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杰《著作权法》司法培训讲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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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杰《著作权法》司法培训讲座

张杰《著作权法》司法培训讲座

张杰

引言

那个课程有两个特点,大伙儿之前不管是从知识产权宏观结构体系,还有著作权这一块差不多有不同的人在不同的场合都讲过。

我那个课程要紧突出两个特点,第一,强调出版产业那个大的背景,我们放在那个大的背景之下,然后来看著作权在那个运行当中有什么样的特点,第二,在课程的结构设计上,大伙儿能够看到差不多上围绕出版商实际操作流程。

第五章是版权合同这一块,这一块跟其他的法律事务领域是一样的,比如说建设施工合同,合同是一块重要的一块领域,因此我们把那个特点做了一个归纳,在版权合同有什么样重要的点,做了一个归纳。

第六章我们看时刻,给大伙儿介绍一些版权贸易非诉讼的实务问题,大伙儿对版权贸易有一些,我们国家也强调整个文化产业的推进,专门是走出去那个战略,现在我们国家也提倡文化产业要走出去,比如说图书产品、经营产品要推到国际市场上去,版权贸易越来越活跃,因此大伙儿应该有一个了解。

第一章  出版产业与版权

一、关于出版业

1.状况:

2020新闻出版产业的总产值超过了一万亿,比上年增长20%。

软件产业产值达到9500亿,广播影视业产值1800亿,这两个核心版权产业比上年增长30%。

大伙儿能够看出来新闻出版业在整个领域里边,它的产值当中占的结构是专门的大。

2.奉献: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最新统计,中国版权产业对GDP的奉献已达到6.5%,对中国就业的奉献占6.8%,明显超过世界平均水平。

全球版权产业对GDP的奉献大约5.6%,对就业奉献是5.8%。

这就说明我们国家现在的版权产业这几年有一个比较大的进展。

3.法律问题:

数字化环境中的侵权盗版现象正成为困扰全球的问题,中国版权产业也正面临盗版的挑战,如何建立适合新形势进展的版权爱护制度,是必须应对的考查。

案例:

下载、复印、网络销售

比如那个地点边提到的侵权盗版问题,大伙儿可能也有所感受,比如现在有专门多图书,不像以所谓的盗版,就非法复制那个图书。

现在的盗版,比如说能够数字化以后放在网络上,然后我们能够通过专门多网站去免费的下载,甚至那个地点边提到的复印,这种行为不是我们说的传统拿一个复印机,一页一页印那个书,说这是一个侵权行为,还不是那个概念。

这儿的复印更多的是指国外出版业往常提到的专门专业的词,有点像按需供应,实际上现在学校里边有那个。

比如说我现在需要一本书,这本书50块钱,那学生说我不想买这本书,那可能有些盗版机构,比如说一些小书店,就会说你交10块钱,我自己能够印一本书给你,因此那个书确信不像原版的那么好看,然而内容是一样的。

还有一个网店销售,网店销售这一块现在关于正版书的这种冲击也是专门的大,那个地点要紧指销售盗版书。

关于网络销售这一块,事实上还有一个问题,大伙儿不明白关注过没有,现在我们明白传统的书店销售是在实体店,去年有一个关于出版行业涉及到发行价格的问题,比如现在专门多的网店销售,网店销售价格比较优待,大伙儿可能在网上买过专门多书,网店也是正版书,但价格比较优待,比如说7折就能够买到,如此的一个网店的所谓合法销售行为,事实上是对往常的传统销售也阻碍专门大。

去年要紧讨论的一个问题是,那个行为构不构成一种不正当的竞争,甚至有些传统的出版者也联合起来,要去遏制这种网店的销售,限制你不能用这么低价的销售如此的书。

如此又引发了一个问题,假如出版单位如此去做,是不是又涉及到一个垄断法的问题,事实上网络销售也有专门多的法律问题,我们先宏观的谈一下。

美国经济中的版权产业,这是2006年的一个报告,那个报告比较权威,它用了专门长的时刻把版权产业做了一个统计,我们给大伙儿做一个介绍,也会有专门好的了解。

那个公司是同意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如此一个机构以后完成的一个科研成果,那个大伙儿能够看一下,在美国的版权产业当中,美国整个版权产业的产值是13.9万亿,它的核心产权产业是8.19万亿,后边有三个产业分类,部分版权产业、边缘版权产业、交叉版权产业产值之和为5.69万亿美元。

