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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筑工程定额费用标准

建筑安装工程定额计价费用标准及计算程序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标准

(一)建筑、市政、机械土石方、仿古建筑、炉窑砌筑、建筑修缮工程以定额基价直接工程费为计算基础,费用标准见表7~表10。

建筑工程费用标准(表7)

 

市政工程费用标准(表8)

机械土石方、仿古建筑、建筑修缮工程费用标准(表9)

炉窑砌筑工程费用标准 (表10)

 

(二)装饰、安装、市政安装(含给水、燃气安装及道路交通管理设施)、人工土石方、园林、绿化、单拆除、安装修缮工程以定额基价人工费为计算基础,费用标准见表11~表14。

装饰工程费用标准(表11)

安装工程费用标准(表12)

市政安装工程费用标准(表13)

人工土石方、园林、绿化、单拆除、安装修缮工程费用标准(表14)

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算程序

(一)建筑、市政、机械土石方、仿古建筑、炉窑砌筑、建筑修缮工程费用计算程序见表15。

工程费用计算程序(表15)

序号

费用组成

计算式说明

直接费

1+2+3

1

直接工程费

1.1+1.2+1.3

1.1

人工费

含按计价定额基价计算的实体项目和技术措施项目费

1.2

材料费

1.3

机械费

2

组织措施费

(1)×组织措施费费率

2.1

其中:

临时设施费

(1)×临时设施费费率

3

允许按实计算费用及价差

3.1+3.2+3.3+3.4

3.1

人工费价差

 

3.2

材料费价差

 

3.3

按实计算费用

 

3.4

其他

 

间接费

4+5

4

企业管理费

(1)×企业管理费费率

5

规费

(1)×规费费率

利润

(1)×利润费率

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

按文件规定计算

工程定额测定费

(一+二+三+四)×规定费率

税金

(一+二+三+四+五)×规定税率

工程造价

一+二+三+四+五+六

 

(二)装饰、安装、市政安装(含给水、燃气安装及道路交通管理设施)、人工土石方、园林、绿化、单拆除、安装修缮工程费用计算程序见表16。

                                工程费用计算程序(表16)

序号

费用组成

计算式说明

直接费

1+2+3

1

直接工程费

1.1+1.2+1.3+1.4

1.1

人工费

含按计价定额基价计算的实体项目和技术措施项目

1.2

材料费

1.3

机械费

1.4

未计价材料费

2

组织措施费

(1.1)×组织措施费费率

2.1

其中:

临时设施费

(1.1)×临时设施费费率

3

允许按实计算费用及价差

3.1+3.2+3.3+3.4

3.1

人工费价差

 

3.2

材料费价差

 

3.3

按实计算费用

 

3.4

其他

 

间接费

4+5

4

企业管理费

(1.1)×企业管理费费率

5

规费

(1.1)×规费费率

利润

(1.1)×利润费率

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

按文件规定计算

工程定额测定费

(一+二+三+四)×规定费率

税金

(一+二+三+四+五)×规定税率

工程造价

一+二+三+四+五+六

 

三、工程费用计算说明

(一)执行2008年重庆市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本专业工程若需借用其他专业工程定额项目时,应将借用定额人工、材料、机械按本专业单价进行换算后,纳入本专业定额规定的工程定额取费标准统一计费。

(二)工程费用标准表中“规费”费用标准未含工程排污费。

工程排污费另按实计算。

(三)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计取标准及计算方法,按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06]177号)文件执行。

(四)工程定额测定费根据渝府发[2001]106号文件,按建安工作量的1.4‰计取,缴费办法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有关文件执行。

(五)税金根据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税金计取费率的通知》(渝建发[2005]205号)文件规定,其标准见表17:

建筑安装工程税金标准(表17)

工程地点

税率(%)

市、区

3.41

县城、镇

3.35

不在市区、县城镇

3.22

(六)总承包服务费

发包方将工程中的一部分专业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给另一施工企业,总包方应向发包方收取总承包服务费。

总包方服务职责为:

同期施工时,配合发包方进行现场协调、管理;提供必要的简易架料及垂直吊运等。

总承包服务费应以分包工程(不含总包方自行分包工程)的造价或人工费为基础,建筑工程按造价的3%计算,装饰、安装工程按人工费的15%计算,进入按实计算项目内。

(七)二次搬运费

1.建筑工程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场内二次或多次搬运费,主城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内包干使用。

