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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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B区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以下简称供热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A市城市供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A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A市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B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行政区域外涉及我区的有关机构、单位或人员,应由我区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同应对;军地结合,公众参与;公开透明,正确引导等。

1.5风险评估

城市集中供热目前总体形势严峻,主要原因为:

我区供热发展较早,供热设施年久老化现象严重,因缺乏改造资金,综合管位路由选址难等问题制约了改造的进度,致使目前尚有部分老旧供热锅炉和管网尚在运行。

城市集中供热运行过程中,受外界和行业自身因素影响,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风险因素:

1.5.1锅炉及附属设备因建设年代久远,且隐患点难以彻底查实改造,在采暖季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故障,引发的突发事件,导致供热中断。

如:

水汽系统、送引风系统、输煤系统、燃油系统、燃烧系统、补给水系统、压缩空气系统、脱硫系统、除灰系统、配电系统、仪表系统等。

1.5.2电气部位受国家电网整体影响或操作不当,在采暖季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故障,引发的突发事件,导致供热中断。

如:

厂用电系统突然失电、电气系统变压器故障、发电机组故障、配电系统故障、保护装置拒动、电气系统接地或短路事故、人员触电事故等。

1.5.3供热站部位受管道水质、管网负荷大等影响或操作不当,在采暖季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故障,引发的突发事件,导致供热中断。

如:

换热器故障、循环水泵故障、高层提压站故障、散热板堵塞、用户跑水故障等。

1.5.4管网设施因年久失修或运行压力调整等问题影响,采暖季运行过程中,容易出现老化管网和蒸汽管网管道开裂、补偿器泄露、阀门失灵、管道固定支托开裂、蒸汽管网保温层损坏故障等引发的突发事件,导致供热中断。

1.5.5因煤炭采购不足、煤炭运输受阻、煤炭质量不达标等导致锅炉停运,供热中断。

1.5.6其它原因:

区供电公司停电备用电源负荷不足、自来水停水导致无法进行补水、施工破环供热设施等导致运行停止终端供热。

1.6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供热突发事件,主要指供热热源停运、锅炉房(换热站等供热设施)损坏、供热管网泄漏、煤炭(天然气等能源)供应中断、停水停电或因低温严寒天气等严重影响城市正常供热的事件。

供热突发事件按照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四级:

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

1.6.1一般供热突发事件(Ⅳ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供热突发事件为一般供热突发事件:

(1)已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以下不包括本数,以上包括本数,下同)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造成1千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热24小时以上的供热设施供应中断的;

(3)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

1.6.2较大供热突发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供热突发事件为较大供热突发事件:

(1)已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热24小时以上的供热设施供应中断的;

(3)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

1.6.3重大供热突发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供热突发事件为重大供热突发事件:

(1)已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热24小时以上的供热设施供应中断的;

(3)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

1.6.4特别重大供热突发事件(Ⅰ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供热突发事件为特别重大供热突发事件:

(1)已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热48小时以上的供热设施供应中断的;

(3)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

2.组织指挥体系

2.1区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

区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供热应急指挥部。

2.1.1人员组成:

总指挥:

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

区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成员: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科学技术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A市公安局B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局、A市环保局B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新闻中心、区发改局、区气象局、区总工会、区供电公司以及各镇(中心社区)、各街道、经济开发区、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通济新经济区(以下简称镇)分管领导。

2.1.2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分析、研究供热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

(2)组织指挥一般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指挥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供热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上级业务部门给予支持。

(3)对于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

(4)负责区供热应急指挥部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的建设管理及应急管理宣教培训等工作;

(5)根据供热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

(6)承担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2区城市集中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任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落实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决定;

(2)组织、协调有关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区级供热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与实施;

(4)建立供热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和分析供热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核实与研判信息,依法依规进行信息报告;

(5)负责组织供热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

(6)负责供热应急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2.3专家组

由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建由供热应急、公安消防、安全监察等部门和暖通专业单位专家以及处置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为成员的专家组,其主要职责是:

(1)为本区城市集中供热应急体系建设与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咨询,指导和参与供热应急预案的修编、演练评估工作;

(2)参与现场处置,对供热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处置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向区供热应急指挥部提供科学而有效的决策方案;

(3)参与应急管理宣教培训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活动;

(4)参加区供热应急指挥部组织的其他有关应急处置活动。

2.4成员单位

(1)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收集、报送城市供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信息,组织专业队伍实施应急处置,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参与供热突发事件调查处理,负责供热突发事件处置所涉及的城市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等;对受损道路进行抢修恢复。

(2)区应急管理局:

