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庆建筑工程定额费用标准建筑安装工程定额计价费用标准及计算程序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标准 (一)建筑、市政、机械土石方、仿古建筑、炉窑砌筑、建筑修缮工程以定额基价直接工程费为计算基础,费用标准见表7表10。建筑工程费用标准 (表7)市政工程费用标准(表8)机械土石方、仿古建筑、建筑修缮工程费用标准(表9)炉窑砌筑工程费用标准(表10)(二)装饰、安装、市政安装(含给水、燃气安装及道路交通管理设施)、人工土石方、园林、绿化、单拆除、安装修缮工程以定额基价人工费为计算基础,费用标准见表11表14。装饰工程费用标准(表11)安装工程费用标准(表12)市政安装工程费用标准(表13)人工土石方、园林、绿化
2、、单拆除、安装修缮工程费用标准(表14)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算程序(一)建筑、市政、机械土石方、仿古建筑、炉窑砌筑、建筑修缮工程费用计算程序见表15。工程费用计算程序(表15)序号费 用 组 成计算式说明一直接费1+2+31直接工程费1.1+1.2+1.31.1人工费含按计价定额基价计算的实体项目和技术措施项目费1.2材料费1.3机械费2组织措施费(1)组织措施费费率2.1其中:临时设施费(1)临时设施费费率3允许按实计算费用及价差3.1+3.2+3.3+3.43.1人工费价差3.2材料费价差3.3按实计算费用3.4其他二间接费4+54企业管理费(1)企业管理费费率5规费(1)规费费率三利润
3、(1)利润费率四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按文件规定计算五工程定额测定费(一+二+三+四)规定费率六税金(一+二+三+四+五)规定税率七工程造价一+二+三+四+五+六(二)装饰、安装、市政安装(含给水、燃气安装及道路交通管理设施)、人工土石方、园林、绿化、单拆除、安装修缮工程费用计算程序见表16。 工程费用计算程序(表16)序号费 用 组 成计算式说明一直接费1+2+31直接工程费1.1+1.2+1.3+1.41.1人工费含按计价定额基价计算的实体项目和技术措施项目1.2材料费1.3机械费1.4未计价材料费2组织措施费(1.1)组织措施费费率2.1其中:临时设施费(1.1)临时设施费费率3允许按实计算
4、费用及价差3.1+3.2+3.3+3.43.1人工费价差3.2材料费价差3.3按实计算费用3.4其他二间接费4+54企业管理费(1.1)企业管理费费率5规费(1.1)规费费率三利润(1.1)利润费率四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按文件规定计算五工程定额测定费(一+二+三+四)规定费率六税金(一+二+三+四+五)规定税率七工程造价一+二+三+四+五+六三、工程费用计算说明(一)执行2008年重庆市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本专业工程若需借用其他专业工程定额项目时,应将借用定额人工、材料、机械按本专业单价进行换算后,纳入本专业定额规定的工程定额取费标准统一计费。(二)工程
5、费用标准表中“规费”费用标准未含工程排污费。工程排污费另按实计算。(三)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计取标准及计算方法,按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渝建发2006177号)文件执行。(四)工程定额测定费根据渝府发2001106号文件,按建安工作量的1.4计取,缴费办法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有关文件执行。(五)税金根据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税金计取费率的通知(渝建发2005205号)文件规定,其标准见表17:建筑安装工程税金标准(表17)工程地点税率(%)市、区3.41县城、镇3.35不在市区、县城镇3.22(六)总承包服务费发包方将工程中的一部分专业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给另一施工企业,
6、总包方应向发包方收取总承包服务费。总包方服务职责为:同期施工时,配合发包方进行现场协调、管理;提供必要的简易架料及垂直吊运等。 总承包服务费应以分包工程(不含总包方自行分包工程)的造价或人工费为基础,建筑工程按造价的3%计算,装饰、安装工程按人工费的15%计算,进入按实计算项目内。(七) 二次搬运费1建筑工程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场内二次或多次搬运费,主城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内包干使用。2建筑工程组织措施费内已包括二次搬运费,当工程所在地不在主城区时,应扣除组织措施费中已含的二次搬运费,二次搬运费另根据工程情况按实计算。3除建筑工程外
