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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伞精.docx

1、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伞精 劳动合同法 把构建和谐稳 定的劳动关系作为立法目的和宗 旨 , 通过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 明确 劳 动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义 务 , 针对目前社会上个别用人单 位 侵 犯 劳 动 者 合 法 权 益 问 题 , 重 点加强了对劳动者生存权 、 人身权 、 财产权 、 自主择业权 、 劳动报酬权 、 知情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 , 充分 体现了社会法在平衡不同社会利 益主体的利益关系中的作用 。 加强了对劳动者生存权的保护生存权是指人们获得足够的 食物 、 衣着 、 住房以维持有尊严的 适当生活水平的权利 , 是为维持 人的生存所必需的生活条件不

2、受 任意侵害的权利 , 是一种维持其 体面生存的权利 。 劳动合同法 加 强 了 对 劳 动 者 生 存 权 的 保 护 , 确保劳动者在劳动中维护自己的 尊严 。 劳动合同法 第 17条关于劳 动合同文本的内容中规定 , 工作 时间和休息休假 , 社会保险 、 劳动 保护 、 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是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 , 用人单位 与 劳 动 者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必 须 在 保 障 劳 动 者 的 休 息 休 假权 、 为劳动者提供养老保险 、 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条件 、 防止职业病的发生等方面向劳动者作出承诺 , 以保障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是一种体面的劳动 , 这种劳

3、动能保证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不受到威胁 。 第 38条第一款规定 ,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的 , 未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 ,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 , 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 第二款规定 , 用人单位以暴力 、 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 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 、 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 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第 31条规定 , 用人单位不得强 迫 或 者 变 相 强 迫 劳 动 者 加 班 。按 照 劳 动 法 和 国 务 院 关 于 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 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为 8小时 , 每周最长为

4、 40小时 。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 , 一般 情况下每天不得超过 1小时 , 特殊 情况下 , 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 超过 3小时 , 并且每个月累计延长 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36小时 。 用人 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 , 应当按国 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 。 国家法 律 、 法规作出如此规定 , 目的在于 防止用人单位把劳动者当成 “ 生 产机器 ” 和其获得利润的工具 。 第 41条规定 , 用人单位适用 经济裁员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 合同 , 对于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 , 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 的劳动者 , 应当优先留用 。 体现了 劳动合同法 对社会中弱势群体 生存权的特殊保护 。第 4

5、2条规定 , 对于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 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 或者疑似 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期间的 ,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 患病或者非因 工负伤 ,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 女 职 工 在 孕 期 、 产 期 、 哺 乳 期 的 , 在 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 , 且距 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权益的 李广瑞 “保护伞”编辑 王莹 电话 :0531-86929384E-mail:wy70 探TANSUO 索22山东劳动保障 2008 2-3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等六种 情况劳动者 , 用人单位不得根据 第 40条 三

6、 十 日 书 面 通 知 解 除 、 第 41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与劳动者 解除劳动关系 。 法律规定 , 用人单 位对这部分劳动者负有保障其生 活及劳动权利的义务 , 从而保证 了劳动者在患病 、 工伤 、 女职工生 育 、 年龄增大劳动能力下降的情 况下 , 也能够维持体面的劳动和 生活 。 加强了对劳动者人身权的保护人 身 权 是 指 包 括 生 命 权 、 身 体权 、 健康权 、 隐私权以及荣誉权 等 没 有 直 接 财 产 内 容 的 权 利 , 是 劳动者作为人应享有的最基本的 权利 。 劳动合同法 对劳动者人 身 权 利 的 保 护 , 主 要 表 现 在 第 8条 、 第 9条

