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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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X市府办〔X〕5号)精神,推动社会办医疗机构成规模、上水平发展,形成多元办医格局,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合理设置规划,为社会办医预留发展空间

(一)科学制定发展规划。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X—X年)的通知》(国办发〔X〕14号)和《X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X市“十三五”医疗机构设置规划(X—X年)的通知》(X市卫办发〔X〕237号)要求,在制定全县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时,为社会办医预留发展空间。

全县按每千常住人口1.2张床位(康养床位除外)对社会办医进行总量和结构控制,在不突破全市“十三五”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类别和地点等限制,优先设置非营利性和资源稀缺的专科医疗机构。

(责任单位:

县卫计局)

(二)公开规划设置情况。

出台或调整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利用县政府门户网站或县电视台在规划出台或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公布,明确全县社会资本可举办医疗机构的规模和布局。

对涉及新增或调整医疗资源的,包括新建城区等,必须落实保基本的责任,同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和运营医疗机构。

未公开公布规划的,不得以规划为由拒绝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或配置医疗设备。

(责任单位:

县卫计局)

(三)合理控制公立医院规模。

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的原则,根据国办发〔X〕14号要求进行合理控制,严禁擅自增加床位和扩大规模建设。

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制订工作,明确政府办医的范围和数量,落实政府投入责任,严格限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

在县域内,社会办医要和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相结合,发挥公立医院主体作用和社会办医补充作用,相辅相成。

(责任单位:

县卫计局)

(四)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办医。

鼓励社会力量投向县内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举办一级以上妇儿医院、康复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机构,以及美容等高端医疗、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等新型业态。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类专科医院、中医门诊部及中医诊所,加快社会办中医类机构发展。

鼓励香港、澳门、台湾及境外服务提供者在我县设立合资合作、独资医疗机构,引导社会办医向高水平、规模化方向发展,发展专业性医院管理集团。

(责任单位:

县卫计局)

二、放宽准入条件,提高社会办医审批效率

(五)清理社会办医许可。

全面清理、取消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方面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的前置审批事项、审批条件和申报材料,取消社会办医疗机构经营性质的限制。

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立审批的属地化管理,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医院、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床位在100张以下的综合医院、门诊部、诊所等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由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

(责任单位:

县卫计局)

(六)简化行政审批流程。

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整合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在法定审批时限基础上,按照提速50%的要求压缩行政审批时限,探索统一联审或并联审批,逐步实现社会办医审批一站式服务,加快社会办医项目审批,提高审批效率。

(责任单位:

县卫计局)

三、创新社会办医模式,构建多元化办医格局

(七)规范公立医院改组。

按照《X市“十三五”医疗机构设置规划(X—X年)》要求,重点办好公共卫生机构和一所人民医院、一所中医院。

在坚持公立医院主体地位和公益性的前提下,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通过合作、兼并、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组,优先支持医疗实力强、管理规范、社会信誉好的机构参与改组,同时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

县卫计局、县国资办、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

(八)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健康养老服务业领域。

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财税价格政策等方面给予倾斜,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健康养老服务业领域。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支持企业围绕老年人的预防保健、医疗卫生、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需求,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老年人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

鼓励社会资本充分利用中医药、温泉、山水等优势资源,积极培育健康服务新业态。

(责任单位:

县卫计局、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教科局)

(九)支持开展社会化检查检验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独立的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基因检测和疾病筛查等检查检验机构,并面向所有医疗机构开放。

健全医疗质量控制标准,推动医疗机构信息数据互联共享,对检查检验机构开展的X到认定标准的检查检验服务项目,全县医疗机构互认结果。

支持社会办医学检查检验机构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协作,支持其承接公立医疗机构的相关服务项目。

(责任单位:

县卫计局)

(十)推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办医模式。

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理念引入社会办医领域,建立健全创业扶持机制,完善财税金融政策,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众创、众筹和合伙人等方式举办名医诊疗中心、名医工作室、名中医馆,支持发展医生集团、护士集团、家庭医生集团等医疗健康新业态,鼓励医生自主或联合创业。

