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修施工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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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修施工合同范本

建筑装修施工合同范本(最新版)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房屋建筑修缮及装修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占八、、

工程内容及性质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日一览表(附件一)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方式

承包范围:

0承包方式: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0$元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六,合同文件的组成

本合同组成文件包括:

()本合同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

()投标书及其附件

0()本合同合同条款

0()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0()图纸及作法说明

0()工程量清单

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0双方就本工程签订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曰

0合同订立地点:

0双方约定本合同自生效。

00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第1条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双方另有约定,补充,修改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合同条款:

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

01.2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01.3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01.4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

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01.5设计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01.6监理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01.7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01.8工程: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01.9合同价款: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01.10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01.11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01.12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01.13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01.14竣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01.15图纸及作法说明:

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用以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及作法说明(包括原工程竣工图及供本工程使用的施工图及相应文字说明)

01.16施工场地: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01.17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01.18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01.19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01.,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的名称和时间:

(3)在腾空后单独由承包方施工的施工场地内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设置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设备,围拦设备,并负责安全保卫,其具体要求:

(4)对不腾空,不停止使用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的建筑物施工,设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设备,围拦设备,并负责安全保卫,其具体要求:

(5)对本工程需夜间施工的具体要求及费用的计取:

(6)遵守北京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的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需要办理的手续: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但因承包人的责任发生的罚款应由承包人承担;

(7)对施工场地各种管线和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内容要求及费用承担:

凡因承包人的责任造成的罚款或其他费用应由承包人负担;

(8)建筑结构加固,改造,补强,修缮,设备及设备管线更新,改造等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图纸及作法说明的要求施工,未经工程师批准,承包人不得随意改变作法;

0(9)非建筑结构加固,改造,补强,修缮,设备及

设备管线更新改造工程,必须按照图纸及作法说明的要求施工,未经工程师批准,承包人随意拆,改原建筑结构,防火墙,增加荷载,随意改变管线走向等造成的罚款,由承包人负担;

(10)已竣工工程尚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

成品保护期间,凡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坏,承包人自费给予修复。

但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其修复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成品保护提出的特殊保护要求及费用的承担:

(11)双方约定对施工场地的清洁卫生要求:

0(12)双方约定由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10条进度计划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

工程师在收到后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0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提供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作法说明的时间,按单位工程提供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要求:

10.2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

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条款。

第11条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承包

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

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

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

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第12条暂停施工

0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

理意见。

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予以答复。

工程

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13条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

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作法说明和开工条件;

0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条款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

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0(3)工程师未按合同条款约定提供所得指令,批准

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0(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0(5)7天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0(6)不可抗力;

0(7)双方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

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

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

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第14条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0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0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第15条工程质量与样板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

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015.2双方约定在制作样板及样板间,作为质量评定验收的实物标准。

样板及样板间应按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及作法说明的规定制作,经工程师验收合格后,由双方共同封存,由发包人承担制作样板及样板间的费用计算:

15.3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第16条检查和返工

0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图纸及作法说明的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0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

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0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0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第17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问验收的部

位:

对上述部位达到验收条件时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或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的时间和地点。

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以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

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0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

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0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图纸及作法说明等的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

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18条重新检验

0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成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19条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设备及设备管线工程的范围相一致。

具体试车的内容及范围:

19.2设备及设备管线维修,拆改,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

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的条件。

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

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

时。

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019.4设备及设备管线维修,拆改,安装工程具备无负

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维修,拆改,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重新维修,拆改及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的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

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的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维修,拆改,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维修,拆改,安装和试车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外,试车费用另由发包人承担的计算:

0(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

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定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第;

02.房屋防水修缮工程为:

年;

03.装修工程为:

年;

04.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修缮工程为:

年;

5.供热及供冷为:

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06.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

年;

07.其他约定:

二,质量保修责任

1•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但不负责原房屋建筑的保修责任。

02•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

03•发生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等),承

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检修。

04.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参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05.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

人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双方共同签署,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

年月曰年月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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