7、,其他专业工程二次搬运费应根据工程情况按实计算。4建筑工程采用商品混凝土时,其商品混凝土使用量达到其上升工程现浇混凝土总用量的40%以上时,二次搬运费按上述标准的50%计取。(八)材料、设备采购及仓管费率标准1由承包方采购材料、设备的采购及仓管费率:钢材、木材、水泥为2.5%,其他材料及半成品为3%,设备为1%。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材料原价+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采购及保管费率。2由发包方提供材料到承包方指定地点,发包方收取采购及仓管费的1/3,承包方收取采购及仓管费的2/3。3由发包方指定承包方在市外采购的材料、设备,采购及仓管费率:材料为5%,设备为2%。(九)临时设施费每万元材料摊销
8、指标钢材0.91t、原木1.82m3、水泥3.25t、标准砖16.68千匹,本摊销量并入工程材料用量内,进行材料价差调整。(十)签证记工、零星借工1计费基价:建筑、市政、房屋修缮、机械土石方工程为25元/工日;装饰、安装、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为28元/工日;人工土石方工程为22元/工日。2各专业工程综合费用均按35 %计算,不再计取其他有关费用,但应计算工程定额测定费和税金。3人工费市场价差单调。(十一)签证机械1台班单价按2008年重庆市施工机械台班定额相应的机械台班单价执行。2各项费用综合按10 %计算,不再计取其他有关费用,但应计算工程定额测定费和税金。3机上人工费及燃料动力费市场价差单调
9、。(十二)停、窝工费用1承包方进入现场后,如因设计变更或由于发包方的责任造成的停工、窝工费用,由承包方提出资料,经发包方、监理方确认后由发包方承担。施工现场如有调剂工程,经发、承包方协商可以安排时,停、窝工费用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收或少收。2现场机械停置台班数量按停置期日历天数计算,台班费及管理费按机械台班费的60%计算,不再计取其他有关费用,但应计算工程定额测定费和税金。3生产工人停工、窝工工资基价不分专业统一按25元/工日计算;各项费用综合按30%计算,不再计取其他有关费用,但应计算工程定额测定费和税金;人工费市场价差单调。4周转材料停置费按实计算。(十三)发包方提供材料、成品、半成品实物时,
10、承包方均应按定额基价计取相应费用。(十四)现场生产和生活用水、电价差调整1现场生产和生活用水、电应调整价差。2由发包方提供现场生产和生活用水、电,安装水、电表交承包方保管使用时:(1)由发包方交款,承包方按表计量,合同中未考虑水、电价差的,按定额基价计算退还发包方;合同中已考虑水、电价差的,按合同约定水、电单价(含价差)退还发包方。(2)由承包方交款,则承包方按表计量,按实际单价减去定额基价调整水、电差价。3未安装水、电表并由发包方交款时,凡按定额基价直接工程费计费的工程,水费按定额基价直接工程费的0.70%,电费按定额基价直接工程费的0.80%退还建设单位;凡按定额基价人工费计费的工程,水费
11、按定额基价人工费的3.00%,电费按定额基价人工费的5.00%退还建设单位。(十五)按实计算费用允许按实计算的费用包括:建筑垃圾场外运输费;土石方运输、构件运输及特大型机械进出场等实际发生的过路费、过桥费、弃渣费、土石方外运密闭费;机械台班中允许按实计算的养路费、车船使用税;总承包服务费;高温补贴等。(十六)特殊检验试验费。发生时根据签证按实计算,进入“按实计算费用”内。(十七)市政工程的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按表18规定计算,并计入定额基价直接工程费计算各项费用。表18工程名称计算基础系数新建的城市道路工程定额基价人工费与定额基价机械费之合0.025改、扩建的城市道路工程,在已通车的干道上修建的人行天桥工程0.085与改、扩建工程同时施工的给、排水、燃气工程0.042在已通车的主干道上修建的立交桥工程0.042注:1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包括专设的指挥交通的人员,搭拆简易防护措施等费用。2已设置施工围栏及封闭施工的工程不计取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3厂区、生活区、专用道路工程不计取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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