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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色金属加工工程

目  次

1总则1

2基本规定2

2.1建设规模和内容2

2.2厂址选择2

2.3总平面布置和竖向布置3

2.4安全职业健康和环保设施4

2.5施工安装和验收7

2.6维修与拆除9

3铜加工工程项目11

4铝加工工程项目12

5镁加工工程项目14

附:

起草说明16

1总则

1.0.1为了促进技术进步,确保有色金属加工工程项目在规划、建设、维修、拆除等过程中有效地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现工程的基本功能和性ZB土建设计室能,制定本规范。

1.0.2新建、改建、扩建的有色金属加工v加shejiyuan8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维修、拆除等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本规范是有色金属加工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维修、拆除等过程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当采用的技术措施与本规范不一致时,必须进行合规性判定。

1.0.4有色金属加工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维修、拆除等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1建设规模和内容

2.1.1建设规模和产品方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要求。

2.1.2建设内容应满足建设规模和产品方案的生产要求。

2.1.3有色金属加工工程项目应采用节能、环保、安全的工艺和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

2.2厂址选择

2.2.1厂址选择应符合自然环境条件、资源条件、工业布局、物料运输方式、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要求,并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工业园区规划的要求。

2.2.2厂址选择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2.2.3厂址应选择在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及潮涌危害的地区。

当条件受限时,应采取防洪、排涝措施,防洪标准应符合表2.2.3的规定。

表2.2.4工矿企业各等级的防洪标准

等级

工矿企业规模

防洪标准

[重现期(年)]

I

特大型

200~100

II

大型

100~50

III

中型

50~20

IV

小型

20~10

2.2.4厂址选择不得占用国家确定的水土保持长期定位观测站,不应对现有土地和植被的水土保持功能造成破坏。

2.2.5厂址应具有满足建设需要的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和环境地质条件。

2.2.6下列地段和地区严禁选为厂址:

1全新世活动断裂和抗震设防烈度高于9度的地震区,受海啸或湖涌危害的地区;

2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或城市规划确定的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疗养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保护的区域;

3具有开采价值的矿床上;

4供水水源的卫生保护区;

5存在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6采矿陷落(错动)区地表界限内;

7爆破危险区界限内;

8经安全评估存在风险的水库、尾矿库、废物堆场的下游以及堤坝决溃时可能淹没的地区;

9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传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重要军事设施等有影响的范围内。

2.3总平面布置和竖向布置

2.3.1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有色金属企业与居民区之间的防护距离应根据下列内容确定:

1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要求的规定。

2.3.2存在爆炸风险的生产厂房和仓库、储罐,与其他车间、相邻企业的厂房、外部设施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089)和《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838)的有关规定;

2.3.3场地设计标高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按照防洪标准确定洪水重现期的设计水位0.5m,当有波浪侵袭和壅水现象时,尚应加上波浪侵袭高度和壅水高度;

2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厂区周围汇水区域内的设计频率内涝水位;否则,应设置防洪、防潮堤和采取防、排内涝水措施。

2.3.4管线内介质具有毒性、易燃、易爆性质时,严禁穿越与管线无关的建筑、生产装置或贮罐区。

2.3.5下列管线严禁共沟敷设:

1可燃气体管、易燃液体管及易爆、有毒、有腐蚀性介质的管线;

2氧气管与易燃、可燃液体管;

3消防水管与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的液体、易燃、易爆气体、可燃气体、助燃气体、毒性气体和液体以及腐蚀性介质管线;

4通信电缆、电力电缆与热力管线、可燃(易爆)气体管、易燃液体管及有腐蚀性介质的管线。

2.3.6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生产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类的建(构)筑物和甲、乙、丙类液体及可燃、易燃气体储罐区。

2.3.7运送铝、镁等金属液体车辆通过的道路,纵坡不应大于6%。

2.4安全职业健康和环保设施

2.4.1安全设施、消防设施、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等配套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2.4.2熔炼保温和浇注设备,如熔炼炉、保温炉、倾翻炉、浇注机和流槽等设备在生产流程中,应设置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的设施;这些设备正上方不应设置存在滴、漏水隐患的设施。

2.4.3倾动式熔炼炉、保温炉的液压驱动装置,必须具有紧急停止时炉体能自动倾动到安全位置的功能。

2.4.4高温工作的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应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