核心版权产业,指那些要紧目的是为了原创、生产、发行、或展览版权产品的产业。

包括:

报纸、图书、期刊、摄影、录音、音乐出版、广播和电视播放、商用及娱乐软件等。

部分版权产业,是指那些部分产品为版权产品的产业,这部分产业包括纺织品、珠宝首饰、家具、玩具、游戏等;

比如说迪斯尼的一个图像,最早的时候我们能够把它明白得为一个美术作品,事实上大伙儿明白迪斯尼不仅仅是生产一个动画片、图书,它可能印在包、杯、玩具上,就形成了一些如此的产业,事实上那个地点边也有产权的产值在里边。

边缘版权产业,包括那些将受版权爱护和部分不受版权爱护的产品发行给商家和消费者的产业,那个地点的例子包括为发行版权产品服务的运输服务、电讯业、批发商和零售商等。

交叉版权产业,生产、制造和销售其要紧功能是为了促进有版权的作品的制造、生产、或者使用的设备的产业。

包括CD机、电视机、VCR机、个人电脑的制造业和批发商、零售商。

此外还包括空白磁带和打印纸。

举个例子,比如说复印机,复印机事实上在国外不是说买一个复印机就能够随便复印的,它每年要交专门多的版税在里边,事实上确实是把版权的费用放在了那个地点边,因此我们也把它也称为交叉版权产业。

5.国外出版商

我们做一个介绍,著作权法我们在了解宏观产业的时候,确信逃离不了我们要去了解我们的客户群,律师服务的对象。

比如说在美国、英国、德国、日本这些国家,我们认为全球性比较发达的版权产业,比如说美国,美国大伙儿要看外版书就明白,经常会碰到出版商像汤姆逊,他们那个公司专门大,它在美国、加拿大、中国都有办事处,它的学习集团专门大,它里边有几块,比如说我有一个集团确实是学习,还有一块确实是法律、财务、经营治理,放在一起,美国的出版业专门的发达,因此在像这些国家能够在出版单位工作,应该说既是收入好,又风光的行业,它们叫文化公司。

比如说英国,我专门就英国的出版机构做了一些调研,英国的出版业专门发达。

举个例子,比如说英国在教育里边有一个专门大的集团,中文有的翻译为皮尔森公司,有的叫培森公司,那个公司是教育领域全球最大的一个机构,在我们国内也专门的活跃,跟我们专门多出版商进行合作。

英国还有牛津大学出版社,专门的古老,大伙儿看著作权法,在著作权法产生的那个时期会提到〔安娜女王法令〕等等这些时期的东西,专门像早期英国王室,Copyright那个权益是王室授予的,王室把那个令状给你,那你那个机构才能去拷贝这些作品,因此像牛津大学出版社确实是最早在王室里边拿到Copyright的机构,牛津大学出版社专门的厉害,而且我们去的时候,你能够感受到那种文化底蕴专门的深厚,它自己的出版社有一个博物馆,你能看到几百年来那个出版社的进展,专门好。

读者最早接触的牛津大学出版社,要紧是一些英文辞典,事实上它的法律书也专门棒,还有英国另外一家专门好的出版社,确实是剑桥大学出版社〔CambridgeUniversityPress〕,那个出版社它的特点是学术性专门强,比如说它出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书差不多上全球领先的一些著作,当时我们去的时候,确实是要紧了解他们整个的选题结构,如何选出这么好的东西,剑桥有专门多精英式的人,像牛顿,因此大伙儿有机会去英国,牛津和剑桥差不多上必去的,我觉得去了以后,你就会感受到进入仙境的感受,文化的感受专门好。

德国也是出版业专门发达的一个国家,它典型的出版商是贝塔斯曼,大伙儿也可能熟悉,亚洲要紧是日本出版业较强,我们现在也是在进展。

但我们跟他们不一样,我们的出版业有一个专门大不同,这些国家的出版公司差不多上能够等同与一个一般的商业公司,在中国就不一样,因此有此我们在谈一个项目的时候,有一个证券公司的人,谈到公司并购的时候,他们就把国内的出版社也明白得成为像国外的出版公司一样,我们国内出版社不是的。

尽管说我们现在的专门多出版社在转企改制,也变成有限责任公司了,然而差别在哪儿?