组织或参与供热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负责煤炭、天然气、汽(柴)油等能源生产销售的统一调度,以及限制、暂停有关工业企业用热的组织工作;负责协调通信运营商做好供热突发事件通信应急保障工作。

(4)A市公安局B分局:

负责维护城市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秩序、道路交通管理秩序,根据情况实施交通管制。

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施现场管制。

(5)区民政局:

组织群众安置,视情组织救灾捐赠、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及其监督使用。

(6)区财政局:

负责供热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落实及使用监管和评估。

(7)区人社局: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件善后处理工作。

(8)区交通运输局:

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及应急客货运输,开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等。

(9)区商务局:

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现场处置人员餐饮等生活必需品保障工作。

(10)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局:

负责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受伤人员心理疏通等工作。

(11)A市环保局B分局:

负责事故期间,污染事件处置的统筹协调、监督及调查。

(12)区新闻中心:

负责指导、协调并做好供热突发事件有关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情处置等工作。

(13)区发改局:

负责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14)区气象局:

负责天气监测、预测和预报,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现场气象信息服务。

(15)区供电公司:

负责供热突发事件相关的供电保障工作。

(16)各镇:

负责协助抢修现场的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受影响区域人员的信息通知、疏散、转移、安抚、劝导、救助、安置等工作。

3.监测预警

3.1预防

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相关单位加强集中供热安全生产检查、风险隐患排查及隐患整改工作,根据集中供热特点,梳理隐患风险因素,划分监督管控风险等级,明确监督监管计划,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技术人员对较大或敏感度高的风险源进行评估,提出防范措施,同时对发现的隐患落实整改措施,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或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3.2预测

在信息监测的基础上,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监测信息的分析、汇总情况,及时对隐患信息进行预测判断,必要时请相关专家组进行会商研判,迅速对突发事件产生的原因、不利因素及发展趋势进行预先判断和把握,为下一步采取预防措施提供依据;对于外地已发生的突发事件也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做好防范、预测,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3.3监测

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配合,建立集中供热突发事件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健全完善集中供热突发事件监测和预警发布制度,通过日常巡查、基层单位上报、社会公众投诉等多种渠道收集信息,实现信息互联共享,并做好预警信息发布。

做好应急值守工作,确保信息得到及时汇总、分析和处置。

3.4预警

3.4.1预警分级

依据供热突发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结合城市集中供热实际情况,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3.4.1.1蓝色预警(Ⅳ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蓝色预警:

(1)已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2)已造成或可能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已造成或可能造成1千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热24小时以上的供热设施供应中断;

(4)经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它有可能引发一般集中供热突发事件。

3.4.1.2黄色预警(Ⅳ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黄色预警:

(1)已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2)已造成或可能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热24小时以上的供热设施供应中断;

(4)经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它有可能引发较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

3.4.1.3橙色预警(Ⅱ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橙色预警:

(1)已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2)已造成或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已造成或可能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热48小时以上的供热设施供应中断;

(4)经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它有可能引发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

3.4.1.4红色预警(Ⅰ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红色预警:

(1)已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

(2)已造成或可能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3)已造成或可能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热48小时以上的供热设施供应中断;

(4)经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商研判,其它有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集中供热突发事件。

3.4.2预警发布

3.4.2.1预警发布主体

蓝色预警:

以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名义发布。

黄色及以上预警:

由相关责任单位提出建议,以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名义发布。

3.4.2.2预警发布内容

包括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4.2.3预警发布的形式

运用人防警报、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站、宣传车、电子显示屏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通告,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3.4.3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密切关注形势的发展态势,及时做出响应;加强职守,采取防范措施,做好相关工作。

3.4.3.1蓝色预警响应

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

(2)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短信、微博、网站、电子显示屏及等宣传防灾应急常识、发布有关信息;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

(4)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5)检查、调集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

(6)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4.3.2黄色预警响应

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在采取蓝色预警响应款规定的措施外,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加强对供热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警,组织专家对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强度、事件级别进行研判,并提出相关建议;

(2)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供热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

(4)采取各种方式,提示受影响或可能受影响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利用自备设施等做好应急供热等应对工作;

(5)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供热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

(6)指令有关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7)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3.4.3.3橙色预警响应

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在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款规定的措施外,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应受影响范围居民应急供热的准备工作;

(2)加强对热电厂、锅炉房及换热站等重要供热设施的安全保卫,提高上述设施、场所的警戒级别。

3.4.3.4红色预警响应

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在采取橙色预警响应款规定的措施外,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做好限制或停止公共建筑和工业生产用热的准备工作;

