知识的更新性。

第十六条在保证教学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引入本人的最新研究成果和学术见解,但不得任意增减课时和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

第十七条课堂教授要思路清晰、概念准确、层次分明、突出重点、深广度适宜。

第十八条教师要讲求教学方法,努力提高讲课艺术,力戒平铺直叙,照本宣科。

第十九条教师课堂讲授要注意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重视能力培养,激发学生积极思考、融会贯通所学知识,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掌握获取信息的方法和手段,提高学生主动获取知识的能力。

第二十条重视学生、专家、督导团等对讲课效果的信息反馈,及时在讲课中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教师上课要仪表庄重,文明礼貌,不许穿背心和拖鞋,不许在教室吸烟,课上必须关闭手机。

教学中要严格要求学生,维护课堂纪律,言传身教,教书育人。

第二十二条任课教师要检查学生出勤情况,教育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于课后向学生所在学院或教务处、学生处等部门反映。

第二十三条教师课堂教学不得迟到,不得提前下课,不允许擅自停、调课或私自请人代课。

如有特殊原因必须代课或停、调课时,要相应填写《辽宁大学临时停课申报表》报院系和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四条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应进行教学总结,着重总结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进展以及对学生学习情况的分析等,并形成文字材料在院系存档备查。

五辅导答疑

第二十五条辅导答疑是课堂教学的重要辅助环节,目的在于帮助学生加深理解和掌握课堂讲授的教学内容,了解学生的对课堂讲授知识的理解、消化程度,并解答学生提出的疑难问题。

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有义务认真完成辅导答疑。

第二十六条教师在课后适当时间必须为学生辅导答疑。

辅导答疑时,要回答清楚学生就课堂讲授提出的难点、疑点问题,要重视因材施教,注意发现与培养优秀人才,对基础较差的学生给予热情鼓励,耐心辅导。

第二十七条要配和授课进度,精选典型例题,组织好习题课环节。

六课堂讨论和课外指导

第二十八条课堂讨论应由教师组织、指导学生在课上就某一题目进行课内讨论,其目的在于使学生加深对所学课程内容的理解,拓宽学生的知识领域,提高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第二十九条教师要预先将课堂讨论的内容、目的、要求和采用方式布置给学生,要反映该课程的特点,要切实可行,科学合理。

学生应根据教师布置的内容提前写出讨论提纲。

课堂讨论时,任课教师必须认真主持,不得用课堂讲授代替课堂讨论。

第三十条课堂讨论应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让学生在讨论课上充分阐明自己的观点,允许发表不同意见,特别要扶持那些具有创新精神的见解,同时要注意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

对讨论中观点明显错误的学生,教师要耐心讲解,帮助其修正。

第三十一条课外指导主要是配合我校“本科生导师制工程”(“三项工程”项目之一)进行。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为本科学生配备导师,在对学生的指导过程中,教师必须对学生的思想表现、学习状况等有较全面的了解;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根据学生不同特点和发展方向,指导学生制定学习计划,帮助学生合理安排学习进程;指导学生选课,选主攻方向,选辅修专业;指导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选题和撰写工作;指导学生选择课外科技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指导学生考研和带领学生参加导师的科研活动。

在指导过程中,既要热心帮助学习基础较差的学生解决问题,又要注意满足优秀学生的需要。

第三十二条指导教师应在课外指导后填写《辽宁大学本科生导师制指导手册》,指导时要注意收集学生学习中的倾向性问题,积累教学中的经验和教训。

七实验教学

第三十三条实验教学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色彩非常鲜明,是训练学生基本操作技能和科学实验能力,培养学生观察分析现象、找出规律、提高动手能力,培养严谨、科学态度和踏实作风的重要教学环节。

第三十四条实验课必须制定实验教学大纲并依据大纲开展实验教学。

实验教学大纲应从学生实验技能培养的总体要求出发,科学合理地确定实验课应达到的具体要求,如科学合理确定实验项目,编写实验指导书,明确实验的目的、要求和内容等。

第三十五条教师在组织实验课教学时,要遵循认知规律,由浅入深,由单次实验到综合实验,由验证性实验到综合性、设计性、研究型实验,全面培养学生的科学态度和实验技能。

第三十六条指导教师应认真准备实验,包括预做实验、检查实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药品的有效性、准备元器件及软件配置、必要的防护措施准备等工作,保证实验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七条指导教师要严格要求学生,认真检查学生实验预习情况(上机实验要求编好相应程序),学生未做预习或预习未达要求的,不得参加实验。

实验教学开始前,教师要讲清实验要求、操作规程和有关注意事项,对学生进行勤俭节约和安全等教育。

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应巡视检查,主动发现学生在实验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给予指导。

对于使用强电、易燃、易爆材料等危险性大的实验,教师必须予以特殊说明,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第三十八条实验结束时,指导教师要审核原始实验数据,并在学生的实验原始记录单上签字。

