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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重点内容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一)税收概念与分类

  1.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

  2.税收的作用

  

(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4)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

  

(二)税收的特征(注意多选)

  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特征。

——税收三性

(三)税收的分类

按征税对象分类

流转税

以流转额为课税对象(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

所得税

以纳税人的所得额为课税对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财产税

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数量或价值为课税对象(房产税、车船税)。

资源税

对在我国境内从事资源开发和使用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行为税

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印花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

按征管分工体系

工商税

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关税类

海关负责征收管理。

包括:

进出口关税;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和船舶吨税。

按征管和收入支配权限

中央税

如关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海关代征进口环节消费税和增值税。

地方税

如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

共享税

如增值税(不含海关代征)、企业所得税、资源税、证券交易印花税等。

按计税标准不同

从价税

以征税对象的价格为计税依据;按照一定比例计征的税种。

(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从量税

以征税对象的数量、重量、容积、面积等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征的税种。

(资源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复合税

既从价计征又从量计征的税种。

(如消费税中的卷烟和白酒。

 二、税法及构成要素

  

(一)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1.税法的概念

  税法:

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力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链接】

  

(1)税法的立法主体。

  

(2)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3)税法的构成。

  (4)广义税法=各种税收法律规范的总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立法制定的税收法律+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法规+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由有关政府部门制定的税收规章等等)。

  (5)狭义税法=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正式立法的税收法律,如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所得税法等。

  2.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1)联系:

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制度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

税法是税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税法又必须以保障税收活动的有序进行为其存在的理由和依据。

  

(2)区别

  税收是一种经济活动,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税法属于一种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二)税法的分类

按照功能作用分类

税收实体法:

是指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税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税收程序法:

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具体规定税收征收管理、纳税程序、发票管理、税务争议处理等内容。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分类

国内税法

国际说法:

一般其效力高于国内税法。

外国税法

按照税法法律级次分类

税收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XX法

税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依据其职权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XX条例、细则

税收规章——由国务院税收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规程等。

——XX办法、规程、实施细则

另外省级人民政府或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制订地方税收规章。

税收规范性文件——县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制定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11项)——征税人、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免税和法律责任。

  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和税率是构成税法的三个最基本的要素。

  1.征税人——代表国家行使税收征管权的税务机关及其他征收机关,如税务机关、财政机关、海关。

  2.纳税义务人——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链接】比较:

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3.征税对象(纳税对象)—征税的标的物,即对什么东西征税。

(征税客体)是区别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

  举例:

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的所得额,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增值额。

4.税目——纳税对象的具体项目,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

  列举法和概括法二种制订税目的方法。

  5.税率——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是计算税额的尺度。

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多少和纳税人税收负担的轻重。

  我国现行的税率:

比例税率

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征税对象数额大小,只规定一个相同征收比例的税率。

从价税:

我国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采用的是比例税率。

分类:

单一比例税率、差别比例税率、幅度比例税率。

定额税率

是按纳税对象的计量单位规定应纳税额的税率形式。

如:

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累进税率

是指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若干等级,不同等级的课税数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数额越大税率越高。

1.全额累进税率。

(我国目前暂时无执行此税率税种)

2.超额累进税率。

(个人所得税部分税目适用)

即把征税对象按数额划分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每一纳税人的征税对象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款的税率。

速算方法:

应纳税款=全额累进下的税额-速算扣除数

速算扣除数:

全额累进法计算的税额和超额累进法计算的税额差额,税率表中给出。

3.超率累计税率(土地增值税)

6.计税依据(税基)——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

  

(1)从价计征;

  

(2)从量计征;

  (3)复合计征。

  7.纳税环节

  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整个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阶段。

  如增值税中纳税环节:

销售货物的在销售环节,委托加工货物在加工环节,进口货物在进口环节纳税。

  

(1)一次课征制:

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2)多次课征制:

如在商品生产、批发、零售环节均征收增值税。

  8.纳税期限——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起止时间。

  包括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

  9.纳税地点——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具体地点

  主要是:

机构所在地、经济活动发生地、财产所在地、报关地等。

如销售房地产在房地产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10.减免税

  具体包括:

减税、免税、起征点、免征额等

  

(1)减税和免税:

直接减免税或一定期限内减免税。

  

(2)起征点

  当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才开始征税的界限。

计税依据的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则就其全部数额征税。

  如:

增值税、营业税等均有起征点规定。

  (3)免征额

  在征税对象数额中免予征税的部分,是按照税法规定标准从征税对象数额中预先扣除的部分。

对免征额的部分不征税,只就其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

  免征额形式:

  绝对数额:

如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中,扣除费用3500元。

  相对比例:

如劳务报酬等所得个人所得税中,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20%费用。

  【提示】区分起征点和免征额,不达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都不交税,但是一旦达到起征点是全额征税,超过免征额是只对超过部分征税。

  11.法律责任

  因违反税法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主要税种

一、增值税

  

(一)概念与分类

  1.概念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实现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提示】增值税的应税货物为“有形动产”;营业税的应税货物为“无形资产”“不动产”。

  增值税的应税劳务为加工、修理修配;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为其他劳务。

  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重叠。

 2.分类:

根据税基和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税款的扣除方式不同划分

  分为:

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

  增值额=销售收入-原材料等消耗部分-(固定资产全额或折旧)

  

(1)生产型增值税:

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所含的税款

  

(2)收入型增值税——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所含税款

  (3)消费型增值税——允许一次性扣除外购固定资产的已纳税款

  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全部转型,从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增值税。

(二)增值税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分类依据

销售额和会计核算是否健全

认定标准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标准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

1.工业:

年应税销售额≤50万

2.其他:

年应税销售额≤80万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个体工商户以外)、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

1.小规模纳税人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采用简易征收办法计算

3.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

身份转换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增值税税率

  1.基本税率:

17%——大多数货物的销售和进口/劳务.

