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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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

国际经济法复习资料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是调整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不同国家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是指国际经济法法律规范的来源,包括国内渊源和国际渊源两方面。

国内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有些国家包括判例。

国际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重要国际组织关于经济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的原则)。

2、公平互利原则3、经济合作以谋求发展的原则。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

每个国家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贸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援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符带任何有损其主权的条件,以加速其经济和社会发展。

国际货物贸易法及其特征:

是指用以调整国际货物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征:

1.是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私法性质的法律规范。

2.是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合同关系3.范围包括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程序:

一、询盘,询盘又称询价,法律上称要约邀请,通常由买方向卖方发出。

二、发盘,又称报价,法律上称要约,是指交易的一方向对方提出各项主要交易的条件,并愿意按此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表示。

作出发盘的一方,称为发盘人;接受发盘的一方称为受盘人。

三、还盘,在法律上称为反要约,实际上是一项新要约(新发盘)。

还盘把当事人的关系颠倒过来,即在受盘人对发盘还盘后立即成为该项发盘的发盘人,而原发盘人成为新发盘的受盘人,原发盘的效力即告终止,对双方当事人均无约束力。

四、接受,是指受盘人在实盘的有效期限内无条件地同意实盘中所提出的交易条件,并同意按此条件订立合同的一种表示。

五、签订外贸合同,其内容应当与双方商妥的事项完全一致,特别是交易的主要条件,如商品的名称、规格、价格、数量、包装、交货期限、支付方式、保险、商检、仲裁及法律适用等,都必须如实且准确无误地规定在合同中。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双方的义务:

一、卖方:

(一)提交货物和单据的义务:

1、交货地点;2、交货时间;3、单据的交付

(二)卖方的担保义务:

1、质量担保;2、权利担保。

二、买方:

1、支付价金的义务;2、收取货物。

国际货物合同的主要条款:

1.品质规格条款2.数量条款3.包装条款4.价格条款5.装运条款6.保险条款7.支付条款8.检验条款9.不可抗力条款10.仲裁条款11.法律适用款。

违约及救济的方法:

又称救济,是指一方当事人违约而使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受到损害时,受损害的一方为使遭受的损失得到补偿而依据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所采取的适当措施。

方法:

(一)卖方的违约救济方法,是指卖方不交付货物或单据或交付延迟;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以及第三者对交付货物存在权利或权利主张。

1.实际履行2.减少价金3.宣告合同无效4.损害赔偿。

5.交付代替货物。

6.修补不符合合同的货物。

(二)买方的违约救济方法,买方违约包括买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和不按合同规定收取货物。

1.实际履行2.损害赔偿3.宣告合同无效。

4.自行确定货物规格。

当卖方违约时,买方在下述情况下可宣布撤销合同:

①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中或公约中规定的任何义务,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或②如果发生不交货的情况,卖方在买方规定的合理额外时间内仍不交货,或卖方声明他将不在买方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时间内交货。

WTO基本原则:

一、无歧视待遇原则。

二、最惠国待遇原则。

三、国民待遇原则。

四、透明度原则。

五、贸易自由化原则。

六、市场准入原则。

七、互惠原则。

八、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待遇原则。

九、公正、平等处理贸易争端原则。

这九大基本原则也可归纳为以下三原则。

1、非歧视原则。

非歧视原则是WTO的基石,由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组成。

“最惠国待遇”是指在货物贸易的关税、费用等方面,一成员给予其他任一成员的优惠和好处,都须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成员。

而“国民待遇”是指在征收国内税费和实施国内法规时,成员对进口产品和本国(或地区)产品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2、公平贸易原则。

WTO禁止成员采用倾销或补贴等不公平贸易手段扰乱正常贸易的行为,并允许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贸易补救措施,保证国际贸易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

3、透明度原则。

信用证:

信用证(LetterofCredit,L/C),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信用证是目前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

特点:

1.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

2.开证行是第一性付款人。

3.信用证业务处理的是单据。

信用证与合同不一致:

.信用证是一种付款方式,它来自合同但又独立于合同。

合同是约束交易双方的文件,仅仅对买卖双方起作用。

信用证的相关条款,来自于合同要件,但又独立于合同之外。

 信用证一经开出,相当于一个独立的新的三方合同(进口商,出口商和银行)。

 银行只检查单据表面是否正确及符合要求,只要符合要求,就付款。

不符合要求的,则根据进口商的意见决定是否付款,银行不理会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是否合格或真实。