2.4.5铸锭锯切机和铸锭铣面机应设置收屑集尘装置。

2.4.6吊运高温熔融金属及渣的起重机应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

2.4.7高温熔融金属熔炼、保温、运输、吊运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止泄露、喷溅、爆炸伤人的安全措施,其影响区域不得有非生产性积水和易燃易爆物品。

进行高温熔融金属吊运时,吊罐(包)与大型槽体、高压设备、高压管路、压力容器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高温熔融金属运输专用路线,应当避开煤气、氧气、氢气、天然气、水管等管道及电缆;确需通过的,应与管道、电缆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有效的隔热措施。

2.4.8操作室、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不得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的影响范围内。

控制(操作、值班)室不应设置在受炽热烘烤、熔体喷溅、明火作用的区域,当具有爆炸危险时,尚应设置有效的防爆设施;控制(操作、值班)室的安全出口(含通道)应便捷通畅,避开炽热、喷溅、明火直接作用的区域;对于疏散难度较大或者建筑面积大于60m2的控制(操作、值班)室,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2.4.9采用煤气(天然气、液化气等可燃气体)作为燃料的熔炼炉、加热炉、时效炉、退火炉等设备在可能发生泄露、聚集的场所应设置固定式检测报警仪和安全警示标志,并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有效、可靠的防火、防爆和防泄漏措施。

烧嘴等燃烧装置,须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快速切断阀。

2.4.10对于逸散粉尘的生产过程,应对产尘设备采取密闭措施;设置适宜的局部排风措施对尘源进行控制;生产工艺和粉尘性质可采取湿式作业的,应采取湿法抑尘。

当湿式作业仍不能满足卫生要求时,应采用其他通风、除尘方式。

2.4.11铝、镁、钛等金属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金属粉尘、氧化物粉尘,以及静电粉末喷涂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的区域,必须设置通风、除尘系统。

有燃爆危险的除尘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爆措施。

2.4.12处理有爆炸危险性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应设置在负压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防爆型布袋除尘器,且应采用抗静电并阻燃滤料。

(2)应设置泄压装置。

(3)应设置安全联锁装置或遥控装置,当发生爆炸危险时应切断所有电机电源。

2.4.13静电粉末喷涂回收的漆、粉应回收利用。

2.4.14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

2.4.15在使用酸、碱的作业场所,应当采取防止人员灼伤的措施,并设置安全喷淋洗涤设施。

2.4.16使用(产生)氨气(液氨)、液氯等介质的厂房(场所),其防火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必须设置气体浓度监测及报警装置。

(2)使用的生产设备及电气应选择防爆型。

(3)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2.4.17贮存和使用含重金属的液体或液氯、酸、碱等有害化学品的场所(反应槽、罐、池、釜和储液罐、酸洗槽、碱洗槽等)必须设置围堰、事故池。

围堰、地面及事故池应防渗、防腐,露天场所应防雨。

并应设置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理设施。

2.4.18露天设置的可燃气(液)体的钢质储罐,必须设置防雷接地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雷针、线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罐体。

(2)装有阻火器的甲、乙类液体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小于4mm时,应装设避雷针、线。

(3)可燃气体储罐、丙类液体储罐可不另设避雷针、线,但必须设防感应雷接地设施。

(4)罐顶设有放散管的可燃气体储罐应设避雷针。

2.4.19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如轧机的X射线测厚仪区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放射性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2.4.20存在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有毒、有害的生产车间的布置,应设置与相应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相配套的设施及设备,并应设置应急通道和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2.4.21有色金属工业建设项目产生烟(粉)尘、二氧化硫、酸雾和其他有害气体的作业区,应设置通风净化装置;向大气环境排放时,应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

当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浓度超过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的要求,或烟气量超过相关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时,应设置脱硫、脱硝系统。

2.4.22含铍、铬、镉、砷、铅、镍等第一类污染物的废液及漂洗废水,应单独收集,并应回用或经处理达标后排放。

2.4.23有色金属加工工程的主要生产设施建筑物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50年。

2.4.24有色金属加工工程的主要生产设施建筑物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丁类,当厂房中存在甲、乙、丙类火灾危险性类别区域时,应按照《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第3.1条对厂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要求进行划分。

2.4.25有色金属加工工程的主要生产设施建筑物、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4.26大中型有色金属加工工程项目的供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如因条件有限不能满足要求,应设置应急备用电源。