(2)做好启动应急热源等其他应急供热措施的准备工作。

3.4.4预警变更解除

区供热应急指挥部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蓝色预警的变更解除: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由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宣布解除警报,或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黄色及以上预警的变更解除: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由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宣布解除警报,或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信息报告

4.1报告责任主体:

事发单位、各镇、各有关部门(单位)是受理和报告供热突发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各镇、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第一时间先通过电话向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政府报告情况,随后上报书面报告。

紧急信息要边处置、边核实、边报告,最新处置进展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

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也应及时报告。

同时,各镇、各有关部门(单位)、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B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有关规定,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4.2报告内容:

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5.应急处置

5.1先期处置

供热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调动相关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疏散现场周边无关人员,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进行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如现场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指挥部要立即通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调派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2分级响应

5.2.1一般供热突发事件(Ⅳ级)应急响应

根据实际需要,由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事发单位、相关部门、单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1)供热企业等专业队伍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如事件处置超出自身能力,按规定程序请求支援;

(2)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通知支援队伍做好备勤支援准备;

(3)通知处置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赶赴现场;

(4)视情况进行交通管制与交通调流;

(5)视情况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

(6)视情况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短信、微博、网站、电子显示屏及等宣传防灾应急常识、发布有关信息;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措施。

5.2.2较大供热突发事件(Ⅲ级)应急响应

根据实际需要,由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供热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全区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

根据事态发展,在采取一般供热应急事故的措施外,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因工程设施损毁或管网泄漏造成人员伤害事故的,应先抢救受伤人员,及时、有序、高效地清理现场,搜寻、急救与安全转送伤员,降低伤亡率,减少事故损失;

(2)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好现场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等工作,为现场提供抢修条件;必要时通过媒体进行信息发布和宣传引导,避免引发居民恐慌。

(3)对于大面积停热事故,立即启动应急热源,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取暖。

5.2.3重大、特别重大供热突发事件(Ⅱ、Ⅰ级)应急响应

由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供热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度全区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

根据事态发展,在采取较大供热应急事故的措施外,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通过媒体通知单位和居民做好应急取暖相关工作,各单位、企业和家庭提前准备空调、电暖器等取暖设施;

(2)限制或停止公共建筑和工业生产用热,先期保障居民用热;

(3)对重点用热单位或居民区,调配应急热源予以保障。

5.3现场处置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组建现场指挥部,视情成立若干工作组,并建立现场指挥部相关运行工作制度,分工协作有序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工作组可根据实际进行增减调整。

(1)综合协调组:

由现场指挥部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及其他专业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

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根据实际情况由A市公安局B分局、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局、A市环保局B分局、区供电公司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

根据供热突发事件现场情况和现场指挥部的指示,制定应急处置具体措施,按照预案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迅速组织力量、设备和物资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等工作。

(3)交通治安组:

由A市公安局B分局牵头,事发地镇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参加。

负责事件现场警戒、交通管控,社会面管控及秩序维持,对已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检查、验证等工作。

(4)运输保障组:

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协调应急物资及应急客货运输,开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等。

(5)后勤保障组:

事发地镇牵头,区科学技术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发改局、区供电公司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负责应急处置经费拨付,应急物资、设备等的筹集、调拨,确保应急处置物资供应;提供应急所需通信、电力保障及其他应急处置保障;提供应急救援现场人员办公、食宿的后勤保障等。

(6)宣传报道组:

由区新闻中心牵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相关部门、单位参加。

负责研究制定新闻报道计划,协调、安排新闻报道、新闻发布、现场媒体记者管理等工作;负责网络舆情的监控、收集、研判、引导,公众自救防护知识宣传等工作。

(7)医疗救护组:

由区卫生与计划生育局牵头,事发地镇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

负责组织开展对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

5.4扩大响应

如果供热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凭我区现有应急资源难以有效处置,或者供热突发事件已经波及到本区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由区供热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区领导同意,向驻即部队或上级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5.5应急联动

区供热应急指挥部与周边区、区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

明确值守应急通信联络方式、信息报送要求、队伍物资调动程序等,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快速、有序、协同应对。

5.6社会动员

供热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处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户外显示屏、短信等向社会公众发布应对工作提示,动员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5.7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结束,经组织专家会商,确认相关危害因素消除后,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区供热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6.恢复与重建

6.1善后处置

事件处置结束,事发地镇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按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组织开展供热突发事件损害调查核定工作;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怃恤、补助或补偿。

6.2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统筹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会同事发地镇做好受影响群众安置,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产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区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储备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各级接受捐赠部门应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并按照规定程序安排使用。

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工作条例的规定,积极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

司法行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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