如果信用证一旦被接受,哪怕它与合同并不完全相符,双方都得按信用证的规定行事,方能确保收汇的安全。

 

构成倾销三要件:

(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

(2)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威胁和实质性阻碍;

(3)损害是由低价销售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包括权利:

(l)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

(2)关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和广播的权利;(3)关于人类在一切领域内的发明的权利;(4)关于科学发现享有的权利;(5)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6)关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的权利;(7)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8)其他一切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国际投资本质目的:

觅利

国际投资中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的区别:

基本区分标志是投资者是否能有效地控制作为投资对象的外国企业,即对国外企业的有效控制权。

国际直接投资的性质和投资过程比国际间接投资复杂。

投资者获取收益的性质和风险不同。

单独海损(ParticularAverage):

是指保险标的物在海上遭受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造成的部分灭失或损害,即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

这种损失只能由标的物所有人单独负担。

共同海损:

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只有那些确实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才由获益各方分摊,因此共同海损的成立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真实的;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有效的;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特殊的、异常的,并由共损措施直接造成。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

1、从性质上看,二者都属部分损失。

2、共同海损往往由单独海损引起。

区别:

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

单独海损是由所承保的风险直接导致的船、货的损失,而共同海损是为解除或减轻风险,人为地有意识地采取合理措施造成的损失。

2、损失的承担者不同。

单独海损的损失,由受损者自己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则由受益各方根据获救利益的大小按比例分摊。

3、损失的内容不同。

单独海损仅指损失本身,而共同海损则包括损失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4.涉及的利益方不一样。

单独海损只涉及到损失方个人的利益,而共同海损是为船货各方的共同利益所受的损失。

海上保险:

海洋保险主要是指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分为基本险、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三种。

基本险:

分为平安险(简称FPA)、水渍险(简称WA或WPA)、一切险三种。

附加险:

分为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和沾险、渗漏险、碰损与破碎险、串味险、受热与受潮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十一种。

特殊附加险:

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黄曲霉素险;出口货物到香港或澳门存储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还包括战争险、罢工险等。

平安险:

根据国际保险界对单独海损的解释,它是指保险标的物在海上运输途中遭受保险范围内的风险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灭失或损害。

因此,平安险的原来保障范围只赔全部损失。

但在长期实践的过程中对平安险的责任范围进行了补充和修订,当前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已经超出只赔全损的限制。

水渍险:

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了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一切险: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

如被窃、雨淋、渗漏、碰损、破碎、串味、受潮受热、钩损等。

不论全损或部分损失,除对某些运输途耗的货物,经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双约定在保险单上载明的免赔率外,保险公司都给予赔偿。

提单:

是指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在目的港交付的单证。

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成立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还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

提单的内容:

(1)船名

(2)承运人名称(3)托运人名称(4)收货人名称(5)装运港、目的港、转运港名称(6)货物名称,标记、包装、数量或重量以及运输危险货物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7)运费与支付方式(8)提单签发时间、地点及份数(9)承运人签字

清洁提单(CleanB/L)指货物在装船时外表状况良好,承运人未加任何货损,包装不良或其他有碍结汇批注的提单。

不清洁提单(UncleanB/LorfoulB/L)则是指承运人在提单上加注有货物及包装状况不良或存在缺陷,如水湿、油渍、污损、锈蚀等批注的提单。

国际贸易术语:

第一类:

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CIP-CarriageandInsurancePaid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

CPT-CarriagePaidTo运费付至目的地;

DAP-DeliveredAtPlace目的地交货;

DAT-DeliveredAtTerminal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

DDP-DeliveredDutyPaid完税后交货;

EXW-ExWorks工厂交货;

FCA-FreeCarrier货交承运人。

第二类:

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CFR-CostandFreight成本加运费;

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FAS-FreeAlongsideShip装运港船边交货;

FOB-FreeOn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

第一组

为“E”组,指卖方仅在自己的地点为买方备妥货物(发货)。

EXW(EXworks):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是指卖方将货物从工厂(或仓库)交付给买方,除非另有规定,卖方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车或船上,也不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买方负担自卖方工厂交付后至最终目的地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第二组