如学生所做实验不符合要求,应要求学生重做,或要求学生进行实验数据分析,直至达到实验教学的要求。

在学生离开实验室前检查验收实验设备(包括计算机)。

实验结束后指导教师要认真及时批改实验报告,评定成绩,并进行小结。

八实习

第三十九条实习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运用理论知识观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和掌握生产操作基本技能的重要教学环节。

各院系应根据不同专业培养目标组织制订实习教学大纲。

第四十条每个专业至少要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签约实习基地,院系要根据实习大纲提前落实安排好实习单位、实习计划和带队指导老师。

第四十一条各院系应在学生实习开始前召开实习动员会,宣布实习要求和实习计划,进行组织纪律和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公布考核办法。

第四十二条实习指导教师应在学生实习前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在实习期间对学生进行全面教育管理,不仅要指导学生完成实习教学大纲规定的实习任务,而且还要负责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生活管理,实习中遇到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系(教研室)、学院和学校报告。

第四十三条实习指导教师应坚守实习岗位,切实履行现场指导职责,督促学生遵守实习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学生在实习过程中认真做好实习记录。

学生在实习结束后要认真撰写实习报告,实习指导教师应认真评阅实习报告,并给出学生考核成绩和实习鉴定评语。

第四十四条各院系每年应向学校报实习经费计划,教务处严格按照学校计划数额审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数额的需事先与教务处商讨。

学校提倡各教学单位用创收资金补贴学生实习费用。

九作业

第四十五条教学过程中,布置必要的课外习题和作业,是帮助学生掌握和巩固所学知识、培养学生思维能力和灵活应用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基本手段,也是检查教学效果的重要方式。

任课教师应根据开设课程的性质和特点,为学生开列必读书目,要求学生作读书笔记等,规定学生修读该课程必须完成的作业内容和作业量。

第四十六条作业内容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的内容和方法,又要有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学生的分析能力;既要督促学生勤写多练,满负荷学习,又要注意防止给学生增加过重的负担。

第四十七条学生作业一般应全部批改。

特殊情况者经报院系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同意,可进行抽查批改,但每次批改量不应少于1/3。

第四十八条教师批改作业要认真、细致、及时,要督促学生纠正错误。

对作业马虎、潦草甚或抄袭作业者,应严肃批评并退回令其重做。

学生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达全学期作业总量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当按要求补作、补交后,经任课教师认定并允许,方可参加考试。

第四十九条平时作业应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教师应认真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

第五十条教研室主任、院系领导在期中和期末应抽查学生的作业本,以了解教师批改作业的情况,并应作为考核教师教学业绩的内容之一。

十课程考核

第五十一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是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巩固、掌握所学知识和技能,评定学习成绩,检查教学和学习效果的重要手段,也是培养和训练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

第五十二条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其考试日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任课教师和监考人员不得随意变更考试日程和地点;考查课程的考查方式,由院系和任课教师根据教学要求和课程性质确定,并应报教务处备案;实验课程的考核,按照《辽宁大学本科实验教学管理规范》执行。

第五十三条教师命题应以课程教学大纲为基本出发点,有考试大纲的应以考试大纲为依据,以综合考核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理解及在实践中的应用、分析等多方面能力为目的。

所出试题应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既能考察学生对基本理论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能考察学生的基本技能;既要考核掌握知识的深度和广度,也要考核学生运用知识的能力,特别是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

第五十四条命题的难易度应控制在优秀率一般不超过25%,成绩应符合正态分布,同时应附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

第五十五条教师在学生考前复习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考试重点和划范围,更不许透题。

考试前,接触过试卷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试题。

否则,将以教学事故严肃处理。

第五十六条教师监考时必须严格遵守《辽宁大学考试工作条例》。

应在考试前30分钟提取试卷,进入考场,并清理考场、贴门贴、贴考号、检查证件、宣读考场规则、发放试卷等项工作;在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应认真巡视考场,发现学生违纪作弊应立即予以制止,填写《违纪报告单》,并取消其考试资格,考试后立即报告学生所在院系和教务处,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考试结束,应当场清点试卷并填写《考场记录单》,于当天送各相关教学单位。

凡不认真履行职责或玩忽职守的监考人员,将按监考失职处理。

第五十七条试卷评阅。

必修课试卷要由不少于三名教师组成的评卷组进行流水作业式的集体阅卷。

所有试卷必须有评卷人、复查人签名或盖章。

试卷都要在密封状态下评阅。

评卷要按预先做好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每道题不得只给总分,必须按评分标准在给分点处给出小分;一律采用加分法给正分;每个大题的总分都要上到卷首栏中;在评卷中要做到掌握标准公正准确,前后标准要一致;评卷要仔细认真,无错评、漏评现象;核分要保证准确无误。

评卷时一律用红笔,如有改动必须在改动处盖章。

评卷由各院系组织并在院系或教研室指定的地点进行,不得在教师家中或宿舍评卷。

第五十八条对评卷不负责任,随意给学生提分者,视情节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教师评卷工作要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完成。