我们的出版单位现在全部差不多上国有的,不仅没有私营的,也不承诺私营股权进入到那个股权结构里边,这是一个专门大的不一样。

我们或者是隶属于中央级单位,某一个部委,或者像政法大学,大学自己有一个出版社,但它差不多上国有的,这是一个专门大的差别。

那个体制以后的趋势是什么样的,可能还有待考证,然而应该说这是一个体制上的差别,做法律的时候跟客户接触的时候,一定要明白差别在哪儿,因为有的律师提出来,我们能不能购买某个出版社多少股权,或者能不能做它的股东啊,或者某一个项目合作时候能不能以股权的形式合作,这些就说明不太了解中国的出版。

数字图书馆,事实上在国内也有,我们先以美国的集团诉讼为例,给大伙儿做一个介绍,大伙儿可能回头能够去关注。

传统的出版业差不多上是以纸质的图书为主,现在的进展因为数字化技术以后,确实对那个传统阻碍专门大,有的机构就想了一个方法,那你那个图书量专门大,因此数字化从技术角度讲确实是一个不可幸免的趋势,现在有的机构,比如说把你某一类的全部数字化,扫描进入我的机构,然后大伙儿能够在网上检索起来专门方便,看也专门方便,这就带来一个问题,这种行为关于出版商,关于著作权人,确实是一个专门大的阻碍,利益是一个什么样的分类,我们要紧从那个角度去谈,它就带来两个产业的阻碍。

美国,我们那个地点想提的Google的数字图书馆打算,大伙儿应该能够在网上查到专门多,有一个网站叫Google.Book,那儿边全面介绍的是数字图书馆的问题,大伙儿能够看一下,有专门多的法律问题,而且它里边会提到,比如说当Google把专门多的图书数字化以后带来的问题,比如说欧洲的出版商,包括作者提起的异议,在美国的美国作家协会,还有出版商协会作为原告,提起了一个集团诉讼。

大伙儿明白美国的集团诉讼和我们的差异专门大,并不一样,因此美国进入集团诉讼以后,进行和解时期的时候,专门有意思,比如说和解的时候,它的和解方案是像全球公布的一个听证过程。

比如说案外的其他人没有异议,那么那个方案是像不特定的人都有效,它跟我们依旧有差异,因此大伙儿假如想了解,就去看一下,我觉得依旧专门有意思的。

事实上这反映了什么?

反映的确实是在数字图书馆进展当中,数字图书馆那个产业想进展,那么跟传统的出版业利益如何来分配,如何样爱护原先的著作权人,事实上就反映这些问题。

国内现在也是一样,像专门多的数字图书馆,大伙儿在网上都能够看到,包括现在的一些搜索引擎也在做这方面的产业,都有专门多法律问题,诉讼也比较多,现在国内也有。

但没有像Google的那个诉讼打的那么大,Google的诉讼专门大,我们关于和解时期的时候,国内的一些著作权机构,业进行了专门多的研讨,中国应该有什么样的方案提出来,针对美国那个和解方案,那么当时中美的专门多学者律师也参与了讨论,我们当时接触了美国的律师,他们觉得那个诉讼给我们的律师带来专门多的经济增长的一个领域。

二、出版单位的竞争优势与版权经营

我们从那个产业的微观来讲,一个是出版产业它的类型,我们明白从经济学上来讲,我们经常把企业做一些类型的划分,以更方便的对那个企业的战略进展进行定位。

比如说那个企业是人力密集型的,依旧资金密集型、智力密集型,比如说是资金密集型,那你就要想我是不是要大量精力投入在融资方案上,或者融资应该如何做?

假如是人力密集型,可能我要考虑我的劳务应该如何解决,我个人认为出版行业不管是在国内依旧在国外,它是一个智力密集型的一个行业。

并不是因为你有了钱,那个行业就能做好,我觉得要紧依旧在内容,要有专门好的内容,因此出版行业应该说是内容为王的行业,因此,正因为如此我们才想到了第二个问题,出版行业里边我们经常说智力,智力是什么?

事实上我想联系到我们的法律,应该所谓的出版行业,确实是你有多少好的版权资源,你的版权资源的数量多少,质量好坏,这就决定你的竞争有没有如此的优势。

版权经营,假如专门明白版权,你是能够去做经营的,比如说出版行业专门有意思,出版行业你想做编辑,国家有一个职业资格考试,它其中著作权法是必考的,而且考的专门细。

什么缘故?