7、 、 第 23条及第 32条 、 第 38条的规定当中 。第 8条规定 , 用人单位招用劳 动者时 , 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 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 劳动 者应当如实说明 。 但对于劳动者 与订立劳动合同无直接关系的情 况 , 如涉及劳动者隐私的恋爱 、 婚 姻 、 生育等情况 , 劳动者可以拒绝 提供 。第 9条规定 , 用人单位招用劳 动者 , 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 份证和其他证件 , 不得要求劳动 者提供担保 。 这里的担保包含两 个方面的含义 , 一是指物的担保 , 即 不 得 以 集 资 、 入 股 、 风 险 金 、 抵 押 金 的 形 式 要 求 劳 动 者 提 供 担 保

8、 , 让劳动者以财物作抵押来保 障履行劳动合同 。 二是指人的担 保 ,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 , 不 得要求劳动者亲属 、 朋友或其他 人担保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 。 因 为 劳 动 关 系 具 有 人 身 的 属 性 , 让 劳 动 者 对 劳 动 合 同 提 供 担 保 , 就是对劳动关系即人身关系提供担保 。 让劳动者对自己的人身关系提供担保 , 就会限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 , 对劳动者的人身构成侵害 。第 32条规定 , 劳动者有权拒绝 用 人 单 位 管 理 人 员 违 章 指 挥 、强令冒险作业等可能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 。 第 38条第二款规定 , 用人单位以暴力 、 威胁或

9、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 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 、 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 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 加强了对劳动者财产权的保护财产权是指劳动者对其财产所拥有的占有 、 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 对劳动者财产权的保护 , 主要体现在第 9条 、 第 50条和第 60条的规定之中 。 劳动合同法 第 9条规定 ,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 , 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用人单位不得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侵占劳动者的财产 。第 50条规定 ,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 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

10、理档 案 和 社 会 保 险 关 系 转 移 手 续 ,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与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 。 劳动合同法 作出如此规定 , 主要是针对有些用 人 单 位 在 劳 动 者 “ 跳 槽 ” 之 后 ,不给劳动者办理有关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不出具劳动关系解除证明 , 甚至扣押劳动者物品现象作出的 , 意在保护劳动者对自己财物的所有权 。在第五章第 60条的特别规定 中 , 法律要求在劳务派遣关系中 , 劳务派遣机构和实际用工单位不 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 用工单位 在 劳 务 派 遣 机 构 招 用 劳 动 者 时 , 不得利用面试 、 考试 、 考查和其它 形式向劳动者收取报名

11、费 、 考试费 等 , 劳务派遣机构也不得利用派 遣关系 , 从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 中提取管理费 。 加强了对劳动者自主择业权的保护第 9条规定 , 用人单位在招用 劳动者时 , 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 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 居民身份 证 是 劳 动 者 合 法 身 份 的 证 明 , 是 劳动者具有人身权利的证明 。 劳 动者的其他证件 , 包括学历证 、 专 业技术证 、 职业资格证 、 特殊的身 份证明等一切能够证明劳动者资 历和经历的证明材料 , 是劳动者 流动 、 求职和就业的必备说明书 , 是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洽谈就 业意向 、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所必需 的 , 是劳动者走向再就业的

12、通行 证 。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的证件 , 限制了劳动者自主择业权利 。 第 37条规定 , 劳动者提前三 十日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者三十日通 知解除 , 无需解释解除的理由 , 即 在 用 人 单 位 无 任 何 过 错 的 情 况 下 , 劳动者也可以行使通知解除 的权利 。 这也意味着 , 在与用人单 位就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无法达成 一致意见的情况下 , 只要是劳动 者履行了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 义务 , 也可以合法地与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 , 这就赋予了劳动 者无过错解除权 , 保障了其自由 选择就业单位的权利 , 最大限度 探编辑 王莹 电话 :0531-

13、86929384E-mail:wy70 索 TANSUO23山东劳动保障 2008 2-3地保护了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 。 加强了对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保护 劳动合同法 对劳动者劳动 报酬权的保护 , 规定十分详细 。 第 11条规定 , 用人单位新招 用的劳动者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劳动报酬不明确的 , 劳动者的 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 准执行 ,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 合同规定不明确的 , 实行同工同 酬 , 参照本单位同岗位其他劳动 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 第 17条规定 , 劳 动 报 酬 是 劳 动 合 同 的 必 备 条 款 。第 20条规定 , 劳动者在试用 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