评卷结束后当众拆封登记成绩。

试卷拆封后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动成绩,须经院系领导审批并报教务处审核后方可进行。

不按此程序办理而随意更动成绩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评卷教师或复查教师必须认真填写成绩单,字迹要清晰。

成绩单不允许涂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涂改者,教师必须在涂改处盖章或签字,并附有经主管教学院长审定(签字)的书面说明。

第六十条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要对命题质量和学生成绩进行认真分析、总结,做好试卷分析工作。

教务处要经常对全校的试卷进行抽查,对发现的命题、评卷、核分、登分等方面的问题,作必要的处理。

十一毕业论文(设计)指导

第六十一条毕业论文(设计)是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综合性训练,是教学中的重要环节。

各院系须按教学计划和学校关于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有关规定,指导学生按时做好确定毕业论文(设计)题目、落实指导教师等项工作。

第六十二条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性题目由相关系(教研室)全面负责,应经系(教研室)充分讨论后确定,要保证选题准确、合理、切实可行。

第六十三条承担毕业论文(设计)指导任务的教师,须对已确定选题的内容作好充分准备,并在第七学期按选题制订、下达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明确论文(设计)的任务和要求,安排好进度计划,并列出各阶段应查阅的基本文献目录。

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须经系(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后方能生效。

第六十四条在毕业论文(设计)写作过程中,指导教师应定期与学生见面,检查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进展情况,并现场指导和答疑。

在毕业论文(设计)开始两周内指导学生写出开题报告;在各系(教研室)组织下进行中期检查,以及时解决毕业论文(设计)中出现的问题,禁止对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放任自流。

答辩前应审核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并对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全过程作出评语。

指导教师请假时,必须请其他教师代为指导和管理。

第六十五条毕业论文(设计)必须进行答辩,答辩时,除就毕业论文(设计)中的关键问题向学生提出质询外,还应考核学生掌握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学生的毕业论文成绩由指导教师评定成绩、论文(设计)评阅人评定成绩和答辩成绩三部分组成,三部分的平均值为学生毕业论文的总成绩。

无论作为指导教师还是评阅人,教室均须认真阅读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恰当的写出评语,公平的给出成绩。

第六十六条申报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者须符合《辽宁大学本科优秀毕业论文评选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报送到学校教务处审批。

教务处负责将每届毕业生的优秀毕业论文(设计)进行汇编。

第六十七条毕业论文(设计)完成的具体过程规定详见《辽宁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暂行规定》。

十二教学方法研究

第六十八条教学方法是教学过程中各种具体讲授方法的总成。

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都应重视教学方法研究,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认真研究教学基本内容、重点、难点及各教学环节配合的情况,及时分析学生学习情况,从中发现问题并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和手段。

课程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教学总结,并存档于各系(教研室)。

第六十九条各院系均应制订切实可行的学期教学研究活动计划,并应积极组织教师参加学校、院、系的各种教学研究活动。

十三教学纪律和奖励处分

第七十条教师为人师表,应具有高尚的师德和良好的自身形象。

上课时应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不得随意离开课堂,在课堂必须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

要保持课堂的严肃性,无特殊正当理由不得变动上课时间、地点或更换教师。

任课教师因病因事假不能上课时,需事先报告院系,由院系向教务处提交调课、串课申请,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调、停、串课。

第七十一条维护课堂教学纪律,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是教师义不容辞的责任。

教师对学生迟到、早退、缺席、吃东西、交谈、听音响设备和随意出入等干扰正常教学秩序的现象,有责任当堂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纪屡教不改者,应报校、院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十二条教师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进度进行教学,在完成教学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也可以介绍不同的学术见解,但不应讲述与课程内容和课程学习无关的内容。

第七十三条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执行教学纪律,如违反学校教学的有关规定,学校将根据《辽宁大学关于教学事故、教学差错的认定及处理办法》对其进行认定并处理。

第七十四条学校将不定期对学生进行教师课堂教学的问卷调查,对学生不满意率超过50%者,将暂停其授课,限期改进教学,暂停授课期间停发校内岗位津贴。

一学期结束后,经本人申请,所在院系组织试讲并通过,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重新开课。

重新授课后,学校将重点对其进行课堂教学质量考核及对学生进行其教学情况的跟踪调查,教学质量考核和问卷调查结果合格者可继续授课。

不合格者,转岗至学校人才中心重新分配工作。

第七十五条对于出现教学差错、教学事故,而相关教学单位有意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分。

第七十六条学校每学年将组织优秀本科教师和“十佳”教师评选,对在教学方面卓有成绩的任课教师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七条任现职以来获得“优秀本科教师”和“十佳”教师称号,获得优秀教学成果奖(校级、省级、国家级)者,在评职评优等方面将予优先考虑。

十四附则

第七十八条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它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拟定解决方案,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七十九条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十条本规范解释权在教务处。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

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辽宁大学教务处2004年12月31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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