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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培训教材

辽宁省监理工程师培训教材

第一部分

第一章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

•第一节建设工程监理概述

一、建设工程监理定义

(一)定义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代表建设单位承担其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并对承包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专业化服务活动。

工程监理企业是指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监理资质证书的,依法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活动的经济组织。

•第一节 建设工程监理概述

(二)监理定义要点

1、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

《建筑法》明确规定,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企业实施监理。

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是工程监理企业。

•第一节 建设工程监理概述

2、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的前提

•《建筑法》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订立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也就是说,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需要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

工程监理企业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实施监理。

•第一节 建设工程监理概述

•3、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

(1)工程建设文件

(2)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

•(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

•第一节 建设工程监理概述

•二、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

•1、服务性2、科学性•3、独立性•4、公正性

•第一节 建设工程监理概述

•三、建设工程监理实施原则

1、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

•2、权责一致的原则

3、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原则

4、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的原则

•5、综合效益的原则

•第一节 建设工程监理概述

•四、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特征

1、建设工程监理属于强制推行的制度

2、建设工程监理具有监督功能

3、市场准入的双重控制

•第二节 工程监理委托模式

一、工程承发包模式

1、平行承发包模式

2、设计或施工总分包模式

3、项目总承包模式

4、项目总承包管理模式

•第二节 工程监理委托模式

二、工程监理委托模式

1、平行承发包模式条件下的监理委托模式

1.1业主委托一家监理单位

1.2业主委托多家监理单位

2、设计或施工总分包模式条件下的监理委托模式

3、项目总承包模式条件下的监理委托模式

•第三节 工程监理机构

•一、工程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

•1、直线制监理组织形式

•特点:

•项目监理机构中任何一个下级只接受唯一上级的命令。

不在另设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及合同管理等职能部门。

•优点是组织结构简单,权利集中,命令统一,职责分明,决策迅速,隶属关系明确。

缺点是实行没有职能部门的“个人管理”,要求总监理工程师熟悉各种业务,成为“全能”式人物。

•第三节 工程监理机构

•2、职能制监理组织形式

•职能制监理组织形式是把管理部门和人员分为两类:

一类是以子项目管理为对象的直线指挥部门和人员,另一类是以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及合同管理为对象的职能部门和人员,

•主要优点:

加强了项目监理目标控制的职能化分工,能够发挥职能机构的专业管理作用,提高管理效率,减轻总监理工程师负担。

•缺点:

由于直线指挥部门人员受职能部门多头指令,如果这些指令互相矛盾,将使直线指挥部门人员在监理工作中无所适从。

•第三节 工程监理机构

•3、直线职能制监理组织形式

•直线职能制监理组织形式是吸收了直线制监理组织形式和职能制监理组织形式的优点而形成的一种组织形式。

•优点:

保持了直线制组织实行直线领导、统一指挥、职责清楚的优点,另一方面又保持了职能制组织目标管理专业化的优点;

•缺点:

职能部门与指挥部门易产生矛盾,信息传递路线长,不利于互通情报。

•第三节 工程监理机构

•4、矩阵制监理组织形式

•矩阵制监理组织形式是由纵横两套管理系统组成的矩阵性组织结构,一套是纵向职能系统,另一套是横向的子项目系统。

•优点:

加强了各职能部门的横向联系,具有较大的机动性和适应性,把上下左右集权与分权实行最优的结合,有利于解决复杂难题,有利于监理人员业务能力的培养缺点:

纵横向协调工作量大,处理不当会造成扯皮现象,产生矛盾。

•第三节 工程监理机构

•二、对项目监理机构的规定和要求

•1、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时,应在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

•2、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应由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且专业配套、数量应满足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需要,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3、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4、工程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

•5、一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可担任一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6、施工现场监理工作全部完成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终止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撤场。

•第三节 工程监理机构

•三、监理机构人员的基本职责

(一)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及其岗位职责。

•2、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3、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检查监理人员工作。