14、位相同岗 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 工资的 80%, 并不得低于用人单 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 资标准 , 保障了劳动者在试用期 内获得合理劳动报酬的权利 。 第 23条规定 , 对于用人单位 高级管理人员 、 高级技术人员和负 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 用人单位可 以 在 劳 动 合 同 中 约 定 保 密 义 务 , 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 但在竞业限 制期间 , 用人单位对受到竞业限 制的劳动者 , 应当按月支付经济 补助金 , 以保障劳动者在劳动权 利受到限制期间能够获得一定的 经济补偿 , 也是对劳动者劳动报 酬权利限制的补偿 。第 28条规定 , 劳动合同被确 认无效时 , 劳

15、动者已经提供了劳 动 的 , 用 人 (工 单 位 应 当 参 照 本 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报酬 的数额 , 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 第 30条规定 , 用人单位未按 时 足 额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的 ,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存 在其他经济纠纷 , 可以依法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 由人民法院强制用人单位支付 。 这为劳动者在工资报酬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 , 又开拓了一条救济渠道 。第 38条规定 , 用人单位未及时 足 额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劳 动 报 酬的 , 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还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 63条

16、规定 ,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 ,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 加强了对劳动者知情权的保护知情权是指劳动者应当享有的 、 了解与自己利益相关情况的权利 。 劳动合同法 对劳动者知情权的保护 , 内容和范围十分广泛 ,主要体现在第 4条 、 第 8条 、 第 38条 、 第 41条和第 60条的规定之中 。 劳 动 合 同 法 第 4条 是 关 于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和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 在本条第二款中规定 , 用人单位制定 、 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 、 工作时间 、 休息休 假 、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 保 险 福 利 、职工培训 、 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

17、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 规 章 制 度 或 者 重 大 事 项 时 , 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 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 这赋予了劳动者参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和重大事项决定的权利 , 用人单位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决定重大事项 , 必须履行职工参与的民主程序 , 让劳动者知悉与自己利益有关的情况 。 另外 , 本条第四款还规定 , 用人单位制定的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决定的重大事项 , 应当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 用人单位没有履行 公示或告知义务的 , 对劳动者不 产生约束力 。第 8条规定 , 用人单位招用劳 动者时 , 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

18、 作 内 容 、 工 作 条 件 、 工 作 地 点 、 职 业危害 、 安全生产状况 、 劳动报酬 , 以 及 劳 动 者 要 求 了 解 的 其 他 情 况 , 如果用人单位故意隐瞒有关情 况 , 就会构成违反本法第 26条第 一项之规定 , 造成劳动合同无效 。 根据第 38条的规定 , 劳动者可以 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要 给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 同时 还应承担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 41条是关于用人单位经济 裁员的规定 。 用人单位在适用经 济 裁 员 之 规 定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时 , 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 职工说明情况 , 听取工会或者职 工的意见

19、 。 这是用人单位适用经 济裁员的程序性规定 , 不向劳动 者说明情况 , 不听取职工的意见 , 就 构 成 对 劳 动 者 知 情 权 的 侵 犯 ,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程 序 就 属 于 违 法 , 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第 60条规定 , 在劳务派遣关 系中 , 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将自己 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 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 对劳动者其他权利的保护 劳动合同法 在加强对劳动 者 生 存 权 、 人 身 权 、 财 产 权 、 自 主 择业权 、 劳动报酬权 、 知情权等合 法权益保护的同时 , 还对其他权 益进行了保护 。 例如第 64条规定 ,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 , 被派遣劳动 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 单 位 依 法 参 加 或 者 组 织 工 会 , 维 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这条规定 , 保 障 了 劳 动 者 参 加 工 会 组 织 的 权 利 。编辑 王莹 电话 :0531-86929384E-mail:wy70探TANSUO 索24山东劳动保障 2008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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