2.5施工安装和验收

2.5.1超过一定规模的深基坑开挖、起重吊装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该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2.5.2模板及支架应根据安装、使用和拆除工况进行设计,并应满足承载力、刚度和整体稳固性要求。

2.5.3土建基础移交安装工序时,应办理中间交接手续。

主体设备和连续生产线的基础应埋设永久性中心标板及标高基准点;对有沉降设计要求的设备基础应设置沉降观测点,并应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基础沉降观测。

2.5.4施工过程中应具备相应的成品保护措施,对于关联性较强或被隐蔽的关键施工部位,应按要求设置“停检点”,被检查签认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2.5.5对于有恒温、恒湿、高洁净度等特殊环境要求的有色金属加工设备,必须在厂房满足设计要求后,再进行安装施工。

2.5.6有色金属加工项目中的金属结构件进行焊接作业时,严禁用管路或设备作为焊接地线。

2.5.7脆性材料的管道或容器,严禁使用气体进行压力试验。

压力试验温度严禁接近金属材料的脆性转变温度。

2.5.8输送或储存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以及可燃介质的管道或容器,必须进行泄漏性试验。

2.5.9采用气体压力试验时,必须进行预试验。

试压过程中若有泄漏,不得带压修理,缺陷消除后应重新试验。

2.5.10系统试运行时,高温或低温管道、设备的连接螺柱,应严格按相关规定进行热态或冷态紧固。

2.5.11需要接地的金属管道、设备及电器金属外壳和框架必须可靠接地。

2.5.12变流柜和控制柜除设计采用绝缘安装外,其外露金属部分必须可靠接地,接地方式、接地线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地标识应明显。

其转动式门板与已接地的框架之间应有可靠的电气连接。

2.5.13起重机司机室与起重机本体用螺栓连接时,必须进行电气跨接;其跨接点不应少于两处。

2.5.14运行设备裸露式滑触线在靠近走梯、过道等行人可触及的部分,必须设有遮拦保护。

2.5.15起重荷载限制器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起重荷载限制器综合误差,严禁大于8%。

2当荷载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时,必须发出提示性报警信号。

3当荷载达到额定起重量的110%时,必须自动切断起升机构电动机的电源,并应发出禁止性报警信号。

2.5.16工业炉砌筑时,所用的吊挂砖、锚固砖、跨顶砖的主要受力部位严禁有裂纹,其余部位不得有显裂纹;炉底工作层反拱拱脚砖必须砌入墙内,反拱砌体与侧墙、端墙的接触面必须湿砌,结合应严密、牢固。

2.5.17安装完成的工艺系统必须满足安全生产要求,按规定所进行的主控项目检验、试验全部合格,主体设备单体试运行、联动试运行应符合设计和随机技术文件的要求。

2.5.18有色金属加工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符合设计和设备随机技术文件的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5.19记录工程施工质量的资料应规范完整,进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组织、程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相关规定。

2.5.20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和质量标准要求,且经返修或返工处理后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功能的工程严禁验收。

2.6维修与拆除

2.6.1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物质的设备设施检修前必须采取排空措施,有害气体和粉尘不得超过相关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

2.6.2检修及拆除期间产生的“三废”应归类处理,合格后排放。

2.6.3检修及拆除过程必须安全可靠,当采用特殊工艺辅助时,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2.6.4检修后的设备设施应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其运行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应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能耗和排放限值。

2.6.5有色金属加工工程项目拆除施工应采用节能环保型拆除技术。

2.6.6拆除施工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对拟拆除装置和周边环境应进行详细查勘,调查清楚地上、地下管线设施和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等分布情况。

⑵主要生产设备或结构复杂构件拆除时,必须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⑶对于输送、使用、储存危险品的拟拆除管道和设备,拆除前应先进行残留物的检测和处理。

2.6.7拆除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应先切断有色金属加工装置的电源、水源、气源和工艺介质等关联线路,经适当排空处理,确认无危险源后,再进行拆除施工。

⑵拆除施工不得立体交叉作业。

⑶有色金属加工装置拆除时,应对拟拆除管道和设备的蓄积应力状态和完好程度进行确认;对于不安全因素,应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⑷施工过程中发现不明物体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应采取措施保护好现场,同时立即报告相关部门。