确实是你要做那个行业,你就要必须专门明白版权,然后我才能拿着版权做经营,才去挣钱,比如说我们说一本好的小说你做的专门好,比如«杜拉拉升职记»,市场比较好,那么一个市场比较好的图书,我们可能就会说,是不是能够把它改编成剧本,是不是能够做电影、电视剧,那个产业就做起来了,要不然你不明白版权,可能就做了一本书,就没把它用足。

图书动画形象问题,是我们国内一个大的图版社,他们在出少儿图书的时候,里边涉及到一些比较好的原创动画形象,他们把这些形象除了做图书之外,可能配一些光盘,甚至做一些折叠的玩具,跟图书相结合,这确实是把一个图书的版权产业链延伸的,那个地点边也有产生了专门多新的法律问题,比如说,卡通形象到纸叠的这种产品时候,在那个当中需要一个什么样的法律爱护,对外合作的时候,有什么样的法律资源能够利用。

还有比如说假如我们做玩具的话,比如想做一个奔腾、宝马的汽车模型,那么做那个模型的时候,跟原先汽车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又有什么样的关系,做的时候应该注意什么样的问题,事实上在那个经营当中才会相伴着专门多法律问题。

三、出版流程中的法律问题

1.选题策划:

版权归属、版权评估、合同的谈判与订立

2.组稿:

稿件内容不能有抄袭等非法使用作品的情形〔权益瑕疵担保责任〕

3.审稿:

书稿内容的鉴别;修改、删节等

4.重印、再版中的法律规定

5.生产:

原稿的保管、防盗版、生产期限与质量

6.发行:

样书寄送、防盗版、发行期限与地域、回款等

7.稿酬支付:

方法,及时、准确

四、与编辑、出版社角色相关的制度

1.编辑责任制度

这是我们国家关于出版治理行业设立的一个制度,大伙儿明白一个图书出版以后,在它的版权页上印着一个责任编辑姓名像,责任编辑是能够看到的。

图书那个产品跟责任编辑的个人就挂在了一起,确实是说你有责任、职责审查那个书,然而假如有了法律问题,你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一个编辑责任制度。

因此这并不是做一个事那么简单,有专门多的责任,因此年轻的编辑做了3、5年的编辑的时候,可能会觉得自己确实是老手的,如此就有一个危险期。

2.出版单位的职责

那个地点边介绍两个问题,一个确实是国家关于出版物有一个书号治理的制度,它通过书号资源的这种发放和分配,国家进行宏观的调控,把控整个出版物市场,你那个出版社应该有多少书号,每一个书必须要有一个书号,因此在那个当中也有法律上的问题,因为如此一治理,就显现一个问题,那个书号变成了一个紧缺资源,有的出版社书号多,但自己用不了,有的出版社选题多,书号又不够,现在有一些文化公司有专门好的选题,然而我作为一个民营的资本,我现在还不能直截了当进入出版行业如何办?

只能跟出版社合作,人家有书号,我们没有,就看起来我们开发房地产,我没有资质,我想盖房子,我有钱,但没有资质,就有那个问题。

书号治理制度当中会显现书号买卖的问题,因此这也是律师在向相关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法律服务的时候,要注意到一点,买卖书号是国家所禁止的,再一个买卖书号也会相应的带来,除了行政处罚之外,还会带来别的一些法律问题。

实践当中经常会碰到有的公司找到出版社,如此我给你几万块钱,你给我发一个书号,然后书的事,你就不用管了,审稿我自己审,找印刷厂你也不用找了,我们来找,我们找的还偏移,卖书我们自己也能够卖掉,出版社在整个那个当中,事实上只是提供了一个书号,那么事实上确实是典型的买卖书号。

但在那个当中,找印刷厂的时候,按照我们国家的印刷治理规定,印刷厂必须要有一个出版社的授权文件,印刷托付书,必须要如此的一个东西,印刷厂才能接你的活,因此一样的出版单位就会给公司,你拿这我的那个去印书。

在那个当中,比如说印刷的费用,没有结清,或者有别的法律纠纷,或者经济纠纷,这时候靠着那个伪印单,那么印刷厂就会经常诉到出版社,那个时候不需要找你那个公司,或者那个公司找不到,或者它没有专门好的履行能力,我就觉得找出版社更好,出版社不是国家的,因此出版社就经常会陷入到经济纠纷当中,因此在出版社治理当中,书号治理也是专门重要的。