“F”组(FCA、FAS和FOB),指卖方需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主要运费未付)。

FCA(FreeCarrier):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此术语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在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监管,并负担货物交由承运人监管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FAS(FreeAlongsideShip):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指定装运港的船边或驳船内交货,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买方承担自装运港船边(或驳船)起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FOB(FreeOnBoard):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该术语规定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第三组

“C”组(CFR、CIF、CPT和CIP),指卖方须订立运输合同,但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装船和启运后发生意外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主要运费已付)。

CFR(CostandFreight):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以及负责租船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CPT(CarriagePaidto):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在货物被交由承运人保管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在货物交给承运人后发生的事件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即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CIP(CarriageandInsurancePaidto):

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并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的买方风险取得货物保险,订立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用,在货物被交由承运人保管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在货物交给承运人后发生的事件而引起的额外费用,即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第四组

“D”组(DAF、DES、DEQ、DDU和DDP),指卖方须承担把货物交至目的地国所需的全部费用和风险(货到)。

DAF(DeliveredatFrontier):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的边境地点,将仍处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付买方,并办妥货物出口清关手续,承担将货物运抵边境上的指定地点所需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此地点为毗邻边境的海关前,包括出口国在内的任何国家边境(含过境国)。

进口清关手续则由买方办理。

DES(DeliveredEXShip):

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交给买方,但不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卖方负担将货物运抵指定卸货港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买方负担货物从船上开始卸货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DEQ(DeliveredEXQuay):

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是指将货物交付给买方,但不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卖方负担将货物运抵卸货港并卸至码头为止的一切费用与风险。

买方则负担随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DDU(DeliveredDutyUnpaid):

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进口国指定的目的地交付给买方,不办理进口手续,也不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将货物卸下,即完成交货。

卖方应该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为止的一切费用与风险,不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进口应缴纳的任何“税费”(包括办理海关手续的责任和风险,以及交纳手续费、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

买方必须承担此项“税费”和因其未能及时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而引起的费用和风险。

DDP(DeliveredDutyPaid):

进口国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将货物运至进口国指定地点,将在交货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付给买方,卖方负责办理进口报关手续,交付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应缴纳的任何进口“税费”。

卖方负担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如卖方无法直接或间接的取得进口许可证时不宜采用该术语。

DDP是卖方责任最大的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合同中不可抗力事件:

1、自然灾害:

洪水、地震、台风等;2、社会事件:

战争、动乱、罢工、政府禁令等;3、市场风险、价格波动不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国际商事合同的主要条款:

(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国籍等;

(2)合同标的的名称、规格、质量、数量;(3合同的价款:

单价、总价、币种、汇率风险的规避等;(4)价款的支付方式:

汇付、托收、信用证;(5) 合同的履行:

时间、地点、方式;(6)争议解决的方式:

诉讼、仲裁、适用的法律。

根本违约:

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致使该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是一般违约的构成要件,加上因违约行为导致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法律效果是当一方根本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

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到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信用有严重缺陷,或者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显然不能履行其在合同中承担的大部分义务,即为预期违约。

要约,是指要约人向特定人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可以是书面的,口头的,其意思表示明确,且发出该意思表示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该要约约束。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行为人向不特定人发出的旨在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反要约,是订立合同的一个阶段,但并非必经之路。

是要约发出后,受约人对要约作出的实质性变更的意思表示,实为新要约——也可以说是合同的商议阶段。

因承诺必须与要与相同,受约人作出的非实质性意思表示,在要约人未表示反对的情形下,据诚实信用原则,视为接受承诺——这点我国合同法未作出明确规定。

反要约与要约实质上完全一致。

要约的撤回:

是指在要约发生之后,但尚未生效之前,要约人将该要约取消,使之失去效力的行为。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

1,效力不同。

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一经发出便受法律约束,不得随意撤回和撤销,否者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要约邀请对要约人原则上不受法律约束,除在要约邀请上有具体承诺的除外。

2,目的不同,前者在于希望他人想自己发出要约,后者再于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3,要约必须包含能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或者说,要约必须能够决定合同的内容。