•4、组织召开监理例会。

•5、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6、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7、审查工程开复工报审表,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8、组织检查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9、组织审核施工单位的付款申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第三节 工程监理机构

10、组织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11、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工程索赔。

•12、组织验收分部工程,组织审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资料。

•13、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14、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5、组织编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组织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第三节 工程监理机构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代表:

•1、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2、根据工程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调配监理人员。

•3、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4、签发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和复工令。

•5、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组织审核竣工结算。

•6、调解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工程索赔。

•7、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组织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8、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

•第三节 工程监理机构

(二)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

1、参与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报审文件,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3、参与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4、指导、检查监理员工作,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5、检查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

6、验收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参与验收分部工程。

7、处置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

8、进行工程计量。

9、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查和处理。

10、组织编写监理日志,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11、收集、汇总、参与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12、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三节 工程监理机构

•(三)监理员职责

•1、检查施工单位投入工程的人力、主要设备的使用及运行状况。

•2、进行见证取样。

•3、复核工程计量有关数据。

•4、检查工序施工结果。

•5、发现施工作业中的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第四节 监理工程师

•一、监理工程师的法律地位

使用监理工程师称谓;

–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接受继续教育;

–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四节 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履行管理职责,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第四节 监理工程师

•二、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

•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主要来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

如果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则要承担一定的监理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第四节 监理工程师

•如果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则应当与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1、违章指挥或者发出错误指令,引起安全事故的

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的;

3、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从而引发安全事故的。

•第四节 监理工程师

三、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

•1、维护国家的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

•2、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

•3、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工程建设监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

•4、不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5、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监理单位注册和从事监理活动,不在政府部门和施工、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兼职。

•6、不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承包商及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生产厂家和施工方法。

•7、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

•8、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9、坚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节 监理工程师

四、辽宁省监理工程师相关规定

•为规范辽宁省监理工程师监督管理,促进全省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辽宁省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试行)》(辽住建发【2011】31号)。

•辽宁省监理工程师系岗位职务,是指尚未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考试合格取得《辽宁省监理工程师证书》的工程监理人员。

•第四节 监理工程师

(一)考试条件

•1、具有工程建设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2、具有3年以上工程建设现场监理实践经验;

•3、所学专业为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毕业后工作4年以上,或大专毕业后工作6年以上,或中专毕业后工作8年以上

•4、年龄在65周岁以内(不含65周岁);

•5、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程建设现场监理工作

•第四节 监理工程师

(二)考试科目

•辽宁省监理工程师考试认定工作不定期进行,考试内容包括《建设工程监理基础知识》和《建设工程监理实务》两个科目。

•(三)证书申请

•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应在三个月内申请《辽宁省监理工程师证书》及印章,《辽宁省监理工程师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重新通过考试获取从业资格。

•第四节 监理工程师

•(四)从业管理

•辽宁省监理工程师可以担任建设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也可以担任《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中规定的工程类别二级(含二级)以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但不能担任一级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担任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时,还要满足以下条件:

•1、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同意;

•2、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兼任总监理工程师)授权;

•3、与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所属同一企业;

•4、不得同时在二个以上项目任职或兼职。

•第四节 监理工程师

•(五)监督管理

•1、证书的暂扣

•从业时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标准、规范的;

•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

•违反监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在从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及报告的;

•不按规定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即签署验收合格意见或将不合格的公车公验收为合格的;

•从业单位与证书载明的工作单位不符的;

•未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的。

•第四节 监理工程师

•2、证书的收回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监理人员从业证书,或其它应作从业证书失效处理的;

•脱离监理工作岗位或其它原因无法正常从事监理工作,连续满一年的;

•受处分、处罚不能继续从业或服刑的;

•一年内被建设主管部门暂扣证书及印章二次以上的;

•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监理活动,或同时在二个以上单位或项目执业的;

