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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院科〔2017〕21号

 

莆田学院关于印发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本校各单位:

《莆田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学院

2017年11月6日

 

莆田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7号)、《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闽财教〔2017〕3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的各类科技计划(含基金)所取得的项目经费,我校作为合作单位共同承担的由纵向科研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经费,项目配套费和校内立项项目经费。

第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实行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除科研项目立项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以外),必须按照莆田学院国有资产有关管理办法,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牟取私利。

第五条纵向科研项目形成的科研成果及推广应用、转化转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修正)》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和《莆田学院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办法》《莆田学院科技成果管理办法》《莆田学院专利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类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体制和“分级报账、集中核算”的会计核算方式。

在校长统一领导下,分管科研、财务的校领导对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分工负责,学校科研、财务、资产设备、监审、二级学院(研究院)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各司其责,共同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工作。

第七条科研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制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组织、协调和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指导、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科研进度和有关规定使用科研项目经费,配合财务处做好项目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配合科研处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项目经费,编制项目决算等。

对已批复或签订合同(任务书)的项目,提供到款通知;办理科研经费入账和分配;开具票据;负责审核项目决算编制和结账等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九条 监审处负责监督、检查、审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防止违规、违纪和违法现象的发生。

第十条资产设备处负责科研仪器设备等的采购和管理,按照学校有关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等规定做好采购、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各二级学院作为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工作和科研项目绩效考核。

各二级学院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项目预算执行,督促项目预算执行进度,做好科研项目的绩效考核工作;负责科研贵重仪器设备采购前的评估和专家论证工作,负责贵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率。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负责人,对科研活动及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项目负责人要熟悉掌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相关财经法规,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按照预算、科研进度和相关制度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依法据实编制决算。

项目负责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委托负责的,需到科研处办理科研项目负责人变更或委托代管手续。

第三章 开支范围

第十三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

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协作费、实验室(平台)改装费、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费: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产生的费用。

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2.材料费: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

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专用的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

5.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

在编制该项预算时,自然科学类项目不超过直接费用10%、社会科学类项目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

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差旅费:

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旅差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学校有关差旅费报销规定执行。

会议费:

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产生的会议费用。

因科研需要举办的学术性或业务性会议,会议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学校有关会议费报销规定执行。

国际合作交流费:

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以及项目组成员出国(出境)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等费用。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劳务费:

指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本科生、研究生、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中非工资性收入人员,可在劳务费中列支劳务性支出和社会保险补助。

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8.专家咨询费:

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和项目论证、评审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课题研究、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9.实验室(平台)改装费:

指为改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平台)进行改装所发生的费用。

10.协作费:

指支付给协作单位承担的项目部分研究工作的费用。

11.其他支出:

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

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二)间接费用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和有关管理费及对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

学校立项的各类项目和校外项目配套费不设间接经费。

1.管理费:

指学校为科研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占用,水、电、气、暖消耗等费用,科研项目研究有关的管理费用。

2.绩效支出:

指学校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根据对项目研究人员的科研实际绩效考核情况安排给项目研究人员(含管理辅助人员,如兼职科研财务助理)的绩效支出费用。

第四章 经费预算

第十四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是开展科研活动和使用科研项目经费的基本依据。

项目负责人在科研处、财务处和二级学院的配合下,根据具体项目的规定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严禁编制虚假预算套取科研项目经费。

第十五条项目费用预算包括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外拨经费按项目合作协议书规定预算。

预算编制必须符合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

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对仪器设备购置、拟外拨经费进行重点说明,并说明现有的实施条件和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

第十六条间接费用预算要按照国家政策和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规定编制。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7号)规定: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一)各类纵向项目均需设立间接费用,其中:

1.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类项目间接费用比例(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2.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间接费用比例(项目资助总经费):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福建省社科基金项目:

2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其他社科类计划项目间接费用的核定比例参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参照省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二)各类计划项目间接费用的核定比例参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按相关规定的最高比例核定),无明确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承担子项目和合作项目的间接费用,应执行项目总经费中间接经费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出具项目间接经费预算通知。