  2.低税率:

13%--特定列明货物

  3.零税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4.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3%;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的4%或6%。

(四)增值税应纳税额:

购进扣税法

  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税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冲减。

 2.销售额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但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税)。

如果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则全部价款中还包括消费税(价内税)。

  【提示1】如销售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价税分离,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不含税价款;如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则有可能是价税合计,需要价税分离后,用不含税价格计算销项。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提示2】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等。

  价外费用不包括

  ①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②委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③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

承运部门将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④同时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收费。

  【提示3】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无销售额的,有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核定销售额:

  ①纳税人最近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②其他纳税人最近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③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3.进项税额

  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凭票抵扣

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计算抵扣

③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免税农产品或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l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④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销售免税货物除外),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运费金额和7%扣除率计算进行税额予以抵扣。

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纳税人因进货退回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冲减。

(2)不得抵扣的进行税额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劳务;

  用于免税货物生产的购进货物相关运费的进项税。

  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扣税凭证或扣税凭证上未注明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

【提示】如应纳税额为正数,表明应缴纳增值税,如果应纳税额为负数,则表明有留抵税额,可以在今后各期继续抵减销项税。

  2.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不含税)当期销售额×征收率

  【提示】小规模纳税人自己仅能开具普通发票,普通发票金额均为含税价。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3.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口货物的纳税人,无论是小规模还是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税额)×税率(17%或13%)

(五)增值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具体规定

  ①直接收款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②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方式,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③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无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④采取预收款项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⑤委托他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清单或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为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⑥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⑦发生视同销售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纳税期限

  1日、3日、5日、10日、15日——(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5日前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1个月或1个季度——次月15日前申报纳税

  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应当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

  3.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5)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二、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概念

  1.消费税,是指对特定的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按消费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提示】我国的消费税属于特别消费税,并非对所有货物都征收。

  2.消费税的计税

  从价定率:

消费税税基和增值税一致,都是含消费税但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从量定额:

应税数量

  复合征收:

卷烟、白酒

  

(二)消费税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规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1.生产销售(包括自用)应税消费品,以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生产环节)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委托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

(委托加工环节)

  【提示】委托方为纳税人,但税款一般由受托方代收代缴。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以进口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由海关代征税款。

(进口环节)

  【提示】海关负责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等税款。

  4.【链接】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零售、批发环节)

  【提示】消费税纳税环节相对单一,例如生产商缴纳消费税后,其他零售商批发商都不再缴纳消费税。

而增值税属于链条税,每一个流转环节均要计税。

(三)消费税税目与税率

  1.消费税税目(14个)

  烟、酒及酒精、鞭炮和焰火、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

  【提示】由于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加征的一道税,所以其征税范围的确定上均为非生活必需品。

  2.消费税税率

  税率形式:

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

  

(1)比例税率

  

(2)定额税率:

黄酒、啤酒、成品油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消费品的应当分别核算分别计税,为分别核算的,或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按最高税率征税。

(四)消费税应纳税额

  1.从价定率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提示】销售额的确认同增值税规定。

均为含消费税但不含增值税的价款。

  如果在销售额中含增值税,应将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换成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公式: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从量定额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销售量的确认:

销售的为销售数量;自用的为移送使用数量;委托加工的为收回的消费品数量;进口的为海关核定的进口数量

 3.从价和从量复合计算:

卷烟、白酒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4.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扣除

  消费税法规定,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在计税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提示】消费税属于单一环节征收的税,扣税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重复征税。

(五)消费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同增值税

  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当天。

  2.纳税期限(同增值税)

  1日、3日、5日、10日、l5日、1个月或者1季度。

  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3.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同增值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受托方所在地纳税)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同增值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销货退回的,经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但不能直接抵减应纳税款。

(可退不可抵)

 三、营业税

  

(一)营业税的概念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商品劳务税。

  

(二)营业税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人。

  【提示】

  “应税劳务”不包括加工、修理修配。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三)营业税的税目(9个)、税率(比例税率)

  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建筑业、文化体育业的税率为3%;

  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金融保险业的税率为5%;

  娱乐业的税率为5%~20%。

(省级人民政府在规定幅度内决定)

(四)营业税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营业额为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

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纳税期限

  营业税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提示】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期限进行区分。

营业税没有1日、3日的纳税期限。

  3.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

适用情形

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提供应税劳务;(如餐饮企业)

转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除外)

应税劳务发生地

提供建筑业劳务;(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则异地纳税)

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

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

销售、出租不动产;

(五)营业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行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一般为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具体规定:

  ①预收款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提供建筑业劳务、租赁业劳务,纳税义务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②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的,纳税义务为权属转移当天。

  ③纳税人发生自建行为,纳税义务为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自建建筑物对外赠送,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为该建筑物产权转移的当天。

  【提示】自建自用不需缴纳营业税,自建销售或赠送要缴纳二道营业税(建筑业,销售不动产)。

四、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性质的企业)。

  区分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

纳税人

适用不同的税收管辖权

居民企业

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

或者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提示】二个条件满足其一就会被确定为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

是指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三)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居民企业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作为征税对象

非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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