⑸对在地下室等有限空间内拆除施工,应先采取通风措施,经检测合格后再进行作业。

2.6.8可再利用设备的拆解分离界面应选在机组安装节点位置,拆除前应对设备的薄弱环节或易损部位进行加强保护,分离后的部件应进行包装和标识。

2.6.9拆除后的设备和管线材料直接回收利用时,应对其质量进行重新检验认定。

3铜加工工程项目

3.0.1熔炼、铸造含有铍、镉等有毒元素的铜合金时,应对烟尘逸散点采取密闭收集净化措施,烟气达到排放标准。

3.0.2感应电炉应设置事故坑和事故应急水,事故坑应能容纳炉膛内的全部铜液。

有心感应电炉应设置应急电源。

3.0.3采用全油润滑的轧机必须配置自动灭火和手动灭火装置。

轧机排烟系统风机应与自动灭火系统联锁,发生火灾时自动关停。

轧机地下室应配备机械送排风系统,且风机与二氧化碳自动灭火系统联锁,发生火灾时自动关停。

3.0.4采用氢气或氮氢混合气体保护气氛的热处理炉应有防爆、泄爆措施。

3.0.5含有铍、镉等有毒元素的铜合金固体废物(收集的烟尘灰、熔渣、废水及废液处理产生的污泥)应采取无害化处理或安全处置措施。

4铝加工工程项目

4.0.1严禁直接采用煤或未经净化的发生炉煤气作为燃料。

4.0.2铸造井内壁及底座必须涂防爆材料。

生产硬(高)合金铸锭必须采用主副井铸造,严禁高水位单井铸造。

4.0.3吊运铝液起重机的选择和工作级别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额定起重量大于或等于75t的,必须选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铸造起重机》JB/T7688.15的有关规定的起重机。

(2)额定起重量小于75t时,应选用工作级别为A7及以上的通用桥式起重机,但其配置必须符合有关文件的要求。

4.0.4氯气、石油液化气等有毒或易燃、易爆气体的存放应远离生活设施。

氯气存放处应按存储量大小设置中和塔或中和池等应急、防毒处理设施。

氯气储存间、氮氯混合室(气柜)应设置事故预警、报警及事故应急处理设施,输送管道及用气点应设置事故报警装置。

4.0.5熔炼设备应设置排烟和除尘处理设施;当烟气中酸性有害气体超标时,应进行脱硫、脱酸处理。

4.0.6采用全油润滑的轧机必须配置自动灭火和手动灭火装置。

轧机排烟系统风机应与二氧化碳自动灭火系统联锁,发生火灾时自动关停。

轧机地下室应配备机械送排风系统,且风机与二氧化碳自动灭火系统联锁,发生火灾时自动关停。

4.0.7冷轧及冷加工系统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涂层、着色的溶剂及黏合剂配制间,应设置机械通风净化装置,并严禁设置明火装置。

(2)应对涂着设备设置消除静电聚集的装置。

4.0.8模具碱洗设备应设置完善的通风设施,碱蒸汽应洗涤中和后达标排放。

排放的废水应处理达标后排放。

模具碱洗间内应设置洗眼器。

4.0.9模具氮化间内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并设置可燃气体检测及报警装置。

氮化间内的电气设备、照明、通风设施应选择防爆型。

当采用的液氨瓶总容积小于1m3时,液氨瓶组可设置在与用气厂房外墙毗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应通风良好,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门;

3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4应配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

4.0.10铝型材粉末喷涂生产线的喷粉房、喷漆房应设置通风、除尘系统,除尘系统须采取防火、防爆措施。

5镁加工工程项目

5.0.1镁合金熔炉应采取完全封闭的气体保护措施,禁止使用六氯乙烷和SF6作为精炼剂、保护气体。

5.0.2镁及镁合金熔铸、压铸车间不应使用自动喷淋装置。

5.0.3镁及镁合金熔化炉、铸造设备上方不应设置存在滴漏水隐患的设施,如通风装置、天窗、水管等。

5.0.4镁及镁合金燃烧时应使用专用金属灭火器(D级)、干沙、铸铁屑、覆盖剂等,禁止使用水或者是泡沫灭火器、四氯化碳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等A、B、C类灭火器进行灭火。