学校立项各类项目和校外项目配套费不设间接经费。

(三)管理费按项目主管部门所规定的比例上限编制预算,上级部门有明确规定管理费标准的,按规定执行,上级部门没有明确规定,学校管理费按项目资助总经费(扣除设备费和外拨经费)2%预算。

第十七条纵向项目的外拨经费必须在该项目的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任务书和协议书中明确列出,包括外拨经费数额和外拨单位名称。

项目执行过程中,外拨经费的数额不得超过协议书中的数额。

第十八条项目配套经费是学校对校外立项项目根据项目等级和划入学校帐号的项目经费金额(需扣除划拨到校外单位的外拨经费),分金额段按一定的比例给予配套。

具体配套标准:

(一)纵向项目经费的金额段为1万元以内,省部级以上项目均按1:

1配套。

(二)纵向项目经费的金额段为1万元以上、3万元以内,配套比例为:

国家级项目按1:

1配套,省部级项目按1:

0.6配套。

(三)纵向项目经费的金额段为3万元以上、5万元以内,配套比例为:

国家级项目按1:

1配套,省部级项目按1:

0.5配套。

(四)纵向项目经费的金额段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配套比例为:

国家级项目按1:

0.8配套,省部级项目按1:

0.4配套。

(五)纵向项目经费的金额段为10万元以上,配套比例为:

国家级项目按1:

0.6配套,省部级项目按1:

0.2配套。

单个项目配套的总经费为各金额段配套经费之和。

国家级单个纵向项目最高配套金额不超过15万元,省部级单个纵向项目最高配套金额不超过5万元。

上级有明确规定配套比例和金额不受本规定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不得超出项目预算范围开支费用。

预算确有必要调整,遵循以下原则:

(一)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的预算如需调调整,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审核,学校科研处审批后,送财务处备案。

(二)项目预算总额不变,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的预算因特殊情况确需调增,需逐级提出申请,报项目主管单位批准。

(三)项目预算总额不变,项目参与单位之间预算(外拨经费)调整以及增减参与单位的,需逐级提出申请,报项目主管单位批准。

(四)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五章 经费使用与审批

第二十条纵向项目获立项资助,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科研处计划管理科负责项目经费调整划拨,编制项目经费卡,一题一卡,并通知项目负责人。

财务处根据科研处的通知确认项目经费收入,按项目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如项目立项单位要求开具收款票据,由财务处按规定开具收款票据。

第二十一条纵向科研经费(含学校配套费和学校立项资助项目经费)的使用,采用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由项目负责人支配使用,二级学院(研究院)负责人审定(机关人员承担的项目,由机关部门负责人审定)。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经费预算和项目进度,合理安排经费支出,保证专款专用,最大限度减少经费的结存结余。

报销审批程序:

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由项目所在二级学院负责人(研究院、机关部门负责人)审批,单笔开支金额在3万元以上须报科研处负责人审批。

项目负责人是二级学院负责人或研究院、机关部门负责人,或校领导,如果是课题组成员开支,由二级学院负责人或研究院、机关部门负责人、校领导(项目负责人)审批;如果是项目负责人经手经费开支,执行学校“一支笔”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纵向科研经费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依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做到业务真实、票据合法、手续齐全、责任明确。

第二十三条项目协作费外拨不得超过项目合作协议书协定的金额,也不得外拨给不是任务书中列出的外拨单位(项目合作单位)。

执行程序:

由合作单位提出申请合作经费划拨的函,并附经费预算报告;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立项批复、项目任务书、与合作单位的项目协议书和其他必要的资料,经项目所在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核后,由科研处负责人审批。

财务处根据以上材料复印件(原件存放项目档案)和银行转账单据做账。

第二十四条使用科研经费购买仪器设备,按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必须经过论证,避免重复购置。