再一个确实是内容审查的问题,内容审查我们出版治理条例有一些要求,比如说政治问题,刚才提到的一些宏观问题要进行审查,那个地点介绍一个案例,有一家国内的知名出版社,和一个文化公司进行合作,那个文化公司的职责,从美国引进版权有30多本一套的系列书,那个系列书当时协议也签署了,签署之后翻译好的稿件会连续交到出版社。

那么出版社在审稿的过程中,就发觉有两本书的内容不符合我们国家的规定,遇到如此的问题时候,一样情形下,出版社从内容审查角度来讲,就觉得这本书我不能出了,因此按照合同的约定,比如说双方约定了我们合作36本图书,然而在图版社审稿当中发觉有两本书不符合规定,你可能就不敢出版。

那个案子正好双方在合作当中,在利润结算的时候发生了经济纠纷,事实上涉及到一些利益分配的问题,其中的一个点是那个,那个案子不是围绕那个诉讼,那个是专门复杂的。

其中有一个原告就提到了按照合同约定,你应该出齐这么多书,有两本书没有出版,这确实是违约,我要求你承担违约责任。

我当时是被告的律师,一个出版社,我们就认为,尽管合同约定是如此,然而因为你的内容我符合国家的规定,那么出版社是能够不履行那个合同条款的,不构成违约,那么这就出来一个问题。

出版单位的意见,你说不合格就不合格,是不是还需要其他的一个认证机构,那么当时我们提出到一点,我们当时的观点确实是,出版单位跟一样的公司不一样就在这儿,出版单位从法律角度讲,它还担负着代表国家对稿件审查的职责,它不是单纯的商业机构。

后来法院也接纳了我们的观点,认为这两本书确实是能够不出版的,确实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因此不构成违约。

第二章  选题、组稿时期的版权问题

一、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益。

著作权的内容:

案例:

那个案件的原告是美国某大公司驻上海的一个首席代表,起诉北京一家出版社和一家文化公司,认为侵犯了它的署名权,那个案件的大致过程是如此的。

假如一本图书上,注着原告的名字,那个事实假如说是成立的,那么那个行为侵犯的是原告什么样的权益?

假如是原告全然没有写书,我们觉得原告的名气专门大,我们把自己的一本书上写上人家的名字,事实上这本书不是人家写的,书可能是我们另外找人写的,那么在这种情形下,假冒他人署名的行为,侵犯的是什么样的权益?

这是那个案子的关键,原告认为,侵犯的是著作人身权里边的署名权,那个情形是不是成立。

介绍案情:

那个案子第二被告是一家文化公司,当时整个处于金融危机,专门多与金融危机相关的图书专门多,他们也做了一个选题。

是一个与金融危机有关的一本书,那么当时文化公司就认为,那个书自己写的那个书没有什么太大的名气,想在这么大的图书市场有所表达,想找一个有名的作者来署名,那个时候文化公司正好通过中间的朋友,找到了原告黄先生,期望能够合作,那么黄先生也认为是可行的,双方就开始磋商那个情况,包括看了一下那个书的编写大纲,然而黄先生跟双方还没有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书面文件,或者是一个授权如此的一个东西。

把整个书稿交给黄先生的时候,黄先生还提出了修改意见,觉得那个稿件内容上还不是专门中意,有些地点还需要修改。

事实上是去年的那个时候,那个情况发生,今年年初的时候,正好赶上图书订货会,出版社想在订货会上把那个书能够出来进行征订,因现在候就专门紧,最后文化公司就跟那个黄先生说,现在赶忙要办出版手续,如此黄先生从美国把自己的身份证扫描以后,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了过来,那么文化公司拿到那个身份证以后,就到出版社办那个出版手续,以黄先生的名义,授权是黄先生,授权给文化公司,文化公司能够来操作出版事宜。

那么那个手续就办齐了,包括出版合同也都签署了,那个手续办完出版以后,然而出版时刻不长,黄先生就发觉了那个情况,托付律师进行了交涉,说没有同意,你假冒我的署名来出版这本书,认为侵犯了著作权当中的署名权。

在那个案件当中,有这么几个情形专门专门,一个确实是我们明白在著作权法里边有一个条款专门规定的确实是,制造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行为是侵权行为,在法律责任那部分专门有一个规定,制作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确实是构成侵权,这是一个前提。

那么在这种情形下,我当时代理两个被告,那个当中就有一个问题,那个案件当中那个条款如何去看,我个人认为,那个条款是有问题的,我认为立法上存在问题。

什么缘故?

