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伞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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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伞精.docx

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伞精

《劳动合同法》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作为立法目的和宗旨,通过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针对目前社会上个别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问题,重点加强了对劳动者生存权、人身权、财产权、自主择业权、劳动报酬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充分体现了社会法在平衡不同社会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中的作用。

△加强了对劳动者

生存权的保护

生存权是指人们获得足够的食物、衣着、住房以维持有尊严的适当生活水平的权利,是为维持人的生存所必需的生活条件不受任意侵害的权利,是一种维持其体面生存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加强了对劳动者生存权的保护,确保劳动者在劳动中维护自己的尊严。

《劳动合同法》第17条关于劳动合同文本的内容中规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

是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必须在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

权、为劳动者提供养老保险、为劳

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条件、防止职

业病的发生等方面向劳动者作出

承诺,以保障劳动者所从事的劳

动是一种体面的劳动,这种劳动

能保证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不受

到威胁。

第38条第一款规定,用人

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

提供劳动保护的,未及时足额向

劳动者支付报酬的,未依法为劳

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

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款规

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

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

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

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

劳动合同。

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

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按照《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

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劳动者每日

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周最长为40

小时。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一般情况下每天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并且每个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

国家法律、法规作出如此规定,目的在于防止用人单位把劳动者当成“生产机器”和其获得利润的工具。

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适用经济裁员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劳动者,应当优先留用。

体现了《劳动合同法》对社会中弱势群体生存权的特殊保护。

第42条规定,对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

《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权益的□李广瑞“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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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NSUO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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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劳动保障2008・2-3

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等六种情况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根据第40条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第41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这部分劳动者负有保障其生活及劳动权利的义务,从而保证了劳动者在患病、工伤、女职工生育、年龄增大劳动能力下降的情况下,也能够维持体面的劳动和生活。

△加强了对劳动者

人身权的保护

人身权是指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隐私权以及荣誉权等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是劳动者作为人应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人身权利的保护,主要表现在第8条、第9条、第23条及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当中。

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但对于劳动者与订立劳动合同无直接关系的情况,如涉及劳动者隐私的恋爱、婚姻、生育等情况,劳动者可以拒绝提供。

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这里的担保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物的担保,即不得以集资、入股、风险金、抵押金的形式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让劳动者以财物作抵押来保障履行劳动合同。

二是指人的担保,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不得要求劳动者亲属、朋友或其他人担保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

因为劳动关系具有人身的属性,让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提供担保,就

是对劳动关系即人身关系提供担

保。

让劳动者对自己的人身关系

提供担保,就会限制劳动者的人

身自由,对劳动者的人身构成侵

害。

第32条规定,劳动者有权拒

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等可能危及劳动者

人身安全的劳动。

第38条第二款

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

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

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

除劳动合同。

△加强了对劳动者

财产权的保护

财产权是指劳动者对其财产

所拥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

利。

对劳动者财产权的保护,主要

体现在第9条、第50条和第60条的

规定之中。

《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

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

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

劳动者收取财物。

用人单位不得

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侵占劳动者

的财产。

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

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为劳动

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

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

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与劳动

者办理工作交接。

《劳动合同法》

作出如此规定,主要是针对有些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跳槽”之后,

不给劳动者办理有关社会保险关

系转移手续,不出具劳动关系解

除证明,甚至扣押劳动者物品现

象作出的,意在保护劳动者对自

己财物的所有权。

在第五章第60条的特别规定中,法律要求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务派遣机构和实际用工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机构招用劳动者时,不得利用面试、考试、考查和其它形式向劳动者收取报名费、考试费等,劳务派遣机构也不得利用派遣关系,从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中提取管理费。

△加强了对劳动者

自主择业权的保护

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居民身份证是劳动者合法身份的证明,是劳动者具有人身权利的证明。

劳动者的其他证件,包括学历证、专业技术证、职业资格证、特殊的身份证明等一切能够证明劳动者资历和经历的证明材料,是劳动者流动、求职和就业的必备说明书,是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洽谈就业意向、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所必需的,是劳动者走向再就业的通行证。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的证件,限制了劳动者自主择业权利。

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三十日通知解除,无需解释解除的理由,即在用人单位无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也可以行使通知解除的权利。

这也意味着,在与用人单位就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只要是劳动者履行了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义务,也可以合法地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就赋予了劳动者无过错解除权,保障了其自由选择就业单位的权利,最大限度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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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劳动保障2008・2-3

地保护了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

△加强了对劳动者

劳动报酬权的保护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保护,规定十分详细。

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新招用的劳动者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不明确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规定不明确的,实行同工同酬,参照本单位同岗位其他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17条规定,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保障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获得合理劳动报酬的权利。

第23条规定,对于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但在竞业限制期间,用人单位对受到竞业限制的劳动者,应当按月支付经济补助金,以保障劳动者在劳动权利受到限制期间能够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也是对劳动者劳动报酬权利限制的补偿。

第28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劳动者已经提供了劳动的,用人(工单位应当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报酬的数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其他经济纠纷,可以依法向当

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

令,由人民法院强制用人单位支

付。

这为劳动者在工资报酬权受

到侵害的情况下,又开拓了一条

救济渠道。

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

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

同,用人单位还必须向劳动者支

付经济补偿金。

第63条规定,在劳务派遣关

系中,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

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加强了对劳动者

知情权的保护

知情权是指劳动者应当享有

的、了解与自己利益相关情况的权

利。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知情

权的保护,内容和范围十分广泛,

主要体现在第4条、第8条、第38

条、第41条和第60条的规定之中。

《劳动合同法》第4条是关于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和决定重

大事项的规定。

在本条第二款中

规定,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

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

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

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

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

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

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

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

协商确定。

这赋予了劳动者参与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和重大事

项决定的权利,用人单位制定涉

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

决定重大事项,必须履行职工参

与的民主程序,让劳动者知悉与

自己利益有关的情况。

另外,本条

第四款还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

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和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公示或

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没有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的,对劳动者不产生约束力。

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如果用人单位故意隐瞒有关情况,就会构成违反本法第26条第一项之规定,造成劳动合同无效。

根据第38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给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41条是关于用人单位经济裁员的规定。

用人单位在适用经济裁员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这是用人单位适用经济裁员的程序性规定,不向劳动者说明情况,不听取职工的意见,就构成对劳动者知情权的侵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属于违法,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60条规定,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将自己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对劳动者其他权利的保护《劳动合同法》在加强对劳动者生存权、人身权、财产权、自主择业权、劳动报酬权、知情权等合法权益保护的同时,还对其他权益进行了保护。

例如第64条规定,在劳务派遣关系中,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这条规定,保障了劳动者参加工会组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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