购买同类设备时,应充分考虑现有设备的利用率和共享情况。

使用科研经费购买低值易耗材料经所在二级学院验收后报销。

购置图书资料须经所在二级学院资料室或校图书馆验收后报销。

第二十五条委托外单位测试化验加工,需签订协议书,提供测试化验等报告。

报销测试化验加工费用需要提供协议书、测试化验结果报告复印件(原件作为项目验收的档案资料保管),并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承接测试化验加工的单位结算。

委托外单位测试单笔金额在3万元以上须报科研处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六条项目组人员使用项目经费出差时,对于难以取得住宿发票的,学校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项目组成员的考察调研,必须与项目研究内容相关,且国家法定节日期间的差旅费原则上不得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考察调研旅差费报销需提供考察前的申请报告和考察后的调研报告。

考察调研前考察人员需提出申请报告,经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由二级学院领导审定签字,并盖单位公章,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考察调研的时间、具体的地点、考察调研内容与科研项目的关系、考察调研的方案等。

第二十七条对农学科研项目,租赁农田实验费用,无法取得发票,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由租户据实出具收据,附上租户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经所在村委会盖公章后报销,报销经费需通过银行转账到租户个人银行账户。

医学研究项目特殊需要、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需通过银行转账到对方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八条科研项目的劳务费只能支付给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参与项目研究工作的本科生、研究生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

劳务费必须由本人签收,发放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科研项目的专家咨询费开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专家本人签字(或项目组成员代签),原则上须发至专家个人银行账户。

项目组成员不得领取专家咨询费。

第三十条绩效支出原则上必须在完成项目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发放,发放对象为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人员及科研辅助人员(含管理辅助人员、兼职科研财务助理等),绩效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预算批复或学校核定的额度。

项目负责人依据项目组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和取得的成效,提出项目绩效支出分配方案,经二级学院(研究院)负责人审批后,报学校科研处和财务处备案。

项目组人员的绩效支出必须由本人签收,发放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并按照单项报酬计缴个人所得税。

科研绩效支出按照《莆田学院纵向科研项目间接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一条项目负责人离职(正常调动工作、退休或意外情况不再承担科研工作),其以学校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应留在二级学院(科研经费资助部门有规定的除外),在确保该项目顺利完成的前提下,由项目负责人与新负责人商量,经二级学院同意,或由二级学院安排更换项目负责人,继续开展项目研究和经费使用。

第三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决算的编报要求和规定,严格按照项目实际开支情况,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并对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项目决算经科研处、财务处、监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根据要求报送并存档。

第三十三条 项目因故撤销或终止,课题组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送有关部门。

对被中止或撤销的项目经费按以下办法处理:

校外项目按相应的规定执行;学校资助项目自中止或撤销之日起收回剩余经费。

第三十四条 纵向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经费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纵向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科研处及时通知财务处结账,结余经费按照科研拨款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如上级部门无明确收回的,结余经费在项目结题后2年内可继续用于项目组的后续科研,也可用于购买研究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2年期满后尚有结余,由学校收回,作为校科研创新专项基金,以校内立项科研项目的方式,优先资助项目组开展科学研究。

纵向科研项目学校配套经费的结余经费,以及学校资助项目的结余经费,项目结题后,可继续使用一年;期满后仍有结余时,由学校收回,作为校科研创新专项基金。

中止或撤销的纵向科研项目,剩余经费按项目下达单位的管理规定执行;中止或撤销的校内项目剩余经费,由学校收回,作为校科研创新专项基金。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负责对科研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财务处负责对科研经费收支的会计核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收支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学校及各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科研经费提供方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预算和科研合同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应当自觉准守财经纪律,严格按照项目经费支出,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三十七条凡以虚构经济业务和使用假发票等非法手段套取科研经费、为个人牟取私利、损坏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学校经济责任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或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科研行为规范的,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莆田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如与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不符之处,以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本办法由科研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和执行。

 

莆田学院办公室2017年1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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