4,要约一般是针对特定的对象进行。

而要约邀请的对象则一般是不特定的大众对象。

5,要约一般是针对特定相对人的,故要约多采取一般信息传达方式:

即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

要约邀请一般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故往往借助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介传播。

6,最根本的区别是:

受要约人有承诺权;受要约邀请人没有承诺权。

这是效力上的区别。

要约和反要约的区别: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反要约是指受要约人将原要约的内容加以扩张、限制或变更后而予以接受的行为。

可以把反要约理解为新的要约。

我国合同法将受要约人对原要约内容的变更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实质性变更,二是非实质性变更。

前者属于反要约,后者则要根据情况,可能性是反要约,也可能是承诺。

要约和承诺的有效成立各需要哪些构成要件?

要约构成要件:

(1)要约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

《公约》第十四条规定:

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3)要约必须表明要订立合同德意旨。

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公约》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发价于送达被发价人时生效。

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作出。

(3)承诺必须与要约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的险别及其作用?

承保的险别:

(1)货币汇兑险   

(2)征收和类似措施险   (3)违约险   (4)战争和内乱险   (5)其他非商业风险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作用:

   

(1)为没有国内投资担保机构的资本输出国提供一个担保机构;   

(2)便于承保不同国籍的投资者投资于同一项目的投资;   (3)担保的投资更具发展性质,更符合东道国的利益;   (4)有利于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投资争议的非政治性解决。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有几种类型?

1、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其主要条款包括投资者的待遇,关于征收国有化及其补偿,关于税收·外汇管制的问题,以及关于争端的处理等。

2、投资保证协定:

美国式的投资保证协定的特点是,重在政治风险的保证,特别是着重与关于求偿代位权及处理投资争议程序的规定。

其保护的对象只是单方的投资,而不是相互的投资。

3、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

特点是,协定中含有关于促进与保护投资的实体性规定,如关于待遇标准·政治风险的保证等,又包含有关于代位求偿·解决投资争端等程序性规定。

这种投资保护协定可以说是兼采了美国式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与投资保障协定之长的一种协定.

试述跨国公司及其特点。

跨国公司是指一个企业,组成这个企业的实体设计在两个以上的国家,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有联系关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特征:

(1)生产经营的跨国性

(2)战略的全球性(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服务贸易总协定》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含义和主要特点?

GATS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含义是:

每一成员应立即五条件地给予另一成员的服务和服务   提供者不低于它给予其他成员类似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该原则的特点:

   

(1)既适用于另一成员提供的服务,也适用于给另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的待遇;.根本违约: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2)是适用于所有成员的一般性义务,对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3)允许各成员在协定生效起10年过渡期内保留与最惠国待遇不符的法律和措施,只要   在GATS生效前将这些不符作为例外列入附件中;

   (4)不适用于根据经济一体化协定所作出的优惠安排;

(5)不适用于政府采购服务以及相关的法律和要求。

按照授权范围划分的许可协议的种类?

根据许可协议可使用地域范围以及使用权范围的大小,可将其分为:

   

(1)独占许可协议:

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拥有独占的使用权,许可方不能将该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同时许可方也不能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自行使用该项出让的技术。

   

(2)排他许可协议,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拥有使用权,许可方不能将该项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但许可方自己仍保留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的使用权。

   

   (3)普通许可协议:

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不仅可以使用某项技术,许可方也可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某项技术。

通常情况下,如果许可协议末明确性质,应视为普通许可协议。

普通许可协议的转让费比独占许可协议和排他许可协议的转让费要低。

   (4)交叉许可协议:

指技术许可方和受让方在协议中规定,将其各自的技术使用权相互交换,供对方使用。

此种许可可以独占,也可以排他,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交叉许可通常发生在双方存在合作生产或开发研究关系的情况、一方使用一项技术以另一方的技术互为前提、双方都有改进技术的情况。

(5)分许可协议:

指协议中的受让方可以将其受让的技术使用权再行转让给第三方。

   由于该类型的许可协议赋予受让方的权利较大,因此,转让费要高一些。

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及其法律特征。

 国际商业银行贷款是指一国商业银行或国际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向其他国家的借款人提供的商业贷款。

它是国际贷款中最典型的贷款形式。

   其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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