•其它达不到省监理工程师从业能力标准规定要求的。

•第五节 监理工作控制目标

•一、投资、进度、质量控制目标的含义

(一)投资控制目标的含义

(二)进度控制目标的含义

•(三)质量控制的含义

•二、三大控制目标的对立统一关系

(一)对立关系

(二)统一关系

•三、施工阶段目标控制的基本任务

(一)投资控制的任务

(二)进度控制的任务

•(三)质量控制的任务

第二章与建设工程监理有关的

•法律法规及规范

•第一节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体系及规范概述

•建设工程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法律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建设工程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各项法规,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

•建设工程部门规章是指建设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独立或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各项规章,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

•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效力是: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

•第一节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体系及规范概述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一节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体系及规范概述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部门规章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等等。

•第一节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体系及规范概述

•与建设工程监理有关的规范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版);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

《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25-2010;

《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实施细则》DB21/T1234-2003.

•第二节建筑法

•一、总则

•《建筑法》总则一章,是对整部法律的纲领性规定。

内容包括:

立法目的、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建筑活动基本要求、建筑业的基本政策、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建筑活动监督管理主体。

•二、建筑许可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依法对建筑工程所应具备的施工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准许该建筑工程开始施工,并颁发施工许可证的一种制度。

•第二节建筑法

•2、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的资质管理规定

(1)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应根据资质条件划分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3)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二节建筑法

•三、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1、关于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一般规定

•2、关于建筑工程发包

•3、关于建筑工程承包

•4、关于建筑工程监理

•四、关于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五、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六、法律责任

•第三节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概述

•一、招标范围

(一)必须招标的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国家投资、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4、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5、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6、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三节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概述

(二)可以不进行招标的范围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

•2、抢险救灾工程;

•3、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4、建筑造型有特殊要求的设计;

•5、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进行勘察、设计或施工

•6、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7、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8、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概述

•二、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

•招标人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凡具备相应资质符合招标条件的法人或组织不受地域和行业限制均可申请投标。

公开招标的优点是,招标人可以在较广的范围内选择中标人,投标竞争激烈,有利于将工程项目的建设交予可靠的中标人实施并取得有竞争性的报价。

但其缺点是,由于申请投标人较多,一般要设置资格预审程序,而且评标的工作量也较大,所需招标时间长、费用高。

•第三节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概述

(二)邀请招标

•招标人向预先选择的若干家具备相应资质、符合招标条件的法人或组织发出邀请函,将招标工程的概况、工作范围和实施条件等作出简要说明,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

邀请对象的数目以5~7家为宜,但不应少于3家。

•优点是,不需要发布招标公告和设置资格预审程序,节约招标费用和节省时间;

•缺点是,由于邀请范围较小选择而窄,可能排斥了某些存技术或报价上有竞争实力的潜在投标人,因此投标竞争的激烈程度相对较差。

•第三节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概述

•三、招标程序

(一)招标准备阶段主要工作内容

•1、选择招标方式

•2、办理招标备案

•3、编制招标有关文件

(二)招投标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

•1、发布招标公告

•2、资格预审

•3、招标文件

•4、现场踏勘

•5、解答投标人的质疑

•第三节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概述

•(三)决标成交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

•1、开标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均应举行开标会议,体现招标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

在投标须知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招标人主持开标会议,所有投标人均应参加,并邀请项目建设有关部门代表出席。

•第三节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概述

•在开标时,如果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再进入评标:

•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

•3、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

•5、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

•第三节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概述

•2、评标

•评标是对各投标书优劣的比较,以便最终确定中标人,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

(1)评标委员会

•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以外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2)评标工作程序

•初评:

确定标书的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详评:

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书实施方案和计划进行实质性评价与比较。

•两个步骤:

•首先对各投标书进行技术和商务方面的审查,

•其次在对标书审查的基础上,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规则

•量化比较各投标书的优劣,并编写评标报告。

•第三节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概述

•(3)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经过对各投标书评审后向招标人提出的结论性报告,作为定标的主要依据。

•3、定标

(1)定标程序

•第一、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招标人应该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30天内,双方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作实质性修改。

(2)定标原则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各项要求,并经评审的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三节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概述

•四、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

(一)勘察招标概述

•招标人委托勘察任务的目的是为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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