我谈一下自己的观点,假如说原告起诉认为侵犯了署名权,那么也就意味着原告前提是必须有著作权,假如你没有著作权,如何能谈到署名权。

然而,假如想拥有对那个书的著作权,还有一个前提,你必须要有作品,那个涉案的作品,恰恰并不是原告写的,因此你从整个著作权的创作到作者,到著作权的形成,那个结构来看,我的观点是成立的。

事实上这书不是它写的,那如何主张著作权呢?

假如不能主张著作权?

如何能谈爱护署名权,这是我当时的一个观点,然而在代理过程中又不能说著作权法那个条款的规定,比如说立法上是不是清晰有问题,你不能谈那个问题,立法本身就在哪儿放着,因此我当时没有从那个角度更多谈。

要紧谈,因为原告并没有创作作品,它不能主张著作权,因此原告要求爱护署名权那个诉讼要求是缺乏一个逻辑基础的,从那个方面来谈。

一审法院采纳了我的观点,认为确实不构成侵犯署名权驳回了原告的起诉,而且原告在提起那个诉讼的同时,还在法院的另外民庭又提起了一个侵犯名誉权的诉讼,认为你那个书稿的内容不行,有损我的形象,侵犯了我的名誉。

那么在那个案子当中我也是代理,名誉权我就不多说了,我们围绕如何叫侵犯名誉权,是不是具备如此的一个证据?

我们认为也不构成名誉权的侵犯,在一审当中这两个案件差不多上驳回原告起诉。

进入二审时期的时候,原告认为一审法院判定是错误的,上诉的时候,我们双方差不多上坚持自己的观点,产生的分歧专门大,也专门难有调解的奇迹。

二审开庭之后,二审法官作出判决,有了一个变化,认为两个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著作权的署名权的侵犯,事实上当时我专门感爱好的是,想明白二审法院如何得出如此的一个结论,事实上我明白各有各的理由,你不能说那个完全是凭空做的一个推理,我觉得差不多上能够去说的,然而靠什么样的逻辑关系说,遗憾的是二审法院并没有论证那个观点,一个结论性意见。

然而,判赔额专门低,因为那个原告在一审的索赔额都专门高,因此从我们律师为客户代理那个角度讲,我们的任务完成的是专门杰出了,因为你有专门低的赔偿,那个确实存在问题,你没有专门完整的获得授权,这是本身作为被告有一个专门大缺陷,没有专门好的去获得授权,这是一个不可更换的事实。

然而,在那个案件当中,因为专门低的赔偿对客户来讲,也是能够同意的,而且觉得也是一个专门好的结论。

在那个地点边引起摸索的问题确实是,像类似如此的诉讼,一个能不能够在一个案子出来以后,提起两个诉讼,再有一个确实是,在著作权当中,到底侵犯的署名权依旧民事法律里边的别的权益,事实上当时我认为涉及的是是否侵犯姓名权,事实上我觉得能够通过民事渠道来解决,而不是知识产权的问题。

但对我们来说,比如说名誉权胜诉,然后著作权那个案件也胜诉,然后对方再去起诉一个姓名权,事实上对我们来说成本也专门重,因此假如能在诉讼中这么做,从效益利益上讲,是能够。

然而从二审法院那个观点,让我们依旧觉得到底以后那个更占上风,看起来依旧觉得有模糊的地点,那个问题我觉得要紧依旧在立法上,立法现在那个条款放在哪儿,让大伙儿弄的不清晰,我个人感受到事实上那个条款,当时要紧我认为考虑的是,行政治理的问题,在做图书市场治理当中,从国家版权治理机构认为,把它列为一个侵权行为进行治理,我认为是有价值的,然而那个侵权行为,我认为并不是侵犯著作权,但它放在著作权法里边去了,因为和图书相关的全放在那儿边去了。

我认为,事实上应该有一个明确,就能够幸免有如此的争议。

案例:

那个案例跟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一个出版社社长在网络上发觉,有人在线销售他们出版社的出版物,这时候社长就通知单位内部的法物人员,你看那个网站卖的书确信确实是侵权了,我们没有让它卖,实际上那个时候法物人员向网站发出了一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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