(责任单位:

县卫计局、县发改局)

四、拓宽投融资方式,为社会办医提供资金保障

(十一)加强财政扶持。

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发展健康服务业,积极探索建立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举办者的激励机制。

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政府补助范围,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接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以及政府下X的相关任务,并逐步扩大购买范围。

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急救网络,执行政府下X的指令性任务,并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获得政府补偿。

(责任单位:

县财政局、县卫计局)

(十二)拓宽融资渠道。

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到新三板、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加大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信贷支持。

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医疗领域创新型业态、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责任单位:

县政府金融办、人行X县支行)

五、完善相关政策,优化社会办医发展环境

(十三)落实税收政策。

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社会办医疗机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规定减免税收条件的,经过税务机关税收优惠备案的,对其符合减免条件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对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条件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按15%缴纳。

(责任单位:

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十四)清理规范收费政策。

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在接受政府管理的各类收费项目方面,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相同的收费政策和标准。

(责任单位: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十五)完善土地政策。

给予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的用地支持政策。

经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社会办医项目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地。

营利性社会办医项目用地,采取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

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可优先用于社会办医项目。

支持社会力量利用存量房产和原有土地兴办医疗机构,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连续经营1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出让方式供地。

(责任单位:

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卫计局)

(十六)落实医保政策。

将符合准入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报销比例按相应级别的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不得将医疗机构所有制性质、医保定点机构数量已满等非医疗服务能力方面的因素作为医保定点的前置性条件。

规范各类医疗收费票据,出台并细化不同性质医疗机构收费和票据使用与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的结算办法、指导意见等。

(责任单位:

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卫计局)

(十七)落实与公立医院同等待遇政策。

落实社会办医在职称评定、科研课题招标和成果评价、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政策。

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申报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等。

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职称评定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符合要求的条件下,可提高人员占比,担任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职务。

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组建医疗联合体,在医联体框架内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责任单位:

县卫计局)

六、促进资源共享,不断提高社会办医水平

(十八)破除限制条件,优化大型医疗设备配置。

充分考虑社会办医发展需求,将其纳入全县大型医用设备指标申报计划,不得将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门急诊人次等业务量评价指标作为前置条件,重点考核机构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

优化大型设备配置使用程序,简化流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配置“中国制造”。

按照非公立医疗机构设备配备不低于20%的比例,预留规划空间。

严格控制公立医院超常配置大型医用设备。

(责任单位:

县卫计局)

(十九)整合现有资源,促进大型医疗设备共享。

鼓励整合现有大型设备资源,支持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合作。

充分利用信息化平台,实现相关信息互联互通,强化标准统一和质量控制,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前提下,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和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等资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率,逐步建立大型设备共用、共享机制。

(责任单位:

县卫计局)

(二十)推进多点执业,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流动。

进一步放宽医师多点执业条件,简化审批流程,探索医师区域注册和多点执业备案管理制度,探索多点执业医务人员可作为社会办医审批和大型设备配置等时的人力资源配置计算。

吸引县外、市外、省外符合条件的医师来我县多点执业,鼓励医师在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医疗机构之间规范流动,鼓励医师到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确保多点执业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晋升、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因多点执业受影响。

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执业保险,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以及解决医疗职业伤害保障和损害赔偿问题。

(责任单位:

县卫计局、县人社局)

(二十一)探索合作方式,加强人才交流与业务合作。

鼓励大型公立医院利用品牌、人才、技术等优质资源与社会资本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积极探索加强业务合作的有效形式和具体途径。

通过组建医疗联合体,开展对口支援、远程医疗、人员进修、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从技术、管理、人力资源、学科发展等方面给予社会办医疗机构全方位扶持,提高社会办医整体水平。

鼓励具备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的社会力量通过医院管理集团等多种形式,在明确责权关系的前提下,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管理。

(责任单位:

县卫计局)

七、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办医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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