6钛加工工程项目

6.0.1钛材熔炼用真空自耗炉应设置可靠的防爆、泄爆设施。

地下室应设置氧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6.0.2钛材轧制采用全油润滑(以窄馏分煤油、矿物油为基的轧制油)时,应配置自动灭火和手动灭火装置。

6.0.3电极压机、锻造压机的泵站、地下室应设置烟感、温感检测装置和连锁的报警装置及自动灭火系统。

6.0.4钛板带喷丸设备应隔设为独立的区域,并应能满足危险工作区域的特殊要求。

6.0.5板带材表面抛丸、砂光、修磨产生的钛粉尘的灭火应使用专用金属灭火器(D级)、氩气等惰性气体灭火器,禁止使用水、二氧化碳、干粉灭火器等,

6.0.6采用氩气等作为保护气的热处理炉,其地下室采用半地下式(地坑),应设置氧气浓度报警装置。

6.0.7硝酸、硫酸、氢氟酸等原酸储罐区地坑内应设置二氧化氮、三氧化硫、氟化氢等气体浓度自动检测和报警装置,当不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时,应配置便携式检测报警仪。

附:

起草说明

一、起草过程

(一)编制目的

现有有色金属加工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在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改善环境质量、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管理体制的不断改革,亟需对这些标准及其管理进行改革。

根据住建部《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建标[2016]166号)的要求,需要制订我国具有国际适用性的、全文强制性的《有色金属加工工程项目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作为行政监管和工程建设的底线要求,将成为我国有色金属加工工程“技术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内容。

《规范》以工程项目为对象,以全寿命周期为覆盖范围,以其规模布局、功能性能为导向,通过规定强制性技术要求,力求实现在工程质量、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职业健康、环境保护、资源和能源的有效利用、公共权益和公共利益、社会经济有效管理等方面的最终目标。

《规范》作为现行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一方面是实现法律规定的技术性转化或者技术性落实;另一方面也对于今后推荐性技术标准以及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起到“技术红线”和方向引导的作用,为行业技术进步预留了发展空间。

(二)解决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有色金属加工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在使用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是:

一是各种强制性条文分散在不同的规范或标准中,不便于应用和执行;二是没有与国际接轨,国际通用性差;三是现行技术标准中对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内容缺乏必要的技术衔接,或者是某些指标或要求实施的可操作性差。

编制本《规范》,一方面是为了实现上述编制目的,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尽可能解决这些问题。

(三)主要内容

《规范》在梳理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基础上,按工程项目规划、建设、维护、拆除等全生命期的顺序,对有色金属加工项目需要普遍遵守的技术要求、不同金属类别的技术要求分别制定,分为总则、基本规定、铜加工工程、铝加工工程、镁加工工程、钛加工工程等章节。

1、总则

对《规范》编制的目的、适用范围、与其他规范标准的关系、不一致时的处理办法做出规定。

2、基本规定

在基本规定中,按照:

建设规模和内容、厂址选择、总平面布置和竖向布置、安全职业健康和环保设施、施工安装和验收、维修与拆除对有色金属加工项目在设计、建设、维护、拆除等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要求做出规定。

其中,考虑到该行业的特性,为鼓励和保护高新技术产品的创新、研发和生产,没有对项目规模做出定量的强制性限制,只提出了定性要求;考虑到产品的多品种、多牌号、多规格,产品性能要求不同而生产过程也不尽相同,将导致单位能耗也千差万别的复杂性,为保证规范的可操作性,也没有将现行能耗的强制性条文中的数据指标作为本规范的强制要求。

3、分不同金属品种描述不同工程项目特殊要求

有色金属品种种类较多,各类加工工程项目有不同特性和要求,为便于本规范的编制和实行,考虑到行业规模和监管必要性,按照铜、铝、镁、钛分项描述其特殊的强制性技术要求。

(四)对标国际化

《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分析了目前有色金属加工行业比较发达和先进的国家和地区,筛选出以美、日、英德为研究对象,通过收集规范,与国际著名咨询设计企业、主要设备供应商和生产企业交流,研究其技术法规体系和相关技术内容要求。

形成的结论是,国际上没有专门针对有色金属加工项目的强制性规范,不同地区的职业安全和环保规定遵守属地规定。

当然在《规范》也吸收了某些目前在国内已经部分实行的强制性规定,如铝熔铸铸造井涂刷防爆涂料。

因此,对于本规范的国际化水平尚需实践检验。

(五)规范编制的代表性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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