2.建筑工程组织措施费内已包括二次搬运费,当工程所在地不在主城区时,应扣除组织措施费中已含的二次搬运费,二次搬运费另根据工程情况按实计算。

3.除建筑工程外,其他专业工程二次搬运费应根据工程情况按实计算。

4.建筑工程采用商品混凝土时,其商品混凝土使用量达到其上升工程现浇混凝土总用量的40%以上时,二次搬运费按上述标准的50%计取。

(八)材料、设备采购及仓管费率标准

1.由承包方采购材料、设备的采购及仓管费率:

钢材、木材、水泥为2.5%,其他材料及半成品为3%,设备为1%。

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材料原价+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采购及保管费率。

2.由发包方提供材料到承包方指定地点,发包方收取采购及仓管费的1/3,承包方收取采购及仓管费的2/3。

3.由发包方指定承包方在市外采购的材料、设备,采购及仓管费率:

材料为5%,设备为2%。

(九)临时设施费每万元材料摊销指标

钢材0.91t、原木1.82m3、水泥3.25t、标准砖16.68千匹,本摊销量并入工程材料用量内,进行材料价差调整。

(十)签证记工、零星借工

1.计费基价:

建筑、市政、房屋修缮、机械土石方工程为25元/工日;装饰、安装、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为28元/工日;人工土石方工程为22元/工日。

2.各专业工程综合费用均按35%计算,不再计取其他有关费用,但应计算工程定额测定费和税金。

3.人工费市场价差单调。

(十一)签证机械

1.台班单价按2008年重庆市施工机械台班定额相应的机械台班单价执行。

2.各项费用综合按10%计算,不再计取其他有关费用,但应计算工程定额测定费和税金。

3.机上人工费及燃料动力费市场价差单调。

(十二)停、窝工费用

1.承包方进入现场后,如因设计变更或由于发包方的责任造成的停工、窝工费用,由承包方提出资料,经发包方、监理方确认后由发包方承担。

施工现场如有调剂工程,经发、承包方协商可以安排时,停、窝工费用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收或少收。

2.现场机械停置台班数量按停置期日历天数计算,台班费及管理费按机械台班费的60%计算,不再计取其他有关费用,但应计算工程定额测定费和税金。

3.生产工人停工、窝工工资基价不分专业统一按25元/工日计算;各项费用综合按30%计算,不再计取其他有关费用,但应计算工程定额测定费和税金;人工费市场价差单调。

4.周转材料停置费按实计算。

(十三)发包方提供材料、成品、半成品实物时,承包方均应按定额基价计取相应费用。

(十四)现场生产和生活用水、电价差调整

1.现场生产和生活用水、电应调整价差。

2.由发包方提供现场生产和生活用水、电,安装水、电表交承包方保管使用时:

(1)由发包方交款,承包方按表计量,合同中未考虑水、电价差的,按定额基价计算退还发包方;合同中已考虑水、电价差的,按合同约定水、电单价(含价差)退还发包方。

(2)由承包方交款,则承包方按表计量,按实际单价减去定额基价调整水、电差价。

3.未安装水、电表并由发包方交款时,凡按定额基价直接工程费计费的工程,水费按定额基价直接工程费的0.70%,电费按定额基价直接工程费的0.80%退还建设单位;凡按定额基价人工费计费的工程,水费按定额基价人工费的3.00%,电费按定额基价人工费的5.00%退还建设单位。

(十五)按实计算费用

允许按实计算的费用包括:

建筑垃圾场外运输费;土石方运输、构件运输及特大型机械进出场等实际发生的过路费、过桥费、弃渣费、土石方外运密闭费;机械台班中允许按实计算的养路费、车船使用税;总承包服务费;高温补贴等。

(十六)特殊检验试验费。

发生时根据签证按实计算,进入“按实计算费用”内。

(十七)市政工程的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按表18规定计算,并计入定额基价直接工程费计算各项费用。

表18

工程名称

计算基础

系数

新建的城市道路工程

定额基价人工费与定额基价机械费之合

0.025

改、扩建的城市道路工程,在已通车的干道上修建的人行天桥工程

0.085

与改、扩建工程同时施工的给、排水、燃气工程

0.042

在已通车的主干道上修建的立交桥工程

0.042

注:

1.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包括专设的指挥交通的人员,搭拆简易防护措施等费用。

2.已设置施工围栏及封闭施工的工程不计取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

3.厂区、生活区、专用道路工程不计取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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